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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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社会流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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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不影响其他人?那么三妻四妾法呢?

很多人都说,同性婚姻又不影响其他人,异性婚姻又没被废止,

所以我们该尊重人权,尊重个人的自由,不可反对同性婚姻立法。

嗯!那么,我倒想请问一下,三妻四妾法呢?

当然,现在没有这个法,我随口瞎掰的。

但是,世事难料,不是吗?照这种态势,难保哪天这种法真的出现呢!

所以,我用这种虚拟的法案,来帮助大家思考一些问题。

三妻四妾法规定,男人可以三妻四妾,而且通通都可以成为法律上正式夫妻,

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合法多妻。

就历史而言,多妻制度,历史悠久,不是今天才有。

就人性而言,这是人性,哪个男人不想偷腥?哪个男人不想三妻四妾?

就保障弱势而言,为保障小三、小四、小五权益,为这些弱势群体出声,当然该立法承认她们是合法妻子。

就尊重人权与自由而言,现今小三多得是自愿的、两情相悦的,都是成人了,我们该尊重人权、尊重自由,更该准许三妻四妾法。

另外,为破除父权主义,彻底男女平权,本法案男女都适用,也就是说,男人可以娶无数个合法妻子,女人也可以同时拥有无数个合法丈夫。

这种制度,是人权的大进步,是对自由的大尊重,

所以,任何人只要敢反对,就是歧视!

因此,只有支持三妻四妾法的人可以合法讲话,其他反对者都不准发声!

毕竟,我们这些支持三妻四妾法的人才是所谓“弱势族群”、“被欺负族群”,

你们这些反对者只要敢讲话反对,就是欺压我们。

而且,大家放心,三妻四妾法,绝对不影响一夫一妻制,

你们可以继续保有自己信仰、制度,我们只是要让我们的权益合法而已。

问题是,弟兄姊妹们!真的不会影响吗?

妳老公随时可以带小三回家,而且这人可以成为正式妻子。

以前,外遇是错的;现在,外遇是对的,而且可以变合法妻子,并且是复数。

所以,对身为妻子的你,绝对没有影响的啦!

你老婆可以随时和其他男人上床,而且可以合法嫁无数个男人当妻子。

毕竟,女权至上,男女平权,你妻子和其他男人两情相悦,愿互订终身,有何不可?

所以,这法案对身为丈夫的你,绝对没有影响的啦!

三妻四妾法只是要合法保障弱势的小三,一点都没有要影响大老婆的合法权益;

三妻四妾法只是要让两个相爱的人可以自由成夫妻,一点都没要妳老公去娶更多小三。

所以,妳老公娶小三,娶无数个小三当合法妻子们,纯粹是因为妳老公不爱你,或是爱上别人了,一点都不是法案推波助澜、一点都没受这法案鼓励、法案一点都没影响他的观念和行为。

任何法案,都不会影响个人与社会群体的观念与行为。

这种话,你相信吗?

我们都很清楚,任何法案,都会造成那个世代,甚至是好几个后续的世代的重大观念与价值观影响。

正因为我们清楚,基督徒活在人世间,由于不是离群索居,所以一定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当国家违反圣经的法律、制度越多时,我们越难在这社会上安居乐业。

假使为尊重赌博者的自由(毕竟他们是你情我愿),所以遍地赌场可以合法,然后你家周边到处都是赌场、你周围的人一大堆赌博的,这对你和孩子的生活不会有影响?你不去赌博就好,他们不会妨碍到你、他们不会对你和孩子产生任何引诱与影响?

假使为尊重嫖客的自由(毕竟他们是你情我愿),所以遍地妓院可以合法,然后你家周边到处都是妓院、你周围的人一大堆嫖妓的,这对你和孩子的生活不会有影响?你不去嫖妓就好,他们不会妨碍到你、他们不会对你和孩子产生任何引诱与影响?

当全班大量人都在作弊时,你要不受影响,继续不作弊,并不容易。

当全班学生都在讲脏话,你要不受影响,都不学到坏习惯,并不容易。

毕竟,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是大家都知道的。

当然有人继续出淤泥而不染,但我们也都会同意,好一点的环境,人被污染的机会比较少。

各种社会的价值观,我们没有权利在教会外部干涉;

但是,国家的法律制定,我们有合法权利在教会外部反对。

当各种法律违反圣经时,我们反对。

反对的理由,本来就不用太复杂,单单‘我们是基督徒’就可以了。

想讲更多理由,当然可以;

不想讲理由,一点都没关系。

因为,这是国家赋予我的合法权利与权力。

投票时,选票上只问你赞成或反对,不用注明你的理由。

基督徒行使公民合法权利与权力,天经地义。

假使反对就要讲得出一大堆理由才能反对,那这国家才有问题。

因为,一大堆没什么高深学问的人,根本就讲不出什么复杂的理由,但他们一样是国家公民,权利与权力一样要被尊重。

现今掌握媒体投书最多的,是支持同性恋的群体。

但是别忘了,还有很多没能力投书的人,他们是反对者,并且是国家合法公民。

很多老阿公、老阿妈,识字不多,学问不高,但他们一样有自己的主见,并且坚决反对同性恋。

不要以为没声音,就表示这些人少。

别忘了,民主体制下,票票等值。

不过,虽然基督徒可以反对各种违反圣经的法案,

但是,这不表示长远而言,我们就挡得住各种社会潮流。

事实上,不太可能挡得住。

毕竟,世界本来就是一直在败坏中,因为现今是末世。

因此,违反圣经的法律案通过前,我们绝对可以行使公民权反对;

但法律案通过后,我们只能接受。

虽然无奈,但只能接受。

然后,在越来越艰困的世界里,敬虔度日,依据信仰来过我们在世的日子,并养育敬虔的下一代。

同性婚姻不影响其他人?

