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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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申命記假使字句無誤,如何解讀與應用?

問題:

申命記那些律法規定繁瑣難懂,若不回歸歷史社會文化(當然包含宗教)實難理解;但若回歸歷史文化,又會與神的全知全能牴觸。神的原則與要求應是超越時空,並且『字句無誤』;然而攤在當今時空,又明顯干戈。這是弟的困惑,可否勞煩您解惑?

答:

唉,弟兄,你搞錯路線了啦。

有一個基本的神學觀念,叫『漸進式的啟示』,這個觀念知道嗎?

它的意思是說,聖經是上帝對人類主動做出的啟示,但是,啟示的內容是漸進的,不是一次就全部啟示清楚,也不是一次就啟示完畢的。

我們去看舊約,會發現啟示的內容是越來越多、越來越清楚。

整個啟示的高峰,是出現在耶穌基督身上,也就是『上帝成為人身』(道成肉身)。

主耶穌沒有自己寫聖經,祂的門徒寫出聖經,完成整個上帝啟示的內容之後,啟示就封閉。

這部分,是屬於『啟示封閉論』。

也就是說,我們基督教的信仰,聖經的形成,是『漸進式的啟示』,越來越清楚,然後到最後一本的啟示錄完成之後,所有啟示就封閉,不再有啟示。

對舊約的人而言,他們是無法像我們這麼清楚知道新約的啟示內容的。

所以聖經說他們當時只能模糊的仰望,這就是希伯來書所講得很重要的內容之一。

舊約因為屬於『漸進式的啟示』部分,所以,『舊約必須用新約來解』。

新約廢棄的部分,我們就必須廢棄那部分的舊約;

新約成全的部分,我們就必須成全那部分的舊約。

比方說,舊約的『儀禮律』,到主耶穌出來後,幾乎全部都被廢棄了。

舊約的『道德律』,主耶穌用更詳細清楚且更高的標準來完成了。

舊約的民事法律,則取其精義不取其字句。

上帝當然是全知全能,但上帝也一樣會體諒人類的理解能力。

所以祂不是一次就清楚交代完所有啟示,而是逐漸啟示。

上帝『許可』舊約多妻,但上帝並『不贊同』多妻。

到主耶穌來以後,現在已經不能多妻,只能一夫一妻,因為主耶穌已經清楚講解過了。

同樣的,舊約的祭祀禮儀、舊約的法律規條、舊約違反律法時的懲處內容、、、,也都一樣要用新約來解釋處理。

上帝當時對舊約時代的人,做出那些啟示,不表示後代的人就必須照當時的規定來做。

我再講一次,讀申命記時,請注意這三種分類,因為這三類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

1.儀禮類

2.道德類

3.民法類

這一樣沒有違反上帝全知全能,也沒有違反字句無誤。

所謂的字句無誤,並不是表示聖經就沒有時代背景,也不表示聖經所有字句我們都必須不管時代背景照做。

『絕對真理』、『相對領域』知道嗎?

聖經不是只有紀錄絕對真理,它也記錄相對領域的。

舊約聖經動輒處死,但新約時代主耶穌已經代替我們被上帝處死了,所以舊約的咒詛不會臨到我們身上,我們也不能輕易且擅自用舊約來處死人。

新約聖經常有『親嘴問安』,但我們難道現今禮拜之後要彼此接吻才叫問安?

這都是相對領域。

而什麼是絕對真理?

那些不可姦淫、不可殺人、要孝順父母、、、這類的道德部分,全部都是絕對真理。

聖經裡,有『記敘性』的經文,也有『論述性』的經文。

通常,記敘性的經文,有很多是屬於相對領域的;

而論述性的經文,有很多是屬於絕對真理的。

小小羊


曾在一部支持同性戀的電影裡看到,當男主角的母親提出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經文: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20:13:)
支持同性戀的牧師以這段經文反駁: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申21:18~21)
牧師的意思是,現在既然不再用石頭打死不孝子,
那麼利未記中反對同性戀的經文也不成立了。
那位母親當下啞口無言,原本反對的立場開始動搖了。
如此看來,他們兩人都將道德類與民法類混為一談了,
正確的解法是不是應該是:
1.道德上,不孝是罪,同性戀也是罪;
2.但法律上,取其精義,不再用石頭打死不孝的人,也不再治死同性戀。
如果那位母親看過這篇文章,她就懂得怎麼反駁回去了……
如有謬誤請指正。

