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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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1日教會流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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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當宣教士舞女,可不可以?

『向甚麼樣的人,我就作甚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林前9:22)

所以,為了救舞女,我們就可以去當宣教士舞女;

為了救妓女,我們就可以去當牧師妓女?

或者換個名詞也可以,當牧師舞女、牧師娘舞女、傳道人舞女?

保羅講過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向甚麼人,我就做甚麼人,以便搶救他們的靈魂。

『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

向律法以下的人,我雖不在律法以下,還是作律法以下的人,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

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沒有律法的人,為要得沒有律法的人;、、、

向軟弱的人,我就作軟弱的人,為要得軟弱的人。

向甚麼樣的人,我就作甚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林前9:20-22)

若是如此,那麼,

為了搶救舞女的靈魂,所以我就可以去當宣教士舞女?

我的身份是宣教士,我一邊在舞廳當舞女陪客人跳舞,但我不斷找機會傳福音,不行嗎?

為了傳福音給妓女,所以我就可以當牧師妓女?

很多女性從事色情行業、出賣肉體,她們非常可憐,需要福音拯救,所以為了傳福音給她們,身為牧師,我也去當妓女,不行嗎?

為了福音的緣故,所以我可以當牧師強姦犯?

有很多監獄裡的犯人,他們都很需要福音,特別是強姦犯,連在監獄裡都會被排擠,所以為了拯救這些可憐者的靈魂,我也去犯強姦罪,入獄服刑以便傳福音?

可以嗎?

不行嗎?

原諒我必須用這麼尖銳的例子,來刺激大家深入思考這樣的議題。

在許多很極端而尖銳的例子裡,有時,我們會更清楚一些真理。

當妓女、強姦犯來傳福音不行?

因為聖經禁止當妓女、聖經禁止犯強姦罪?

很好!

我們看見了一個重要原則了…………………聖經禁止的,我們是不能做的。

我們不能為了傳福音,就去做一些聖經禁止的工作。

當我們做出聖經禁止的事,卻喊出神聖的福音口號與術語時,這是虛假的。

可是,當舞女呢?

不行嗎?

我可沒賣身,我只是陪客人跳舞,而且我也很堅持不陪客人做出性行為;

另外,聖經也沒禁止喝酒,只是禁止醉酒,而我也很堅持在舞廳絕不喝醉酒;

同時,我也手潔心清,不與客人打情罵俏,心中非常純潔,堅守自己的信仰,清楚知道自己的任務是傳福音。

這樣的話,我身為宣教士、身為牧師、身為師母,去當舞女,不行嗎?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我們在各行各業都可以當宣教士,

事實上,在聖經的觀念裡,每個基督徒都是宣教士,不管你的工作職業是甚麼。

但是,通常來說,我們一般將『宣教士』名稱用在那些特別為傳福音事工而工作的人。

基本上,宣教士可以分成專職的宣教士,以及帶職的宣教士。

專職的,就是像牧師、傳道、各差會派出去傳教的宣教士、、、。

帶職的,就是一方面是老師、技師、醫師、、、,一方面卻是宣教士。

這類帶職的宣教士,在進入某些福音禁地時,比專職宣教士方便,

因為他們一方面可以在學校教書、一邊看病,用教師、醫師的身份掩護,然後不斷找機會傳福音。

台灣早期的宣教士,很多都是此類。

像南部的馬雅各醫師,中部的蘭大衛醫師,他們都是醫師兼宣教士。

那麼,宣教士舞女呢?

和這些宣教士醫師、宣教士老師、宣教士工程師、、、、,有甚麼不一樣的地方?

否則的話,為什麼我們看不見有宣教士去當舞女?(如果有人發現,請告知我一下)

其實,不僅是宣教士舞女,還有很多,大家可以去推:

宣教士鋼管女郎、宣教士酒吧小姐、宣教士檳榔西施、、、。

請記住,這些職業,我們都可以不與客人發生性行為、不與客人有肢體接觸、也都可以堅持自己手潔心清。

主耶穌在世之時,豈不是常和妓女、稅吏、罪人,這些社會上大家鄙視的人在一起嗎?