真的吗?

假使这种说法真的成立,那三妻四妾法呢?

‘我将你的话语,深藏在我心,

免得我得罪你,免得我远离。’

‘世界将要过去,你的话却长存,

天地将要毁坏,你的话却常新’

~诗歌‘你的话’

小小羊


通奸除罪化就是三妻四妾法

Posted by 花莲学子 at 2013年12月17日 18:58

通奸除罪化就是三妻四妾法
答:
不是!
通奸除罪化,是说小三无罪,但不承认小三是合法妻子。
我说的三妻四妾法,是更进一步的,是让小三变成合法妻子。
这两种情形,有很大差距,而且三妻四妾法影响更大、更深远。
因为,这是彻底重新定义‘夫妻制’。
放到同性恋议题上来,
通奸除罪化 ≒ 同性恋除罪化
三妻四妾法 ≒ 同性恋婚
在台湾,法律并没有定罪同性恋(和回教国家不同)。
所以,不存在同性恋除罪化的法律问题。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17日 20:00


应该说
通奸除罪化是三妻四妾法的第一步

Posted by 花莲学子 at 2013年12月17日 20:55

在"自由"与"人权"的"普世价值"大旗下,真正的基督徒会越来越感受到压迫。
求神怜悯我们, 让我们可以在这世代里被祂保守,使我们可以学习祂的样式,为了真道而四面受敌时却不被困住,心里作难时却不致失望。
谢谢小小羊弟兄,在网络上的服事,使许多弟兄姊妹受到造就与激励。 愿神保守你,你的家,和你手所做的工。

Posted by 蒙恩罪人 at 2013年12月17日 21:09

应该说
通奸除罪化是三妻四妾法的第一步
答:
不好意思,对此种看法,我比较保留。
我个人认为,现今的通奸法,是很奇怪的法,不是真正合圣经的法。
正确的合圣经的通奸处理,是奸夫淫妇‘同样有罪’、要同等处理。
可是现今的通奸法,却是妻子可以选择‘只告淫妇,不告奸夫’。
这样很不对耶!
这变成一种‘差别性定罪’,违反圣经的公义原则。
我个人是反对三妻四妾法,但对通奸除罪,倒是没太多意见。
因为实务上,现今很多使用通奸法的,妻子几乎都放过烂老公,可是却告小三。
真要诉诸合圣经,我们就该要求通奸法更严格,要告就两人都告,不可只告一人。
但是,恐怕没太多人会想这样搞吧?
更严格的法律、旷日废时的修法流程、、、。
假使我们难以要求更严格的通奸法律规定,这时,让不公义的法律被废止,未必不是正确之事。
对我而言,明明犯同样的罪,结果只处罚一人,却放过另一人,这实在很不公义、违反圣经。
就像两个人都作弊,只因一人和老师比较亲近,另一人老师比较讨厌,
所以老师只处罚讨厌者,却放过亲近者。
这都是很不公义的!
要就两个都处罚,要不就两个都不处罚。
小小分享,不表示真理,大家参考一下便是。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17日 21:23

同性恋,三妻四妾合法是由来已久于独裁极权的古代国家,同性恋及包二奶还不够加个小三一样遍地于独裁极权的现代国家。
人是有罪的,古今一致。
医学科技虽医不了人的罪,但走回头路没有好处,妇女现今起码不用惨被变态扎脚。母亲及婆婆细诉有些地方的人胸大惨被变态扎胸。
基督徒置身世界,一直艰难,仍造福世界,愿神保守。
orange

Posted by orange at 2013年12月17日 22:26

我个人是这样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无论是何种型态,是主权国家或是殖民地,是封建城邦或是公民民主社会,法律皆不外乎规范合于文化风俗之道德行为,法律的精神是否崇尚“理性”,是否有逻辑上的一致性,这是以后的人为了解决特殊案例判决上的困难而逐渐修改演变的。(这可以只是其中一种看法,不在此深究)
基督耶稣要门徒去传福音,并且教训受洗的人遵守上帝的道,论到上帝的道,不是以国家民族的法律为前提,基督徒们也不是借着探究法律的精神得出公义的结果。罗马皇帝发现自己可以合法杀人,心里不会有平安,但是如果要更改罗马的法律,结局将是被敌人杀死,更没有平安。所以从历史的必然性观点来看,罗马皇帝皈依基督教,这是最安全的选择。
上帝知道罗马皇帝信基督的动机,历史也见证了坏人遭受报应,无论当中在我们今日看来是合理或不合理,我们都不能否定神的主权在其上,否则,这一切都将变得没有意义。
不是为了躲在教堂里而高举上帝的主权,出去争战杀敌或被杀,照样面临上帝主权的统管,哪里更安全或更不安全,很难讲。每一个人在信基督的当下,都难免有所算计,上帝会不知道吗?历代教会传承下来的正统教条告诉我们,上帝都知道的。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3年12月17日 23:16

