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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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1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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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四)中華民國法律

由於基督徒婚姻的成立,大致就是照社會善良風俗習慣或法律規定,所以,我們就必須注意國家法律問題。

在此,必須先講一下中華民國婚姻成立的法律部分。

一、中華民國過去的法律規定……………『儀式婚』

在過去,中華民國法律的婚姻成立,採取的是『儀式婚』的觀念,也就是:

公開的儀式、兩人以上的證人。

其實,這樣的規定,大致和聖經裡的狀況類似。

但是,人心的詭詐,永遠可以想辦法扭曲法律。

因此,有些人會在法律上動腦筋,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

最常被使用的鑽漏洞,就是訴諸『公開的儀式』這個條文的內容。

假使丈夫預留退路,故意將教堂的門關上,然後婚後對妻子有任何不滿意之處,即使雙方辦理了登記,他依然可以宣稱這不是經過公開的儀式,就可以訴請確認婚姻自始無效,

使不知情的妻子在結了幾十年的婚,還不知道自己的婚姻竟然是自始、確定、當然絕對無效,

而且這還會使雙方生的小孩全部變成非婚生子女。

這真的非常可怕與恐怖!

二、中華民國現在的法律規定……………『登記婚』

後來,中華民國的婚姻改成『登記婚』的觀念,也就是:

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換言之,新郎新娘雖已在教堂完成婚禮了,可是,在國家法律部分,他們依然不算是夫妻,必須到完成登記之後才算是夫妻。

這個方法固然解決了上面那種公開儀式的問題,可是,又帶來更嚴重的問題:

假使你們已經在教堂完成婚禮了,但因為那是星期六,必需星期一才能去辦理登記。

這時,星期六晚上新郎發生意外過世,這位新娘完全無法得到任何法律上妻子名分所能得到的保障(如:遺產繼承)。

同時,假使新娘在星期六發生意外變成植物人,新郎完全可以合法宣稱這女性不是她妻子,因為在法律上這新娘確實還不算是他妻子,因為尚未完成登記手續。

抑且,假使當晚他們洞房時,新郎嫌新娘胸部太小,或新娘發覺新郎聘金太少,甚至也已發生性行為了,但只要沒有完成登記,他們二人仍然不算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三、基督徒的婚姻絕非始於登記

親愛的弟兄姊妹啊!

上帝在我們每一對新人中間做見證!

我們在祂面前,只能抱持乾淨的心,不能有任何一絲絲企圖鑽漏洞的想法的。

當我們在教堂裡完成婚禮,婚姻就成立了,不是等到登記才算成立。

事實上,那種『登記才算婚姻成立』的觀念,和一般善良社會習慣,是很不一樣的,也是和聖經不一樣的。

基督徒面對國家法律標準『嚴重低於』聖經標準時,我們必須順服上帝,而不是照較低的地上國法律來行。

當然,這不是說我們就不用去登記,不理會國家法令。

在教堂行完結婚儀式,依然必須去登記。

但是,我們心知肚明,當我們在教堂裡,在牧師證婚,眾人見證之下,我們的婚姻已經成立,由不得我們用事後的各種狀況與不滿意,來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

四、隱瞞就會使婚姻自始無效?

接下來,我們要來思考『隱瞞』是否就能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問題。

在聖經裡,雅各娶妻、基遍人與以色列人立約,這兩個『隱瞞』的例子,已經可以讓我們看見,企圖訴諸『隱瞞就可以使婚姻不成立』,並沒那麼簡單。

我們又講到,大致而言,聖經裡婚姻成立是這樣:

『大致』就是照一般當時當地社會的善良風俗習慣或國家法律,而且沒有違反上帝律法的情形下,一經結婚儀式,婚姻就成立。此時,地上的婚姻成立,天上也同時承認這婚姻成立;地上離婚成立,天上可未必就承認離婚成立。

因此,我們也必須來看看中華民國法律,對於訴諸隱瞞可否使婚姻無效的規定。

透過這樣法律的一些做法,可以讓我們知道企圖訴諸隱瞞性無能的事實,就可以認為婚姻自始無效的看法,是否經得起法律檢驗。

別忘了!基督徒的標準,幾乎不可能比國家法律低的!而且常常都是要比國家法律的標準還要高的!

