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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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8日生活,社會流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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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瓜女儿小祯,需要孝顺丁柔安这个继母吗?我这基督徒的看法

演艺人员胡瓜外遇离婚,后来和外遇对象丁柔安小姐结婚。
小祯是胡瓜前妻生的。
圣经规定子女必须孝顺父母。
所以,小祯必须孝顺丁柔安这个继母吗?

我们都知道,圣经对于‘孝顺’非常看重,而且是列在十诫之中。
不孝,是触犯十诫的大罪。
但是,圣经说的孝顺,并非无限上纲,
变成中国传统说的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不管如何错误都要顺从。
圣经说的孝顺,必须是‘在主里’,也就是必须是合圣经的。

胡瓜女儿小祯面对的这种继母状况,比较特殊。
以下,是我这基督徒个人的看法。


一、‘继母’就是‘母亲’吗?
圣经里,确实有‘继母’的经文。
好比:
‘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利18:7-8)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申22:30)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
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林前5:1)

这些经文,都和‘性行为’有关,反而和‘养育’无关。

不管旧约还是新约,‘继母’和‘母亲’,
二者的希伯来原文或希腊原文,都属于不同字。

‘继母’这词汇,原文都是‘父亲的妻子、女人’,和‘母亲’不同字。
所以,英文圣经KJV翻译成‘father’s wife’,不是‘mother’。
英文圣经这种翻法,意思比较精准贴合圣经原文。
中文圣经和合本的翻法,因为‘继母’有‘母’字,有时会引起误解。

因此,圣经说的‘孝顺父母’的经文,
是指孝顺‘mother’(母亲),
不是指孝顺‘father’s wife’(父亲的妻子)或‘father’s woman’(父亲的女人)。

也就是说,
孝顺部分,你要孝顺‘母亲’;
乱伦部分,则是不管母亲或继母,你都不得与之发生性行为。

更精确来讲,只要是你‘父亲的女人’,
不管是继母也好、小妾也罢、其他嫔妃通通都一样,
你都不得与之发生性行为。

所以,中文的‘继母’,未必就是圣经说的‘母亲’。

其实,就算没有英文圣经、不懂原文,也都没关系,
因为,根据圣经其他部分,我们也会发现那种‘继母’和‘母亲’的差异性。

二、有养育之恩的继母
一般状况下,我们的母亲,是‘生’我们,也是‘养’我们的人。
这是‘生育’和‘养育’同时并存的状况。

但有时,‘生育’和‘养育’没有并存。
好比有些人的母亲生下之后,就过世了、或是其他原因没有养育,
这些人是被‘养母’或‘继母’抚养长大。
这时,虽然养母或继母不是生你的人,但因为她们养育你,
所以确实是你的母亲(mother)。

这时,孝顺你的养母或继母,这是天经地义,不用圣经也知道的道理。
也就是说,
由于你的养母或继母,确实是养育你的mother,
所以,圣经说的孝顺你的母亲(mother),
当然必须包括养育你的养母或继母。

三、无养育之恩的继母
这种情形,中文虽然叫‘继母’,但圣经并不称之为‘母亲’(mother),
而是称之为‘父亲的妻子’或‘父亲的女人’。
这种常见于你已经长大成人了,结果父母离婚,或是母亲过世之后,
父亲又再娶的。
而且有不少,是父亲年老时娶的。
这种继母,对你当然没有养育之恩,并不是圣经说的‘母亲’(mother)。
因此,这种并没有‘孝顺母亲’的问题,因为她不是圣经定义的母亲。
顶多,你保持礼貌即可。

圣经里,假使父亲‘多妻’,
大致是小孩‘各自’孝顺自己的‘亲生母亲’。

像以撒,他的亲生母亲撒拉是亚伯拉罕的正妻,
所以以撒只需要孝顺撒拉。
以撒对于父亲的小妾夏甲,并没有孝顺问题,因为夏甲只是‘父亲的妻子’,
不是以撒的‘母亲’(mother)。
所以,以撒顶多只需保持礼貌即可,不须孝顺夏甲。

