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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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基督徒對於同性婚釋憲案的一些說明

這是園地一群專攻法律的肢體們所寫的文章

前言:

我們是專攻憲法的基督徒,基於聖經的教導,反對同性婚姻;
同樣是基於聖經的教導,我們認為,基督徒的所言所行必須蒙神喜愛,不能造謠或謾罵。
近來有一些反同方對於同婚釋憲案的訴求或動員,有諸多對釋憲程序的誤解,甚至是不當的言論攻擊。
我們希望,基督徒們不要被這樣的資訊誤導而隨之起舞,反而可能有害釋憲的結果。

透過這份同婚釋憲案Q&A,我們希望可以說明:

  1. 釋憲程序不是比民意或動員,而是必須從法律說理;釋憲的過程或結果,也非政治力可以左右。
  2. 本次同婚釋憲案所要解釋的不是「同性婚姻立法是否違憲」,而是「民法相關規定不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是否違憲」。
  3. 我們評估,同婚釋憲案可能會有四種結果,後續的影響也有所不同。

文章請見下面兩篇:《基督教今日報》

同婚釋憲案Q&A Part I-關於釋憲的一般性說明
同婚釋憲案Q&A Part II-關於這次同婚釋憲案

另外請注意:
作者澄清,有團體的網站『擅自編輯』這個Q&A的內容後刊登,
但這個Q&A只有授權給基督教今日報刊登,並未授權予其他媒體或網站。
歡迎轉貼,但請轉基督教今日報的網址。


#1 岡哲 寄信給 岡哲 於 2017/03/27 16:40

岡哲
我討厭基督教今日報。先提醒那媒體的問題:那個是沒有信仰立場,各宗派的都報,然後教會若不仔細篩選分辨,單純讓信徒自己看的話就容易「中毒」。例如:裡面很多文章報導有隱含靈恩派或成功神學的心態,說信心宣告,說「神正在興起台灣」等的。

如果這位基督徒法律人有注意的話,我個人會覺得刊登在那裡不是最好的主意。我僅是委婉建議。

另外:那個「擅自編輯」的某團體網站應該是「台灣守護家庭」網站吧?(這事情不需要隱瞞,侵權就是侵權,據我所知護家人士盜文盜圖不是第一次,外邦人也在看)

#2 小小羊 於 2017/03/28 09:13

小小羊
感謝岡哲弟兄的分享。
這對弟兄姊妹市很好的提醒。

不過,我稍為有不一樣的看法,分享一下。
假使是異端的報紙,那以不參為宜。
但假使不是異端,只是不夠純正,
那我會尊重每個人信心大小,尊重每個人的選擇。

我是台語長老會的。
長老會的官方報紙,就是教會公報。
教會公報,基本上,也是各家流派可以大鳴大放的。
特別是新派,簡直可稱得上是教會公報的主流。

可是,有時,也可以在這種基督教報紙里,
看見一些讓人眼睛一亮的信仰純正的好文章。
而且,近年來還不少。

有時,各種主客觀因素,未必能讓我們挑選多純正的報紙刊登、選擇多純正的教會聚會。
但是,持守自己信仰純正,
然後有機會時,讓純正信仰的東西出來,
讓更多人看見,
這樣也未必是壞事。

至於一些基督教團體(或是和基督教強烈相關的團體),那種『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惡劣行徑,
我深感痛恨與不齒,這更讓不信者更唾棄基督教,更覺得基督教是偽善的宗教。
有時,我會覺得,他們是基督的敵人,而不是基督的僕人。
套句現代學生常見的俗話:
「是敵人陣營派來卧底的!」

#3 基督徒 於 2017/04/05 21:35

基督徒
我說說個人的看法,若有偏頗請參考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整部憲法有如房屋建築之結構,如果有人宣稱梁、柱與牆面的接角必須改成89.5度才可保障屋內居住者的安全,這表示過去所有按照建築法規設計施工的房屋都不夠安全,因此必須重新審查建築結構設計根據的相關原理原則是否出於對某項科學定律之誤解。

