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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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修法是合圣经的—–要就一起告,否则就都不告

日前台湾的司改国是会议,分组讨论决议,针对刑法第239条通奸罪的部分:

  1. 决定予以废止
  2. 但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则应立刻删除该条的但书规定,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即要告就一起告,否则就都不告)

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告诉乃论)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在继续讲述之前,我先表明自己立场———
圣经立场一向非常清楚,通奸就是犯罪!
我是在这基本立场上,来进行法律与信仰的探讨。
以下,我不做太严谨的法律讨论,只用一般人容易理解的方式来讲述。

假使老公外遇了,有了小三。
目前台湾法律大致是这样:
1. 妻子有权控告丈夫和小三,使这对奸夫淫妇受到处罚。
2. 但是,妻子也可以不告。决定权在妻子。(告诉乃论)
3. 而且,即使告,也可以选择只告小三,却放过自己丈夫。

依照刑事诉讼法,原则上,假使是告诉乃论的,对于『共犯』,共通的原则是
——–要就要通通都告,要不就通通都不告,不能只选择性告其中几个。
但是,只有通奸罪属于例外——-可以选择性只告小三,不告自己丈夫。
(严格来说,是可对自己丈夫『撤告』,不是『不告』,但大家了解通俗意思即可)

这是目前台湾通奸罪的现行法律规定。

问题是,这样的规定,合圣经吗?
假使这规定是合圣经的,我们就该主张坚守条文;
但假使这规定是不合圣经的,我们反而该赞成修改法律。

合不合圣经,我们来看圣经吧!

一、第一段经文(旧约):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利20:10)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申22:22)
重点:
1. 奸夫和淫妇『二人』都要受处罚,不能只罚其中一人
2. 罚则是『死刑』
3. 『可能』属于『非告诉乃论』,也就是只要抓到,就算妻子愿意原谅也不可以,都要处死

二、第二段经文(新约)——约瑟
『(耶稣)他母亲马利亚已经许配了约瑟,还没有迎娶,马利亚就、、、怀了孕。她丈夫约瑟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
(太1:18-19)
说明:
1. 依照一般常态,男女二人尚未同房,结果女方就怀孕了,这当然表示女方和其他男人有性行为。
2. 犹太人风俗是『订婚视同结婚,只是尚不能发生性行为』。
3. 所以,犹太人当时风俗为——订了婚,双方就是夫妻。假使要解除关系,是『离婚』,不是『解除计画结婚的婚约』而已。
重点:
1. 丈夫约瑟不打算循法律途径来控告未婚妻玛利亚,而是想私下离婚。
2. 圣经就是上帝的话,上帝说约瑟这行为是『义人』。
3. 此经文暗示通奸采『告诉乃论』(由配偶决定要不要告)是可以的、合圣经的。

三、第三段经文(新约)——约翰福音第八章行淫被抓的妇女
8:3 文士和法利赛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叫她站在当中,
8:4 就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
8:5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
8:7 他们还是不住地问他,耶稣就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8:10 耶稣就直起腰来,对她说:「妇人,那些人在哪里呢?没有人定你的罪吗?」
8:11 她说:「主啊,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说明:
1. 法利赛人只抓『淫妇』,不抓『奸夫』,然后要主耶稣来审判淫妇,这是恶毒的。因为他们很清楚旧约规定是『奸夫』和『淫妇』都要被处罚。
2. 当时的犹太人无死刑执行权,执行权在罗马帝国手里,而当时罗马帝国通奸并不处死(甚至根本就无罪,因为皇帝一大堆乱伦、歌林多教会乱伦的信徒也似乎没违反罗马帝国法律)

重点:
1. 主耶稣的态度很清楚———–通奸是犯罪,不是无罪。
2. 主耶稣在罗马帝国法律之下,不使用旧约律法处死通奸者。
3. 主耶稣要求通奸者不要再犯罪。

了解完这三段圣经之后,我们开始要来思考国家法律了。

基本上,对于通奸罪,我们可以将地上国的『国家法律』分成这些状况:
1. 一定要告,不能不告
通奸有罪,一定要用法律处罚,非告诉乃论(即使配偶想原谅都不可以)

2. 可告可不告,但要就一起告,要就一起不告
通奸有罪,可用法律处罚,告诉乃论(配偶可选择原谅),但要就奸夫淫妇都要告,要不就要通通撤除

3. 可告可不告,但即使告,可以选择不告配偶,只告外人
通奸有罪,可用法律处罚,告诉乃论(配偶可选择原谅),但可只告外人,不告自己犯罪的配偶

4. 法律不再过问
通奸除罪,不用法律处罚

这些状况,哪些比较合圣经?

