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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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教會流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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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我這基督徒不從法律來切入同性婚議題?(上)我們是光

我知道法律人不以道德為主要根據,
我也知道一般立法不以道德為主要根據,
正因為這樣,身為基督徒,我才不以法律概念去探討這議題。

坦白說,基督教是『信仰』,
信仰涉及的是一套『價值觀』。
這套價值觀涉及的核心是——耶穌基督(救世主),
行為準則是—–聖經。
可以簡單區分成『上帝國』與『地上國』,
但主要是『內在』(內心)(靈魂成為上帝國的人),
而不是『外在』(身體)(包含地上國一切文化、制度)。這套價值觀,雖然也有法律觀念,正如聖經也有許多法律議題,
但是,我們都清楚——
基督徒無權在民主的公民國家,將自己的聖經法律觀念,強迫別人遵行。
不僅如此,我們更清楚——
即使國家法律違反聖經,我們也要忠於信仰,而非遵行地上國法律。

事實上,許多『地上國』的法律,都是違反聖經的。
以離婚來說,法律准許離婚,
那基督徒在教堂裡,也要認同離婚嗎?
基督徒豈不是在教堂裡傳講『不可離婚』的上帝國真理?
基督徒豈不是在婚禮時宣誓?—-
『不論貧賤與富貴,不論疾病與健康,一生一世,至死分離』
不是很多未信者聽了這樣的『真理傳講』,
然後他們心生感動,願意跟隨基督教規定,而非法律規定?

所以,基督徒切入這世界,是『發光』——-把你的光照亮世界。
什麼光?
好行為的光!上帝真理的光!
這些是什麼?
是『好品德』!是『傳真理』!

基督教是信徒有好品德,看的人心有所感,所以來信的。
基督教是傳講真理,聽的人心有所感,所以來信的。
基督徒不是樣樣在行、無所不知、所有領域都第一名。
所以,想拿法律來和同性婚支持者對抗,並不容易;
要和同性婚支持者唇槍舌戰,基督徒也未必在行。
但是,我們的『品德』和『真理』,卻是我們能勝過這世界的。
而這也和我們的職業、身份、地位、學歷、口才、、、無關,
是每一個真基督徒,都可以努力做,也都該努力做的。
我們或許沒同性戀支持者的聰明才智,也沒他們高學歷好職業,
口才、知識、學問,樣樣不如人。
但是,『品德』與『真理』,是我們能擁有的,也必須擁有的。

『你們是世上的光、、、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
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14、16)

『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
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
便在鑒察的日子歸榮耀給神』(彼前2:12)

『我們遵守神的誡命,這就是愛他了、、、
因為凡從神生的,就勝過世界、、、、
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是那信耶穌是神兒子的嗎?』(約一5:3-5)

『弟兄勝過牠,是因羔羊的血和自己所見證的道。
他們雖至於死,也不愛惜性命。』(啟12:11)

就算未來國家法律通過同性婚、亂倫婚、三妻四妾法、人獸婚、、、,
難不成,身為基督徒,
違反聖經的東西,我們因國家法律通過了,就都照做了?
難道因為這些法律通過,我們就不用活了,都該自殺了?
難道因為這些法律通過,我們就放棄自己該堅持的信仰了?

我們『品德的光』,我們手中『上帝真理的光』,
因為國家法律通過,就不再發光?

光亮的世代,不差我們那一隻小燭光,
因為環境太亮了,沒人看得見小燭火的微弱之光。
可是,在那黑暗,越來越黑暗,甚至極其黑暗的世代,
隨便一隻燭光,不管多小,都會令人眼睛一亮。

『使你們無可指摘,誠實無偽,
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神無瑕疵的兒女。
你們顯在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2:15)

啊!多令我感動的一句話啊!
這是上帝給我們的話耶!
假使無法體會,請多讀幾次吧?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
假使我們真知道自己該是『品德的光』、『傳上帝真理的光』,
那麼,
基督徒上街頭也好、網路論述也罷,怎能講出品德很爛的攻擊同性戀的言論?
基督徒上街頭也好、網路論述也罷,怎能講出一堆嚴重違反聖經的道理論點?

對同性戀支持者比出猥褻動作?
咒人家最好被強姦?
動輒說什麼什麼就是上帝旨意?