尼希米豈不是在荒淫無道的波斯帝國當國王的吧台調酒師嗎?(酒政)

但以理豈不是在拜偶像的國家當多朝宰相嗎?

那麼,我們去當宣教士舞女、牧師娘檳榔西施,有何不可?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我們再想一想,這些聖經例子,和當宣教士舞女,有甚麼不同?

主耶穌為了拯救妓女、稅吏、罪人,所以祂自己也下海去當男妓、去當貪污的稅吏、去犯罪當罪人?

主耶穌難道不愛這些人,不傳福音給這些人?

當然愛!當然傳!

但是,愛這些人、要傳福音給這些人、甚至「當這些人」以便傳福音給他們,

這意思可不是說我們就可以去當妓女、稅吏、罪人,

而是要我們認識他們、理解他們、憐憫他們、當他們的朋友、用他們能聽得懂的話來傳福音給他們。

這是第二個重點……………向甚麼人傳福音就做甚麼人,不表示我們就必須加入那種工作與職業。

尼希米或但以理的時代,是國破家亡被擄之後的時代,那時,常常是身不由己的時代,自己的工作與職業,有時未必能由自己作主。

另一方面,他們確實非常優秀,在很差而且充滿犯罪誘惑的環境裡,依然堅守信仰。

但是,也請讓我提醒一下,我們的信仰,真的有那麼好嗎?

我們真的肯定上帝呼召我們去當宣教士舞女嗎?

在一個充滿誘惑,以及犯罪是很普遍的環境裡,我們千萬不要太高估自己的信仰、太看得起自己的毅力與定力,而忽略了我們只是軟弱的罪人。

有一個很傳統的故事,充分表達出這種觀念:

有位神學院畢業的男傳道人,為了救花街柳巷的妓女,所以他投身去花街柳巷進行福音事工。

結果,妓女倒是沒救到,但他自己卻在那種環境中抵擋不住美色的引誘,徹底迷失與墮落了。

這是我要提醒的第三個重點……………去高度誘惑的環境裡工作,除非真的很確認上帝有呼召,否則,最好不要高估自己。

宣教士教師、宣教士工程師、宣教士醫師,這些職業本身,本來就比較不是那麼具有高度的犯罪傾向與誘惑。

事實上,老師、醫師、工程師,本來就是社會上普遍認定的「正當職業」。

我們千萬不要低估社會上普遍的觀感:

『正當職業』,與『不是那麼正當的職業』。

當然,有些職業本身一定是犯罪行為,像:小偷。

但是,有些職業,本身未必一定會犯罪,可是和犯罪已經非常接近、隨時具有犯罪的傾向與誘惑,像:黑道、特種行業。

身為基督徒,我不敢說去黑道與特種行業工作絕對不行,但我必須說,除非上帝有很特別的呼召,否則我不相信上帝要我們去從事這種工作,甚至去這種行業工作以便傳福音。

那麼,演藝界呢?

為了傳福音,去當福音歌手、歌星師母、歌星傳道人,不行嗎?

這些行業,聖經有禁止嗎?

這些行業,就一定會犯罪嗎?

這些行業,又沒有像黑道、特種行業那麼負面,與犯罪又沒那麼強烈關連,不是嗎?

這是另一個更尖銳的問題。

我們留待下一篇文章再行討論。

我簡單整理今天講的重點:

傳福音是很重要的,但卻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

為了傳福音,去從事這些工作,是不可以或不合宜的:

1. 我們不能為了傳福音,就去做一些聖經禁止的工作。

2. 向甚麼人傳福音就做甚麼人,不表示我們就必須加入那種工作。

3. 去高度誘惑的環境裡工作,除非真的很確認上帝有呼召,否則,最好不要高估自己。

有許多人,是不傳福音的。這絕對是錯誤。

但是,也有一些人,傳福音非常積極,積極到一個程度,開始喪失分寸,進入很危險已經在犯罪邊緣的領域工作,這也是非常不妥當的。

求上帝賜我們智慧,能在這個充滿各種似是而非、歪曲背謬的世代,能分辨出哪些教導才是屬主的真理,哪些不是(即使教導的是超級大教會)。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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