第一种:『一定要告,不能不告』
通奸有罪,一定要用法律处罚,非告诉乃论(即使配偶想原谅都不可以)
分析:
我想,现今恐怕不会有太多人认为应该用最严格的方式,
一律依据旧约圣经律法的刑罚,动辄处死违反者吧?
连主耶稣都不使用旧约律法动辄死刑的刑罚来要求国家执行通奸罪,不是吗?
而且,严格采取『非告诉乃论』,即使配偶愿原谅都不可,新约就有反例了:
上帝都称『不控告』有通奸可能的妻子的约瑟是义人了。
那么,我们应该很清楚,这一种的法律规定,恐怕不是那么合整体圣经原则的。
幸好,台湾法律对于通奸,也不是这种严苛的条文。

第二种:『可告可不告,但要就一起告,要就一起不告』
通奸有罪,可用法律处罚,告诉乃论(配偶可选择原谅),但要就奸夫淫妇都要告,要不就要通通撤除。
分析:
这种情形,有不合圣经吗?
事实上,非但没有不合,而且还非常合!
旧约规定本来就是——要处罚就必须奸夫淫妇『二人』都要处罚;
新约约瑟的例子本来就是———可以不告。
这种法律规定,基督徒并没有太大可反对的理由。
事实上,目前司改国是会议的第2点结论,就是这种情形!
——–要就一起告,否则就都不告。
对这种情形,基督徒有什么好反对的?
事实上,还应该赞成呢!

第三种:『可告可不告,但即使告,可以选择不告配偶,只告外人』
通奸有罪,可用法律处罚,告诉乃论(配偶可选择原谅),但可只告外人,不告自己犯罪的配偶。
分析:
这种法律,是最糟糕的!是严重违反圣经的!
因为,常常变成只告小三这淫妇,却放过自己老公这奸夫!
这种法律暗示———
狐狸精才是大罪人,不可原谅;外遇的老公罪没那么大,可以原谅。
事实上,这已经严重违反旧约规定的奸夫淫妇『都要处罚』、『犯罪同等』的精神,
而且是非常严重的两种法码,非常不公义!
这种严重不公义的法律规定若被废止,有何不对?
基督徒依据什么圣经立场来反对?

第四种:『法律不再过问』
通奸除罪,不用法律处罚。
分析:
这就是司改国是会议的第1点结论。
乍看之下,这样好像支持通奸。
问题是,主耶稣再来之前,上帝国和地上国本来就不一样。
『通奸』绝对是罪,绝对违反上帝国的罪,
问题是,地上国也必须说有罪才行?
地上国的法律不想过问通奸问题,不行吗?
『拜偶像』绝对违反上帝国的律法,绝对有罪;
但是,地上国也必须立法禁止拜偶像才行?
地上国的国家法律,不过问拜不拜偶像的问题,不行吗?

我再强调一次,通奸绝对是犯罪,
所以上帝国的教会,对于犯通奸罪的信徒,必须进行惩戒,
好比:拔除服事、禁止圣餐、甚至开除会籍、、、。
但是,地上国律法把通奸除罪,国家法律不再过问通奸,
把这问题交由夫妻自己去解决。
这样,有什么不可以?有哪里违反圣经?
约瑟就是打算采取私下离婚,不进行公开法律行动;
主耶稣也不过问国家法律惩处,只要求犯罪者悔改(毕竟犯罪者确实违反上帝国规定)。
这样的话,我们凭什么要继续坚持现行这种超级不公不义、根本就不合圣经的国家法律?

