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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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0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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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P信仰宣言反對代理孕母

題目:到底我該不該當代理孕母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55355257.html

代理孕母是複雜的倫理議題,我也沒有能力做詳細的探討。
有篇文章,比較詳細講述相關的問題。
『代理孕母』(張立明醫師)
http://www.fhl.net/main/ccmm/ccmm73.html
張醫師是信仰純正的福音派基督徒醫師,而且專攻醫學倫理。
有興趣的弟兄姊妹,可以自行去研讀張醫師這篇文章。

我在此只簡單列出該文章的大綱:
一、商業化:新興產業
二、代理孕母的現況
三、評估-法律問題
1.合約有效嗎?
2.嬰兒商品化
3.健康顧慮
4.爭奪監護權
5.其它法律前例

四、道德問題
1.姦淫的疑慮?
2.商業代孕與賣淫
3.母親與嬰兒之間
4.子宮商業化
5.異化勞動
6.當代母改變主意
7.女性剝削
8.代孕合約之倫理

五、社會心理影響
1.對代母家庭的衝擊
2.「代孕子女」的福利

六、結論

張醫師的結論,就是『不贊成代理孕母』。
「因為代孕安排傾向將人商品化、物化,
又因其於法律、社會及心理上潛在的複雜性,
可見選擇代理孕母作為生育選項之一是不明智的。」
他唯一贊成的例外情形是這種:
「唯一例外的情況是女性出於對生命的憐愛,
自願拯救將被毀棄的冷凍胚胎,將之放入自己的子宮長成嬰孩。
如果動機純正,她的行為就是出於愛的犧牲,應受肯定。」
但因為這種狀況很少見,所以一般討論代理孕母議題時,
也不特別考慮此種狀況。

大致上,使用代理孕母的子宮的情形下,主要有兩大類:
1.提供卵子的代理孕母(代理孕母和胎兒有血緣關係):
A.委託人丈夫的精子 + 代理孕母的卵子
B.其他人捐贈的精子 + 代理孕母的卵子

2.不提供卵子的代理孕母(代理孕母和胎兒無血緣關係):
A.委託人丈夫的精子 + 委託人妻子的卵子
B.其他人捐贈的精子 + 委託人妻子的卵子
C.委託人丈夫的精子 + 其他人捐贈的卵子
D.其他人捐贈的精子 + 其他人捐贈的卵子

我們可以發現,每種狀況都不太一樣,
所以代理孕母是複雜的議題。

雖然,代理孕母和『領養』有些類似,
但我們無法簡單把二者劃上等號。
假使那麼容易劃上等號,那麼,法律上也不會那麼困難與爭議,
更別提更複雜涉及道德的倫理領域了。

另外,代理孕母和『捐血、器官捐贈』也有些類似,
但一樣的,我們也無法簡單把二者劃上等號。
畢竟,代理孕母涉及的是『子宮』(甚至卵子)這種生殖領域,
不是一般的血液、器官。
而且,代理孕母幾乎都有涉及金錢這種所謂「利益交換」在其中,
不是純粹非關金錢的捐贈。

那麼,基督徒對於代理孕母議題的正確立場呢?
這時,我們就要來看ICCP信仰宣言了。

ICCP信仰宣言,是集合世界數十個國家的福音派神學家,共同制定的信仰宣言,
目的是讓基督徒面對這世代的各種重大議題,能有可依循的原則。

身為基督徒,面對這複雜的世界,我們唯一的信仰準則,就是聖經。
但因我們聖經未必很熟,也未必正確解讀,
所以,在過去的世代,面對教會中、社會中各種重大影響基督徒的議題,
信經、信條,發揮很大的功用,使基督徒能有正確的準則來面對挑戰。
信經、信條,就是眾教會、眾聖徒(不是個人)一起努力從『全本聖經』中,
針對某些爭議議題,整理出來的聖經教導。
特別是經得起歷世歷代眾聖徒反覆用全本聖經檢驗的信經、信條,
更是我們持守純正信仰的重大參考。

到目前為止,我依然必須承認,ICCP信仰宣言的某些條文,我還是看不太懂。
但看得懂的部份,以我個人才疏學淺的能力、有限的聖經知識,
我依然認為,ICCP信仰宣言講述的東西,是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的,
準確度比個別神學家、牧師、、、講的更合全本聖經。