多元成家不就是三妻四妾法吗?
你随时可以有多男多女成为一家。
现在支持者说多元成家不必要有性关系介入,自然也不含性忠贞义务。
这样的成家法案难道不会被滥用吗?
一个法案成立与否不能只看有益处的地方,破坏的地方同样要被考虑。

Posted by TK at 2013年12月19日 02:48

(若不适合请版主小小羊删除,谢谢)
对社会议题发表意见时,我建议清楚了解议题的内容和认真查考圣经,不是教会牧师怎么教导我们就怎么听,如果保持这种心态,近日新闻报导的"同性恋是灵的转移、巫术的一种、超自然五倍钻石、手上变出金粉"这种贻笑大方的讲道内容都会有人信。
大部分的教会把三种法案混在一起讲(婚姻平权、伴侣制度、家属制度,目前只有婚姻平权法案准备进行二读,另2种法案的设计目的与同性恋婚姻较无关,但因为支持立委较少,所以没有通过提案),我甚至严重怀疑"护家盟"故意混淆视听,有学法律的基督徒整理好内容如下,有兴趣自行研究(https://m.facebook.com/notes/hsien-chi-kan/%E5%B0%8D%E5%A4%9A%E5%85%83%E6%88%90%E5%AE%B6%E8%AA%A4%E8%A7%A3%E7%9A%84%E5%86%8D%E6%80%9D/3534475776383)。
针对教会反多元成家运动提出一点省思,以弗所书6:10~18、哥后10:3~5有谈论到与邪恶争战,许多灵恩教会用这一段经文做根据,每天做属灵争战,砍断一堆灵、做行军祷告,根本是乱七八糟。
圣经教导我们不要用血气去争战,血气也就是肉体、情绪等等,要透过圣灵的宝剑,也就是上帝的道,再加上多方祷告祈求,结果许多教会教导大家靠着血气争战,反而不传讲上帝的道、福音、祷告。同性恋是罪没错,但是他是众多种罪的一种,不是唯一的一种罪,如果你不卖东西给同性恋者,那你要不要卖东西给拜妈祖的,要不要卖东西给赌博的,要不要卖东西给犯奸淫的人呢?针对多元成家法案需要更多的是去传讲上帝的道和多方祷告祈求(我不是说去联署、游行不对,但不要用宗教教义的角度去要求外邦人遵守)。
以上浅见分享,谢谢。

Posted by Allen at 2013年12月19日 12:51

摘录护家盟错误文宣如下(很多人被这错误文宣影响):
一旦同性婚姻通过后:
1、不负性忠贞义务(可以多P、小三合法化)。
2、单方面可解除婚约(婚姻没保障)。
3、家庭不以亲属关系为必要(多个爸爸妈妈)。
4、与旁系亲属可以自由结合(乱伦)。
以上皆为误解法案内容。

Posted by Allen at 2013年12月19日 13:08

那位自称法学硕士的人真的对圣经、对主耶稣讲的话很了解吗?他只不过是断章取义,拿圣经的话来证明自己说的是。
那自称法学硕士的人说
但主耶稣说什么:“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罢,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约翰福音8:10)如果与“同性恋”同列“诸罪恶”之首的“淫乱”的“现行犯”,耶稣本人都不定罪了,我们这些神的儿女、蒙恩的罪人,是不是要试着多包容他们呢?
我看到的是,这人带领着一班同性恋者或支持同性恋的人拿圣经打基督教。我不知道怎么基督教爱罪人、恨恶罪,到他手里的能言善道,变成恨罪人了?到他手里的能言善道变成基督包容罪?
他们眼睛睁大只看那一句:“我也不定你的罪”,却永远不肯思想反省最重要的后面一句:“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
至于他其他的论述,我个人认为小小羊说的比较是,他们是利用另外两个法案绑同性恋婚姻合法以取得他同性恋成家的宽阔道路。
我会建议他如果真是个基督徒,就好好当个基督徒,不要去以自身的法学硕士为荣,反要以遭世人唾弃的基督信徒为荣!丢弃他的能言善道,好好认真学习真理,以主为本而不以人为本。

