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可怕的上帝,不美善的上帝?
1.上帝會嚴厲處死人,很可怕,不美善?
2.萬一上帝叫我去偏遠地區傳教,必須慘死在那裡,怎麼辦?
問題:
1.我會有上帝不美善的錯覺,可能是因為看到聖經裡神行使公義與憤怒的時候…
例如亞倫的兩個兒子被活活燒死,
我昨天第一次看到(我是先讀新約)的時候真的很震驚,
說實在的如果神的僕人要求是如此的嚴苛,
一不小心就是死、一不小心就是審判….
那還有誰會想要擔任呢?(當然神還是會撿選能事奉祂的人)
1.上帝會嚴厲處死人,很可怕,不美善?
2.萬一上帝叫我去偏遠地區傳教,必須慘死在那裡,怎麼辦?
問題:
1.我會有上帝不美善的錯覺,可能是因為看到聖經裡神行使公義與憤怒的時候…
例如亞倫的兩個兒子被活活燒死,
我昨天第一次看到(我是先讀新約)的時候真的很震驚,
說實在的如果神的僕人要求是如此的嚴苛,
一不小心就是死、一不小心就是審判….
那還有誰會想要擔任呢?(當然神還是會撿選能事奉祂的人)
約伯遭受苦難之後,後來上帝祝福他,祝福的量,剛好是苦難前的二倍。
苦難前:
『他的家產有七千羊,三千駱駝,五百對牛,五百母驢』(伯1:3)
苦難後:
『耶和華後來賜福給約伯比先前更多。他有一萬四千羊,六千駱駝,一千對牛,一千母驢』(伯42:12)
請注意,剛好是二倍!
但請留意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就是『兒女』的部分。
苦難前:
『他生了七個兒子,三個女兒』(伯1:2)
苦難後:
『他也有七個兒子,三個女兒』(伯42:13)
看見了嗎?
『地上的婚約成立,天上的婚約也成立』這句話,有時就會有些弟兄姊妹誤解,
所以,我在此做進一步解釋。
請注意,這裡所講的『婚約』,是指『結婚的誓約』,
不是指『結婚的約定』,也不是指『訂婚』。
有時,通俗的一些用法,和嚴謹的法律用法,未必相同。
不過,比起拗口又艱深的法律用語,一些比較簡單易懂的通俗詞彙,比較能使一般人容易理解複雜的教義。
『地上的婚約成立,天上的婚約也成立』這句話意思是:
當我們在地上完成了結婚的誓約,完成了婚禮,那麼,在天上的上帝也在我們的誓約中作證,承認我們的婚姻成立了。
由於基督徒婚姻的成立,大致就是照社會善良風俗習慣或法律規定,所以,我們就必須注意國家法律問題。
在此,必須先講一下中華民國婚姻成立的法律部分。
一、中華民國過去的法律規定……………『儀式婚』
在過去,中華民國法律的婚姻成立,採取的是『儀式婚』的觀念,也就是:
公開的儀式、兩人以上的證人。
其實,這樣的規定,大致和聖經裡的狀況類似。
但是,人心的詭詐,永遠可以想辦法扭曲法律。
因此,有些人會在法律上動腦筋,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
最常被使用的鑽漏洞,就是訴諸『公開的儀式』這個條文的內容。
一、二個例子
接下來,我要用兩個例子,來給大家思考。
1. 新人已經在教堂眾人見證之下完成婚禮,結果當天晚上新娘生病,變成植物人,雙方尚未完成性行為。請問,這樣婚姻是否無效?
2. 新人已經在教堂眾人見證之下完成婚禮,結果當天晚上洞房時,新郎發現新娘胸部太小,非常憤怒,拒絕做愛,並且認為新娘欺騙,訴諸此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事實上確實未完成性行為。請問,這樣可以嗎?可以因此就說婚姻無效嗎?
二、婚姻的成立與否,是以性行為有無來判定?
婚姻的成立,是始於性行為的完成?
接下來,我要講三個聖經故事了。
一個是大家熟到不能再熟的,除非你連聖經都沒讀過,否則根本不太可能沒讀過這一段經文。
這個故事,就是馬太福音第一章,主『耶穌的父親約瑟和母親馬利亞』的故事。
但是,請讓我提醒一下,大家很熟的故事,未必表示大家就清楚裡面更深的含意。
第二個故事,則是有點冷門又沒有太冷門。
這是『雅各娶妻』的故事,記載在創世記二十九章。
第三個故事,是大家幾乎不太可能讀到,就算有讀到也常常會忘記的,因為這故事實在太冷門,冷門到幾乎沒多少人知道。
這個故事,就是『基遍人與以色列人立約』的故事,經文為約書亞記第九章(可加上第十章),還有撒母耳記下第二十一章。
一開始就無性的婚姻,是否自始無效?
夫妻隱瞞自己性無能、性冷感的事實而結婚,是否婚姻自始無效?
一、一些例子
1. 新郎新娘已經在牧師與大家的見證下完成婚禮,當天晚上新郎發現新娘性冷感,雙方未完成洞房,新郎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可以這樣嗎?
2. 新郎新娘已經在牧師與大家的見證下完成婚禮,當天晚上新娘發現新郎性無能,雙方未完成洞房,新娘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可以這樣嗎?
3. 新郎新娘已經在牧師與大家的見證下完成婚禮,當天晚上新郎發現新娘胸部太小,雙方未完成洞房,新郎抱怨新娘隱瞞,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可以這樣嗎?
4. 新郎新娘已經在牧師與大家的見證下完成婚禮,當天晚上新娘發生車禍變成植物人,雙方未完成洞房,新郎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可以這樣嗎?
二、訴諸婚姻自始無效,不是很合理嗎?
一開始就無性的婚姻,是否自始無效?
夫妻隱瞞自己性無能、性冷感的事實而結婚,是否婚姻自始無效?
這個問題,是當初在教導離婚議題時,被一些弟兄姊妹提出的。
由於這問題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清楚而簡單回答,
所以,經過一段長時間的思考與查經,將論述整理清楚,經過多次檢查,之後才有辦法正式發表。
在此,我先簡單講答案:
無性婚姻是否自始無效?
答案是:
別傻了!當然有效!
我在說什麼?
沒錯!我在說的是:
不要用上帝的錢,來圖利自己!(不管你表面的理由多神聖也一樣)
自己不肯花錢去五星級飯店吃東西,遇到教會有提撥預算給團契,就趁機利用這預算,假借各種理由,讓自己和團契去大飯店吃喝一頓,這就是慷教會的慨!
團契只是藉口,自己想用上帝的錢來圖利自己才是真。
我不是說不能自己花錢去吃,你要吃五星級飯店,那是你和上帝的事,別人也很難有立場管得著!
但是,你很想去五星級飯店吃,但卻不肯自己花錢,就利用教會的錢來圖利自己,這就是犯罪!犯了貪上帝錢的罪!
我也不是說教會團契不能去五星級飯店吃飯,但任何提議者要很小心:
請捫心自問,當你站在上帝面前,你敢講說自己絕無任何圖利自己之心,完全是一心出於愛團契、愛教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