ICCP信仰宣言有很多主題,關於生命倫理部份,
主要是主題二十二『人類生命神聖』。

在此,我簡單講ICCP信仰宣言對代理孕母的結論:
1. 不得使用丈夫與妻子以外的精子或卵子
2. 出租子宮當代理孕母不合聖經

以下,我整理出相關條文。
對條文內容,就不再講解(因為有些我也不是很懂)。
ICCP關於生命倫理的主題,沒有中文版,所以我只能自行翻譯成中文。
假使有翻譯不完善之處,請翻譯能力較佳的弟兄姊妹提供我更合宜的翻譯,
以幫助更多弟兄姊妹。

另外,為精簡篇幅與集中焦點,條文中不相關部份,我就直接刪減。

ICCP 主題二十二『人類生命神聖』

一、第六條『生命的上帝計畫與神意管理』
God』s plan and providential control of life

我們確認:
上帝是人類生命終極的給予者與擁有者,因此祂自己單獨就能決定與授權合法的方式來使人類生命誕生。
We affirm that: God is the ultimate giver and owner of human life,
and therefore He alone can determine and delegate the lawful means for bringing new human life into existence.

我們進一步確認:
上帝打開或關閉子宮,因此主動介入受孕過程,
並且孩子是從上帝來的禮物。
We further affirm that God opens and closes the womb and thus is active in the conception process,
and that children are a gift from God.

我們否認:
新生命的形成,或是對人類生命的控制,屬於人類意願想怎樣做就怎樣做,
獨立於上帝寫下的律法之外。
We deny that the forming of new life, or that the control over human beings,
belongs to man to do as he wishes, independent from God』s written law-Word.

我們進一步否認:
形成一個新的人類生命的過程,可以使用丈夫或妻子以外的精子或卵子。
We further deny that the formation of a new human life should introduce seed or eggs beyond that of the husband or wife.

二、第七條『上帝對於時空宇宙以及所有歷史的絕對主權』
God』s absolute sovereignty over the time-space universe and over all history

我們確認:
上帝運作一切事物,是根據祂的主權、全智、以及全知的計畫。
We affirm that God works all things according to His sovereign, all-wise, and all-comprehensive plan.

我們進一步確認(雖然我們未必知道原因):
上帝的計畫,包括身體與智能缺陷、使人虛弱的疾病、災難、、、、、。
We further affirm that (though we may not understand why) God』s plan includes physical and mental defects, debilitating diseases, calamities, 、、、、、

我們進一步確認:
上帝有其對人類苦難的美好目的,並且給人恩典去忍受苦難,
而且苦難絕非毫無意義。
We further affirm that God has His own good purposes for human suffering, and gives people grace to endure it, and that suffering is never meaningless.

我們否認:
任何事或任何人是在上帝主權計畫以及神意管理之外。
We deny that anything or anyone is outside the scope of God』s sovereign plan and providential control.

三、第九條『管理職責:一個人的身體與靈魂屬於上帝,而不是屬於個人』
Stewardship: A person』s body and soul belong to God, not to the person

我們確認:
人是上帝創造的,他們全人—包括身體和靈魂—-都屬於上帝。
We affirm that people are God』s creation, and they belong to Him in their entirety—bodies and souls.

我們進一步確認:
既然我們是屬於神的,那麼就無人有權力去為他自己活或死。
We further affirm that, since we are the Lord』s, no one has a right to live or die to himself.

我們否認:
一個人的身體屬於他自己,並且人有權使用這身體去做任何他意願想做的事。
We deny that a person』s body belongs to oneself, and that one has a right to do with it whatever one wishes.

四、第十條『人類知識是有限的』
Human knowledge is finite

我們確認:
因為人的知識是有限的,所以離開了聖經,就沒有邏輯上協合一致的倫理標準,
、、、
We affirm that, because man』s knowledge is finite, apart from the Bible, there is no logically coherent standard for ethics 、、、

我們進一步確認:
有限的人類知識,伴隨著人類心思與意志的墮落,不適格去控制生命以及去發展人類的更高形式。
We further affirm that finite human knowledge, coupled with the depravity of the human mind and will, is incompetent to control life and to develop a superior form of humanity.