另外,雅各有四个妻子,
他们各自生的小孩,并不须把所有父亲的妻子们‘一视同仁’视为母亲,
把这些妻子们都等同于自己母亲看待。

大卫王多妻,有许多嫔妃,她们各自生的小孩,
也不用把大卫王的所有妻子‘一视同仁’视为母亲,
把这些妻子们都等同于自己母亲看待。

当然,上面这些,都是‘多妻’状况下,
父亲‘同时’有多位妻子存在的情形。
那假使没有多妻,
而是父亲在你母亲过世之后娶的呢?

亚伯拉罕在撒拉过世之后,又再娶了一个妻子基土拉,而且生了许多个孩子。
当时,亚伯拉罕已经年老(至少一百三十七岁以后),
而且以撒已经长大成人(至少三十七岁以后)。
这个中文说的‘继母’,是合圣经娶的,
但是,对于以撒而言,她并不是圣经说的‘母亲’(mother),
而是‘父亲的妻子’,如此而已。
因此,以撒顶多保持礼貌即可,并没有孝顺问题。

四、小祯和丁柔安的状况
小祯的父亲胡瓜外遇,母亲与外遇丈夫离婚,是合圣经的。
之后,胡瓜与外遇对象结婚,虽然合乎地上国法律,但却不合圣经。
因此,此种婚姻关系,不被天上国承认。
所以,就圣经定义而言,这只是‘父亲的女人’,
而不是合圣经的‘父亲的妻子’。

但不管是‘父亲的女人’,还是‘父亲的妻子’,
由于胡瓜娶丁柔安时,小祯已经长大,丁柔安对小祯并没有养育之恩,
因此,小祯对于丁柔安这个继母,
只需保持礼貌关系即可,不须当成母亲来孝顺。
小祯须要孝顺的对象,是生她又养育她的生母,也就是胡瓜的前妻秀秀。

以上是我个人根据圣经来解读的小小分享,不是真理,提供大家参考。

小小羊


#1 原住民 原住民 于 2019/10/29 08:11

原住民
其实‘生育’和‘养育’没有并存的情形,
还有一种:有生育但没有养育,甚至是父母对于子女的迫害。
对于这种情形,如何解呢?
是否只要孝顺是‘在主里’?圣经的教导就好呢?

我自己有类似情况。
早年未信主的时候,家里混乱的程度,
是让我必须与父亲对抗来保护母亲的。
我是父亲亲戚眼中大逆不道的罪人!
甚至直到最后母亲受不了压迫,
选择了结自己生命之后,
我还把父亲轰出家门。

那时候有人安慰我,
说父亲没父亲的样子,
我这样做,刚好而已。
但总觉得还是那里不对!

后来是上帝特别的眷顾、引导,
逐渐地,我能够修复与父亲的裂痕,
在保持好安全距离的原则上,
维持一个基本尊重、孝养他的程度。
虽然真的不亲,但是总是不致于紧张。
虽然我不知道这样子做,够不够?
有没有符合圣经的教导?
总是我努力过就是了!

更加感谢上帝,让他在2年多前受洗,接触福音。
也后来在他得癌症,患病、治疗的过程,
有许多的奇迹及恩典。
直到他生病死亡的过程也没有太多的痛苦。

对于母亲,我总是有许多的不舍及想念。
对于父亲,我只是尽了该尽的责任而已。
如果行为上,我算是有【顺】;但是心态上,我却没有【敬】。
【孝】,我却不知道那是什么了。
这样算有符合圣经的教导吗?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没了主耶稣基督,我连这些都做不到。

#2 基督徒 于 2019/10/29 21:55

基督徒
我的看法是上帝会特别关照有直接生育的亲属关系,防止祂自己的创造工作被破坏,但这不表示上帝永远单方面站在父母或子女那边,父母和子女犯的罪在上帝的眼中都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在一个罪恶的环境中自己生的不给予养育,这幼儿几乎无可存活,弃养和杀人的结果是差不多的,这条诫命的目的不是在规范无人养育却活得很好的特例。