假使我們從聖經得出來的標準,竟然比國家法律的標準還低時,

這時,我們要非常非常小心,因為常表示我們錯解聖經,而不是正解聖經了。

五、中華民國法律上,隱瞞可不表示婚姻就自始無效

在台灣的法律部分,有些,是值得基督徒深思的。

1. 台灣法定婚姻始於登記

這種將『儀式婚』改成『登記婚』的觀念,當然解決了一些問題,但又帶來一堆的問題。

前面,我們已經講過不少,在此就不再多說。

基本上,基督徒身為地上國的國民,當然要遵守法律規定,前去登記,

但是,婚姻絕不是登記之後才生效,而是儀式完成就生效了。

所以,基督徒不得訴諸『我們還沒登記,所以婚姻無效』的主張。

未信者的惡行,基督徒絕不能沾染,更不能有分!

上帝在天上看,切記!

2. 中華民國婚姻不成立有分『無效』及『得撒銷』二種.

A、無效

此種類型,自始、確定、當然沒有婚姻關係,因為是從一開始就無效。

此種無效婚要成立的話,只有三種情形:

1.結婚不具備法定方式。(例如:沒有書面、沒有二人以上證人,這樣無效)

2.與特定血緣關係親屬結婚。(如:與直系血親結婚,這樣無效)

3.重婚者且結婚人亦明知對方有配偶。(如:妳明知對方已經有太太,妳還和他結婚,這樣無效)

B、得撤銷

此種情形,婚姻原則上有效,但須在一定期限前撒銷婚姻。

期間過了仍未撒銷,婚姻即有效。

且縱使撒銷,仍不溯及既往,意思是,前面的婚姻仍有效,後面才無效,

所以在前面有效婚姻中所生之孩子,仍屬婚生子女。

六、基督徒面對『無效』與『得撤銷』的婚姻法律

對基督徒而言,『無效』那部分,在第1點部分,我們已經講過,基督徒的標準比國家法律高,所以人家可以用沒有書面登記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基督徒就是不可以!

基督徒結婚當然必須去登記,但是,基督徒不可以用尚未登記就認為婚姻無效!

但第2、3點的亂倫、重婚之類,這比較沒什麼爭議,基督徒本來就不該去觸犯。

但在關於『得撤銷』部分,這是非常值得我們注意的部分。

事實上,認為『性無能、性冷感導致的無性婚姻是自始無效』這種論述的弟兄姊妹,標準已經不僅嚴重『低於聖經』,而是更嚴重『低於國家法律』了!

因為,在法律上,根本不承認這是屬於『自始無效』領域,而是屬於『可以撤銷』領域。

請不要小看『無效』和『撤銷』的差異!

這兩種的差異,是非常驚人的!

『自始無效』的意思是:

不管你取消不取消,反正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包括你們生的孩子都屬於無效婚姻之下所生的孩子。

『可以撤銷』的意思是:

你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但即使撤銷,撤銷前一樣視為有效的婚姻,撤銷前所生的孩子一樣屬於婚生子女。

再講一次,因為這實在太重要:

所謂『無效』之意,是指絕對的、當然的、自始的百分之百無效,也就是被當作根本從來就沒有那個婚姻一樣,

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是確認那個婚姻無效而已,不是由法院來推翻那個婚姻。

換言之,這種無效婚姻的結婚儀式,哪怕你是教會結婚、公證結婚、集團結婚等等,只是像小孩玩扮家家酒而已,全部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但是,這種全無任何效果的無效狀況,在法律上也只有上述那三種要件而已,從未包括隱瞞性無能等等的得撒銷之類。

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認為性無能的婚姻自始無效,只認為可以撤銷而已。

況且得撒銷婚還只是『向後失效』而已,在此『之前』婚姻『通通有效』。

因此,『無效』和『撤銷』,兩者顯然不可同日而語。

七、隱瞞身體疾患,可以使婚姻無效嗎?

