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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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里的孝敬父母與報酬或對價關係—–當父母很爛時,兒女還需要孝敬嗎?

在聖經里,兒女必須孝敬父母,這不是對價關係或報酬關係。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你給我好處,我才給你好處』。

父母不能因為小孩乖乖,才照顧小孩;
小孩不乖,就不照顧小孩。
同樣的,兒女也不能因為父母不好,就不孝敬父母;
父母很好,才孝敬父母。

二者之間,
不是一種『你給我好處,我才給你好處』之類的『對價』、『報酬』觀念,
而是一種『義務』關係。
父母有義務照顧小孩,
兒女有義務孝敬父母。

但是,聖經里的『義務』觀念,也不是無條件『不管對方反應』的。
某種角度而言,還是具有『相對關係』的性質的。

由於『孝敬父母』,和『順服權柄者』的觀念強烈相關,
所以以下會混用,來進行論述。

一、 不守義務時,『權柄者』的『懲處』權力與『順服者』的『不順服』權力
父母確實不能因為小孩不乖,就不照顧小孩。
但父母確實可以因為小孩不乖,就對小孩進行管教、懲處。
政府確實不能因為你很壞,就不照顧你,
但政府確實可以因為你很壞,就對你進行懲處。
即使是已得救的上帝兒女,上帝雖然不會拋棄你,
但假使你犯罪,上帝是會進行管教、懲處的。
這時,我們確實可以看見,
即使是『義務』,也不是無條件義務,不管對方反應如何都只有義務,
而是會隨對方反應,而有所不同的。
當『某一方』沒盡義務,『另一方』是可以進行相對措施的。

事實上,除了『對上帝』,人必須無條件順服以外,
否則,只要是『對人』,人並不是無條件順服。
因為,只有上帝無罪無誤,人是有罪有誤。

二、『約』的觀念
在聖經里,有大量『約』,伴隨『義務』或『責任』的觀念。

以『約』來說,以色列人和上帝立約,
雙方就有義務遵守約定。
以色列人遵守約定,上帝就祝福;
以色列人違反約定,上帝就刑罰。
(當然,上帝不可能違反約定,因為上帝不犯罪,只有人會違反約定)

又好比婚姻,也是一種『約』。
這裡面,丈夫要為妻子舍己,妻子要順服丈夫。
這是雙方的義務。
可是,當丈夫淫亂,是一種毀約,妻子就可以離婚。

當然,這只是一種很簡單的描述,不夠精細,
也不是每種『關係』都可以套進此種概念中去理解。
但也確實,聖經中很多『關係』,都可以用這種『約』、『義務』的觀念來理解。

三、『權柄』的觀念
在聖經里,也常常會有『權柄』概念出現在『關係』中。
好比『上帝—人類』、『丈夫—妻子』、『父母—兒女』、、、。
這種『權柄』觀念,也伴隨著『義務』或『責任』。

以『丈夫—妻子』關係而言,
丈夫是『頭』,具有權柄,妻子必須『順服』。
但是,聖經里,所有具有『權柄』,或是當『頭』的,
也會伴隨相對的『義務』。
好比丈夫雖然是頭,具有權柄,但是,他卻必須愛妻子愛到願意『犧牲生命』。
可是,妻子雖然要順服丈夫,卻不用到『犧牲生命』。

以『父母—兒女』關係而言,
父母具有權柄,兒女必須順服。
但是,父母因為擁有『權柄』,也必須同時伴隨相對的『義務』。
像是養育孩子、教養孩子、保護孩子、、、、。

四、某種程度可變式的順服
而這種『下對上』或是『權柄者—順服者』之間的順服,
並不是無條件、無限上綱的。
聖經訂出條件——–在主里。
也就是說,當權柄者越在主里,下級或順服者必須順服的程度與範圍就越高;
當權柄者越不在主里,下級或順服者必須順服的程度與範圍就越低。

這種『順服』狀況,是一種『變動式』,而非『固定式』的。
順服,絕對是『大原則』,這無庸置疑,
但是,這原則卻不是毫無變動的,
而是『某種程度』之後,就可以轉成『不順服』。

當父母不合聖經時,兒女就沒有順服的義務;
當丈夫不合聖經時,妻子就沒有順服的義務。
父母不合聖經的指令愈多,兒女順服的程度與範圍就越低;
丈夫不合聖經的指令愈多,妻子順服的程度與範圍就越低。

好比父母要把女兒賣去當雛妓,女兒不需順服。
父親要強姦女兒,女兒沒有義務順服,乖乖被強姦。
丈夫要把妻子賣去當妓女,妻子不需順服。
丈夫對妻子家暴,妻子沒有義務順服,乖乖被丈夫打。

五、只有『嚴重狀況』,才可以進行『不順服』
當然,這種『不在主里』的情形,並不是用『很廣泛』的標準來評估,
否則,人人都可以說『權柄者不在主里,我不用順服』。
因為,所有人都是罪人,沒有人是無罪之人。
正因為除了上帝之外,所有權柄者都有罪,都有不合聖經之處,
所以我們不能因為權柄者有罪,就說我們都不用順服。
這種『不在主里』的不順服,是要用比較嚴重狀態的標準來判定的。
好比父親要強姦女兒、丈夫外遇或對妻子家暴、、、。
我們不能因為一些生活小事,或是一些嚴重度低的狀況,
就動輒說我們可以不順服此人。

也就是說,有三種狀態:
1. 要順服(基本)
2. 模糊地帶
3. 不順服(特殊)