Posted by 小虎鲸 at 2013年12月19日 14:48

说明一下。
1.我写这篇文章,和护家盟的东西没什么关系。
坦白讲,我个人不喜欢这种灵恩派带头的东西与论述,所以也不会花太多时间在他们的论述上。
2.我写这篇文章,动机就是要驳斥这个论点:
‘同性婚姻不影响其他人?’。
这个论点,就是文章标题。
更详细一点讲,就是文章的第一段:
‘很多人都说,同性婚姻又不影响其他人,异性婚姻又没被废止, 所以我们该尊重人权,尊重个人的自由,不可反对同性婚姻立法。’
这种论点,我在不少地方看过,而且出现频率还不小。
3.同性恋支持者提出的三大相关法案,真正目的根本就不是要‘解决实务问题’,而是要进行‘解构旧定义,建立新定义’。
他们真正要重新定义的,是‘婚姻’和‘家庭’这两种观念。
这是最可恶透顶的!
4.真正要解决实务问题,根本不用透过‘重新定义’的模式,
因为,DT弟兄在其他篇回应里已经指出:
“在美国,医疗同意书﹝Medical Living Trust﹞,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遗嘱﹝Will﹞以及财产同意书﹝Living Trust﹞已经行之多年,可授权任何人安排医疗以及财产事宜。但以美国各州同性恋婚姻立法历史看来,医疗同意并不是目的,项庄舞剑志在沛公。 ”
真正的实务问题,都可以透过‘不须重新定义婚姻和家庭’的方式来完成立法与修法,而且在美国很多都已经通过多年了,表示‘实务问题’早就获得解决。
可是,近年来美国却也一样出现同性恋者要求‘婚姻立法’的问题。
这表示他们真正的目的,并非单纯要‘解决实务’,而是要‘重先定义婚姻与家庭’。
我个人同意解决同性恋者面对的‘实务问题’,好比医疗同意书、授权书、、、、、。
但我个人坚决反对把‘婚姻’和‘家庭’做新定义。
‘实务问题’的法案,才是真正不太会去影响别人的;
可是‘重新定义’问题不同,这种法案影响深远。
Allen弟兄这段话真正适用的领域,比较属于我说的‘实务问题’的领域,不是‘重新定义’问题的领域:
“同性恋是罪没错,但是他是众多种罪的一种,不是唯一的一种罪,如果你不卖东西给同性恋者,那你要不要卖东西给拜妈祖的,要不要卖东西给赌博的,要不要卖东西给犯奸淫的人呢?”
同性恋者的医疗同意书,就是Allen弟兄所描述观念的‘我们一样可以帮同性恋者动手术’。
但是,‘重新定义’却不同,重新定义会造成‘大规模观念的重新定义’,
那是属于我文章说的‘三妻四妾法、遍地赌博合法、遍地妓院合法不会影响别人,你相信吗?’的观念。
5.额外提一下,关于‘家’的部分。
其实,像修士、修女、宣教士、、、,其实,有不少,都已经有良好制度在运作。
根本就不用透过‘把家庭重新定义’才行。
这又回到我基本的论点来:
真正要解决实务问题,不需要透过重新定义的途径。
相反的,就是因为真正目的是要重新定义,所以才把实务问题扯进来当包装。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19日 15:50

顺便请教小小羊兄长一个实务上的问题:我们应该支持同性恋情侣取得[准伴侣]的资格,好在政府报税时享有跟一般夫妻一样减免部分税额的权利吗?
(当然,我也知道现行法律已经让手术同意书等可以由关系人签署,所以医疗问题在法律上已经不是问题,是家庭问题才对.)

Posted by Brian at 2013年12月19日 18:26

婚姻、家庭,原来不是被HIV流行病毒决定的,但是为了要援助尚待开发的落后国家,在法律和医学的双重领域,何者可提供实务上的解决方案,即可取得合法性,这个legitimacy是社会学及人类学从各种观点都不能逃避的问题。
所以“福音”的能动性在全本圣经是不能被人从神的主权范围单独抽离出来,如此法律和道德才有真理的根基。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3年12月19日 22:29

我们应该支持同性恋情侣取得[准伴侣]的资格,好在政府报税时享有跟一般夫妻一样减免部分税额的权利吗?
答:
这问题我没深入研究,所以我讲的听听就好,参考一下便是,不需当真理看待。
我觉得,实务上的东西,可以粗略分两大类:
1.基本人权—-像医疗同意书。
2.额外福利—-像夫妻税金减免。
我觉得,同性恋情侣取得“准伴侣”资格,获得夫妻税金减免,
这比较像假议题,一样是一种用‘争取福利’的方式,来包装‘夫妻新定义’的企图。
毕竟,未婚者本来就不适用,三妻四妾也不适用,只有一夫一妻才适用,
而要求这种额外的东西,不是像医疗同意书是基本人权。
所以,我才会觉得这又是另一种‘拿实务来包装’的假议题——-实务并非他们要求的重点,重新定义夫妻才是他们真正要的重点。
当然,“准伴侣”的冲击性与程度比较没“正式夫妻”那么强烈,
但是,我觉得这种东西和医疗同意书的差异较大,反而和同性婚姻的差异较近。
不过,我还是要提醒一下,我对这议题没有深入研究,大家听听就好。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20日 10:49

关启文:同性结婚与同志运动系列(六)-同性结婚不会破坏一夫一妻制度?
http://www.sexculture.org.hk/articles/christianweekly-2042.doc
杨思言 :民事结合是双赢还是双输?
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title/n4454
这两篇文章的背景是香港而不是台湾,但可以留意论点。