Posted by 多加 at 2011年12月5日 23:18

回應多加:
就這兩段經文來看,我認為聖經中清楚說明了,在神眼中那些是罪,是神不喜悅的事情。只是今日不用其處死的手法去治人的罪。
"牧師的意思是,現在既然不再用石頭打死不孝子,那麼利未記中反對同性戀的經文也不成立了。"
那種想法是否在說,今日不用去用舊約的方式去定人的罪 或 處理人的罪時。
那我們在現今的新約時代中,那種罪就不是罪了?
我覺得有一個重點人們很容易錯了的,就是什麼是 "罪"?
罪的定義,不是用有沒有治罪的方法,才算有沒有罪。
好比說,一個人對一位女子有淫念但沒有行動。那就沒有法律上可治罪的方法了。那他就是無罪之人了! 是嗎?
在法律上他沒有罪,在神眼中他有罪,他的罪也被定了,他罪的功價是死。
如果他不信主悔改,他是那有罪必進永死的罪人。

Posted by S at 2011年12月6日 08:11

文章與回應都提起了我困惑已久的疑問
小小羊在文章中提到:「所謂的字句無誤,並不是表示聖經就沒有時代背景,也不表示聖經所有字句我們都必須不管時代背景照做。」
最近非常困惑的是,所以我們怎能說新派是錯的呢?不是說新派是高舉時代背景高過聖經嗎…
就好像,為什麼女人蒙頭、奴隸制度都是時代背景,但同性戀的部分就是絕對真理呢?…
甚至、甚至當時要蒙頭是教導而現在只是當時的時代背景,那麼有沒有可能數百年以後反對同性戀這件事情也成為了"當時的時代背景"呢?
最近被這個問題打倒了,百思不得其解,盼望有兄姊能夠解惑@@
因為是這篇文章引申出來的,所以就直接回在這下面了,希望沒有違反園地不要在回應另外發問的規定,謝謝。

Posted by EIN at 2011年12月6日 09:30

回應 EIN:
新派錯的不是在高舉時代背景高過聖經,而是把聖經從最高權威拉下到與人的智慧平等或是更低. 更簡單的說法就是把人的意念限制聖經, 而正統是把人的意念降服在聖經之下. 聖經中有困難, 難解的地方, 我們謙虛繼續尋求真正的意思.
正統: 想知道上帝透過聖經怎麼說
新派: 我覺得聖經怎麼說
在「蒙頭」的例子上, 聖經記載的不多, 有相對的解法和做法, 我們都應尊重.
在「奴隸」的例子上, 聖經新舊約都有很多經文, 大部分屬於民法類, 不是道德類. 還有聖經也用「奴隸」來表示人與罪的關係, 上帝要來拯救.
而「同性戀」則貫徹了整本聖經都屬於上帝所恨的罪, 新派憑什麼證據指出時代背景的變更而「同性戀」就不是罪呢?
以上, 有誤請諒.

Posted by 主裡弟兄 at 2011年12月6日 15:10

嗯嗯抱歉我沒有回應清楚(可能是那時候剛醒來…XD)
我明白新派常常做的事情是拿我想怎麼說,來去曲解經文,用經文為自己背書
只是最近有學生問我說為什麼同志神學是不對的(沒這麼專業啦但簡單來說就是這樣)
我和他說整本聖經都是這樣提出的,而同志神學所提出的經文解釋都是他們自己解釋的,但學生和我說我們不也是透過時代背景在解釋經文嗎?
的確,有很多信條、信仰告白都再次提出同性戀是罪,我也尊重這些先進的智慧與所得的感動,基本上我也是傾向同性戀行為為罪,但我覺得當我過不了自己這一關的時候我沒有辦法解釋給學生聽…整個卡住了,因而來求解@@
比方主裡弟兄所提到的部分,對於每一段提出同性戀是罪的經文,新派都有予以解釋,我怎麼能說他們是已經認定同性戀不是罪而找到經文為自己背書呢?難道我們就不是已經認定同性戀是罪而找經文為自己背書嗎?
我提出的質疑都是我對自己的質疑與困惑,若有冒犯,敬請見諒,也盼望兄姊不吝賜教…