但是現有的房屋建築幾乎不可能全部拆除重建,也沒有如此的必要,科學的進展也非人類的主觀意願可決定,好像某人一旦獲得諾貝爾物理學獎的殊榮,未來幾百年的科學教材及新的發現都有他的地位,此即所謂「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從基督徒的觀點來看如同歷代教會認證的信條,若有人發現不合聖經之處需要修訂,這人不單是有學術成就的神學家,更應當被稱為是靈性品格卓越的教父。

100年前、500年前、乃至於2500年前流傳至今的法學原理會不會有問題呢?一般說來通過上千年時間考驗的法律就好像上好的木材結合卓越的施工法則組成房屋建築的主體結構,可以作為往後世世代代建築設計的參照元素,這些都不是單憑各人喜好決定的。

今日同性婚姻合法化運動在成員的規模上是全球性的,而同性戀愛的行為本身也有超過千年的歷史,很可能在人類文明開化之初即已在非官方的歷史記錄當中流傳,顯見全球同志運動要求官方權威賦予正統法律地位此一企圖並非完全不合理。

因此就大法官受理釋憲案的國家法律程序而言,若基督教會強力抗爭阻撓,這立場是不夠具說服力的。

然而我也同意不少歸正福音神學教師的看法,就是假若我們自己有甚麼可以解釋基督論的核心教義而有機會被公認為是新的發現,那幾乎可以肯定說是不正確的,而我個人也不再做此類的嘗試。

#4 多加 於 2017/05/19 08:24

多加
在這個彎曲悖謬的世代,要找到純正信仰的群體,豈是容易的事?
更多時候,主把我們擺在一個信仰不純正的群體里,
這時,我們當然可以積極尋找更純正的環境,
但或者,我們也可以在這個不純正的群體里,
發揮一點作用,試著關顧主的羊,
因為主讓我們明白真理了,不是嗎?

"身在曹營心在漢"很不容易,
能夠待在一個信仰純正的群體里,是莫大恩典,
但在堅持真理同時,不要輕看其他信仰群體,
不是要放棄明辦、要在真理上妥協,而是敬畏上帝權能,
深信上帝是掌權的主,祂在各個角度留了祂百姓,各地都有北國七千人。

能夠待在信仰不純正的群體里,也是莫大恩典,
因為我們更能體會傳福音的迫切,
能體會耶穌基督在信仰不純正的群體里傳福音的艱難,
與主同受苦難,是何等的光榮。

一點感觸,若有離題,請前輩不必核准。

#5 多加 於 2017/05/24 17:21

多加
釋憲結果已經揭曉,
很不幸的,是「可能性三」;
但也幸運的,不是「可能性四」。

「可能性三」幫我們爭取一點時間,
好好教下一代,好好教導身邊還不明白的肢體,
最晚兩年,台灣同婚就合法了,
我們沒有拖延的借口,沒有逃避的理由。
是上帝的憐憫,也是上帝的管教。

同婚合法,不是末日,
基督徒本是世界不配得的人,
越是暗處,越需要光,
越是腐敗,越需要鹽,
合不合法,都不改變我們相信的:
上帝掌權,上帝護理!

#6 初信者 於 2017/05/25 15:10

初信者
版主 您好

最近同婚合法化讓人心情有點低落!

有個疑問想請教您。
因為有位信徒用了個詭辯,讓我覺得是蠻恐怖的邏輯與主張。

他說如果完全依造聖經的觀點,新約中,主耶穌基督談離婚,也只說犯姦淫時的”休妻”觀,卻沒說到”休夫”!

所以他認為,如果完全遵守聖經字面意思,就只有丈夫可”休掉犯姦淫的妻”,而老婆則是即使老公犯姦淫也只能偷偷哭認了,反正是永遠不可以”休夫”!!!!!

他說,可見後人根據時代觀念變遷,會根據現代的理解重新詮釋經文。因此現在人才會把相關休妻經文詮釋成也包括女性的”休夫”!

