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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信仰與精神、心理、輔導,婚姻

通姦罪修法是合聖經的—–要就一起告,否則就都不告已關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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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修法是合聖經的—–要就一起告,否則就都不告

日前台灣的司改國是會議,分組討論決議,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部分:

  1. 決定予以廢止
  2. 但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立刻刪除該條的但書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即要告就一起告,否則就都不告)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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