Posted by mark at 2013年12月20日 16:05

我对税法亦没有研究,仅有年年报税的经验,但依我有限的认知,所谓” 夫妻减免部分税额”实在前所未闻。相反地,就现有法令来说,因为夫妻是强制合并报税,与单身相比反而比较不利,所以才有”婚姻惩罚税”的说法:
1.2005年修法前,夫妻合并申报综所税标准扣除额仅仅是单身的1.5倍,修法后才改为单身的2倍,此后才达到公平。
2.但夫妻“非薪资所得”部分,合并计税且合并报税,仍存在累进税率的问题,负担可能较两个单身伴侣合计来得沉重,虽经大法官解释为违宪,原本预计明年实施取消,现在仍有变量。
但是即便有所谓的夫妻减免优惠好了,我相信也很少有人是为了减免税额而跑去结婚吧?
那么,同性伴侣取得”准伴侣”的目的又是什么?只是为了少缴一点税金?这样的”准伴侣”的意义是什么?是专为了解决报税问题的伴侣吗?
如上所说,当异性恋即便要付比较多税金也要结婚(其实这样的说法有瑕疵,因为我想结婚时真的不太会去想到以后要缴更多税金的问题)
同性恋却为了少缴一点税金而要求所谓的”准伴侣”被承认,不结婚也没关系了,
那么动机的纯正高下不是立见吗?
比起这样主张的同性恋,我反倒觉得坚持要求同性婚合法的人还比较光明磊落一点。
此外,这样又对真正单身的人(无论是同性或异性)公平吗?
是鼓励大家不管有没有伴侣,都去申请个”准伴侣”报税用?

Posted by 天路客 at 2013年12月20日 21:31

给Amy:
欢迎你到园地来。
但你的回应内容,第一篇不合适,第二篇则与本文非相关,
所以,假使你真的有兴趣知道我的回答的话,欢迎把这两篇寄到信箱来,
我会对你进行讲解。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24日 07:52

to 路人 你好:
没有说同性婚姻若通过后就一定会有三妻四妾的可能性,但我们必须说,它确实哪一天可能会发生,毕竟同性婚姻都能通过了,三妻四妾的法律就一点也不奇怪,以人权无限上纲的本领来看,法律都能保障一个本来就不是出于"真正的婚姻原本上意义的家庭关系"的"同性夫妻"了,那么它拿来保障因为"想爱"所产生的三妻四妾,有何奇怪?
所以同性婚姻通过后,当然应当保障"同性夫妻"的权益。
所以三妻四妾哪天若通过,也应当保障妻妾们的权益。
所以哪天课堂作弊许可通过后,也应当保证作弊者的权益。
所以哪天因某些原因所行的强盗行为除最后,也必须保障强盗者的权益。
您有看到问题所在吗?先不管道德面,也不管赞不赞成,上述的事情是只要法律通过了,国民就必须遵守的事情。
但诉诸法律,实在是底线中的最后底线了,试想,哪一天若孝道必须用法律来规范的时候,孝道就不再是道德上应尽的义务了,而是法条下必须遵守的"规范"。
我们不能因为出于人性的贪婪就允许事情可以被发生,就好像你说的,哪个男人不偷腥,所以用夫妻保障的法律来保障女人不成为男人偷腥下的牺牲品,虽然初始保障的动机不尽相同:
出于人权,所以保障夫妻的权益
出于 神权,所以保障夫妻的权益
因此这一点勉强可以说得过去,尽管从结果上来看,具体是一样的,但同性婚姻就大不相同,任何一位身体力行的基督徒都坚决反对同性间的婚姻权,因为我们是从 神本的立场来看待这个事情,这是不讨 神喜悦且会堆积 神愤怒的事。
您提到,"那 通过同性婚姻也是在保障同性伴侣间的权益",这点:
倘若法律真的通过,那么对基督徒而言,就必须视为–"现在起必须接受的事情",但不代表我们认同它。
而且前提是,它被通过了。
您又提到,"所以同性婚姻通过后难道法律就不能保障夫妻间的权益了吗?",这里并没有任何问题,没有人说夫妻间的权益不被法律所保障的,不管是不是您所谓若法律上通过了的同性夫妻还是正常的异性夫妻或甚哪天可能发生的三妻四妾家庭的夫妻关系,只要法律通过,大家就拥有最起码法制下的保障。
而且前提也是,它也被通过了。
再说,不论它们是否被通过,我们就是不赞成,我们不但会出于不赞成而去做任何我们权益上允许所做的反对行为,就算反对失败了,也不会改变我们反对的立场,世人所做的任何行为, 上帝都在看,都知道,若不是 祂放任事情可能被发生,那么它就绝对不可能被发生,若是 祂不允许事情被发生,那么事情就绝对不可能被发生。
若不是父许可,连一直麻雀都不会掉落。
但尽管如此,每个人都将在 神的审判台前对自己所做的事情,隐密上所想的事情跟 神交帐,试想,当人们大声的在审判台前跟 神说:因为人权啊,所以我们愿意踏上保障那些人权的路以及赞成那些因着人权必须被保障的三妻四妾、同性婚姻,我又不偷不抢,我们是人权斗士、是好人,讲这些话的同时,几乎忘记我们本来就在 神的允许下,就已经拥有了优渥的人权,而那些口中宣称要捍卫的"人权",打开天窗说亮话吧,那真是保障人权吗?还是只是想保障彼此寻欢作乐的权力,那个享受罪里头,不被光线照射,躲在黑暗中的快感?
请想想那与 神争辩的画面吧。

Posted by pork at 2013年12月24日 12:55

同意pork弟兄所言….有时觉得神好像离我们很遥远
可是…请大家细细思量自己的年纪….如果平均是80~90岁会死亡的话….
我想很多人都已经过了3分之一了….
年经一点的也过了4分之一了
像我这种身体并非很好的人也过了近2分之一了
见神的日子真的近了….套一句唐从荣牧师步道会的标语
悔改吧….何必要灭亡
圣经说什么就是什么了…何必把人的罪性用法律来合理化
犯罪了就是努力改….及时今生很痛苦的改
上帝并不是只有给同性恋者这么难考的考题…每个人都有自己难以通过的考题…连圣经人物也是一样
因此…情欲方面的考题….请有同性恋倾向的基督徒们
不要试图更改考题…或是怪上帝题目出得不好
好好加油努力改过便是…..
想三妻四妾的也一样…..