所以他似乎想證明,若完全根據聖經而反對同性婚姻或反對離婚,等於是用了過時的不準休夫只准休妻來詮釋現代婚姻!相信現今若有人居然說只准丈夫休犯姦淫的妻,大部分虔誠基督徒應該都很難接受..等

本人只是初信者,被對方這種可怕的說法弄到語塞。

不知版主願回答這其實蠻”狡詐”的辯論法嗎?

或其實版主早已有談到類似觀念文章,只是我還沒讀到?那不知方便告知是哪幾篇嗎?

非常感謝您

初信者 敬上

#7 岡哲 寄信給 岡哲 於 2017/05/25 21:11

岡哲
我不知道能不能幫樓上的初信者回答?

基本上那只是女性主義的一種詭辯法,目的只是想要證明聖經有「重男輕女」,對女性不平等,等等的,所以不可採納。

我不知道你所遇上的詭辯者有沒有跟你辯「妻子必須順服丈夫」這點是「重男輕女」,但我猜他也快要提出來了。

如果要找聖經線索,我找到一個,證明了也是有妻子離婚的狀況:
哥林多前書 7:10-11
10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11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若是離開了」五個字,若不是解為「妻子自行離開」,我不知道有什麼好的解釋法。

不過這經文也有提出一點:丈夫不可離棄妻子,妻子不可離開丈夫,換句話說,就是「不可離婚」為原則,離婚才是例外。

如果說只有丈夫能「休妻」,那為何保羅不直接寫「若是被休了」就好呢?

不過重點還是離婚是例外,如果他還要辯說丈夫或妻子,那邊比較有權力休對方,那就如同「誰比較有權力作犯罪的事」這問題一樣無意義!到這情況,對方就會自顯出他是詭辯,你就不需要再跟他耗下去了。

#8 初信者 於 2017/05/28 03:56

初信者
To 岡哲

非常感謝您熱心回答我的疑問。

該信徒是位男性。不太清楚他是否為女性主義者。

不過跟他對話中,感覺他要說的其實不是關於重男輕女..恩,或者說,那只是他利用來強調自己主張的一個例罷了。

個人淺見認為,他想以此證明聖經主張有其”時代侷限”。所以他才說:如今就算最虔誠基督徒,也不可能在”離婚的條件”中真正死守聖經,而只准夫離外遇妻;卻不準妻離外遇夫.

我認同您說的離婚是”例外”而非原則。

不過這”例外”就是他想強調的重點.
他認為聖經這個若離婚不算犯姦淫的”例外”,根據經文是屬於男人特權,女性沒有這”例外”的選擇。

換句話說,行使這”例外”而離婚的丈夫不算犯罪。但若妻子行使這”例外”而跟外遇夫離婚,她卻是在犯罪!

這種說法很嚴重耶。都快被他嚇傻了!

他應該想利用此例諷刺獨尊聖經的信徒們,指控其根本沒有真正遵守經文教導。試圖攻擊我們沒資格反對其他人根據”新時代見解”重新解讀聖經的”婚姻觀”(例如離婚規範或同性婚姻)!

他認為基督徒該與時俱進,根據不同時代價值觀,對聖經給予”新詮釋”!

覺得他這解讀真的詐.卻限於本人功力實在不足無力反駁。

而您提到的妻選擇離去的例,應該不包含這裡探討的”例外”? 該經文主旨是勸夫妻兩方都不該離棄彼此。所以雖然聖經的確有妻主動離婚的例,但是這種離婚也是不符合神意所以仍是錯的阿!
除非符合之前提到的”例外”(對方犯姦淫),不然這種離婚無論男女,全都是犯姦淫了,是吧?

其實我有稍微想到,是否可用”法利賽人與文士丟石頭的例子?

主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先拿石頭打她”!這是諷刺這些人雙重標準偽君子,自己恐怕也犯通姦淫亂,卻只對犯罪婦人丟石頭!

或許可用這故事證明,神對於犯罪的定義,絕對公正沒有雙重標準。

所以,回來談”離婚的例外”

如果只有妻跟外遇丈夫離婚叫做犯姦淫,那不就表示只有這離婚妻該被丟石頭了?

