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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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社會流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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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同性戀是天生,無法選擇,所以同性戀無罪?

同性戀是不是天生的,在醫學上、生物學上依然有爭議。

但假使是天生的,

那麼,同性戀者就無法選擇自己要不要當同性戀,

所以,同性戀無罪。

是這樣嗎?

有些基督徒就是這樣主張的!

他們就是認為:

因為同性戀是天生,無法選擇,所以同性戀無罪。

假使此種論述可以成立,那我也要反問一個問題:

所有人天生都有原罪,天生就會犯罪,人也無法選擇不當罪人,

所以,人就可以無罪?

那麼,你為何要信耶穌?

信耶穌不就是承認我們自己是罪人,必須靠、而且唯獨靠耶穌的救贖,

才能成為無罪,並要在今生努力不去犯罪的嗎?

如果因為『天生』,那就可以無罪,

那麼,人人都不用信耶穌了!

因為,人人天生都會犯罪,所以我們通通都不能說這是罪,

所以,何必耶穌的救贖?

我們天生就會說謊(有哪個成人一生都沒說過謊?),

男人天生就會動淫念(有哪個成人男生從未動過淫念?),

、、、

我們會犯罪,是因為天性就會犯罪,不是後天影響才會犯罪。

所以,因為我們有此種天性,也無法選擇,

因此我們就不能把說謊、淫念、、當成罪?

事實上,這些支持者,有種的話,就告訴我同性戀是一種天生殘障,所以無罪。

假使他們敢這樣講,我還敬他們三分。

因為,聖經裡確實不隨便把天生殘障當成罪(*註)。

問題是,支持者一點也不覺得這是殘障!

他們堅持同性戀者是完全正常的人!

既然如此,那就聽聽主耶穌的話吧:

「你們若瞎了眼,就沒有罪了;

但如今你們說『我們能看見』,所以你們的罪還在」

(約9:41)

其實,越是承認自己是罪人,就越有機會認罪悔改,因此得蒙救贖與赦免;

越是不承認自己是罪人,就越不可能認罪悔改,因此越不蒙救贖與赦免。

*註

聖經不隨便把天生殘障當成罪,但是,這不表示『所有』天生殘障都不是罪。

就算你天生有超強性慾的基因,但你若去強姦人、婚外情,你一樣是犯罪;

就算你天生就有超強暴力的基因,但你若去打人殺人,你一樣是犯罪;

不能說因為天生基因如此,所以就無罪。

因為,除非像其他動物『沒有自由意志』,

否則,有自由意志的人若觸犯聖經規定,就是犯罪。

很不幸的,我們都有自由意志,正如同性戀者也有自由意志,

所以我們若觸犯聖經,就是犯罪,

無法訴諸『因為我們有犯罪的本性』,就可以除罪。

小小羊


我之前有在思考一件事,聽人說亞當和夏娃在吃禁果以前就犯罪了,
原本聽完後覺得有理,但後來仔細想一想,聖經似乎對於不知者是採無罪推定。
於是我想會不會是因為,在他們吃之前「只」知道「不能吃善惡知識樹的果子」,
所以即便亞當夏娃犯了罪,例如聖經紀載夏娃擅自更改上帝話語「…也不可摸」,或著其他可能犯的罪,也並不會被定罪呢?
即使那些行為在現今通過聖經的啟示,我們可以知道是罪。

Posted by 郭丁丁 at 2014年11月25日 21:48

1.聖經似乎對於不知者是採無罪推定。
答:
錯!
不知者一樣有罪!
『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利5:17)
不知者無罪?
2.亞當和夏娃在吃禁果以前就犯罪了
答:
剛開始閃過的念頭,還不算犯罪(如:尚未懷胎);
定出心意要去吃,就已經犯罪(如:心中淫念);
實際上吃了,罪更大(如:實際與人犯姦淫)。
心中閃過的念頭,算犯罪嗎?
再談『心中閃過的念頭,算犯罪嗎?』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4年11月25日 22:05

我會有那樣的推論,是因為下面這篇論到審判的文章
沒聽過福音的人死後,也用福音來審判嗎?這樣公平嗎?
我從那篇文章反推得到上述的結論,我暫時還抓不準,運用上有沒有什麼邏輯的錯誤,或違反其他原則,當然也有可能是我對文意的誤解,或是發文用詞不夠精準。
雖然有點離題,不過我想在進一步的問,就是亞當是以什麼作為審判依據的呢?
良心嗎?還是聖經並沒有明說呢?