所以十诫当中没有要爱护养育子女这一条对父母的诫命,而孝敬父母还包括生育以外的于保障人权、教导真理有直接关系的长辈,但是这指的是属灵的意义上有上帝施恩及管教权柄的一方。既然是在主基督耶稣里,这是我们领受了新约之后更加清楚明白的,真正保护看顾的其实是上帝祂自己,而不是在世俗上拥有财富及政治权力的人。

我们既然讲到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以及因信称义,有能力在经济上供养父母却和父母一样都不信主、不承认上帝救恩的人,这家庭的成员如何能蒙福?反过来说,父母和子女皆顺从真理信靠上帝,是否可以延长寿命的主权也在上帝的手中,不一定有钱的人就可以活比较久。

为什么有人愿意领养被强暴妇女生下的婴幼儿?如果连亲生母亲都不愿意养育,这婴孩的存活率是相当低的,在平均寿命显著提升的21世纪世界各国保障人权的行动皆有其特殊目的,否则依然和以前一样婴孩出生不久就死了。以色列人以往在埃及地为奴,全地都是被咒诅的,但是为了上帝荣耀的缘故,以色列人被分别出来,今天我们无论居住在哪一国哪一族当中,没有人可以因为获得金银财宝就打消了这咒诅。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而是靠着上帝的应许以及上帝指引人的道路、真理、生命,若有人说他不信有神,却相信孝敬父母可以长寿,那么当父母和子女的生存发生矛盾冲突,而这是很可能发生也时常发生的,这条诫命的应许就不能够实现。

这样,每一世代人有各自犯的罪,上帝也必然回应各人犯的罪,结局是都要灭亡的,不是比较两三代人有哪一代最公义,因为按照上帝的标准是没有的。为什么我们不是要每天在那里骂人?因为不是每一个发现别人有罪的人都是那人的父母长辈,地方民意代表县市议员可以去立法院质询中央行政官员吗?同理,少年人也甚少能够归正老年人的罪行,相较之下少年人注意到有长辈于他属灵生命的造就上有益的就尊敬他是更合适的。

如果妳很少为教会的牧师祷告,妳只当他们读经、祷告、讲道、关怀羊群是在例行公事,妳也不能因为礼拜天出现在教堂就因此蒙福。要蒙骗过历代基督教圣徒公认的真理是很难的,法官把过去的判例拿出来研究一遍大约可以解决十之八九的疑难,医生把病历调出来再照个X光片又可以解决大半问题,教会的难题不是每一次都要从头来过一遍。这一次我就有参考改革宗的要理问答,就连算命仙都还有一台电脑上网,我们不是全凭直觉和今天的心情决定是非。

有家长从来不守安息日为圣日,上帝怎么处理?我告诉妳,妳听清楚了。上帝要救在他们家中的孩子,可以为了翻转整个世界的历史而拦阻这国这民拥有任意妄为的权力,上帝也可以降下灾祸叫这地的百姓知道祂是神,所以这从来不是谁赚的钱多就是王者,但我们在台湾所见所闻皆是家中钱赚最多的有决策权,这个国家的未来是相当不乐观的。唐崇荣牧师说过很多次他不因为那几个特别有钱的会友就妥协圣经真理,他也实际上做到了,我们却看见这在台湾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严重问题。

#3 净影‧寂 净影‧寂 于 2019/10/30 20:06

净影‧寂
这一直是难以回答的问题。

以养育之恩作为孝顺的对价是否妥当,这点我稍微有点疑问。当然我必须承认,这两者在大多数情形必须要去衡量,也就是对于执行亲权相当失职,甚或有严重侵害子女利益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民法第1118-1条),理论上是可以减轻或免除抚养义务的。但大多数情形并未有类似法条第一项各款所言:“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此时究竟可否依照子女自己的主观认定,减轻或免除类似扶养的孝顺责任,个人是相对怀疑的。