那跟這個丟石頭故事要強調的”沒有罪的人才可丟石頭”的真理相互矛盾了吧?

這是我唯一想到可反駁他觀點的,但很有限不完整,也不確定這例子適當嗎?但我也只想得到這了。

文字敘述能力蠻不足,希望你能明白我想表達的意思。

感謝您閱讀

#9 初信者 於 2017/05/28 04:46

初信者
不好意思補充說明一下:

仔細思考後,覺得舉”丟石頭的故事”還是不適合。
我本意是想強調,神對罪的定義是公正的。
所以妻若跟外遇夫離婚,也一樣不會犯姦淫罪。

也就是說,根據聖經一直強調的總原則。神不可能訂個跟姦淫罪有關的規矩,然後非常大小眼的說:
如果你屬於權勢階級、血統純正種族、男人,那你做了”某事”不會算犯姦淫罪;

但如果你屬低下階窮人、血統很不好、女性,那做了一模一樣的事,那就怪你出身不好算活該,所以你就犯姦淫戒律!

以上觀點不符合神的性情與聖經精神,也不符合神在”丟石頭的故事”中要曉諭眾人的啟示(要眾人想自己是否也犯了罪,不要以為自己有特權)

但是這故事,該婦人畢竟是真的有犯罪,只是神後來不定她罪!所以舉這例子談”離婚例外”,可能容易讓人混淆重點吧?

抱歉話太多,因為真蠻煩惱此議題。

就此打住了。

#10 小小羊 於 2017/05/30 09:16

小小羊
給初信者:

很多討論,假使可以的話,盡量能『先』知道對方基本立場(基本預設),
『之後』才繼續討論。
這樣的話,可以減少很多誤解與時間的浪費。

同樣一句話,不同立場者講的意思,可能彼此天差地遠。
好比說同性戀支持者講『神愛世人』,他們的意思是『所以同性戀無罪』;
可是傳統福音派講『神愛世人』,意思卻是『所以同性戀要悔改』。

所以,在和對方進行討論前,假使可以的話,
先了解對方基本立場,會省掉一大堆時間。

基本上,對方這種觀念,顯示對方是新派神學,採用的是『處境式解法』。
(一定要記住對方是這種新派神學處境式解經的路線。
這樣他之後的論述,你很容易就能抓住重點)

對方針對傳統福音派的這種解讀,是一種對傳統福音派解經的錯誤認知。
傳統福音派的解經,並不是這麼愚昧的『字面解經』。
傳統福音派的解經,是看重『全本聖經』的。

我們不會因為聖經里只講到『休妻』,就以為『不能使用在休夫的狀況』。
能不能擴大經文使用,是必須看上下文、看全本聖經的,
也就是必須———總原則解經的。

對方說:
「如果完全遵守聖經字面意思,就只有丈夫可”休掉犯姦淫的妻”,而老婆則是即使老公犯姦淫也只能偷偷哭認了,反正是永遠不可以”休夫”」

其實,相關經文的上下文,剛好打臉他的解經。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
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5:27-32)

看到前文了嗎?
丈夫若對別的女人犯淫念,就是犯姦淫耶!
所以,後面休妻的經文,僅侷限於對妻子的限制,不能擴大到丈夫也適用?
同樣的,犯淫念就是犯罪,僅侷限於丈夫,不能擴大到妻子?

讀到英文的『men』,不用管上下文,
就表示這一定只是在講『男人』,不能做包括男人和女人的『世人』解?
不曉得文章有時只是以『men』做代表而已,涵蓋的卻不僅只是男人,而是包括女人的?
聽到講『弟兄』,不用管上下文,
就表示這一定是指『男人的弟兄』,不能包括『弟兄和姊妹』?
不曉得講道或文章有時只是以『弟兄』做代表而已,涵蓋的卻不僅只是男人,而是包括女人的?

不要以為耶穌當時的人就比較笨,也不要以為歷世歷代正統信仰的信徒都很笨,
都傻傻的不管上下文、不管全聖經整體教義,一律對經文做愚昧的傻子一樣的字面解釋。

另一段相關經文也一樣: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
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3-9)

這段經文的上文是什麼?
『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所以,這經文只侷限於丈夫,或只侷限於妻子,而不是雙方都適用?