我們否認:
人從他自己開始,有權力、心智或道德的勝任力,可以去發展他自己的倫理標準、去控制生命、、、、
We deny that man, starting from himself, has the right, or the mental or moral competence, to develop his own ethical standards, to control life、、、

我們進一步否認:
人們、、、可以知道所有上帝許可受苦的目的。
We further deny that people 、、、, or that they can know all of God』s purposes in allowing suffering.

五、第十一條『對所有人類的倫理規範』
Normative ethics for all humans

我們確認:
透過聖經,上帝對人類顯露祂絕對的倫理;
聖經的倫理與原則,不管什麼時候,均約束所有人、所有地方。
We affirm that God reveals His absolute ethics to man through the Bible and that the Bible』s ethics and principles are binding upon everyone, everywhere, for all time.

我們否認:
倫理是相對的;
倫理或許是被個人地、文化地、實用地或統計上來決定的。
We deny that ethics is relative and that ethics may be personally, culturally, pragmatically or statistically determined.

我們進一步否認:
因為人有科學和技術上的能力去做某事,所以對人而言,去做這事就是必要地且道德上正確的。
We further deny that, because man is scientifically and technologically able to do something, it is necessarily morally right for him to do so.

六、第十九條『非致命的違反人類生命的神聖性』
Non-lethal violations of 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我們確認:
優生學(現已擴展到精子銀行、捐贈者的人工受精、代理孕母、試管嬰兒、基因工程、、、)是對人類生命神聖的違反。
We affirm that eugenics[ (now expanded through the technologies and use of sperm bank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urrogate mothers, in vitro fertilization, genetic engineering,、、、 etc.) is a violation of 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我們進一步確認:
不合聖經地買或賣人類,包括:
為製造人類胚胎而買或賣人類精子或人類卵子;
女性出租她的子宮以做為代理孕母;
全屬非致命性的對人類生命神聖的違反。
We further affirm that:
、、、、
Unbiblical buying and selling human beings, including:
、、、Buying or selling human sperm or human eggs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human embryos;
A woman renting her womb as a surrogate mother;
、、、
are all non-lethal violations of 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我們否認:
任一上述行為,能被聖經判定為正當。
We deny that any of the above acts can be justified by the Bible.

ICCP信仰宣言主題22『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http://churchcouncil.org/index.php/the-official-documents/22-sanctityofhuman/
http://www.churchcouncil.org/ICCP_org/Documents_ICCP/English/22_Sanctity_Life_Appen_Elliot.pdf
(PDF版有詳細附錄)

小小羊


在我想要回應上一篇的時候,討論就被關閉了~~~

不知道還能不能在這裡表達一些想法

我要講的是
普遍狀況,我堅決反對代理孕母,因為很多都是以買賣的方式在進行
如同張醫師所說的,將人,物品化了–不論是代理孕母,或者即將出生的孩子

而我覺得這個「案例」讓人感到掙扎的部分,在於雙方並非單純的金錢交易
其中牽涉的,是很複雜的情感部分
這些情感,包括女孩對姑姑境遇的心疼
因此,在原先的文章中,我看到的,是女孩其實並未多考量姑姑給予的金錢資助
而是自己的情感糾葛

如此的特殊案例,我才表達,不會用絕對的對錯來衡量這些當事人所做的決定
而是一步步帶領他們看見自己的狀況

就像對於離婚的議題,聖經反對非因淫亂而導致的離婚

但,長期在社工的領域下,看到許多的家暴案例後,我承認不再那麼堅持一定要當事人死守住婚姻

因為,神更看重的,是那人的生命價值!

上帝祝福大家!

Posted by 楓 at 2016年3月10日 17:05

若能堅守基本立場(代理孕母不合聖經),輔導在實際操作上的確是需要很多智慧,並不是不看狀況而立即、馬上把罪說得那麼清楚,但讓當事人能看見自己不符合聖經的地方,仍然是聖經輔導不可或缺的一環。

謝謝你的分享,願主賜福你的工作。

Posted by Luth at 2016年3月10日 17:28
1.在原先的文章中,我看到的,是女孩其實並未多考量姑姑給予的金錢資助, 而是自己的情感糾葛
答:
很不幸的,我不是很同意這樣的看法。
我認為,該大三女生確實有親情糾葛在其中,而且成份不低,
可是,『實質好處』的考慮部份,並非不存在。
—–一樣掉入『商業交易』的陷阱中去。該文章清楚這樣寫:
「她開出很不錯的條件,如果我同意,除了會替我辦外國留學,還替我出學費、生活費,另外還給我200萬元台幣做存款。我已經大三,一直很想到外國留學,只是不知該不該為了自己的夢想去答應當代理孕母。 」