在我认为,不论是父母的责任与子女的责任,原则都是“法定责任”,也就是“无论如何都要做”。当然,有原则自然应该要有例外,而例外也就是出现在各种“生命/重大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可以做为“暂时抗辩”。抗辩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孝顺的责任应该永久被免除,而是因为保护更高的生命身体等重要权益,暂时性可以不须执行,等到这些抗辩理由消灭,原则上仍究是要回归孝顺的情况。

举例而言,无论如何在20岁以前,父母都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除非子女先结婚),这点是法律规定,无论子女如何夸张,父母都必须执行亲权,也为此负责。这点只有在特殊情形才可以抗辩(民法第187条第二项 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而此处是法定代理人已经尽全力了,才可以免责。但这也仅仅在民事赔偿上面,仍旧并非赋予父母可以抗辩不须执行亲权的理由,即使孩子如何夸张,都没有任何理由告诉父母说,你的孩子太坏了,你就不用负责了。

也因此回头来说,子女对于父母的责任,在民法就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相当特定的情况,才可以减免子女对于父母的扶养。子女对于父母的扶养是法定责任,因此我也认为,假如把“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作为“子女对父母孝顺”的前提,这似乎对于亲子关系会形成对价关系,是否妥适,不无疑问。

当然我也无意挑战拉,我认为圣经有许多法定责任,类似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是,并不是妻子不好,丈夫就可以如何不好,NO,事实上丈夫与妻子在原则上就是要展现对于这个婚约的无限责任,只有在合理的情形(例如:要被打死了,或是丈夫/妻子犯奸淫),这是为了要保障更高的权益(生命权/对于婚姻圣约的基本要件与义务),但在大多数情形,无论吵得多厉害,甚至有很多乱七八糟的工作家庭债务等等问题,“都不能免除”夫妻任何一方的责任,对我而言就是“法定责任”。

#4 净影‧寂 净影‧寂 于 2019/10/30 21:07

净影‧寂
另外,此处是探讨继母与子女,既然孝顺父母是第五诫,并没有附上任何条件,理论上继母也应该在涵摄的范围内。

当然第五诫是否应该被解释为孝顺,我个人是有疑问,似乎这里指称是“尊荣”,NASB翻译是”Honor” your father and your mother, that your days may be prolonged in the land which the LORD your God gives you.这里是否可以对应孝顺,可以讨论。而我认为,如果仅仅是尊荣,我想这是相当基本的道理,也就是不要丢自己家庭的脸,尤其当时以色列是以家庭为中心,不可以丢家庭的脸,其道理有点像是不要丢以色列的脸、不要丢十二支派的脸的概念一样,都是跟着家族中心的。

这种荣誉制度是跟随着血缘的概念、支派的概念、财产的概念、宗教的概念,地缘的概念等等全部混在一起(与以色列宗族/家庭制度有关),而任何一个家庭中的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与上述所有的概念连结,以非常强大的关系体制将任何一个人的行为有效的控制在荣誉制度所期待的神权法律之中。但在现代小家庭的概念底下,家庭仅剩下血缘的概念,基本上并不要求任何一个人需要承担整个家族的责任,如果因此丢弃“荣耀父母”这种非常基本的家庭伦理道德,恐怕家庭就会变成一个实际上毫无意义的血缘连结,这样的结果是否适当,或许是一个可以讨论的东西。

总结而言,我认为孝顺─或我认为应该比较好的翻译是“荣耀”─父母,乃是法定责任,此处并未指称父母是否包含继父母,但依照本来以色列的概念,以整个家族为背景,那就无分继父母,应该一体适用,也无分继父母是否有养育之恩,仅有在特殊情形(重大过失或故意侵害情节重大)才有合理的抗辩事由暂时或永久的失效,否则原则上应该一视同仁。

