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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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6日社會流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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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有趣的現象:主張廢死的人,常常也是贊同墮胎的人

主張廢死的人,會用大量論述來說『處死犯人是不對的,是不尊重生命的』。
但有趣的是,許多主張廢死的人,也同時是認同墮胎的人。

大家不覺得奇怪嗎?
犯罪的犯人,『生命權』是何等神聖、不可侵犯;
沒罪的胎兒,『生命權』是不存在、不須尊重的。

主張廢死的基督徒,幾乎都會說『聖經說不可殺人』,
所以,犯罪的犯人是『人』,所以不可以殺;
可是,沒罪的胎兒不是『人』,所以可以殺。


假使真的那麼看重生命權,
看重到連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的大壞蛋都認為不該處死,
那麼,為何連罪都沒有犯的胎兒,卻可以任意被處死?

當主張廢死的人,口聲聲說『愛人』,所以不準處死殺人放火的死刑犯;
可是他們卻從來不用『愛』這個字,來討論胎兒問題。
我們有沒有發現,事情有點奇怪了?

我們來看這兩種對比:
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的壞人不可殺
VS
沒犯過罪的胎兒可以殺

對生命權看重到這種程度:少數十惡不赦的壞人不可殺(我們不講政治犯、輕罪,只講謀殺案之類重罪)
VS
對生命權否認到這種程度:大量沒犯過罪的胎兒可以殺(我們不講嚴重畸形胎兒這種爭議狀況)

十惡不赦的大壞人是人
VS
沒犯過罪的胎兒不是人

處死十惡不赦的大壞人叫殺人
VS
處死沒犯過罪的胎兒不是殺人

只要你是出生後的人,不管多麼殺人放火強姦搶劫,都是不該死的人
VS
只要你是胎兒,不管你沒犯過任何罪、多無辜,都不是人

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的犯人是人,必須被尊重
VS
沒犯過罪的胎兒不是人,不須被尊重

對於重罪的犯罪者的生命權,看重到這麼重要的程度
VS
對於沒犯過罪的胎兒生命權,貶低到這麼低的程度

對於強姦殺人犯,要用愛心去愛,不能處死
VS
對於沒犯過罪的胎兒,不需要去愛,可以處死

這是不是矛盾?
這是真正口口聲聲愛心、包容、原諒的愛心者?
我不知道,大家自己想。

註:
墮胎是複雜議題。在此不做過多探討。
但是,主張墮胎者,常常都從『媽媽的權利』這種論點出發,
但卻刻意漠視『胎兒的生命權』,甚至否定胎兒是人。
假使因為軟弱而墮胎,求主憐憫,自己知道那是犯罪,認罪悔改便是。
就像同性戀者假使犯出同性戀性行為的罪,求主憐憫,自己知道那是犯罪,認罪悔改便是。
但把大量的罪都進行除罪化,有罪當成無罪,甚至鼓勵,那就嚴重,而且問題大了。

小小羊


#1 Confess 於 2017/09/26 10:57

Confess
這種現象,在柯志明老師【胎兒與死刑犯:基督信仰的人】曾有過相關論述,可供參考。然而我在這本書裡面學到深刻的體會,反倒是上帝的主權。

http://www.crtsbooks.net/product/fetusanddeathrowinmates.aspx

 

#2 查理 寄信給 查理 於 2017/09/26 22:00

查理
我過去從沒有以這角度去思考廢死議題,謝謝小小羊弟兄的分享,獲益良多

#3 天路客 於 2017/09/28 23:39

天路客
非常精闢!

同樣的矛盾也存在於~
認為同性戀是天生的,所以沒有錯,應該支持、尊重,不應該嘗試做任何改變的人,
卻往往也會支持變性,認為用人工的方式去改變天生的性徵是應該支持、尊重的。

所以~

天生的同性戀是對的
VS
天生的性徵是錯的

上帝不會做錯事
VS
上帝會做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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