「我才20歲,假如答應,可以實現留學夢」

換言之,這個大三女生,並非『完全不考慮實質好處的』。

在醫學倫理上,任何器官捐贈,都不可涉及『商業利益』的行為,
必須是純粹愛心捐贈。
但很不幸的,『代理孕母』,幾乎都不可能不涉及這種實質利益。

而且我們看看姑姑開出的條件:
1.替我辦外國留學,
2.還替我出學費、生活費,
3.另外還給我200萬元台幣做存款
這種金額,保守估計,起碼台幣五百萬以上。
我實在無法說這種價碼,不涉及商業交易,
而是純粹親情、愛心。

雖然有點扯遠,但我提出一個例子,供大家思考:
現在歐美國家,已經開始出現一種公司,
提供『女性遊伴』。
女性遊伴只須陪伴男方即可,常常是看電影、聊天、吃飯,不須上床(除非雙方同意)。
男方多為孤單寂寞的有錢人士,
女方多為年輕貌美但缺錢的大學女生。
這樣的行為,有何不可?
大家互取所需,又沒涉及性行為,不是嗎?

可是,假使沒有『錢』,
講句不客氣的,這些大學女生,會考慮出於愛心,去陪伴孤單寂寞的男人嗎?

代理孕母的一個很嚴重問題,就是『金錢的涉入』。
一旦涉入金錢行為,狀況就變複雜,
愛心到底佔多少成份,就很存疑了。

今天我們去捐血,會涉及雙方金錢交易嗎?(或其他實質交易)
為何器官捐贈,嚴禁任何金錢涉入的行為?
否則的話,歐美有錢人到印度這類第三世界很窮的村落去,
拿出大把鈔票,要求買腎,
結果很多窮人排隊爭取要賣腎,
這樣的行為,可以嗎?
為何世界醫學倫理嚴禁且譴責這種行為?

可以體會那種差異嗎?

2.就像對於離婚的議題,聖經反對非因淫亂而導致的離婚,
但,長期在社工的領域下,看到許多的家暴案例後,我承認不再那麼堅持一定要當事人死守住婚姻,
因為,神更看重的,是那人的生命價值!
答:
很不幸的,我也不是很同意這樣的觀念。

首先,我要先講—-
對於家暴離婚,我沒有譴責。
這個立場,園地文章早已講過,我不是今天才講。

但是,請注意我講的觀念:
1.家暴離婚是犯罪,但對於家暴離婚者,我沒有譴責
2.家暴離婚不是犯罪

這兩種觀念的差異,會嚴重影響輔導的內容。

多年來,我真的承認,自己很軟弱。
有些困境,我們在軟弱下,就是犯罪了,
求主赦免。

但是,
『知道這是犯罪』,和『不認為這是犯罪』,
會有重大差異。
知道這是犯罪,就會努力去避免犯罪;
不認為這是犯罪,認為這是個人自由,那很容易就會去選擇這部份。

以同性戀為例,
輔導者和被輔導者知道同性戀是犯罪,
VS
輔導者和被輔導者不認為同性戀是犯罪,
二者的輔導,絕對天差地遠。

在代理孕母部份,我們絕對必須在『這是犯罪』的前提上,來進行輔導才行。

至於『神更看重的,是那人的生命價值!』,
這我更保留了。
由於這是更複雜的領域,我就不多說。
我只提醒一個事例:
有個弟兄,不合聖經離婚結婚多次,
有二個前妻。
他在第三任妻子帶領下信主,
然後到處做見證,感謝上帝給她這個妻子。

我不知道大家知道這種背景,聽到這種見證,
會有什麼感受。

知道為何我一直強調『知道這是不是罪,是很重要的』的原因了嗎?
假使知道這種結婚離婚是罪,那麼,對上帝憐憫,
就不敢那樣大張旗鼓到處去做見證。

假使對這例子還不夠有感覺,那我用聖經的例子來講:
大衛王姦淫人妻、殺人丈夫,娶了拔示巴,
生下上帝喜悅的所羅門王。
大衛會到處去做見證,感謝上帝賜他拔示巴,讓他生下所羅門嗎?
他是不是非常羞愧,不敢以娶拔示巴一事來到處做見證?