基督徒的好品德;
基督徒手中的上帝真理之光;
在多少上街頭基督徒的不良行為、網路人身攻擊的基督徒的不良言論中,
上帝神聖名號早已成為外邦人的笑柄!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羅2:24)

假使因為我們不願隨從世俗去犯罪,然後被世人嘲笑譏諷,
那沒關係,因為這是為主名被羞辱,我們有天上的獎賞。

『你們若為基督的名受辱罵,便是有福的;因為神榮耀的靈常住在你們身上。
若為作基督徒受苦,卻不要羞恥,倒要因這名歸榮耀給神。
所以,那照神旨意受苦的人要一心為善,將自己靈魂交與那信實的造化之主。』(彼前4:14、16、19)

『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為天國是他們的。
人若因我辱罵你們,逼迫你們,捏造各樣壞話毀謗你們,你們就有福了!
應當歡喜快樂,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太5:10-12)

假使因為我們傳講真理,不願隨從世俗錯誤的學問,然後被世人嘲笑譏諷,
那沒關係,因為未信主之人,還無法聽得下真理、也無法明辨對錯。

『他們在這些事上,見你們不與他們同奔那放蕩無度的路,就以為怪,毀謗你們。
他們必在那將要審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帳』(彼前4:4-5)

『因為十字架的道理,在那滅亡的人為愚拙;在我們得救的人,卻為神的大能』
(林前1:18)
『世人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神,
神就樂意用人所當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這就是神的智慧了。
我們卻是傳釘十字架的基督,、、、在外邦人為愚拙』(林前1:21、23)

『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
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2:14)

可是!
假使是因為我們的壞行為讓人不信!
假使是因為我們謬講神的道理讓人對上帝不敬!
我們就有禍了!
而且是大禍!
請注意:
我們好行為、我們講正確的道,導致人家不信,這不是絆倒人;
我們壞行為、我們講錯誤的道,導致人家不信,這就是絆倒人。

『你們若為基督的名受辱罵,便是有福的;因為榮耀的靈常住在你們身上。
你們中間卻不可有人因為殺人、偷竊、作惡、好管閒事而受苦』(彼前4:14-15)

『絆倒人的有禍了』(太18:7)

『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就自取沉淪』
(彼後3:16)

小小羊


 

主內兄弟姐妹 平安:
現在自稱是基督徒的人很多,常看到一些新聞標題「基督徒陳明珠挺同志遊行 強調不會缺席」、「教會反同婚 基督徒同志悲唱聖詩」…我應該把他們當成稗子看還是他們只是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的麥子呢?
Posted by 阿宏 at 2016年12月1日 22:15
小小羊 平安,

我曾有長期閱讀園地,對此文章之內容,有小小疑問。若有離題現象,懇請刪除,切莫刊登。

已知,羊兄有提到:基督徒無權在民主的公民國家,將自己的聖經法律觀念,強迫別人遵行。依園地之規定,假定此話正確。

且聖經中有教養孩童之相關經文。

如:

◄ 箴言 22:6 ►
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

◄ 以弗所書 6:4 ►
你們做父親的,不要惹自己兒女生氣,而要照著主的訓練和警戒養育他們。

自身成為父母後,此類經文之敘述是否為「強迫」孩子遵行聖經,傳承信仰嗎?若不如此,依人之本性,若無教導,於如此末世,如何代代傳承歸正信仰?如何避免製造抗壓性差,無法忍受,解釋苦難之草莓基督徒?

向他人傳福音,若不降低聖經之道德標準,應如何入手,方可歸正其行為,又避免「暴力推廣」或「強迫」問題?我知道,講完福音後,上帝並未保證其歸信,且自身並無此能力。然於實際執行,如何入手,可不減少真理,且無強迫問題。

我的確不懂此理,亦不敢不傳福音,違背整本聖經。我也有看到,羊兄本人有提到不知如何為好,且「只有很少機會,向未信者分享福音」。

而自身之總結,遭受苦難,自感絕望者,方可聽進福音為起點之邏輯論述。

若羊兄以為此回應離題,或搞錯重點,可選擇不全文刊登,或另開新文章,小弟期待之。

願主保守羊兄之園地,共迎聖誕之到來。

謝謝你!

–Brandweer弟兄

Posted by Brandweer at 2016年12月2日 03:57
綜合回應一下:

一、支持同性戀的基督徒,是稗子還是麥子?
答:
我們不隨便說人是稗子或麥子,
也不須去判斷。
畢竟,我們能判斷的工具有限。
但是,我們能說什麼是對,什麼是錯。

我只能說,ICCP信仰宣言的立場,也是我的立場:

第一條
我們確認聖經描述同性戀,在思想中或在行為上,為罪。

第二條
我們否認如果一個人還繼續在任何同性戀的作法之中,他或她是真正歸向基督的人。

第六條
我們否認宣稱是耶穌基督信徒的同性戀者,以及委身去實行他們同性戀行為的同性戀者,應該被許可繼續作教會陪餐的會友。

第七條
我們確認聖經教導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
我們否認聖經提供任何救恩的盼望給一個不悔改、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
我們進一步否認一個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有在跟隨耶穌基督,或者像這樣的人可以正確地被稱為基督徒。