其實,要駁斥新派神學的那種解經,不是每種議題都很難。
『人若立志遵著上帝的旨意行,
就必曉得這教訓或是出於神,或是我憑著自己說的』(約7:17)
雖然不是每句經文都同樣清楚易懂,
但是,歸正神學相信,即使是沒什麼學問的人,
只要真心想知道上帝真理,透過閱讀聖經,也可以大量清楚知道聖經真正意思。
新派神學卻是使用高言大智,把清晰的經文意思大量扭曲。
而他們的高言大智,其實只是把世俗學問拿來套在聖經而已,
並不是真正想去正解經文。
把世俗的同性戀主義、女性主義、後現代主義、相對主義、、、,
拿來當成聖經的框架與解經核心。

其他相關觀念,請參考這一篇:
想對新派神學講聖經?那常是雞同鴨講!———以同性戀解經為例

至於你提到的約翰福音第八章主耶穌與行淫被抓的婦人那段經文,
是我正在寫作中的另一個議題的核心經文—-通姦除罪化對不對?
請稍待。

#11 岡哲 寄信給 岡哲 於 2017/06/01 13:04

岡哲
我覺得小小羊對於回答初信者的答案好像也不太完整,因為重點是聖經有「休妻」,但有沒有「休夫」這件事情,還有丈夫姦淫了妻子能不能「休掉」丈夫。我會覺得單獨給予「丈夫姦淫妻子類推可以『休夫』」這個答案似乎少了一點推論跟聖經根據,這樣也反駁不了那位存心想試探的人(他們也可以指控我們也在「處境式解經」)。

完整一點的話,聖經並沒有「休夫」這個詞。所以我們也沒辦法說妻子可以「休夫」,因為休妻這事永遠是男方對女方休的。

可是,寫休書休妻這事耶穌有提醒,是只有在妻子淫亂時,丈夫才有合理理由休她,否則就是犯姦淫(因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至於妻子方呢?聖經用的詞是「離棄丈夫」,不是「休夫」:

(馬可福音 10:11-12)
11 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 12 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哥林多前書 7:10-11)
10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11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其實仔細看聖經裡面的休妻都是夫對妻的「單方面解約」。妻子沒有對夫的「單方面解約」權我覺得應該很好理解聖經的理由(因為1.丈夫是妻子的頭,2.起初只有妻子不貞或妻子姦淫的理由可休,只因「人心硬」而被濫用了)。不過,聖經申命記還有一個「不可休」的特別條例:

(申命記 22:13-19)
13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14 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 16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17 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18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19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做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丈夫若謊稱妻子沒有貞潔,是要罰款,而且終身不可休喔!這也同時反映了「不是什麼理由都可休妻」的道理。

簡單總結:
1.聖經里沒有妻子「休夫」,但有「離棄丈夫」。
2.丈夫不是什麼理由都可休妻子,其實耶穌的話才是對的(若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3.至於丈夫淫亂妻子可不可以離開丈夫?原則上還是不該離。但是如果妻子見丈夫有離開她的傾向(例如已跟另一女人許婚約的時候),是可以「訴請離婚」,把丈夫視為不信的一方與毀婚約的一方,妻子是這種理由可離開丈夫。但不是「休夫」。

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的部分或許比我的整理還完整,同時參考看一看。

以上若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12 初信者 於 2017/06/01 18:10

初信者
看完版主的回答後,認真思考段時間,有豁然開朗之感。

在版主提點下,發現之前跟對方討論時,應該是不小心就被對方的思路牽著鼻子走,所以會語塞結巴。

就如同版主所說,只要不照著他的思路,讓自己保持客觀距離,就可舉出上下文對照,當中很多概念已可打臉他的斷章取義。

總原則解經是很重要觀念,我以後會時時提醒自己的,別讓自己傻傻被對方話術唬住。

還有,先清楚知道對方神學邏輯,再考慮要不要繼續花時間討論,這也是很重要的觀念。

再次感謝版主您的提醒!