知道這是犯罪,和認為這不是犯罪,
對自己行為、對輔導的做法,會有很重大的差異。

輔導的做法可以千變萬化、因人而異、不能粗暴,
但是,最基本的『是不是罪』的前提,要站穩腳步才行。
前提錯了,後面就會一路錯。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6年3月10日 19:05

這是我昨晚看了留言後打的,但還沒有打好,所以未及於留言回應關閉前貼出,今天把它打好了,提供我的一點看法想法,但不及ICCP信仰宣言完善。欣賞Luth提出的看法。在這個世界上,我們必須學會的一件事情就是,面對各種軟弱,還能判斷對錯,知道要選擇站在真理的立場,去思考與處理問題,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立身處世的原則與態度。揹十字架是榮耀,但前提是要跟在耶穌的後面行。

———-
這位姑姑本身的不孕並不是單純子宮問題,而是已過正常生育年齡,所以無法使用自己的卵子來產出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後代,於是她想到的是自己家族內部有血緣、親緣關係的後輩,於是她找上了這個女孩子,並開出很吸引她的回報條件,使得這個女孩子面臨抉擇問題。

若不考慮姑姑所願意提供的報酬,單單考慮這個女孩子對她姑姑此生不好際遇的同情與憐憫,是否她就應該因此有義務來幫助她姑姑呢?

這個幫助遠比單純的出借子宮還要複雜,因為她不只要出借子宮,更是要給出她自己的卵子,也就是說,這個孩子不只是透過她的身體來孕育,而是她自己有直系血緣關係的親生孩子。

如果今天的條件只是單純出借子宮,而不用這個女孩子自己的卵子,就已經在倫理方面有很大的爭議了,那更何況是兩者都要呢?

如果姑姑希望孩子是有血緣、親緣關係的,她其實可以要求說,希望這個女孩子可以給她自己的卵子,好讓生的孩子是有女方這邊家族的血緣的,然後,再去找其她不認識的女子來當這個單純出借子宮的代理孕母,問題可能會單純得多。

如果不用出借子宮,只要給出卵子,那,就可行嗎?

如果因為現今有代理孕母技術,而可以利用這個技術來逃避古代人避不過的透過同房的過程來得子,這樣,就真的能不算是姦淫嗎?

神讓夫妻二人,成為一體,建立家室,並且得以生育、培育後代,有其美意。

求要孩子,將腦筋動到別人身上,這在聖經的記載裡,都沒有好下場的,因為所生的是別人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孩子的母親還與自己共用先生,因他是孩子的老爸。

母親與她自己所生的孩子之間的關係,是極其親密的,不僅十月懷胎,產下後更是以母乳親自餵哺養育、照顧。親緣關係豈如物質是可透過利益交換或買賣、爭奪而得的呢?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若是以領養的觀念而論,就不會要求說一定要有血緣關係的,姑姑對姪女的要求並不單純,更何況是,姪女還小,還未有先生家室,無子無女的,她只是要她的卵子。神沒有給的,她自己動了歪腦筋,要用走偏路的方式來得到。而這個孩子雖然有女方家族的血緣,卻仍舊不是她自己親生的,卻是她的姪女與她的先生親生的,她還必須提供一筆不小的費用給她的姪女來做為交換,這在她的心裡面,能平衡嗎?這種心理的缺憾,真的不是用金錢或物質可以換取的。所羅門王說:「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127:3) 神的話所言不假,真從祂而得的賞賜絕非世上物質可以換取,就是此處所說的生育的恩賜。所以,是不是、有沒有血緣關係,真有這麼重要嗎?若是喜歡孩子,可以用領養的;若是非得要有血緣關係,那就得接受自己已經不能生育的這個事實,否則,心裡面的這個缺憾還在,用錢所換來、買來的,也不是自己親生的,也不會比較親。若是金錢能買到一切、解決一切問題,那就好辦了,可惜不是。她想到要姪女來幫她的這個辦法,也只不過是因為她自己不能生育,而將就、折衷之法。所以問題還是出在她自己的心態。