第八條
我們否認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有任何合乎聖經的理由去假定他們重生了,或者他們必不因著他們的罪被定罪,或者他們有任何理由期望跟上帝共度永恆,只能合理地期望在地獄度過永恆,跟上帝及其在天上的聖徒分離。

第十條
我們否認一個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可以擔任牧師、教師、或在基督的教會中保有任何服事的職份,或成為一個陪餐的會友。

ICCP信仰宣言:關於同性戀(主題十八)的講解與說明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4330617.html

二、給Brandweer
啊!弟兄!你搞錯了啦!
我說的『公民國家,基督徒無權強迫別人』,
這是指『政治、社會』領域,
不是指『教會、自己家庭』。

基督徒在教會,當然有權要求信徒照聖經做,
否則當然可以進行教會懲戒。
基督徒在家庭,面對未成年兒女,
當然有權照聖經來進行教導與懲戒。
基督徒在教會、在家庭,不照聖經來做,
那反而是失職耶!
(假使有權柄的話。沒權柄的就另當別論)

可多留意『權柄』的相關教導。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6年12月2日 11:08
小小羊您好,在我提出法律人不以道德為主要論據時,是源於與許多法律人對談的經驗(我本身也是法律人)。我們受的訓練是找出對方論據的漏洞,並竭盡所能地合理化自己的論點。
以同性婚為例,有些法律人會以基本人權為立基(這源自於「人性尊嚴」),當你接受他的立基時,接下來你所反駁的論點都如此無力。
我會給您建議,是因為我知道您是邏輯論理清楚的主內弟兄,當您愈有影響力時,就愈會有人來攻擊您,我盼望您站立得穩,如同保羅與司提反一般,讓其他人無言以對。
另外,我的說服對象從來不是已有定見的人,因就算辯贏了他們也不會改變立場。我的對象是那些受沉默螺旋所苦的人,他們有看法,但因為對方無理的謾罵或看似有理的論述,而失去了立場。在我與有定見的人辯駁時,他們會看出誰有理、誰狡辭,如果能因此得一人,這就夠了。
Posted by 志成 at 2016年12月2日 12:52
給志成:

我不是在反對你,
因為,我知道你講的東西是事實。

我是給弟兄姊妹們知道——-
除了『法律』,還有『其他東西』。

事實上,要影響『一般人』,
『法律概念』的影響力,遠比『一般論點』的影響力小太多了。
政治上、選舉上,許多威力驚人的口號與論點,都不是合乎法律概念的,
可是卻符合一般人所能理解與認知。

醫學領域也是這樣。(各專業領域也差不多)
醫學領域認為理所當然的東西,並不表示一般人就認為理所當然。
所以,『對專業人』的討論,就和『對一般人』的討論不同。
我不是法律專業,所以我對於進行法律概念的同性婚議題並無意班門弄斧。
但是,我相信我前面那篇文章用『一般性的論理』,對於『一般人』,
已經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性』在。

你說:
「以同性婚為例,有些法律人會以基本人權為立基(這源自於「人性尊嚴」),當你接受他的立基時,接下來你所反駁的論點都如此無力。」

可是,我那篇『亂倫婚』,
就是用『同性婚該有人權,亂倫婚也該有人權啊!為何不可呢?』,我就是用這論點來論的。
這種『都該有人權』的論點,或許對法律人無效,
可是,我認為對一般人不會無效耶!
不相信的話,我們可以拿我的論點,去問問看一般中、高齡的民眾,看他們覺得合不合理。
我想,很多應該都會說我講得很合理哦。

你前面的文章回應裡說:
「回到您的主張,法律人便會說依一般通念,同性婚是道德的,而亂倫、多人婚是不道德的,如此您的主張就不夠穩固。 」
可是,同樣的,我們可以拿你所說的論點,
和我那篇文章的論點去問問看一般人,
看看大家會覺得哪種比較不道德。
以『亂倫』而言,不管哪邊陣營,應該都會覺得不道德。
可是『多人婚』,老年人未必會覺得不道德哦!他們會認為同性婚才不道德。
(王永慶、很多老企業家三妻四妾的一大堆耶)

我前面那篇文章,就是刻意要跳開法律概念,
訴諸『一般論理』。
這種路線,對專業的法律人而言,未必有用,
但對一般人,卻未必無用。

事實上,在現今言論市場上,
『支持同性婚』已成主流,
任何『反對同性婚』的言論,都會被喊打。
年輕族群支持同性婚的更是高比例。
但有趣的是,假使我們留意觀察,就會發現:
年輕族群越來越多人不排斥多人婚耶!
他們認為這為何不可以呢?
訴諸『人權』,就是會很自然導致越來越多年輕人的疑惑—為何同性婚可以,多人婚不行?