基本上,大範圍的、絕大多數的,都是『要順服』這種狀態。
只有小範圍的、少數的,才是屬於『不順服』狀態。
而由於『要順服』和『不順服』之間,有時沒有很明確的聖經界線,
所以我認為是一種『模糊地帶』,看狀況而定。

六、權柄者的『身分』、『名分』可以喪失
再者,權柄者的權柄,是來自於上帝的授權。
不管是父母、丈夫,乃至於政府都是。
但是,這種權柄,也是一種『身分』。
當一個人身為總統,他具有這種『身分』,才具有『權柄』。
當他不再是總統,他就失去這『身分』,就不具有該權柄。

舊約聖經里,『長子』可以領雙份遺產。
但是,假使自己放棄這『名分』,就喪失這名分伴隨的權力與權利。
好比以掃在『血緣』上是『長子』,到死都是長子,這無庸置疑。
但是,他卻為了一碗紅豆湯,自願放棄長子這『名分』,
而且上帝也承認他喪失長子名分。

也就是說,就算是『血緣』上的長子,
不表示你就永遠具有長子『名分』,可以享有長子權利。

類似的還有很多,像是雅各有十二個兒子,
可是長子流便,因為與父親的小妾通姦,被拔除長子名分,
雙倍的祝福變成是第十一子約瑟來繼承。

賣主的猶大也是,明明位於使徒中,
但自己卻是賣掉主耶穌,放棄使徒的名分,
所以他從使徒中被除名,不再享有任何使徒的權力與權利。
我們今天,也不會稱賣主的猶大叫『使徒猶大』。

七、太嚴重時,權柄者就喪失名分與關係,可視為『已死』或『路人』
那麼,當超過一個臨界點,違反聖經太過嚴重時,
丈夫就喪失丈夫的『名分』、
父母就喪失父母的『名分』、
長官就喪失長官的『名分』、、、。
一旦喪失名分,就不再需要把對方視為丈夫、父母、長官、、、,
而是視為『已死』或『路人』之類不相關人等。
這一種觀念,是加爾文主義中可見到的一種觀念。

好比加爾文主義最重要的『韋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四章『論結婚與離婚』雖然強烈反對離婚,
但卻這樣寫著:
「結婚後犯姦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離婚,
並於離婚之後,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婚乃認為合法。」

把犯罪者視同『已死』,這時,夫妻關係結束,
不再受夫妻關係限制,之後也沒有妻子『應盡的義務』這件事了。

加爾文自己在『基督教要義』一書中,卷二第八章『釋道德律』(十誡),
講到第五條誡命『當孝敬父母』時,
雖然講一大堆要孝敬、順服父母(包括權柄者)的話,
並且說:
「不管他們是否值得尊敬,都是一樣。因為不管他們的品性如何,
他們達到那樣的地位,總是神的旨意所命定的。」
但是,他在最後,講了一段很重要的觀念:
「有一點要順便說明,我們奉命只『在主里聽從父母』,
這從以前所立的原則可以看出:
他們之所以有尊貴的地位,是由於主將祂自己一部分的榮光賜與他們。
所以孝順父母是尊敬最高之父的一面。
假如他們唆使我們違法,我們對他們就不能看為父母,而是路人,
因為他們引誘我們忤逆真正的父。
如以他們的特殊地位來貶損上帝的尊嚴——
這尊嚴就是他們特殊地位的憑藉,而他們理應引領我們去尊崇的,
——那便是邪惡與荒謬。」(基督教文藝書版社)

新版基督教要義翻譯:
「然而我們也當順便提及,神吩咐我們只在『主內』順從父母。
根據以上所立定的原則,這是理所當然的,
因為父母的地位是神自己賞賜給他們的,他們與神分享祂的尊榮。
所以,兒女對父母的順從應當引領他們尊榮至高的父。
故若父母引誘我們違背律法,我們有權力不將他們視為父母,
而是局外人想誤領我們不順服天上的父親。
我們也當以此對待王子、君主、以及一切的掌權者。
他們擅自取代神至高的地位是不相稱和荒唐的。
相反地,他們的地位反而得倚靠神至高的地位,
並應當引領在他們之下的人敬畏神。」(加爾文出版社)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見一旦父母叫我們違法、違背律法,
我們就有權力不將之視為父母,而是看為路人、局外人的觀念。

所以,假使父親從孩子還小,就拋家棄子,
去外面吃喝嫖賭,完全不養家,和小三一起。
這樣的父親,我會認為是嚴重犯罪,喪失父親的名分。
這時,兒女是可以將這父親視為已死、視為路人,不需理會的。
這時,並沒有違反聖經孝順父母的命令,因為父親已經喪失父親的名分。
當然,假使這種家庭的兒女,依然願意孝順這樣的父親,那當然可以,
就像丈夫淫亂,妻子一樣可以選擇不離婚。
但是,假使這種家庭的子女,要把父親視為已死、路人,
我覺得不應視為子女不孝。

又如,假使父親從小對母親、小孩家暴,那就要看情節輕重。
假使雖然家暴,雖然嚴重犯罪,但還是有養家,
那麼,我會覺得,兒女長大後比較無法完全視之為已死、路人。
這時,可能還是有部份的孝順,會比較合適。
好比父親老了之後,孤苦無依,或許還是可以考慮扶養之。
當然,未必要一起同住。
但畢竟這是比較模糊的地帶,所以依照聖經,依個人領受與感動而定。