Posted by 郭丁丁 at 2014年11月25日 22:49

亞當是以什麼作為審判依據的呢?
良心嗎?還是聖經並沒有明說呢?
答:
審判的依據:
1.上帝『已經講』,而且『他們已經知道』的規定
規定很清楚,就是——–不准吃。
啟示是漸進的,上帝的規定是越來越清楚的。
所以,我們知道的就比舊約的人清楚;
被擄歸回的猶太人就比被擄前的人清楚;
摩西頒佈律法之後的人就比摩西頒佈之前的人清楚。
雖然亞當時期,上帝沒規定太多,
可是,『並非沒有規定』!
當時上帝規定,其中之一就是『不准吃善惡樹果子』,
不僅做出明確規定而已,上帝還告知『懲處內容』,就是『處死』。
所以,清楚的規定,還講出懲處內容,
這就是審判標準啊!
這樣還有什麼好疑惑的呢?
2.內在的『良心』(道德律)
這是上帝創造人的時候,就已經安裝在人心中的。
這本來就可以拿來當成審判依據。
更何況,亞當犯罪之前,上帝安裝在他心中的良心是無污染的,
更可以作為審判依據。
事實上,他們吃了善惡樹果子犯罪之後,跑去躲起來,
正顯示出內在良心已經對他們進行—–良心的控訴了(違反上帝規定的內在控訴)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4年11月25日 23:25

給 181515415:
我文章的第一句話是什麼,知道嗎?
『同性戀是不是天生的,在醫學上、生物學上依然有爭議。』
所以,請不要斬釘截鐵來這裡主張『同性戀一定不是天生』。
基督徒面對各種科學領域的研究,盡量不要隨便就下定論。
太快下定論,假使哪天真的找到明確的同性戀基因、明確的先天性同性戀證據,
這時,你又該如何護衛你的論述?
歸正神學很多論述,之所以可以歷時長久而屹立不搖,
就是因為我們會謹慎小心自己論述,不要越界。
面對我們尚不清楚的領域,我們要學會保持沈默。
就像中世紀天動說與地動說,到底哪個正確?
不要太快就定論說『一定不是地動說』。
因為,後來的科學發展,現今恐怕已經沒有人敢說太陽繞地球這種理論才是真理。
我們必須回到『唯獨聖經』的基礎立場上來。
以同性戀而言,聖經根本沒有告訴我們同性戀一定不是天生,或一定是天生!
聖經只告訴我們同性戀是罪!
所以,我們的論述,只能在聖經的基礎上進行,不要越界!
我這篇文章,是針對『主張同性戀是天生者』的駁斥。
既然有人主張同性戀是天生,
那麼,我雖然不知道是不是,但我順對方思路假定是,
然後回到聖經,回答就算是天生,聖經一樣說同性戀是犯罪。
看見我的論述和你的論述的差異了嗎?
萬一有一天,科學真的證明同性戀是天生,我的論述依然可以屹立不搖;
但是,你的論述卻馬上垮掉,因為你堅持『同性戀一定不是天生』。
所以,你要推薦該網站,我樂意接受,
但請重新改寫你的回應內容,甚至不用多說,直接推薦該網站即可。
錯誤的回應內容,是在糟蹋你推薦的那網站大量良好論述的文章。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4年11月26日 00:19