這次美國大選,川普當選,就顯示出—–
一般論述的威力,有時,會比專業論述的威力高很多倍。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6年12月2日 15:36
謝謝你,我瞭解你的看法。
我說:以同性婚為例,有些法律人會以基本人權為立基(這源自於「人性尊嚴」),當你接受他的立基時,接下來你所反駁的論點都如此無力。
我提出上述論點,只是表明有些人論述有很多詭詐,當你不自覺陷入他的前提時,後面就無法辯駁了。
我們一起加油,我一直認為品德、真理與論述能力都可以是基督徒影響社會的武器。我也看到有些基督徒有極高的論辯技巧,但卻把這樣的技巧用在曲解聖經上,以此顯出比那些缺乏論述能力的基督徒更有智慧,而讓一些弟兄姊妹跌倒了。我知道你忠心擺上,願你靠主得著更多人。
Posted by 志成 at 2016年12月2日 17:27
「法律人便會說依一般通念,同性婚是道德的,而亂倫、多人婚是不道德的……」

答:
假設我是主張亂倫婚、多人婚者,我便要如此申辯:
同性戀在上個世紀,在法律上也仍然被認為是不道德的,是可入罪的。所以,亂倫、雜交、戀童…也同樣可能從不道德變成是道德的,同樣可能從不合法,變成是合法的。如果你說同性婚可以,亂倫婚、多人婚就不行,那麼你就是在侵害我的基本人權。

「我這種情感是天生的…你不能因為愛而處罰一個人…愛一個人是沒有罪的」這樣的論調,可以出自一個同性戀之口,也同樣可以出自一個戀童癖之口,這是上個世紀就已經出現的,同志婚姻合法後,是否就輪到其他性向的人出頭天,才表示人類文明的進步?
LGBT(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或第三性)是不夠的,LGBTQIA(加上酷兒或疑性戀者、陰陽人、無性慾者或同盟者)其實也還不夠多元,廣大的戀童族群仍然在等待他們的人權得到伸張的一天!
如果按著世俗的道理去走,所謂的不道德,會走向"去道德",正如所謂的多元婚姻,會走向"去婚姻",所謂的多元性別,走向性解放。

Posted by 路得 at 2016年12月7日 13:50
分享一篇法律人寫的文章。
作者是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同性婚姻如同廢死一樣複雜(邱忠義)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121/37459049/同性婚姻如同廢死一樣複雜(邱忠義)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6年12月7日 21:54
不知道小小羊準不準許我在這裡再留言……

我不是法律人,頂多就是學過高中公民課,加上看過很多同婚支持者在法律面上有的理由,他們的拆招方式我略知一二。

詳細的法律論述我沒辦法做(看法條細節我也是會頭痛的),但是可以提出幾點反駁要點:
1. 不要被支持者的「人權」一詞牽著走,若你是基督徒可以直接表明你的信仰的真理是聖經,而不是世俗的「人權」公約。
2. 如果無法論信仰,必須要論地上國的「人權」的話,可以強調是「憲法規定的才算人權,憲法沒寫的就不是人權,沒有所謂的人權可以憑空捏造出來這事」(所謂「人權」的爭議反例:墮胎是否為人權、殺人犯是否還有生命權……等的,連亂倫婚是否為人權也可以順便提出來問。)
3. 同性戀在法律權益上不缺婚姻這一塊,所有的同性戀權益,包括醫療代理、收養(目前只要論單親收養就好,共同收養有倫理爭議,是另一方面問題)、遺產繼承方面,都可以【不用婚姻的方式立法完成】。也就是說,同性婚姻【沒有必要性】(不是必須立法的東西、而且也沒有過比例原則中的「最小侵害原則」這一關)。
4. 在彼此同意「沒有婚姻也可以保障同志權益」的前提下,硬推同性婚姻,不管是修民法,還是立專法,或是「民事結合」、「伴侶制」,都有「強迫社會認同同性戀思想(LGBT-ism)」的嫌疑(我說「嫌疑」,不要說「一定是」,因為「一定是」的話要講證據,而你不一定有)。因此這點若是要撇開道德,光從法律面來辯論是不可能的。
5. 【別隨便把性解放教育提進來】,性解放教育跟同性婚姻是兩個分開的議題,性解放教育(教育面)跟同性婚姻(法律、制度)無直接關聯。(我承認間接關聯一定有,但是法律上辯論的話就不要扯進來,免得自顯無知)

Posted by 岡哲 at 2017年1月17日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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