#5 爱教父的路人 于 2019/10/31 05:16

爱教父的路人
荷兰改革宗的清教徒神学家布雷克(Wilhelmus à Brakel)在《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The Christian’s Reasonable Service)论到孝敬父母这条圣经的十诫诫命时,列出了父母类型的全部定义,其中在“家庭范围”内的:

第3点,提到“继父母”时有加上定语“有抚养孩子的”,以及

第6点,“与父母同辈的男女长辈”的描述,包括“代替已故父母的职分”、“监护人”以及“收养某个人为自己孩子的人”等(虽然第6点我更倾向认为是指父母同辈的亲戚长辈,所以布雷克才会举出末底改的例子,不过我还是先列出)。

在我看来很明显,布雷克对于“没有”抚养孩子的继父母,是排除在“家庭范围”的“父母”定义之外。

只有在“社会关系”上有提到应给予尊重(to honor):

第2点,对于“年轻的”或“身份较低的人”来说,“年长者……是他们的父”。

第3点,包括所有“上下级关系”中的上级,“无论你是谁,你都隶属于某种关系”(例如现代职场的上司与下属,当然还有很多,包括布雷克举出的学校老师)。

这些都是身为下级关系者应给予尊重(to honor)的对象。

我个人的见解是,按照清教徒布雷克的解释,可以认为在“社会关系”上,对于“没有”抚养孩子的继父母,子女要予以尊重。但是在“家庭范围”内,子女对于“没有”抚养孩子的继父母,不具备圣经十诫定义的孝敬父母义务。

参考资料
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Home/ChildrenContent.aspx?CategoryId=837feda8-6a64-4b0c-b815-874913a7f7b7&SubCategoryId=837feda8-6a64-4b0c-b815-874913a7f7b7&ContentId=efa1cfb9-a085-4016-a715-706d7c7114ff

爱教父的路人

#6 基督徒 于 2019/10/31 22:33

基督徒
在耶和华你的神赐给你的产业上认定这是出自于上帝的主权,否则这些来自于神的赐与将会离开你。这当然是道德行为上的律令,就好像你中午去公司附近的餐馆吃饭,你不是选择去这一家,就是选择去那一家,不然就没得吃。人是要离开父母的,这在属灵上的意义尤其重要,因为父母是人,从人的权柄到神的主权这中间有一个二元性的转换,要继续神在一个人身上的工作就必须进行如此的转换。神所赐的产业无论是新的创造或旧的继承才有明确的对象,而尊荣自己所从出的长者权柄反而可以因此获得自由。

所以不是限定在一间房屋或一块土地的范围里,上帝独自行做万事在各人身上,这是以神为本的新思维。根据此一原则丁柔安继母也可能有她从之前的家庭获得的财产,也可能有胡瓜过户给她的财产,但是这本来不是限定在地上的产业,而是从上帝的角色诠释地上的产业,意思就是当小祯心里很清楚她原本就有一个母亲且是唯一,她应当孝敬谁就没有疑问了。

一个家庭有两个父亲或母亲,这能称得上是合乎神的心意吗?你的手机是谁的?可能同时是你的又是另外一人的吗?有电话从外面打进来时又是谁必须接通?显然应该是只有一人。你的爸爸或你的爷爷都不是公司的老板,你在公司归谁管就很清楚了,下班之后就算老板又给你一件事做,他毕竟不是你爸爸也不是你爷爷。

我记得80年代我自己有一台电晶体收音机,晚上七点之后有时事评论节目我很爱听,还有法律顾问解答听众来信的问题。70年代星期天晚上有广播剧我也爱听,那时我从未接触过基督徒,也没见过教会长什么样子。不过我还记得60年代有一天我在地上捡到一份折页福音单张,有一个人身穿紫袍头戴荆冠,那个印象很深刻。我还有读过挪亚方舟的故事,小朋友的读本。其他就没什么了,除了夜空中的星星和月亮。你有见过鱼儿逆水上游吗?我没见过。