至於岡哲弟兄的最新留言,提到關於”休妻”、”離棄”..等相關字眼和一些概念,卻似乎讓我多產生些困惑。

於是我去稍微研讀了解一下。明白其實聖經的原文中,無論”休妻”和”離婚”這兩個中譯,好像並不完全符合原文字意。

也就是說原文中似乎沒有”休妻”和”離婚”這說法,只有符合”婚姻關係不再繼續存續”的其他字眼或形容詞。

只是如今的文字用法,就都把這些字眼都看成離婚(或和合本運用了休妻這字眼)

但這些字眼還是跟原文精神有些許差異。個人感覺了解到這差異,其實蠻重要的。

因為沒有對原文有深入研究,只是稍微了解一些懂原文人們的說法,希望他們解釋是正確的。

聖經中譯的”休妻”,原文是類似”打發或差遣或放手”讓妻離開之意,所以跟中文的”休妻”精神應該不完全類似吧?

因為”休妻”這字眼,較像是中國古代七出之罪的嚴厲又蠻兇悍的定義。
但摩西律法的本意解釋看來並非如此。反而比較像是為了保障妻權益,才有的所謂休妻規定!

之前看過篇講解,該文章表示,摩西律法之所以要丈夫寫休書,本意是要丈夫不可虧待妻,至少得拿合理原因才可”打發”妻走。

畢竟過去女性權力較為薄弱,許多男性可能一不高興,隨便就把妻趕走(即原文”打發或差遣”之意)。

不過猶太人後來好像也把摩西律法扭曲了,所以把打髮妻子離開的規定,運用成跟中國古代七出之罪差不多了。只能說,這就是人性吧?

另外,還翻了一下”中文和合本”和”英文新國際板”兩版本,對照跟離婚…等相關字眼,做了以下的幾點微整理。

1.馬可福音 第十章12節

中文和合本翻成: 妻子若”離棄”丈夫

英文新國際板 則直接翻譯成 divorce(離婚)

10:12 And if she divorces her husband and marries another man…

2.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 10-11節
..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這裡的”離開”,英文新國際板用了 separate這定義模糊單字,可以是分居或離婚兩意思。

但後面緊接著是要妻”不可再嫁”,英文版的翻譯是”she must remain unmarried” …

所以若以英譯版來看,此處separate仍是妻子已經離婚之意,而不是分居。

因為若只是跟丈夫分居,表示她仍維持婚姻狀況。後文就不可能是” remain unmarried”(要她保持著不婚的狀況,也就是不可再嫁給別人之意)。若是分居,應該後文會只寫要她回到原本仍存續的婚姻狀態中。

此節最後寫的

: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中譯同樣翻成”離棄”兩字,而英譯跟馬可福音那段一樣,直接翻譯成” divorce “(也就是離婚)。

所以,如果純根據新國際英文板來看,

在和合中譯版包括丈夫或妻子的”離棄”兩字,都直接被譯成了”離婚”。

而”休妻”原文,之前已經提到,其實是打發差遣走放手的意思,也不是真正中文古代定義的”休妻”之意。

所以總結理解後,聖經中,當時的男女雙方應該都有主動”離婚”(現代的字眼)的情況。

當然,當時社會環境下,女性生存能力較差,所以丈夫”離棄”妻子的可能性明顯較多,所以才會有摩西律法討論該如何才允許打髮妻子離開的相關規定。

但聖經整體休妻休書概念,這樣看來,其實真的跟中文的休妻字眼精神大不相同吧?!

這僅是我粗淺理解。若不夠正確,希望版主能予以指正!

最後,很感謝張貼了ICCP信仰宣言的文章網址。

看完全文後,已經看到版主在宣言下的各相關講解,所以相關的概念應該是很清楚的。也就是說,根據ICCP信仰宣言,聖經規範的夫妻雙方的唯二離婚條件:

1. 另一方姦淫
2. 另一方是不信者,而且遺棄已信者

感謝幫助解惑。

我將繼續認真閱讀貴版的眾多文章,好讓自己能更多明白神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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