假設您說的同性戀有可以能是天生的 或是因著環境而被後天影響,有一點我還是沒完全明瞭,就是到底聖經裡面是在反對同性"戀"(喜歡同性的性向) 還是反對同性性行為?
如果是前者的話,當然你這裏說的的基礎就清楚了.
但是如果是後者的話,那同性性行為這個罪,就不只是應用在同性戀者的身上了,而是在任何犯這罪的人(特別是基督徒)。
延伸來說,假設有同性戀基督徒因為他們對神的敬畏,了解神對同性性行為的厭惡,而不去行出來這些行為。 但是他們還是本性上會喜歡同性,請問這個時候 第一個論點直接聲稱他們是犯罪,請問他們該如果去“行”出合乎聖經的教導?
因為針對你說的這幾個步驟 (心中閃過的念頭,算犯罪嗎?
1. 念頭 a. 有意產生的 b.無意產生的
2. 心中發展
3. 實際發展
個人覺得不清楚的是第2項, 總覺得這需要更清楚地解釋如何是心中發展?
我個人目前的認知是:其實如果一個基督徒積極地去讓心思意念去計畫行惡,這應該就是心中發展;而心中或天生的意念,應該還未成為罪,也就是說這些同性戀的人應該還未有罪,而是當他們積極地讓心思意念去行這神所厭惡的罪行時,才是聖經所說的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7-28)
不知道小小羊弟兄,以您的看見是前者還是後者,是否可以有單獨前者的聖經支持。那請問有同性戀傾向的基督徒如果能行出榮耀神的生活?