我認為,上述這樣的觀念,
大致算是比較能合理解通全本聖經的『上下關係』、『權柄者與順服者關係』。

當然,這只是我個人歸納全本聖經的看法,不表示真理,提供大家參考。
畢竟,很多基督教的書籍,對於孝敬父母,
幾乎都沒有處理『父母很爛』時的狀況。
但問題是,在聖經里,順服的觀念,並不是無限的,
而是在某些狀況下,是可以拒絕順服的。
所以,我提出個人研究的心得,供大家參考,大家聽聽便是。

小小羊


#1 凈影‧寂 凈影‧寂 於 2019/11/01 00:41

凈影‧寂
麻,欸,呃,只是因為這個問題我也想過,後來因為特殊情形太多,所以我自己採行的分類方式可能比較籠統,我大概可以知道其他弟兄姊妹的想法,我將我的想法大概再略為闡明一下。

之所以提出法定(或如果在基督教內,神定)責任的理由,當然是認為,假如會存在有任何發生類似對價關係的事情,不論是形式上或實質上(實質上就是,表面上的理由不是,但實際上的效果等同),都會嚴重破壞親子關係的解釋。因此,認定為無條件強制性的規定,乃是不得不的選擇。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出現有特定情況得以阻卻「孝順/尊榮/扶養」的情事,一定是極為特殊的情形,蓋雖然現世乃墮落罪惡的世界,但神的心意卻是期待基督徒來貫徹,若身為基督徒可以不去貫徹這樣的使命,或許是有違身為天上國民,理應遵循天上律法的原則。

特定情形重大─不論是未盡親職或有侵害之情事,都構成相當大程度的抗辯。在屬世的律法,抗辯乃是視情況對扶養義務的永久抗辯。

特定情形不重大,那在屬世的律法可能就無法做到太多,最多只有道德上的譴責。

但在基督的國度,問題會變得很複雜:
1. 父母離婚,兒女對雙方父母的責任是?
2. 父母各自再婚或一方再婚,兒女對「親生父母的責任」是?
3. 父母各自再婚,是否與各自的配偶再次形成「一體」─無論應該是否應視之為死亡?
4. 如果父母與各自的配偶形成一體,究竟要如何做到「孝敬其中一方,而僅形式上尊重另外一方」,如果他們是「視為一體」?或這件事情不可以對抗兒女呢?理由是?

這僅是邏輯上的問題,也就是假如因為父親外遇,這僅僅是對於父母之間的婚約造成影響,並非子女因此就可以停止對於父母的孝敬。同樣道理,假如在婚約的解釋上,教外人的婚約也好,與妓女的性交也好,都被解釋成「一體」的概念,那即使如胡瓜的情形,也無法使得他與丁柔安的關係,在聖經的解釋上並非一體。而子女如何對一個已經應該被視為一體的「夫妻關係」分別對待,或許需要更精細的說明。

當然,對於抗辯的事由,本身有相對性,這點與夫妻關係無涉,也就是假設只有父親打我,雖然我可以對父親主張抗辯,但對於母親不能為抗辯,蓋抗辯乃「一時無法履行義務」的抗辯,而不是永久失效的抗辯。如果父母行為回歸常軌,子女沒有道理根據其對自女的侵害程度予以減免,這樣又會落入一個可能形成實質對價關係的問題。

當然對我而言,面對重大的侵害,是否有永久抗辯的適用,一直以來都是我難以解決的問題。我認為在基督教要極度謹慎使用永久抗辯,因為永久抗辯代表永遠不能回復的義務免除,這在基督教內強調的,「愛你的敵人」、「犧牲的愛」的基督之愛,是否有牴觸,可能有疑問。我們的目標既然是傳講福音,內容當然包含基督的十字架,甚至願意為了敵人而流血捨身的十字架。若僅以重大事故為由,可以做完全的減免,是否也代表父母完全不可能有補償或悔改的機會呢?

以上關於抗辯的說法並不是說,兒女有無條件忍受的義務。我也並不否認,情感上的傷害、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精神與經濟的殘害或剝奪,一定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後遺症,但這都無法阻隔上帝的愛,可能有那一點機會透過子女如同基督的寬容赦免,感動父母的心。從這個角度切入,假如丁柔安沒有做什麼太誇張的事情,但小禎願意按照對母親的敬重活出孝順的結果,是否比起「僅對其有基本的尊重」更有那機會使丁柔安信主(假設她未信主)?如同我們會期待謝金燕原諒父親(縱使豬哥亮再怎樣不是),我們縱然不能要求謝金燕如此,但假使她是基督徒,她能活出基督犧牲的愛,不也可能使父親因而歸信(即使豬哥亮過去的行為,應該已經達到民法第1118-1條的情節重大之程度)?

