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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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8日社會流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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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聖經觀點,已再婚的前夫妻,可以重新復合嗎?從謝霆鋒和王菲復合談起

近日有個新聞,是據傳王菲和謝霆鋒可能復合。

他們當時是戀人,並未結婚。

但是,為了教導下面的問題,所以『假設』他們當時有結婚:

假使他們之前曾是夫妻,後來離婚。

之後彼此各自再婚,然後又都離婚。

那麼,他們二人現在能不能復合,並且重新結婚?

拿這事例,不是要來探討八卦內容,請不要誤解。

我不去探討事件曲折,也不去探討前因後果。

我只是單純用這實際例子,要講述一個聖經問題:

夫妻離婚後,假使有任一方與他人再婚,之後又離婚,

那麼,這對前夫妻,可以重新復合嗎?

這是一個棘手問題,

但是,聖經答案其實可能很簡單,而且很明確。

然而,很多基督徒並不知道答案,沒讀過那句經文。

因為,我們常常只讀新約,不讀舊約;

也因為,面對舊約,很多人常以為無法應用在現今社會。

假使我們只讀新約,那麼,我們恐怕很難回答夫妻二度離婚後可否復合這問題。

因為,我們幾乎都會很自然用愛心啦、包容啦、饒恕啦當唯一的思考,

卻不知這樣的思考,已經砍掉一半的聖經,因為另一半的聖經是在講『公義』。

當我們的思考只剩一半聖經時,我們很難產生整體性的思考。

另外,也請不要以為藝人間這種復合問題不會發生在基督徒身上,

因為,基督徒之間也可能發生這種事。

近代重要重申歷世歷代正統信仰的ICCP信仰宣言,就明確做出教導,

禁止這種『離婚又再婚,然後又離婚,前夫妻復合』的行為。

ICCP 信仰宣言主題十六: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

第十八條

『我們否認離了婚再婚,後來又跟其他配偶離婚的人,可以之後再跟他們原來的配偶再婚』。

聖經依據主要是:

『(離婚)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

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

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申24:1-4)

當離婚之後,假使再婚了,

那麼,萬一

1. 又再離婚

2. 再婚的配偶死了

這時,是不能再去找前配偶進行復合,重新結婚的。

聖經特別說這是『上帝憎惡的』,會『玷污』的。

當然,我們身在新約時代,使用舊約經文,要很小心。

因為,舊約經文,未必可以原封不動、完全照字面意思拿來放在現今。

畢竟,主耶穌已經成全律法,而且聖經一律要用新約來解舊約。

但是,反過來講,我們也不能因為現今是新約時代,

就認為舊約都被廢棄,都不須在意。

因為,主耶穌是成全律法,並非廢棄律法。

廢棄,是指通通不用;

成全,是要看狀況。

原則上,在新約時代:

舊約的儀禮律都被主耶穌成全,廢棄不用(如:現今不用殺牛獻祭);

舊約的道德律都被主耶穌成全,用更高的標準來看待(如:心中淫念,就是犯姦淫);

舊約的法律類條文,只取其精義,未必照處罰刑度執行。

那麼,這段申命記經文,要表達的是什麼?

有很多可能,但其中之一,應該是禁止人的三心二意、對婚姻的隨便。

聖經對婚姻的原則,一向是一夫一妻、至死分離、反對離婚(除極少數狀況可離婚外,其他都不可離)。

但不管如何,由於人心的罪,還是很多人離婚了。

離婚,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對配偶不滿意,

套句現今俗話說,就是『個性不合』。

因為不滿意,所以離婚,然後又再婚了。

既然再婚,那就該忠於第二段婚姻。

可是,一樣又有很多人會變成習性,又對第二任丈夫或妻子不滿意,

然後又開始外遇,或是又開始懷念起前夫或前妻了。

這時,又離婚,然後和前夫或前妻再婚。

這其實是一種淫亂的行為,不斷混亂。

所以,聖經才會使用『玷污』這種詞彙。

離婚之後,假使前夫前妻雙方『都未』再婚,

那麼,二人彼此復合是可以的。

『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林前7:10)

可是,假使離婚之後,前夫前妻有『任一方』再婚了,

這時,前夫前妻已經不能再復合,重新結婚了。

小小羊

補充說明:

本文不討論耶3:1的問題,以免篇幅過長。因為耶3:1雖然也是講述類似經文,

但卻是使用在人神之間,而且是探討靈性的悔改問題,無法單純使用在人與人之間的實際生活問題。就像『耶和華說:背道的兒女啊,回來吧!因為我作你們的丈夫』(耶3:14)我們不可能以為這是指父親可以娶女兒、父親可以娶兒子,並且上帝認同這種亂倫還有同性戀的行為。所以,本文不討論該經文。


我曉得小小羊的重點是在討論已再婚的前夫妻,可以重新復合嗎?
但您舉的例子並不完全正確,
王菲和謝霆鋒並沒有結過婚…
他們當時只是男女朋友,

Posted by Larry at 2014年9月27日 04:38

非常感謝Larry弟兄的提醒,
我已經重新更正並改寫第一段,使之變成假設狀況。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4年9月27日 08:32

前陣子小組剛好講到這段經文,結果女生看到"玷污"兩個字都生氣了,覺得這有性別歧視…是啊,怎麼沒想到這是要求男女雙方的經文呢?重點是在禁止對婚姻的隨便啊!謝謝小小羊!

Posted by 溫和 at 2014年9月28日 18:54

結婚的夫妻並不就因為結婚了而除去罪惡,這世界並不缺少邪惡的夫妻檔。
你明知一個人不信也不明白聖經,你還要反抗那個人強加在你身上的意見,你這不是在替自己找麻煩嗎?
解決之道是不要總是問那個人最後的結局將如何,就算是最律法主義的人還是有可能得救,最反律法的人,也有可能得救。
一個人受了律法主義的好處,未必會變成律法主義者,同理,一個人受了自由主義的好處,也未必會成為自由主義者。
聖經不懂要問,沒有人可以解答是另一回事。某人的結局如何,無論是你的父母子女,你的朋友同學師長,都不是該你管的。我指的不是權柄的關係,我指的是一個人最終面臨上帝的審判,一個不信的人以上帝審判者自居,不但愚昧,也給人輕看。
為了你自己的尊嚴,不要任意審判人的罪惡。為了上帝國度神聖的使命,把握時機傳福音給人,當然如果你自己不信,你對人的影響力是很有限的,就算你和你的愛人是模範夫妻,沒有多少人會在乎的。
現在你該知道,一個傳福音的人,不是如你眼中那樣不堪的下等人,而你,是不配傳福音的,不是你比傳福音的基督徒更高貴。
人們遇見一個牧師好像就一定要談論福音的事情,但是這個人和牧師都是不配的人。教會的長老,說實在的,人前人後每一個人心中都有一套標準審判教會的長老,沒有誰比誰更高級。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4年9月30日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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