#7 小小羊 小小羊 于 2019/10/31 22:43

小小羊
非常感谢净影‧寂弟兄,以及爱教父的路人非常精彩的分享。
你们的分享,给我很大的帮助与思考的机会,非常感谢。

首先要向爱教父的路人致谢。
对于孝顺继母议题,采取‘有养育之恩’和‘无养育之恩’的分法,
我一直没有读到有神学家的这方面教导。
我只能根据自己对全本圣经的观念,进行推演。
你提供的清教徒神学家布雷克的论点,给我很大的帮助。
因为,这样我就更确认自己一些研究,和属灵伟人读经所得出的心得相似。
布雷克的分类,是很优秀的分类。

再来要感谢净影‧寂弟兄的分享。
从法律角度的切入,提出一些法律角度的观念,非常精彩,
也给我更深的思考机会。
你提出的很多论点,我都是同意的。
但你根据这些论点所得出‘不管有无养育之恩,继父母都属于孝敬父母的范围’的结论,我就比较不同意。

法律的观点,和圣经观点,可以有相同,但也可以有不同之处。
当二者不同之时,基督徒采取的,是圣经。

对于‘继母’,我只能重申文章中讲过的观念:
圣经里,并不称‘继母’为‘母’。
称‘继母’为‘母’,是华人的文化,不是圣经定义。

就连公认很忠于原文的英文圣经KJV,
翻译时也不使用含有‘mother’这字的‘stepmother’来翻译,
而是要使用不含‘mother’这字的‘father’s wife’来翻译,
这也显示出KJV的翻译者有注意到那种差异性。

在圣经里,‘父亲’(father)、‘母亲’(mother)是可以更广义使用,
不限于血缘关系的。

好比约翰一书的‘父老’,不管希腊原文或英文KJV,
都是‘父亲’(father)。

好比王下13:14 :
‘以利沙得了必死的病,以色列王约阿施下来看他,
伏在他脸上哭泣,说:
“我父啊!我父啊!以色列的战车马兵啊!”’
这里的‘父’,不管是希伯来原文或英文KJV,都是‘父亲’(father)。

好比主耶稣在十字架上把自己母亲托付给使徒约翰:
‘(耶稣)又对那门徒说:“看,你的母亲!”
从此,那门徒就接她到自己家里去了。’(约翰19:27)
这里的‘母亲’,不管希腊原文或英文KJV,都是‘母亲’(mother)。

其他例子不再列举。
我的意思是说,既然圣经不管旧约、新约,
‘父亲’、‘母亲’都未必限定于‘血缘’关系使用,
而是可以更广的使用。
那么,为什么圣经对于‘继母’不使用‘母’字?
反而要用‘father’s wife’(父亲的妻子)或‘father’s woman’(父亲的女人)这种词汇呢?
换言之,圣经是要进行‘区隔’,
表示‘继母’在上帝眼中,并不直接等于‘母亲’。

当然,我这样的论点,不表示真理。
但是,我还有提出其他的论证,好比父亲的妾、嫔妃、、,
这时,圣经并没有出现‘孝顺这些人’的明确例证,
反而让人觉得这些人不在‘孝顺父母’的范围之中。

由于我这篇文章的论点,不表示真理,
所以,对于弟兄姊妹的不同看法与论述,我都会保留在回应中,
让其他读到的弟兄姊妹可以自行参考各种论点。

对净影‧寂弟兄其他论点的更详细论述,我开新文章发表:
圣经里的孝敬父母与报酬或对价关系—–当父母很烂时,儿女还需要孝敬吗?’

#8 基督徒 于 2019/10/31 22:46

基督徒
不好意思,倒数第四行仍应是1970年代,误植为60年代,麻烦版主代为更正。不好意思,
现在的网站,
管理后台不能让人更改回应留言的内容。

对此我也很头大,
但是没办法,
假使不是很重要的部分,就不用太在意了。

假使觉得很重要,那只能删除旧回应,
重新发表新回应了。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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