Posted by 同行天路 at 2013年12月24日 14:50

开放6岁的小孩使用汽车的权利会不会影响到你?
会?那你歧视小孩!
不会?那好,请将汽车交给你6岁小孩去开看看。
开放将法定结婚的年龄往下调整到7岁的小孩会不会影响到你?
会?那你歧视小孩!
不会?那好,那可将你7岁小孩跟他青梅竹马送进婚姻试试看。
要对一个人所表达出来的价值观进行泼粪或猎巫很容易,求主保守,愿主内站立得住!

Posted by confess at 2013年12月24日 16:56

大家好,我在网络上找到一个非基督徒,他对于通奸除罪化的评析。
(不过他并不是基督徒,他支持同性婚姻。原文连结在最下面。
这篇主要是在说,通奸罪事实上是保护家庭单位的国家法制。)
——————————————–
大家可以参考。我看到几个重点替大家点出来。(都是原作者的用字。)
1.台湾对通奸的认定是很严格的。
2.刑法保护对象的就有两个,一个是社会法益,一个是个人法益
不能说对公益没有影响的东西,就不需要受到保护
而且婚姻制度稳定的维系,又何尝不是一种公益?
3.只单独对第三者提告,是很高明的立法设计。
毕竟这条的用益除了保护配偶权外,也希望能够稳定婚姻关系,有点劝和不劝离的意思,所以让被害人有能原谅配偶的机会。
4.根据犯罪学,刑罚除了预防外,还有应报理论,就是所谓的报复。
事实上我觉得不管是劈腿者还是小三被罚都活该。
另外还有,台湾民法非常保守,想靠民法得到你想要的正义太难了。
光是法院叫你证明你的损害,就会让你焦头烂额。
现在的法律组成就是:
民法罚很轻、被害人举证不出损害;刑法有罚责,但举证超级困难。
除非改成民法罚很重,或者刑法判定标准忽然变太宽松,动辄得咎,
否则单纯“支持通奸除罪化”,而无相关配套,只是种不负责任的口号。
5.
虽说有民法第92条诈欺胁迫意思表示的撤销,然而那是有时效限制的
婚姻、亲属关系即便不是一辈子,也会是很漫长的时间。
你能期待一年前含泪同意的经济弱势者,一年就能站出来打官司主张自己被诈欺胁迫?
我是不懂这种弊多于利的诡异修法用意在哪啦!
理想是很美好,但现实很骨感,
我怎么看都觉得,这些修法在现实里只是爽到对法律熟悉或经济强势者而已
6.来源 http://disp.cc/b/Gossiping#!163-75lj

Posted by Jessica at 2013年12月25日 14:35

还有一点想和大家说的就是,我家里是订自由时报(民进党党报),我观察到一些现象。
以下言论和党派无关。只是因为我知道欧盟和联合国大幅在推动破坏家庭单位的法案(详情可以看http://chinesemanif.wordpress.com/),所以我自己自从多元成家法案开炮后,就开始在关注,到底是谁在台湾暗度这些败坏的思想。
——
由于推法团体是民进党的妇运团体,我有观察到只要是妇女新知、民进党的相关刊物(ex:自由时报、天下杂志、天下独立评论、苦劳网),他们都默默地在散布一些,传统婚姻制很烂;小三很可怜;守着一夫一妻制度是很可悲、过时;以及性解放(娼妓除罪、娼妓可怜、娼妓性自主)等等之类的新闻。
想提醒大家要小心这些新闻和文章刻意的洗脑。我认为他们正在用温水煮青蛙的方式对付单纯、忙碌于生活的台湾人。如果大家不谨慎防备抵制,或是不积极采取反对立场,不投稿到报章杂志论述他们所言是胡扯,我认为多夫多妻很快就会在台湾发生了。