再次強調,我完全無法容忍父母對於子女,或子女對於父母「有任何身體心理的迫害、扶養義務故意不履行情節重大」這些事實。我同樣也認同,在這些事情發生的當下甚至其後,有相當充分的理由應該使受害人有相當期限的抗辯。但回歸原則,我認為解釋上不能使「血緣」有任何「破棄」的可能─至少在聖經中,僅有婚姻有廢棄的規定,沒有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廢棄的例子(如果有麻煩在告訴我,我一定是學藝不精QQ)。何況,在現行屬世律法「亦不允許」親生父母子女以任何方法斷絕法律上所認定的血緣關係,僅有在特定情形下(如:子女被收養,父母坐牢)可以「暫時不須執行親權」,這也僅為「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並非廢棄其關係。如果連屬世法律都不允許,但聖經的律法竟然允許,或許這解釋應該要再三思量。而原則既然是要孝順父母,不論是血緣上的父母,或是已經與父母合為一體的「繼父母」,解釋上夫妻為一體的大前提之下,子女的孝養責任自然無法免除,僅有因為事實上無法執行(如:繼父母有重大侵害情事)等情形下有相當程度與期限的抗辯,如此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讓父母有悔改的機會。

最後感謝許多弟兄姊妹提出教父先賢的例子,敝人因目前僅修習粗淺的法律知識,認為解釋上應有更合理的解釋方式,因此提出這樣的模型(原則上無論是對父母、繼父母均有法定/神定的孝敬義務,僅有特殊情形得依其情節定相當期限與程度抗辯之),並稍加闡明理由。如果可以指出我模型的錯誤,我會很感激(最好可以附例子,這樣我就可以把模型丟了)。我也大略可以知道各位弟兄姊妹在情感上、律法上與邏輯上某些時候必須對子女做較為優惠的解釋,僅提出淺見,還望不吝指教。

#2 凈影‧寂 凈影‧寂 於 2019/11/01 07:58

凈影‧寂
有一段內容可能有點怪怪的,還請容許我稍微改一下

原文:
“當然,對於抗辯的事由,本身有相對性,這點與夫妻關係無涉,也就是假設只有父親打我,雖然我可以對父親主張抗辯,但對於母親不能為抗辯,蓋抗辯乃「一時無法履行義務」的抗辯,而不是永久失效的抗辯。如果父母行為回歸常軌,子女沒有道理根據其對自女的侵害程度予以減免,這樣又會落入一個可能形成實質對價關係的問題。”

中間「抗辯乃一時無法履行義務的抗辯,而不是永久失效的抗辯」云云,跟前面對抗父母毫無關聯,所以更改如下:
“當然,對於抗辯的事由,本身有相對性,這點與夫妻關係無涉,也就是假設只有父親打我,雖然我可以對父親主張抗辯,但對於母親不能為抗辯,蓋抗辯乃「一時無法履行義務」的抗辯,而不是可以「無須履行義務」的免責,更不可能因此及於對另外一個沒有侵犯或重大疏失的雙親之一。如果父母行為回歸常軌,子女沒有道理根據其對自女的侵害程度予以減免,這樣又會落入一個可能形成實質對價關係的問題。”

上述要強調的點是,履行義務時,可能無法將父母完全分別視之,一方面,夫妻既為一體,很難說「子女對其中一位僅做到禮貌性的尊重」可以使得子女對於另外一方「需要孝敬」這件事情得到滿足。我自己是無法想像,假如我的孩子對我與對妻子的孝敬程度可以完全不同,而我完全不會受到任何情感的不舒服或沒有感覺遺憾(孝敬方法則可以容許)。但抗辯則是事實上的問題,假如有一方行為事實「阻止我孝敬」(舉例:我孝敬他就侵犯/攻擊我,或是他沒有好好養我以至於身體/心靈無法有能力可以孝敬),則應暫時容許對於侵害或有重大疏失之雙親得以無須執行孝敬責任,等待其抗辯事由消失(對方侵害與重大過失消除,小孩身心得以回復),再復行孝敬之事,或為妥適的方法。而教會應當適時介入,避免雙親再有類似情事,提供受害子女合理之保護,幫助家庭回歸,使關係可以回復,或許也是教會在家庭中可能可以扮演的腳色。

#3 基督徒 於 2019/11/01 21:40

基督徒
如果繼父母窮病交加、子女又需供養原生父母怎麼辦?不太可能在自己都沒錢付自己生養孩子的學費情況下還要同時負責原生父母和繼父母的生活,一定只需負責其中一方,否則就等同於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這和上帝的創造是牴觸的,在國家法律上也形成一個人有兩個家庭而破壞了整個民法的架構。父親如果有經濟能力提供繼母的照護,是不是在離婚當時就必須先付出一筆贍養費給前妻?父母做出錯誤決定的後果絕非完全由子女承擔,否則一個人只要養大一個兒女就可以轉讓所有的法律責任,這是不合理的。

成年和未成年子女分開來看會比較清楚,也存在更顯著的家庭與個人之分際,無論如何不該出現和這人結婚就可以吸納與自己無關的那人的財產之情況。法律基本講究的是權利義務關係,這人與那人成為一體的誓約對於已成年子女如何能有強制責任?一定相依於原本有血緣及(或)撫養關係的一方,關乎到第三者是間接的責任。

同性戀團體也知道不打算結婚的「約會」實質上情感撫慰的效用極為有限,所以同志運動終將轉變成同婚運動,而在這場運動當中同志伴侶看不見上帝的主權是如何運作的。這是無解的難題,因為若非上帝赦免了人的罪,人是沒有自由的。還活著的人不會想到自己為何活著,要到臨死前才會想到一人的死有何意義。基督的死要傳達的訊息不單是人的死,卻是神兒子的死。當然,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表明了獨特的生命樣式,這不單是一項功能,卻是人類得以認識神、獲得救贖的中保,而全本聖經是為此作見證的。

如果妳同意以上的宣示,就不難理解為何罪人產生的罪人可以生存在世上,為何必須有安息日,為何在神的國度將顯明榮耀的見證,而這一切並非只存在於眾人對大同世界想像與協商的共識。人類的經驗有多可靠?如果神的聖善不可信,人類的經驗也毫無可信之處。我們不是只為了活下去,我們是要回到天父那裡去,而這行路的歷程是有神同在的。我們附和聖經對自己未必有即時的好處,但是如同保羅所說「照著揀選的恩典,還有所留的餘數。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這段話指的是罪人可以領受神的救恩,行為無論善惡皆無功效,必須憑信心認識這一位創造主,否則無異於再次將神的兒子釘在十字架上。