姪女說出姑姑的心態是:「本來姑姑有考慮在外國找代理孕母,可是找人配對的話,始終是別人的種,她想要孩子有我們的血緣關係。」可見得她姑姑介意這個孩子是她先生與另外某個女子的,她介意,因她本希望這孩子是她與她先生的,但她不能生,她只好將腦筋動到家族裡的後輩女子,而這個姪女正好是她所疼愛的,所以她能忍受。而且她有錢。有錢雖然不能使她懷孕,但她的姪女可以懷孕,她就想用錢與關係來買到這個孩子。

沒有自己的親生孩子,是很大的缺憾。第一段婚姻經歷家暴被打到流產導致不孕而離婚,第二段婚姻因她不孕就容許自己先生去外遇而導致不歡而散,到了這第三段婚姻,她仍然想著要有孩子,家庭才算完整。其實她真的可以用領養的。用錢買自己姪女與先生的孩子不會比較好,因為她介意孩子是不是自己親生的。所以就算她買到了,她仍非生母,而只算是養母,而且婚姻可能因著這個孩子而被姪女介入,反而又不好。她的心裡必須對於自己不孕的這個事實釋懷,並接納這個事實,而能接受領養,不要去想到憑藉金錢來換取這份難以填補的缺憾,那麼她若領養孩子,她也會覺得快樂的,而她的先生也必須接受並與她同擔她不孕的這個事實,才能擁有他們自己婚姻的幸福。

醫學上治療子宮不孕症的方式,進展到代理孕母的技術,是很先進,但這個技術,是違背倫常的。生育孩子,是一整套過程,從男女同房,女人懷孕到生產,這一整個生出健全個體的過程,在現代醫學醫治不孕症的治療技術的研發進展之下,感覺變得支離破碎了,好像有了科學與資金,什麼事都可做,就像有了錢,就以實際利益為思考導向一樣,而忽略了倫理的內涵,失去了生命的意義。

這個女孩子,面對如此複雜的事情提出她的疑問,是有其理的。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4~15)

雖然代理孕母不用透過與人同房的過程而能生子,但我認為對於生育孩子這件事情來說,它是冒犯自己身子的,捐精、捐卵子也都是,因為精卵結合就是一個與精卵擁有者有直系血緣關係的新生之人的生命,上帝賞賜生育能力讓人能傳承生命,是何等大、直接從神而來的恩賜,能這樣輕忽看待、隨意而行嗎?
「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林前6:18~20)

想要擁有自己的孩子的私心,會破壞這件事情。透過金錢,好像買到了,卻是關係破壞的開始。
「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
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1:14~15)

每個孩子都是上帝的產業,就算非親生、領養的,也是上帝的產業,在神看來,都是一樣,都是祂所賞賜人的生育能力所生。
所以,若姑姑能夠接受領養,或放棄要她姪女來幫她的念頭,會是最好的結局。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3~24)

在網路上找到幾篇關於代理孕母的文章:

從基督宗教觀點看代理孕母的問題
in.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4/05.html
『就天主教而言,代理孕母的作法,不但損害了夫妻的父母權利,也損害了嬰兒的自然出生權利,不但違反父母自然生育的尊嚴,也違反嬰兒人性的尊嚴,同時更是違背上帝造人的生命基本法則的平等性。所以,根據上述的理由,天主教堅持反對代理孕母的作法。不過,在反對之餘,天主教仍然認為夫妻有下一代的想法是符合人性自然的需求,也是符合上帝造人的旨意。因為,「聖經與教會的傳統習慣,都視人口眾多的家庭,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記號」(註十一)。因此,天主教認為解決不孕問題的可行作法,應是如「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並非絕對的壞事。夫妻在已用盡醫藥的合法手段之後,仍然不孕,需要與基督的十字架結合,這是一切屬靈生育的泉源。他們可以顯示他們的慷慨,去認養被遺棄的兒童,或者去完成對別人的一些很費精神的服務」(註十二)。換言之,對天主教而言,生命的傳承不僅是肉體的事,更是精神的事;只有回歸生命的源頭,努力實踐基督的愛,生命方有真正的永恆。』