以我个人来看,
最好最合圣经的模式,是上述第二种:『可以告可以不告,但要就一起告,要就一起不告』。
但是,假使是上述第四种:『法律不再过问』(通奸除罪,不用法律处罚),
这一样没有什么严重违反圣经,事实上,还算是合圣经。
反而是现行的模式,也就是上述第三种:『可告可不告,但即使告,可以选择不告配偶,只告外人』,这才是最严重违反圣经的法律。

基督徒要很小心,遇到各种议题,要思考圣经,不能随便人云亦云。
有些团体,一听到通奸罪修法,就不分青红皂白反对一通。
问题是,圣经立场呢?真的有认真思考过了吗?

我再强调一次———-
我绝对坚持通奸是罪,不容狡辩!
通奸绝对触犯上帝国的罪!
但是,触犯上帝国的罪,不表示地上国的刑法也必须列为犯罪;
正如拜偶像触犯上帝国的罪,不表示地上国的刑法也必须把拜偶像列为犯罪。

而且,我并不是说现今司改国是会议的建议就是唯一合圣经的决议,
事实上,
只要去除现今那种严重违反圣经的不公义的『只告小三,不告丈夫』的条文,
就算『加重通奸罪的处罚』,从一年以下变成一年以上,甚至加罚金,
我也觉得未必就不行、未必就不合圣经。

当然,很多主张通奸除罪的,确实是想破坏家庭制度,
但是,即使动机不良,只要地上国的法律条文是合圣经的,
我们并不能乱反对一通。
毕竟,民主国家是一种集合多数民意的妥协。
因此,基督徒当然可以一方面不反对修改现行的不公义通奸罪条文,
另一方面清楚表明我们的立场并非赞同通奸。

以上是一些个人看法,不表示真理,大家参考一下便是。
但是,我讲得合不合圣经,大家可以自行用全本圣经去检验。

小小羊

 


#1 冈哲 寄信给 冈哲 于 2017/06/06 15:44

冈哲
我觉得「动机不良」是一个很好的反对理由。包括这次的废通奸争议。
对,虽然以圣经立场,通奸犯圣经的律法,不代表地上国就一定要入罪。
可是**光凭这个理由**废通奸对一般人来说还是太牵强了。

别搞错,我的意思就是,既然有最好、最合台湾民情的修法方式(删除但书),为什么还要选次佳,甚至还有道德争议(废通奸罪)的选项?

加上你们明知通奸除罪的支持者很多都动机不良,那还有考虑他们的选项(即通奸除罪)的必要?

这就是我对通奸议题的反对理由。
如果要照世俗、道德观点,我还有很多论据,例如:
1.通奸除罪影响受害者的诉讼权利—-原本可以提告的权变成只剩民事诉讼,对于受害方成本会提高(没有检察官、变得要自请律师与自行蒐证)。
2.这条已经是告诉乃论了,法律在这里是消极地在保护权利,一个消极的权利与其(积极、激进地)废掉,不如放在那如同虚设,反正条文放著虚设对社会也没什么浪费。
3.大法官释字第554号,通奸罪不违宪。(所以不能用「违宪」的理由硬废掉。对啦我知道最近同婚释宪的争议,所以我不太信任大法官,但是那跟通奸罪议题无直接相关,这个民国91年的释宪还是有效果的)
4.这点重要:司改国是会议逾越权限,管立法之事。他们不是立法机关,凭什么能决定立法的事?支持他们会有「破坏三权分立」的嫌疑。权力分立是一个民主政府里很重要的原则。

#2 小小羊 于 2017/06/07 09:20

小小羊
给岗哲:

1.『动机不良』,只能是考虑之一,而不能是考虑的核心或绝对真理。
别说是国家,单单连教会事务,我们都很难用『动机不良』来做为支持或反对议题的理由。

2.「既然有最好、最合台湾民情的修法方式(删除但书),为什么还要选次佳,甚至还有道德争议(废通奸罪)的选项?」
答:
我的文章表达很清楚,不是吗?
我个人最支持『删除但书』,因为那最合圣经;
但即使是『废除通奸罪』,依据我看到的圣经精神,我也无法说人家要废除就是错。

更重要的一点是———现行通奸法的不公不义,要不要处理?
让一条不公义的法律一直运行,有机会修正时却不去修正,这样是正确?
而且,连『废除但书』这种选项,有多少基督徒支持?
已经有多少基督徒一听到『要修改或废除通奸罪』,就已经乱反对一通了?