既是這樣,我們也必須承認那不認耶穌基督是神兒子的有很多人受洗加入教會是對誰都無益處的,而那認了基督耶穌的就連父也有了。父願意人得救,但父的揀選也為了祂自己的榮耀,所以神的國度是榮耀的國度,神對家庭當中父母子女的關係也有特定的心意。要麼有基督為一家之主,要麼家人各憑本事為自己雕刻偶像,如此的尊榮方式是會帶來滅亡的結果。

#4 小小羊 小小羊 於 2019/11/01 23:25

小小羊
電影『教會』(The Mission)最後有一個狀況,
兩個神父,面對上級殘暴的指令,
一個選擇逆來順受,帶領一群信徒在教堂中禮作彌撒;
一個選擇反抗,帶領一群信徒與上級作戰。
二者後來都死於戰爭中。

哪種模式才合聖經?
採取順服到底,絕不反抗的,比較屬於馬丁路德路線;
採取不順服,甚至抵抗的,比較屬於加爾文主義路線;
二者都有聖經依據。

要採取哪種方式?
我認為這是個人領受。
但重點很簡單—-
不能因為有人採取『不順服』、甚至『抵抗』模式,
就認為此人不合聖經、是犯罪;
不能認為只有『順服到底』才是唯一正確。

美國開國,面對英國殘暴的統治,
有人支持順服到底、不可革命;有人支持反抗、認同革命。
當然,歷史後來告訴我們,反抗的成功了。
但是,不管採取哪一種路線,我們都應該予以尊重。

因此,假使小禎要把丁柔安當『母親』,我尊重;
但是,假使小禎拒絕把丁柔安當『母親』,我們也不能說她就是違反聖經。
因為,我已經歸納聖經,告訴大家『聖經里,繼母不表示就一定等於母親』。
聖經論述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就不再贅述。
(事實上,連台灣法律,也不認為『繼母一定等於母親』,
後面會詳述)

至於父親嚴重家暴、性侵女兒、拋家棄子的,
對這種父親,假使兒女要完全孝敬,我絕對尊重;
但是,假使兒女要將之視為已死、路人,我們也不能說兒女就是違反聖經。
因為,加爾文主義本來就不是對權柄者無條件順服。
詳細論述,我也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就不再贅述。
(事實上,連台灣法律,也不認為子女對那種嚴重狀況的父親,
有完全的孝順義務,後面會詳述)

但是,
假使認為丁柔安一定就是母親,小禎『一定』要孝敬;
假使認為父親嚴重家暴、性親女兒、拋家棄子的,兒女『一定』要孝敬;
對此,我反對。

事實上,對於孝順父母,不管什麼路線,在『一般狀況』下,
大家都不會有問題,因為都同意要孝順父母。
問題出在『特殊狀況』下,
你傾向於『依然要孝順』,
我認為『可以』(但不是一定)『不用孝順』。
這時,會出現『是否定罪』的問題。

假使認為特殊狀況下依然要孝順,
那麼,不去孝順丁柔安、不去孝順家暴又拋家棄子的父親,就是犯罪。
假使認為特殊狀況下可以不用孝順,
那麼,不去孝順丁柔安、不去孝順家暴又拋家棄子的父親,就不是犯罪。
看見差異性了嗎?

重點是—-
假使沒照你這議題的認知去做的,你認為有沒有犯罪?(有沒有違反聖經)

我們每個人對聖經的解讀,會受我們路線的影響。
新派讀出的、靈恩派讀出的、阿民念主義讀出的、加爾文主義讀出的、、,
在某些部分,會有很大差異。

當然,同屬福音派陣營讀出的,大同小異,
但某些議題上,確實有差異。
好比馬丁路德路線和加爾文路線,二者在大量領域所講的東西,都大同小異,
可是像『順服權柄』部分,二者出現歧異,
特別是順服政府部分,二者路線甚至截然不同。
就像我前面說的,
馬丁路德路線傾向即使特殊狀況,依然順服政府,反對革命;
加爾文主義傾向於萬一很特殊狀況,可以不順服政府,可以革命。
(當然,革命絕對是最後、最後手段,可以使用的機會非常、非常低)
對此,我想,每個弟兄姊妹可以有自己的選擇與看法。

正因為每個人的路線思想,會影響我們對事情的判斷與聖經的解讀,
所以遇到各種議題時,判斷每個人的思想路線,
有時(不是每次),有其必要性在。
其實,在這議題上,凈影‧寂弟兄的思路與論述,在我來看,
比較不屬於加爾文主義的路線。
我不是說加爾文主義才是唯一正確,
但是,加爾文主義確實有特殊調性,
而我講的論述與概念,比較是加爾文主義的調性;
凈影‧寂弟兄的論述與概念,比較不是加爾文主義的調性。

你有些問題,是因為你不是加爾文主義的思考與路線,才會有那種問題。
假使你是加爾文主義的思考路線,你會發現,你很多質疑點,根本就不存在。

因為,加爾文主義有些很強調的『特點』,
這些特點,對加爾文主義路線的人來說,應該像呼吸一樣自然,
是一種骨子裡核心的思想觀念。

好比說,加爾文主義認為:
『傳福音』並不是人生最重要的事,
『榮耀上帝』才是。
因此,小禎孝順丁柔安,更能帶丁柔安信主,這思路是『傳福音』比較重要。
可是,對加爾文主義來說,胡瓜和丁柔安外遇並結婚這是大罪,
沒有認罪悔改,這才不是『榮耀上帝』。