民法:

『當事人的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995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997條)。

『撒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998條)。

所以,刻意隱瞞各式身體疾患,

如果隱瞞的疾患『與性無關』,例如腦瘤等,則可能落在997條詐欺結婚的範圍;

如果隱瞞的疾患是關於『不能人道』部分,則可能落在民法995條範圍內;

但無論如何,都『不是』屬婚姻自始無效那一種,而是屬婚姻得撒銷的這一種。

說白話一點,就是說:

法律上而言,隱瞞性無能、性冷感而結婚,這婚姻原則上仍是有效的,只是對方可以要求撤銷而已。

但是,撤銷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假使過了時間,就不能撤銷了,不能結婚好幾十年後,你才來說因為當初丈夫性無能,所以我要撤銷婚姻。

這裡要稍微講一下所謂刻意隱瞞身體疾患情形。

隱瞞性無能,是屬於民法第995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撒銷之,但自知悉後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撒銷』。

所以,假使刻意隱瞞性無能、性冷感(性冷感須達於不能人道地步,所謂「不能人道」係指「不能性交」而言,非指「不能高潮」)且在醫學上不能治者,可以在3年內訴請撒銷。

請注意,還必須『不能治』哦!

此外,當事人如果是在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得於回復常態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撒銷。

至於隱瞞胸部很小、我性器很短之類,則不構成民法第997條之被詐欺範圍了,不得請求撒銷。

至於結了婚之後嫌對方家裡窮、嫁妝很少,所以訴請婚姻無效或是撤銷,更屬無稽。

我親愛的弟兄姊妹們,假使連更低標準的國家法律,也不過認為隱瞞性無能、性冷感,他們的婚姻『依然有效』,只能訴諸『撤銷』,不得訴諸『自始無效』,

那麼,身為基督徒的我們,難道不會有很深的警惕?

我們基督徒的各種行事為人、道德標準,都該是遠遠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

可是,當我們竟然會出現道德標準嚴重低於國家法律的觀念時,這是不是表示我們已經嚴重誤解聖經,產生錯誤教義了?

當然,假使有基督徒無法忍受,所以在那些『得撤銷』的婚姻情形裡,訴請撤銷婚姻,我不敢有太大的譴責,畢竟人是很軟弱的。

但是,我們大家都必須很清楚:

這種撤銷的情形,依然是不合聖經的,依然是一種犯罪,並非無罪。

而任何基督徒輔導,都不得告訴受輔導者那是無罪,並鼓勵去犯罪。

所謂的基督徒輔導,不只是名稱上的輔導,而是包括任何牧師、長老、執事、小組長、團契會長、信徒、、、之間的各種分析與建議,都屬於輔導領域。

所以,對人提供意見者,不可不慎!

八、境外婚姻,但沒在中華民國登記,有效嗎?

另外,或許會有弟兄姊妹有疑問,假使我們的婚姻在境外舉行,或大陸、或拉斯維加斯、或耶路撒冷等等,但就是沒有在台灣辦登記,

當這些人回國後,是否也可以婚姻未辦登記為由,主張自始無效呢?

這部分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問題:

1. 在中華民國舉行者

『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所以,如果一對男女是在台灣結婚,其方式固然應依台灣法律,採登記制。

2.在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舉行者

但,法律也規定: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所以,台灣人倘若在大陸,在耶路撒冷,或在拉斯維加斯結婚,而依各該舉行地法律,倘若該地規定,在教會裡結婚即發生結婚效力了,則毋庸回到台灣來補辦登記,該男女依舉行地法律規定,其等婚姻無論天上或地上通通都有效。

九、基督徒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結論

以上,講完了迴避離婚,而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一些問題。

基本上,答案很簡單:

基督徒不得走此路!

你不能因為想離婚而離不了,就將腦筋動到婚姻自始無效的領域去;

你也不能因為結婚之後對對方不滿意,就想訴諸結婚自始無效;

更不可以鑽上帝聖經的漏洞,只以滿足地上國法律為標準。

願上帝在我們中間作證,讓我們都是忠於婚姻的人;

而且也是在幫助婚姻中的受苦者時,會告訴受苦者必須忠於婚姻的人。

『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瑪2:14)

『 她離棄幼年的配偶,忘了神的盟約』(箴2:17)

『「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瑪2:16-17)

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

阿們!

小小羊、如鹿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大綱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一)聖經中婚姻的總原則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二)三個聖經故事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三)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無性婚姻自始無效?(四)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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