Posted by EIN at 2011年12月6日 15:52

TO EIN
一點分享,歡迎指正~如果超出討論範圍,請小小羊用力刪了吧
但學生和我說我們不也是透過時代背景在解釋經文嗎?
………………………………
當然不是!
最重要的解經原則應該是經得起「全本聖經」的檢驗,
因為聖經無誤、聖經不矛盾,
試問那些新派解經符合這一項嗎?
的確,有很多信條、信仰告白都再次提出同性戀是罪,
………………………………
這些信條、信仰告白(假定你說的是韋斯敏斯德信條…)正是經過「全本聖經」歸納而來。
每一段提出同性戀是罪的經文,新派都有予以解釋
……………………………………
解釋得看似合理,就叫正確?
以全本聖經為總原則來解看看如何?
明確說是道德上的罪,即絕對真理,如:不可姦淫、不可殺人、同性戀……不會因時代背景不同就變成無罪。
我怎麼能說他們是已經認定同性戀不是罪而找到經文為自己背書呢?難道我們就不是嗎?
………………………………
我的至親裡有人是同性戀,我很不敬虔地說一句,我很希望能找到經文為他背書同性戀不是罪,但我真的找不到!而這讓我痛徹心扉!
絕不是「已經認定同性戀是罪而找經文為自己背書」,
而「是歸納所有經文後不得不認定同性戀是罪」!
另外,女人蒙頭雖是時代背景,但其精義是關於『男女權柄』,也就是『順服權柄』,這部分詳文請見小小羊:女人蒙頭經文的精義是什麼?
發問:林前11:16節,以及基督徒男生可否留長髮
你也可以「蒙頭」在站內搜尋到更多相關文章。

Posted by 多加 at 2011年12月6日 17:02

不須客氣, 我也不過還在學習中, 所以回應和討論, 看看自己的觀念有那些不正確的.
「比方主裡弟兄所提到的部分,對於每一段提出同性戀是罪的經文,新派都有予以解釋,我怎麼能說他們是已經認定同性戀不是罪而找到經文為自己背書呢?難道我們就不是已經認定同性戀是罪而找經文為自己背書嗎?」
當然, 我們都找聖經為自己的「信仰」背書, 實在就是在找上帝為自己的「信仰」背書. 而「信仰」卻影響著人怎麼認識上帝和祂的話–聖經.
其實「出發點」,「動機」,「目的」都可以作為解釋聖經的「前題」或「前設」, 不同的「前設」得出來的結果往往是南轅北轍的.
新派的「前設」是: 聖經是人寫的, 有誤的 … 上帝沒有或不能保守衪給選民的家蚱約書 …
正統的「前設」是: 聖經是上帝啟示的, 無謬無誤的, 是衪要我認識衪的約書
所以,問題出在兩種極不同的「前設」和神學精神下.
你說:「基本上我也是"傾向"同性戀行為為罪」
你要處理的,先是自己的信仰和神學, 後才是如何應對你的學生.
以上, 謝謝

Posted by 主裡弟兄 at 2011年12月6日 17:12

1.正確的解法是不是應該是:1.道德上,不孝是罪,同性戀也是罪;2.但法律上,取其精義,不再用石頭打死不孝的人,也不再治死同性戀。
答:
正解!
『廢除刑罰』 ≠ 『視為無罪』
『地上國法律視為無罪』 ≠ 『天上國法律視為無罪』
假使我們有這兩種正確觀念的話,很多東西,就比較能清楚分辨。
以同性戀而言,有些國家依然使用國家法律刑罰同性戀者,我們卻不應以為這就是正確合聖經的行為模式。
但是,即使我們認同不在地上國法律裡面處罰同性戀者,但這一點都不能擴大推論成為主張天上國法律也認為同性戀無罪的思路。
正如:
地上國法律准許離婚、我們不以離婚為違反地上國法律的有罪行為,不表示天上國法律同意離婚(除極少數准許的條件以外)。
很不幸的,正因為新派神學對各種類比有錯誤解讀,所以聖經真理在新派神學手中,成為喪失絕對標準的『相對倫理』。
新派神學大量將全本聖經『處境化』,大量將之視為『那是受時代背景限制的規定』。
這樣一來,聖經已經喪失絕對性,成為人人可以自由解讀的一本毫無絕對真理性可言的一般書籍而已。
這就是以下要繼續講的:
2.聖經可以無限進行『處境化』解讀嗎?
答:
是的,我們承認聖經某些經文確實是有處境限制,不能無限做『絕對字面意思解讀的』。
好比新約使徒時代的信徒,聚會結束會『彼此親嘴』。
但我們今天大家都知道,這是當時的風俗習慣與時代背景,不表示我們今天所以信徒都必需照字面來遵守。
蒙頭之類經文也類似,這是有時代背景與風俗習慣限制的。
對一個從來沒有蒙頭習慣的民族而言,要求他們的女信徒必需照字面意思用布斤蒙頭,我會覺得莫名其妙。
然而,話又講回來,難道這樣就變成經文可以無限做『處境化』解讀嗎?
當然不行!
難道我們以為必需信耶穌、必需孝順父母、不可姦淫、、、,已經成為相對化、處境化,只有某些國家、民族、處境才適用的聖經規定了?
當然不可!
那麼,『字面化』與『處境化』,二者如何正確使用呢?
當我們偏向任何一邊,脫離正道時,都變成錯誤解經,那麼,要怎樣才能確保自己走在正意解經上呢?
最簡單的方式,起碼有兩個:
1.解通反合性經文
2.重視歷世歷代正統信仰傳承
大致上,這樣的態度,就可以確保我們走在正確的正道之上了。
以新派神學對同同性戀的認同而言,他們是無法通過這兩條的檢驗的。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12月6日 17:18