好比說,加爾文主義認為:
救贖是限定的,恩典不是每個人一樣的。
上帝的愛,是『沒有分別』:不分男女、老幼、種族、、、;
上帝的愛,不是『沒有差別』:所有人都一樣聰明、一樣外貌、一樣出身、、。
因此,『差別性的恩典』,並不奇怪。
同樣是愛,上帝對自己兒女的愛,和對非兒女的愛,
都叫愛,但程度就是不同。
因此,同樣是母親,
對自己親生又撫養的母親,
對教會裡任何年長都是廣義的母親,
還有職場上司也是廣義的父母,
對這些『母親』,兒女(後輩)對之的程度本來就不必一樣。
我們不可能為了福音,就認為『所有母親』都必須『同等對待』,不是嗎?
因為,那根本不可能、也做不到。
所以,不管是對丁柔安這種無養育的繼母,還是對拋家棄子的父親,
『差別性的對待』,並不奇怪。

好比說,加爾文主義認為:
聖經要凌駕於一切學問之上,而不是學問凌駕於聖經之上。
可是,你說的東西,感覺上是以『國家法律』凌駕聖經之上,
而非『聖經』凌駕國家法律之上。
以丁柔安這繼母身分而言,聖經明明就不認為這『一定是母親』,
我也引經據典,其他弟兄姊妹也提出清教徒的論點,
但你卻依然繼續認定她就是母親,但卻無法用更強而有力的聖經論點來支持。
這樣,反而會變成『製造重軛』。
雖然你用法學理論來論證,但事實上,目前台灣的法律,
主張的並不是你說的論點,而是類似我的論點。
台灣法律認為,『繼母不一定就是母親』、『繼母和親生母親不同等』,
這都和你的觀念不同。

以下回答你問的四點:
1. 父母離婚,兒女對雙方父母的責任是?
答:
對雙方,依然要孝順。
但是,『可以有差別』。
對生你養育你的那一方,孝順程度要比較高,
萬一無法同時孝順時,養育你的那一方要列為優先。

2. 父母各自再婚或一方再婚,兒女對「親生父母的責任」是?
答:
對親生者要孝順。
對有撫養的繼父母要孝順。
對沒有撫養的繼父母,因為不屬於聖經定義的父母,所以無孝順義務。
請思考我提過的以撒的狀況:
他的母親是撒拉,夏甲是小媽,基土拉是繼母。
聖經里,以撒對他們三人的義務與狀況,一樣嗎?都要等同於生母撒拉嗎?

3. 父母各自再婚,是否與各自的配偶再次形成「一體」─無論應該是否應視之為死亡?
答:
你在這議題使用的『一體』使用方式,並不理想。
聖經說和妓女發生性行為,就是和妓女成為『一體』,
可是,你覺得這和『夫妻』的『一體』,二者程度、等級、內容、觀念一樣嗎?
那我可不可以說,我父親去召妓,和一百個妓女發生過性行為,
所以這一百個妓女都和我父親一體,也都是我的『母親』,
我也必須和我親生母親一樣對之孝順?
『一體』的觀念,不能這樣使用的。

4. 如果父母與各自的配偶形成一體,究竟要如何做到「孝敬其中一方,而僅形式上尊重另外一方」,如果他們是「視為一體」?或這件事情不可以對抗兒女呢?理由是?
答:
第3題已經講過,聖經里『一體』的觀念不能這樣使用的,
所以,我認為不需用『夫妻一體』來進行『孝順父母』這部份思考。
聖經確實有講要孝順『父親』和『母親』,但不是用『一體』觀念來思考的。

至於『差別性的對待』,前面已經講過了。
我不認為小禎對胡瓜和丁柔安,做出差別對待;
對拋家棄子的父親和生你養育你的母親,做出差別對待,有什麼困難之處。

以上,是我依據我所理解的加爾文主義路線,進行聖經解讀之後,
不採用國家法律,所得出的論述。

以下,我要用國家法律,來進行論述。

事實上,當今台灣民法也已經修改法律,
扶養義務已經是『相對義務』,而非『絕對義務』。
也就是說,假使狀況很特殊,父親拋家棄子沒養育子女,
這時,子女已經可以減輕,甚至不需扶養這樣的父親了。
這種觀念,不也是我從加爾文主義路線出發解讀聖經所得出的論點嗎?

『血緣』是DNA,不管如何,都不可能消除,這無庸置疑。
但是,父母、子女這『身分』所伴隨的『權利、義務』,
卻在某些特殊狀況時,是可以有所變動的。
不管是現今的台灣法律,
還是我從加爾文主義路線出發解讀聖經所得出的論點,
不也大致是這樣的看法嗎?