Posted by Jessica at 2013年12月25日 14:48

回复Jessica
此篇用法益这个名词,基本上就是有法律基础的人所写的,其实台湾目前很多法律都是先从德国那一套先超过来…然后法官们…或是法官联席会议….或是判例讨论的时候…才由专责单位提出法律案让立法院来修改….因此法律确实是保护懂法律的人…并非公义的化身……因为本人也略读了几年法律…讲一个更真实的东西…就是真正 读法律的人….才不相信法律真能给人得到公义的对待….
但是为了维持人类制度稳定….因此大肆宣扬洗脑…说法律是公义的代表…
别忘了圣经里面当时以色列人要天父耶和华神给他们立一个国王….像其他的国一样…而不要上帝亲自做他们的王….上帝就警告且感慨地给以色列人立王
将来完美的新天新地一样是上帝亲自做我们的王…而不完美的地球是人做我们的总统….用法律假装我们的公义
真正认识圣经的人…知道真正的公义…是上帝是主耶稣…是圣经…
因此…任何社会之议题我们还是要学习回归圣经….如果违背圣经的法律立了
那充其量只证明人类的罪性深入身心无可救药…
千万别因此就认为那就是正确的….记着~~~身为基督徒只承认圣经全然无误
上帝无误…而非法律无误
补通一个更荒谬的事情…早期法务部给予公务员的释示…即给予公务员的解释法律…好教导公务员如何适用法律…都会常常改…叫人民如何适从
因此….千万不要以为法律成立了就变成了公义与真理

Posted by 同行天路 at 2013年12月25日 15:13

给同行天路,
其实我从护家盟被媒体砲轰开始,我就一直有在追多元成家法案,可是我和大家方向不同,我追的是,为何推法者要推这些法案。
坦白说,我真的觉得荒谬至极。
事实上他们一开始根本也不是为了想结婚的同志推这个法案!
如果你有从头开始追他们的新闻发言稿,你就会发现他们根本是想破坏传统婚姻制度无误。可不是我含血喷人,其实我是非常难过,连非基督徒都看得出来的事实,基督徒竟然可以被媒体呼拢,还真以为伴侣盟的多元成家法是要保护弱势!
如果小小羊允许,我才把我追的资讯放上来。因为和神学讨论无关。我PO前几个留言,只是要回复小小羊关于通奸除罪化,其实不是保护弱势,只罚一方,其实是劝和不劝离。
我同意不能够单靠法律得到正义,因为只有神是公义的,但是法律确实还是可以保护弱势,不然为什么今天有些人要把这些可以保护婚姻的法律通通修掉?我实在看不下去有些人明明自己有私心才把法律修掉,还骗一大堆年轻人说这是在保护弱势。非基督徒被欺哄就算了,为何许多主内的肢体,却不明察?
这实在是末世,就像唐牧师以前曾经说过的,
“当上帝把普遍恩典赐给人的时候,祂用良心、用宗教、用文化的力量、用对危害的惧怕等等,使人有些战兢,使人有所约束,以至于人还没有犯最大罪恶的地步。神借着普遍之恩宽容、忍耐这个世界历史各样的败坏--‘你竟然不知道祂的忍耐、祂的宽容是为了领你悔改,你竟放纵情欲、犯罪,为自己积蓄上帝的愤怒,以致上帝震怒,显祂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罗二4-5)。求主怜悯。”

Posted by Jessica at 2013年12月25日 16:12

人们把“教育”看作是消除罪恶的方法,结合心理学似乎就天下无敌了,却看不见海底地壳因为岩浆活动及版块挤压而造成火山爆发与地震的潜在危机。
1.抽象的法律观念不能维系公平正义
2.人心中的道德意识在积极的层次上有时或可引导人远离罪恶
3.罪并未因此而消除
因为追求“至善”而享有的福乐是短暂的,无论是下田耕作的农夫(妇),或生物基因实验室的博士研究员,面临的景况都是一样的。
牧养一群留学欧美的高级知识份子一定比对新几内亚原住民族布道更荣耀吗?澳大利亚的原住民族运动位居世界领先地位,澳洲人看西方文明的本质是更清楚的,然而走的路线并不会有更多的选择。
台湾仍然在开发中国家的行列队伍当中挣扎,遮蔽了台湾人的视野,这是很可惜也需要突破的。
如果台湾的上层领导阶级人士听懂了我说的这几句话,再去找唐崇荣牧师布道会与神学讲座的录音资料来听,不需要再期待还有什么新的说法,因为你们的理想本身就是需要被归正,而不是从圣经找到合乎你们理想的盼望。
因为理想都是“假”,所以“盼”也无益处。
诗篇 73:25-26 除你以外,在天上我有谁呢?除你以外,在地上我也没有所爱慕的。我的肉体和我的心肠衰残,但神是我心里的力量,又是我的福份,直到永远。
在外太空,我们还有谁呢?“太空总署”署长?应该是“地球总署”,载运人类回到地球,因为“星际舰队”总是在想要回到过去。
如果时间是向前直线进行,我们所盼望的只有上帝之城。这并不至于矛盾。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3年12月27日 22:46

大家好,
我也是一直在研究伴侣盟的法案,我觉得他们真正的目的跟他们说的根本是两回事,他们真正是要破除目前的婚姻家庭制度,但却拿同志的人权来当幌子,并且不断在努力松绑性别界定、废除通奸法和制定人工生殖法。他们说的跟做的差别很大,却一直要抹黑反对者和基督教,真是让我很厌恶,可惜基督教中很多人,说的话缺乏智慧,一直给他们机会攻击。但仔细看过法案就知道,同志权益根本不是重点,可惜愿意动脑花时间看法案的人太少了。
目前有个想法,不知道法律上成不成立?我觉得伴侣盟的法案侵犯到我们身为男女性、异性恋,单纯想当男/女,夫/妻,父/母的人权,他们硬要改变我们的性别认同、婚姻和家庭,强迫让女人不能当妻子和母亲,连目前在婚姻中的人也要被他改掉定义,请问这样没有违宪吗?能申请释宪吗??我对法律了解不多,但我觉得这侵犯到我的人权了。