謝謝諸位兄姊的討論與指導:)
我還有疑惑,不過我想還是先自己再想想吧,就不提出來了:D

Posted by EIN at 2011年12月7日 02:38

ICCP信仰宣言的前言與呼籲
ICCP(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國際教會會議計畫)
ICCP信仰宣言的一開頭,以及每個主題的開頭,都有提出前言,做出一些聲明與呼籲。
在此,我摘錄與我們一般信徒比較有關的部分給大家參考。
以下的內容,不是完全按照原文翻譯,而是大致講出意思而已。
一、 做出教導
1. 針對當今福音派教會裡,這些已經大量混亂,令人無所適從的二十二個議題,做出清楚的教導。
2. 告訴大家當今許多在教會中不合聖經的錯誤教導有哪些,並告訴大家正確的又是什麼。
3. 教導大家二千年來歷世歷代教會在這些議題上所持守的信仰。
二、大量神學家與多國一起參與驗證過的
1. 這些信仰宣言是許多神學家與牧師經過討論與會議後,所得出確認是合聖經,而且是所有教會都當相信、推廣、並教導的聖經真理。
2. 這些信仰宣言是經過普世性檢驗的,不是單一國家的,而是有70個國家的神學家與牧師參與在其中的。
三、是針對現代基督徒所面對的信仰教義問題做出的教導
1. 是針對二十一世紀的基督徒所面對的問題,所寫出的合聖經的神學宣言,而這樣的宣言,是持守之前二千年歷世歷代信仰傳承的。
四、希望能被大量推廣使用的
1. 這些信仰宣言,是要給普世所有的基督徒,大量推廣與使用的。在教會、在各種研討會、聖經學校、個人學習、、、、。
2. 這些信仰宣言,可以轉寄與傳遞給教會的牧師、老師、、、、,並敦促他們持守並教導這樣的聖經真理。
五、讓普世堅守真理的基督徒,能彼此合一,而且勇敢面對世界
1. 這些信仰宣言,是要讓普世所有堅守聖經真理的基督徒,在這些議題上,持守同樣的心志,不分國家與種族,彼此在主裡、在真理上達成合一,就這些議題提出同一個信仰宣告的。
2. 這些信仰宣言,是對現今教會中許多假教師教導的駁斥。
3. 這些信仰宣言,是讓我們勇敢檢驗並監督整個未信者的世界的,也是我們基督徒對這個未信者的世界提出的信仰聲明。
4. 這些信仰宣言,是讓我們駁斥各種與聖經真理相反的各種教導的。
5. 這些信仰宣言,是讓我們基督徒確認我們所信,並教導真正上帝透過聖靈所帶給我們的恩典的。而這些,也是在這二十二份宣言中所表達的。
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芝加哥宣言論釋經學,是這22份文件中的前二份。
後面二十份的主題分別是:
三、基督徒世界觀的精要
四、上帝國聖經觀和歷史觀之摘要
五、關於上帝的無所不知與不改變,和關於自由與尊嚴
六、關於伯拉糾派爭議
七、關於救恩司法和代替的性質
八、關於三位一體
九、關於不信者永遠的命運
十、論基督的主權
十一、論基督身體的合一
十二、論教會懲戒
十三、有關文化、本地化和福音
十四、基督徒的公民責任
十五、論合乎聖經的經濟制度
十六、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
十七、關於男性和女性的聖經區別(丹佛宣言,聖經的兩性觀會議)
十八、關於同性戀
十九、關於合乎聖經的輔導法
二十、關於以色列和教會
二十一、基督徒兒童的教育(尚無中文版)
二十二、人類生命的尊嚴(尚無中文版)
ICCP信仰宣言條文與講解相關文章
大公教會信仰,與我何干?
(這篇是針對靈恩派寫的,但對新派一樣適用。
不管新派還是靈恩派,通通都一樣,傳講一種『新奇』的道,而那種道是違反歷世歷代正統信仰傳承的)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12月7日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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