再者,當今台灣法律對於扶養,也是有『順位』觀念的:
1. 直系血親卑親屬。2.直系血親尊親屬。3.家長。4.兄弟姊妹。5.家屬。6.子婦、女婿。7.夫妻之父母

『順位』,不就是一種『差別性』?
不僅是『順位』問題而已,台灣法律還有規定要看兒女『扶養能力』。
這也是一種『差別性』。
因為,假使有好幾個需要扶養,但我經濟能力有限,這時只能排順位,
這就是一種差別性,而且是法律同意的。
台灣法律沒叫我必須『一視同仁』、『同等對待』。

另外,請注意『順位最前的』,這裡講的是——-『血親』!
繼母,不是『血親』,而是『姻親』。
要扶養繼母的,順位上,是『她自己的血親』,要負優先責任。
而一般繼母,假使和你『一起居住』,那就有可能是『家長』或『家屬』關係。
但假使繼母沒有和你『一起居住』,那就連『家長』或『家屬』關係都不是,
在扶養順位上,你根本沒有義務。
(當今父母離婚,帶著各自的孩子,又和其他有孩子的配偶再婚的情形很多。
這種『差別性對待』,才是台灣法律的處理觀念,而不是『一體看待』。)

也就是說,在台灣法律上,並不認為『繼母一定就是母親』。
以小禎和丁柔安這個繼母的狀況而言,他們並沒一起生活,
所以彼此根本沒有『母親—子女』的義務與責任。
這和我和清教徒神學家講的概念,不是很類似嗎?

事實上,我講的觀念,大致上,並沒有比法律道德性更低的問題。
因為,台灣的法律,其實比較靠近我講的,而不是靠近你講的。
你用某些法學原理的推導,可能有點走錯路。
因為,真正進入法律時,台灣法律在這部份的觀念,
和你用法學原理推出來的,恐怕差異極大。
這表示你對法學原理的理解和應用,可能不是很正確。
假使正確理解與應用,你推出來的,應該和實際法律內容相近,
而不是相差很遠,甚至相反。

下面針對兩個零星問題回答。

再來,講一下『給機會悔改』部分。
這是另一種課題。
『給機會』並不是無限的。
否則,主耶穌不會說:
『那裡的人不接待你們,離開時你們就把腳上的塵土踱下去』,
而是該要信徒百般忍耐、要一直不斷、不斷、不斷給當地人機會悔改。

『你們無論進哪一城,哪一村,要打聽那裡誰是好人,
就住在他家,直住到走的時候。
進他家裡去,要請他的安。
那家若配得平安,你們所求的平安就必臨到那家;
若不配得,你們所求的平安仍歸你們。
凡不接待你們、不聽你們話的人,
你們離開那家,或是那城的時候,就把腳上的塵土跺下去』
(太10:11-14)

雖然聖經確實有很多『要給機會』的經文,
但聖經也不少『不再給機會』的經文。
也就是說,要不要給機會,要進行比較複雜的條件考慮、個人領受,
不是只專註於要給機會。
其實,與其說聖經要我們『必須一直給機會,等待對方悔改』,
還不如說『假使對方悔改,要盡量給機會』。
請注意先後順序。

因此,假使犯大罪的父親認罪悔改,我們確實應盡量做到饒恕。
但問題是,聖經對於『認罪悔改』,一直不隨便看待。
也就是說,『口頭說』認罪悔改,不表示真的認罪悔改,
必須『觀察後續行為』(果子)。
既然要觀察後續行為,那就必須一段時間的觀察。
觀察要多久,很難講,也沒有一定答案。
所以,假使這種犯大罪父親的兒女,沒有馬上接受父親的認罪悔改,
我不認為違反聖經。
但是,假如認為即使特殊狀況,也不能當此人已死、路人,
要一直給機會悔改,這並不是加爾文主義得出的聖經概念。
否則,永遠都不能離婚、永遠都不能革命、永遠都必須順服政府,
要給對方悔改機會。

至於對犯大罪的父親『暫時』不履行某些義務,『之後』仍履行,
我沒有意見。
這也是很好的觀念,而且很合聖經。
只是,回到我說的,
到某種程度時,假使就是要把這種犯大罪的父親當成路人,
我不認為違反聖經。

最後,要回答一下聖經關於『父母—兒女』關係結束的經文。
基本上,這很特殊,所以非不得已,絕不能輕易使用。

我只講一個很奇特的例子:
代下22-23章、王下11章
祖母亞他利雅,孫子約阿施,女兒約示巴,女婿耶何耶大。

耶何耶大為保皇子黨的領頭,叛變殺了篡位的岳母亞他利雅,
擁護皇子約阿施當國王。
他們並不是順服到底,也不是永遠等待對方悔改,
而是到某種程度時,就發動革命。
而革命的對象,是自己的『母親』(含母親、岳母、祖母)。

約示巴是不是亞他利雅親生,不得而知,可能不是,也可能是。
但孫子約阿施絕對是亞他利雅親生孫子。

雖然約阿施當時只有七歲,但因為屬於同黨,所以會承擔相當責任,
約阿施算是終結『祖母—孫子』關係;
約示巴算是殺了母親,終結『母—女』關係;
耶何耶大算是殺了岳母,終結『岳母—女婿』關係。

我不是說這例子可以隨便效法或應用。
但我舉這例子,是要表明,在極少數很特殊的情形下,
『父母子女』關係是可以終結的。

另外,主耶穌自己講的,也具有某種可能性:
『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
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太 10:37)

『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愛我勝過愛:原文是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 14:26)

當然,我還是要重申,
就像革命絕對是非常特殊的情形,絕不能輕易進行革命,
所以父母子女關係的結束,也絕對是非常特殊的情形,絕不能輕易進行。
事實上,假使可以,最好不要。
但問題是,假使真有人已經進入特殊狀況,已經無路可走,
這時要革命;
要把嚴重性侵、嚴重家暴、拋家棄子的父親視為已死,或視為路人;
我不認為這樣就不合聖經。