3.你的回答里面,没有任何一点能从圣经来告诉我我讲的有哪里违反圣经。

4.司改国是会议是否侵犯三权分立、通奸罪违不违宪,这不是本文在意的议题。
我这篇文章应该很清楚,都是在讨论『圣经依据』和『修改或废除有无违反圣经』。
事实上,今天不管是谁提出,问题都一样———『依据圣经』(这是重点!),我们能不能说对方的修改或废除的结论是错?

5.现今的通奸罪并非『虚设』!
事实上,现今的通奸罪,是不断在以不公义的方式,只处罚淫妇,却放过奸夫!
现今的通奸罪,是不断在重演约翰福音第八章行淫被抓的妇人的某些状况—–
只抓淫妇,却放过奸夫!
多少人以『维护家庭』、『维护婚姻』为名,不断放过自己外遇的丈夫,
但却只攻击小三这狐狸精,认为这狐狸精罪该万死。
问题是,除非是『强奸』,否则,这种男女之间的奸淫,一个巴掌拍得响?
圣经明明就说要处罚就必须奸夫淫妇『一起处罚』,
我们怎能容许现行这种法律条文不断去处罚小三却不罚丈夫?

假使今天基督徒出来反对废除通奸罪,会同时注意到现行通奸法的不公义,
而且要求修改不公义的通奸法,
那么,我会觉得这是非常棒的事。
问题是,现今有多少基督徒有注意到现行通奸法『只告淫妇,不告奸夫』的不公义?
事实上,恐怕还有不少基督徒认为『只告淫妇,不告奸夫』是对的呢!

面对这三个选项:
1.『要一起告、一起不告』
2.『只告小三,不告外遇夫』
3.『废除通奸罪』

我个人认为,最合圣经的顺位是:
1. 『要一起告、一起不告』 > 3. 『废除通奸罪』 > 2. 『只告小三,不告外遇夫』

任何反对我论点的人,都必须面对我提出的质疑:
『只告小三,不告外遇夫』,这样到底合不合圣经?
假使只能二选一,必须选择『废除通奸罪』与『只告小三,不告外遇夫』的现行条文,哪种比较合圣经、哪种比较不合圣经?

#3 orange 于 2017/06/07 12:49

orange
动机只可以是用来协助判断当事人有没有做过那件事的判断因素,但是,却不是可以作为当事人一定做过那件事的証据。

例如,John系佛教徒及Peter系基督徒他们经常劝一位回教徒改信他们的宗教不得要领很是生气,这位回教徒被杀,估计是他们2人做了。但是,刑事审讯不可单以动机入罪,否则根本就不是审讯,而是直接觉得系谁做就定谁的罪的痴线及儿嬉。例如超级市场有件货物被偷,于是,将去过该超市的穷人、失业、生意失败、拿救济、、、全部定罪?

事实上,多少基督徒见到到拜黄大仙、车公、四面佛、、、的人会恨之入骨,于是,要求法庭根据圣经「恨人即是杀人」,将基督徒定杀人罪成立?看到可笑之处吗?事实上,佛教也有「想也是罪」的教义,但佛教徒多少会这么痴线,错将动机混淆成行为,要将笑话变成真实?恐怕却不少基督徒是这样想的。

另外,动机更不是做为做为支持或反对议题的理由。动机好坏,并不是议题本身对或错的理因

例如,John的妹妹被Peter骗财骗色,可以肯定John一定很憎恨Peter。有一天,Peter用不合安全标准的质料冒充合格的三合土卖给发展商起楼,这座大厦将来掉下多绝不奇怪。任何人包括John都可马上通知传媒、法庭、联合国、、、。John的动机可能不纯,但重点是「用不合安全标准的质料冒充合格的三合土卖给发展商起楼」,John的动机虽然不好,却和「Peter用不合安全标准的质料冒充合格的三合土卖给发展商起楼,这座大厦的结构会危险,掉下来会人命伤亡」的客观事态无关。