Posted by AskChung at 2014年11月27日 04:05

給AskChung:
你似乎是新來的弟兄?
否則,應該不太會出現這種問題才對。
因為,從以前到現在,我好像沒有特別批判『性傾向』,重點都在『性行為』。
不是每篇文章,都可以長篇大論。
這篇只是個小文章,駁斥同性戀支持者的一個論點『因為天生,所以無罪』。
你覺得,同性戀支持者這個論點,
僅只是在針對『性傾向』,而不是『性行為』嗎?
最後大審判時,上帝審判我們的『本罪』,不是審判『原罪』。
原罪–天生就有。
本罪–自由意志犯的。
單單同性性傾向,並沒有觸犯『本罪』。
但是,『性行為』就有了罪,不管是心中想的,還是實際行的。
摘錄一些我寫過的文章內容的片段:
「我不是在鼓勵犯罪,請千萬不要誤解。
但是,我必須強調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我們要很努力追求成聖,要很努力去克服同性戀的罪,
但是,這很可能是要終其一生的事。
有時,會跌倒、會失敗,
但沒關係,認罪悔改,再繼續努力,到死為止。
我相信,有很多同性戀的基督徒,在漫長的努力之後,終於成為正常的異性戀者。
我也相信,有很多同性戀的基督徒,在漫長的努力之後,雖然還是無法成為異性戀者正常結婚生子,但卻可以不再受同性戀的綑綁。
我也相信,有很多同性戀的基督徒,在漫長的努力之後,到死還是無法改變對同性的慾望,但是,卻可以不再犯任何同性戀的罪。
我也相信,有很多同性戀的基督徒,在漫長的努力之後,雖然有時還是會有同性戀的慾望,但卻可以從實際去犯出同性戀,改成自慰來解決性慾,而不再實際去與人犯出同性戀的罪。
我也相信,有很多同性戀的基督徒,在漫長的努力之後,雖然有時還會實際和人犯出同性戀的罪,但次數卻會越來越少,至終終於不再與人發生這樣的性行為。
我強烈建議,假使你還無法去除對同性的性慾時,請盡一切努力,務必去做到:
我用自慰方式解決,而絕不再與實際上的人發生同性性行為。
這是絕對可以做得到的,因為,連很多未婚的異性戀者,也都可以用自慰方式,來抒解自己的性慾,而不會實際與人發生性行為。
這不是什麼神聖建議,但可以避免你去實際犯出更嚴重的罪行。」
(摘自:發問:立即就可以永遠不再犯同性戀的罪嗎?(限))
「以下的『同性戀』,指的主要是針對性行為、婚姻領域,不討論性傾向領域,以免失焦。
4.同性戀就是錯誤,就是犯罪。
5.基督徒有權在教會內,制定合乎聖經的一切同性戀禁止規定,如:禁止當牧師、禁止領聖餐、開除會藉、、、。
7.基督徒若主張同性戀不是罪,此為錯誤。」
(摘自:救命啊!不要再來問我關於多元成家法案的看法了啦!)
「發問:同性戀基督徒一定要轉成異性戀嗎?
答:
不用。
人,其實是很軟弱的。
有時,上帝未必給我們那麼大的擔子,我們不一定需要自己去創造十字架來背。
否則,很容易變成自己製造出重軛,結果會壓死自己。
以同性戀而言:
1.停止同性戀性行為
2.對同性不再有感覺
3.對異性能產生感覺
4.能和異性有愛情而結婚
我們可以發現,第一步是比較簡單,而且一定要努力做到的。
接下來的難度越來越高,而且未必是上帝要求我們一定要達成的。
『感覺』不一定就是犯罪,除非我們讓感覺發展下去。
感覺的『開始』,常常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
我們能控制的,是感覺的『發展』。
我們信主之後,靈魂已經得救,但肉體仍在,
所以肉體的各種軟弱,依然可能會困擾我們,到死才結束。
當然,有時隨著年紀、上帝恩典,我們越來越能克服肉體的影響,
但有不少時候,未必能去除肉體的影響。
因此,某些部分,我們只要達成聖經規定的基本,而未必要給自己太高的標準。
我不是說不要努力成聖、不要努力去除肉體的影響,請千萬不要誤解。
但是,有時,真的不要給自己太高的標準,
特別是上帝並沒要求我們一定要達成那種標準時。」
(摘自:發問:同性戀基督徒一定要轉成異性戀嗎? )
「我會告訴他:
「假使無法改變你的性傾向,沒有關係,
但是,你不能去和人發生同性戀的性行為。
單單性傾向,還不是犯罪,
可是一旦與人犯出性行為,你就是犯罪,
不管你只和一人,還是和不同人,通通都一樣,就是犯罪。」
我會繼續講:
「就算有同性性傾向,你還是可以不去犯出同性戀的罪的。
假使性慾很強,請自己解決便是,不要去實際犯出同性性行為。
並且,也請自閹———-終生不婚。
請千萬不要去和女生結婚,害了人家一輩子。」
「萬一,有一天你克制不住,去和人發生同性戀性行為,甚至罹患愛滋病,
很不幸的,我還是不會改變我的說法,我還是會說一樣的話—-你犯罪了。
但是,我依然愛你,你依然是我的孩子,我們依然會想辦法幫助你、帶你就醫,
甚至在你無處可去、被人唾棄時,依然為你準備房間,讓你有家可回。」
「但是,請千萬!千萬!千萬!不要走另一條路,就是新派神學的路。
這條路會告訴你—–同性戀不是罪,同性戀沒有違反聖經。
一旦你走入這條路,那麼,我只能悲傷告訴你:
你會下地獄,真的會下地獄,
而且,以後我們連在天堂見面的機會也沒有了。
因為,你的去處,未來將和我們截然不同。
所以,請千萬不要走這條路,因為,這條路,是要帶你進去地獄的路,
而那是我絕對!絕對!絕對不希望我所愛的孩子去的地方。
我愛你,因為,你是我的孩子。」」
(摘自:身為基督徒,假使我的小孩是同性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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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4年11月27日 10:43

譴責自己過去曾犯的罪,並且願意以卑微的姿態接受對自己不利的結果,這固然不能說不好,但是如果因此絕對化個人的經歷,以至於不接受聖經的絕對真理,就很不好了。
歷史上發生的宗教戰爭高舉的旗幟很多是出於崇高而偉大的理由,為了成就一個人的偉大而冤死了千萬個人的身體和靈魂。
接受同性戀是天生的,並且以此為量測靈性與良心的尺度,就算態度很卑微,也不是上帝所喜悅的。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4年11月28日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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