暫時,這部份已經有很多論點陳述了,
所以,除非有更強而有力的聖經論點,
否則,大致就此打住。

當然,我還是要強調一次,對這議題,我講的不是真理,
大家參考一下便是。
聖經是我們檢驗一切論點的準則。
在某些聖經沒有明確教導的議題上,推論方式所得出的看法,參考便是。
但除非有更強而有力的聖經論點推翻,
否則,我的論點,或許還是有些參考價值的。

#5 基督徒 於 2019/11/02 23:01

基督徒
瑪拉基書第四章4-6節:「你們當記念我僕人摩西的律法,就是我在何烈山為以色列眾人所吩咐他的律例典章。看哪,耶和華大而可畏之日未到以前,我必差遣先知以利亞到你們那裡去。他必使父親的心轉向兒女,兒女的心轉向父親,免得我來咒詛遍地。」 人類歷史的終結在這時已揭開序幕,或許可以這樣說,因為人類在地球的歷史即將結束,基督降世至今的人類知識上的成就其實是在為即將來臨的終末審判做出預備。

21世紀全球海陸空交通運輸發達,數位網路通訊更是越洋即時收發,然而一個人要接受聖經的真理是更困難的。人們在網路上為自己雕刻偶像,敬拜耶和華神又敬拜別神,假的消息迅速散布進入人心,顯見聖經真理被否定之後這世界立即成為撒但投資營運獲利的工場,基督教事實上是日漸衰微的。受洗加入教會的信徒要分辨這一切並不容易,因為很多東西看起來都很像。

約翰福音第十九章25-27節:「站在耶穌十字架旁邊的,有他母親與他母親的姊妹,並革羅罷的妻子馬利亞,和抹大拉的馬利亞。耶穌見母親和他所愛的那門徒站在旁邊,就對他母親說:母親(原文作婦人),看,你的兒子!又對那門徒說:看,你的母親!從此,那門徒就接他到自己家裡去了。」 主耶穌的母親可能還不是很懂這是怎麼回事,我想可以這樣說基督在世上宣告了一個新的國度典範,按照神揀選的餘數神的兒女有父母也有子女,但是原來的關係已經因為罪而破壞殆盡,神的國度之家庭成員面臨的其實是上帝新的創造,我們今日該期待的是哪一種親子關係?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我們都可以有新的父母甚至新的兒女,有新的兄弟姊妹,這一切都是新的了。妳有了嗎?或許妳並不知道妳已經有了,這顯明了上帝奇妙的創造。當然父母在當中有一定的角色,結婚當天有公證人見證一對新人的產生,有老奶奶家裡客廳還貼著一張大大的「囍」字,有人家門上從年頭到年尾都貼著「春聯」,為的是除去晦氣。中華文化認得這個新的氣象,但是又總回到舊的朝代,所以有一些人實在受不了了就起來革命。

我們因為上帝的新約而「反革命」嗎?馬克思、列寧、毛澤東都是很「新潮」的人物,不久以前在台灣長期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對這個「新思維」其實是很懼怕的,如同遭遇洪水猛獸。我們今天也擺脫不了「新派神學」的鬼魅,但說穿了若沒有耶穌基督的復活,哪裡來的新東西呢?!

#6 多加 於 2019/11/04 15:12

多加
假如父母在親職上嚴重犯罪,還繼續順服他、孝順他,真的是「愛」嗎?
愛豈不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嗎?
借著不再承認他們為父母,對他們而言,難道不也是一個警醒?一種勸誡?可以促使他們悔改嗎?
容許父母繼續犯罪而不需付任何代價,並不是真正的「孝順」。

#7 疑問 於 2019/11/29 04:37

疑問
文中提到的家暴、性侵等,都是在社會上也認定為罪的。
但在父母的犯罪行為是”信仰別的宗教”這種情況下呢?
父母自己信,也強迫兒女跟著信。
這事在社會上,並不認為父母犯了什麼罪。
父母在各方面都愛著孩子,除了逼迫孩子信仰外,在外人看來沒有不稱職的地方。
在這種情況下,適合跟父母斷絕關係嗎?(因為不離開父母的話,就會被逼迫侍奉別的神。但離開了,面臨的是旁人的不諒解,連教會弟兄姊妹也認為父母愛我們,所以不該離開)

#8 小小羊 小小羊 於 2019/11/29 08:31

小小羊
給疑問:

1. 假使是父母強迫兒女不能信耶穌,
這種一般來講,並不是斷絕關係的狀況。

2. 通常這種情形,會提出斷絕關係的,是父母,不是子女。
是父母會警告兒女要斷絕關係,不是兒女要和父母斷絕關係。

3. 通常伴隨父母禁止兒女信耶穌的情形,接下來就是『逼迫』。

4. 逼迫太嚴重,無法忍受,就只好離開家裡自己住。
這是『逃離逼迫』,不是『斷絕關係』。

5.『逃離逼迫』,一樣要孝順父母、要奉養父母;
『斷絕關係』,是不再奉養此人。
這二種是不一樣的。

6. 因為父母對你信仰的逼迫,所以離開家裡,並沒有不對。
就像被家暴的妻子,帶小孩離開家暴的丈夫尋找庇護所,並沒有不對。
離開家裡,不表示離婚。
等之後環境改善,就可以回家。
要求被家暴的妻子兒女要乖乖待在家裡忍受(即使有被打死或傷殘的危險),這是沒有智慧、沒有愛心、不合聖經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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