代理孕母 (作者:張立明醫師)
www.taiwanbible.com/web/main/blogView.jsp?ID=116553
此文提出了很完整的對於代理孕母實行的諸多問題,如:合約效力問題、嬰兒商品化、疾病問題、姦淫的疑慮、商業代孕與賣淫、母親與嬰兒之間、子宮商業化、異化勞動、當代母改變主意、女性剝削、代孕合約之倫理、對代母家庭的衝擊、代孕子女的問題等。
『因為代孕安排傾向將人商品化、物化,又因其於法律、社會及心理上潛在的複雜性,可見選擇代理孕母作為生育選項之一是不明智的。
唯一例外的情況是女性出於對生命的憐愛,自願拯救將被毀棄的冷凍胚胎,將之放入自己的子宮長成嬰孩。如果動機純正,她的行為就是出於愛的犧牲,應受肯定。(Steward 1998)』

代理孕母的倫理反省
www.chinesetheology.com/AJin1/SubstituteMother.htm

Re: 請問一下基督教對代理孕母的觀點?
wbbs.fhl.net/php/ann.php?fun=1&path=./philosophy/ethics/life/abortion/05

Posted by 韻安 at 2016年3月10日 22:31
平安!
當然這個女孩會拿到實質的金錢好處,這我沒有否認
只是在比重上,更讓她感到為難的,是親情的糾葛我說過,對一個大三的孩子而言,她看的角度,所理解的面向,跟我們這些經歷過人生歷練的,是有一段程度的差距的
因此,實在不宜將「我們的認知」,當作common sense ,並且來解析這個女孩的心態

姑姑開出這些優渥條件,若從當事者的角度來看,其實更多是在「補償」的心態
–不論是補償這個女孩,或者,用金錢來填補自己的虧欠

因此,我說,這個案例,不會讓我跟其他代理孕母,或甚至單單以金錢為主的性交易、其他交易,等同而論!

當然,金錢是無法達到補償效果的,但,這確實是一個普遍的作法
–就像我在擔任社工的時候,陪同案家上法庭,提到和解,都是談到錢,用錢來彌補加害者對被害人的傷害,但,這些東西怎麼能夠用金錢衡量?這是大家都無法接受的,但,卻是現在法院普遍的模式

我在第一次的回應上就沒有說我一定贊同
而是因為複雜,所以要做的,是幫助所有當事人來探討自己的情感問題,包括這位姑丈對此事的觀點,一步步的帶領他們看見自己的軟弱

案例與案例之間有共同點
但,當事人的心態,或者狀況,是輔導者會區分而論的

很多的例子,大家看到會譴責,但譴責的背後,許多人看到的,卻是這些人行為背後的原因!
例如這個案例的父親,一開始也無法接受,會認為自己的姊姊在搞甚麼?但何以後來就沒那麼反對了呢?
難道他不知道這種事情是會影響他女兒一輩子的嗎?
我不認為這個父親是一個不愛女兒的人,他背後的原因是甚麼呢?
又如同醫界譴責賣腎,但這些窮人卻不顧自己的健康排隊賣腎,為什麼?

告訴他們這不可以,這是罪,之外,是否看到這個問題背後的問題?

這,是我感到和小小羊在面對事情的時候,不太一樣的地方

另外,對於離婚的部分

我的觀點,離婚,破壞當初在神面前的約定,除非為了淫亂的緣故,否則,那就是罪

但何以我看到家暴離婚的案例,就讓我有轉變呢?或者應該說,我變得同意對方去犯這樣的「罪」呢?

因為我處理過的案例,很多都不是第一次面臨家暴就選擇離婚的
太多都是為了顧及孩子,或甚至其他家人的安危,更甚至,期望用愛來轉變這個加暴者,因此願意給他一次又一次的機會
到最後,實在忍不下去了,才選擇離婚
而這樣的「決定」,更多時候是為了保護其他人的生命
在這個前提下,我會同意對方犯離婚的罪,來降低其他生命可能被毀損的狀況

對罪的觀點,如果是站在,不容許有一絲混淆的立場,那麼,犯罪者都當被譴責
–就像後來舉的許多例子,那根本不用說,就是犯罪

但如果小小羊也同意,對於家暴離婚者他不會譴責
這就讓我相信,他也認同,當事人犯這樣的罪,在某種程度下,是可以被理解的,不是嗎?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我的觀點已經表達得很清楚
看起來跟這個園地的立場有些出入
為了不讓小小羊難做,我就回應到這裡吧!

不過,再次聲明,對於唯獨聖經,這樣的立場,我是堅定的唷!

上帝祝福大家!

 Posted by 楓 at 2016年3月11日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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