For example,John看见Peter好惨,John打劫Uber或的士司机把钱给Peter。John的动机良好,但打劫Uber或的士司机把钱给Peter仍然是错的。当然,John的打劫不是要据为己有,他见Peter好惨想帮他但冇钱才打劫,刑罚是可从轻发落。

For example,志云弟兄收了钱没有通知老板,他的收钱是他作工得工价,不是以权谋私,更是有益于他服务的机构,使该公司产品更耀目生辉,非但触犯法例所立的目的,更是「成全」法例原委,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却以自身才干益助公司。法庭还他清白,三翻四次要告死他的人,动机才不一定纯正。

orange

#4 冈哲 寄信给 冈哲 于 2017/06/07 14:41

冈哲
给版主小小羊:

请别误会,我没有反对你的论点。我只是用另一个观点来补充。说明为什么我个人主张修法但不废。

我也没有说台湾现在的通奸罪合圣经。

我说的是,对于外邦人,我不会提出废通奸这个选项,以免增加误导。既然重点是现行通奸但书的规定不合圣经,那就强调这重点、修掉但书就好。在政治意题上面,用容易被误解的口号与主张常有不好的效果。

再说一次,我不是反对小小羊的观点,我只是补充我的个人观点。

#5 小小羊 于 2017/06/27 10:26

小小羊
一、给JK:
很不幸的,你的观念与论述是错的。
我时间有限,无法详细对你讲述,
请自行搜寻园地『上帝国』、『地上国』的相关文章。
你对上帝国与地上国圣经的理解与应用,有相当程度的偏差。

我只给你一个提醒:
明明敬拜独一真神才是正确,
为何主耶稣来到世上不是拼命去地上建立政治的上帝国?

你并没有真正理解我这篇文章。

二、给迷途羊
一般而言,
『告诉乃论』这类,通常假使原谅,就不会把对方告上法院去;
『非告诉乃论』这类,即使原谅,国家法律一样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如:杀人罪)

当然,详细状况,每种罪的状况不同,无法全部适用。
但基本上的原则大致如此。

假使你硬要做出和人家习惯不同的原则,
那是你个人选择。
你当然可以有你自己一套说词,但社会上未必就会接受。

#6 小小羊 于 2017/07/19 16:44

小小羊
给JK:
唉!你对上帝国与地上国、两样法码的观念,
仍然不是很清楚。
我只简单点你一下:
1.主耶稣为何没坚持照旧约律法规定处死淫妇?
(照你逻辑,处死二个最好,但处死一个也比不处死任何一个好?)
(上帝国任何奸淫都是死刑的,旧约这样规定,最后审判也是这样的。)

2.主耶稣为何没坚持祂是全世界的政治统治者,
坚持一切政治议题都要听祂发号施令、不需听该撒命令?
(该撒一大堆违反上帝国的命令、法律,为何主耶稣不坚持一率以上帝国法律与主权来由祂执行?祂不是掌管一切的主吗?不是比该撒更高的万王之王吗?)

所以,主耶稣就是两样法码?

没有把『最后审判』、『上帝彻底的全面统治』立即用在人间,
就是两样法码吗?

上帝当然是全宇宙的主宰,
但是,在最后审判的终极国度来临前,
上帝许可的世界的肮脏污秽,我们也不能凡事代主而行。
上帝自己限缩祂的主权,
我们也必须保持敬畏,不要僭越。

两样法码的观念,不能随便乱用、误用。

#7 冈哲 寄信给 冈哲 于 2017/07/19 20:10

冈哲
宽以律己,严以待人,这是两样砝码: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是两样砝码,是因为两个国。

「两样砝码」与「两个国」的概念的简单分别。
#8 小小羊 于 2017/07/19 20:39
小小羊
冈哲这个回应很好,
但我必须稍微补充说明一下。

基本上,『两个国』和『两样法码』是不同概念的东西,
没有直接相关性。

两个国—–基本上属于一种『切割』,要求不能混淆两种国度。
好比:不能随便把上帝国的东西轻易、粗糙地套进地上国。
例如:主耶稣自己并没把最后审判之后彻底上帝掌权的国度轻易套进现今的国度。

两样法码——基本上属于一种『相同』,要求要用相同标准来对待双方。
好比:我要求你不能贪污,我也要要求自己不能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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