Posted by 启芯 at 2013年12月28日 21:13

综合回应一下:
1.请问这样没有违宪吗?能申请释宪吗??我对法律了解不多,但我觉得这侵犯到我的人权了。
答:
欢迎你到我们园地来。
但是,这里是基督教的园地,探讨的是基督教的信仰,不是法律。
虽然我们会提到法律问题,但重心是在基督教信仰。
所以,违不违宪、能不能释宪,这不是本园地领域。
假使你想知道这部分,或许你可以去找其他法律专业网站询问,
这里可能帮不上你的忙。
但假使你想了解圣经的看法,这里倒是很值得一来。
有基督教信仰问题的话,也欢迎写信来发问。
2.
“3.只单独对第三者提告,是很高明的立法设计。
毕竟这条的用益除了保护配偶权外,也希望能够稳定婚姻关系,有点劝和不劝离的意思,所以让被害人有能原谅配偶的机会。
4.根据犯罪学,刑罚除了预防外,还有应报理论,就是所谓的报复。
事实上我觉得不管是劈腿者还是小三被罚都活该。”
答:
我们要很小心很小心!
圣经告诉我们什么?
‘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利20:10-13、申22:22-24)
这是很重要的圣经原则!
没错,我们今天不再因为人家行淫就处死人,
但是,这种‘奸夫淫妇要一起处罚,而且是同等处罚’的观念,今天一样适用。
今天,要处罚小三,那就必须连奸夫都必须处罚。
否则,就会变成一种很不公义的情形—-奸夫可以犯罪没事,淫妇却被处死!
这种情形,其实是新约圣经里一段我们耳熟能详的事例—约翰福音第八章行淫被抓的妇人。
这段圣经,有很多值得探讨之处,但我不多提,因为不是今天重点。
但是,这段事例,是一种很恶毒的模式,
除了是要陷害主耶稣以外,另一个很重要的地方,就是‘只抓淫妇、不抓奸夫’、‘只想处罚淫妇、不想处罚奸夫’。
请注意主耶稣的处理模式—-
1.行淫当然有罪
2.但主耶稣不愿只处罚淫妇
3.其他还有很多,在此不提
‘公义’,一直是圣经里很重要的总原则。
只罚小三,当然是进行处罚原则,但是,却是‘不公义的处罚原则’!
因为,对奸夫竟然可以放过而不罚!
只罚小三,当然是维护婚姻,但是,却是‘不公义处罚别人来维护婚姻’!
因为,是用法律来干掉小三、放过奸夫,来维护婚姻。
这种法律的观念是—-淫妇比奸夫更为有罪!
圣经的观念是——-淫妇与奸夫同等有罪!
对比圣经,我们是否有看见那种属神的智慧与公义?
要维护婚姻?
很好!
你要不就不准处死二人,要不就同时处死二人!
换成现今,就是:
你要不就两人都不告;要不就两人都告;要不就诉诸‘配偶淫乱’来离婚,
以维持婚姻神圣。
当然,我们没那么多时间与心力,对所有法律一条一条去研究、探讨、修改任何不合圣经者。
但是,假使有法律专业的弟兄姊妹,假使有感动的话,是可以效法当初英国威伯福司他们的‘克拉彭兄弟会’,认真研究法律与圣经,然后提出各种法律议案、社会议案。
虽然我们没办法花心力在研究不合圣经的法律上,
但是,对我来说,假使有任何法律不合圣经,但有人要出来修改的话,我是乐观其成的。
我坚决反对三妻四妾法,
我坚决主张奸夫淫妇要同等罪来处理。
假使继续这种可单罚淫妇却不罚奸夫的法律,有人要来废除,我不会反对。
因为,这种‘明明就是同罪,但却可以放过一方,却判另一方有罪’的法律,是很可怕的。
现今台湾的蓝绿法律案,不常常就是这样不公义?
同样的贪污,只要是某一方,就可以几乎都无罪或小罪;
但只要是另一方,就几乎常变成大罪。
这实在太离谱了。
结果,这样判决合不合法律?
当然合!
但公不公义?
一点也不公义!
而圣经对这种不公义现象,是严厉抨击的!特别是先知书,这种抨击更多。
我不是说贪污无罪,请不要误解。
我说的是—-同样的罪,就该同等处理,要轻判就大家都同等轻判、要重判就大家都同等重判。
同样的情形,在对奸夫淫妇的处罚,岂不类似?
我不是说奸夫淫妇无罪,
我说的是——-同样的罪,就该同等处理,要罚就大家都同等罚、要不罚就都不要罚。
小小分享,提供参考。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28日 22:24

谢谢小小羊利用圣经观点,来帮助我看待通奸除罪化这件事!
也谢谢基督徒弟兄的分享。
面对伴侣盟的多元成家法案,想像真的通过的那一天,心中没有一点平安。
读了圣经才发现,其实自己把平安放在善良的风俗文化,以及法律条文上,而没有把平安放在上帝的应许、上帝的主权上!反省中。。。

Posted by Jessica at 2013年12月29日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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