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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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23日罪、得救、因信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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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罪」與「罪人」,要分開處理

恨罪,愛罪人。

但是,我們卻常常顛倒了,變成『愛罪,恨罪人』

神對於罪,從不寬容。

神對於罪人,卻是百般憐憫。

這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當我們在面對事情時,也常需將『對罪嚴格,對罪人憐憫』的觀念,

謹記在心,

而不能『對罪寬容,對罪人嚴厲』。

1、對罪人:我們必須憐憫,

因為,我們所有人都一樣,只不過是罪人。

他們的罪,並不比我們重。

對犯下罪行的納粹,我們的內心,需饒恕。

對同性戀者,我們必須憐憫。

2、對罪:我們不能輕忽,必須就事論事來進行檢討。

錯的,就要指正。

對的,就要鼓勵。

在對「罪」進行討論時,如果錯用對「罪人」的寬容態度來面對,

就易產生是非不分,善惡不明的嚴重結果。

這件事對不對?對是哪裡對?不對是哪裡不對?是應該被徹底討論,而不能含糊帶過的。

對納粹所犯的罪行,必須檢討追查,才是公義的社會,應有的反省及表現。

對同性戀者的罪,我們無法和稀泥,為了使當事人好過一些,就硬說那不是罪。

公開的錯誤,需要公開的認罪。(像政府的錯,不能私下表示抱歉了事,必須公開道歉)

私人的錯誤,可以私下解決。(像被害家屬,可以私下饒恕死刑犯)

沒有對罪的認知,就沒有認罪,

沒有認罪,何來真正的寬恕?

信徒得救,是必須承認自己是有罪的人,必須先認罪,然後才能求赦免。

不認為有罪,如何得赦免?

但很不幸的,我們常會掉入另一種情形:

對罪,常太過輕忽,但卻美其名叫「包容」、「合一」、「愛」。

對罪人,常太過嚴厲,還不到最後審判日,我們已先判定誰得救不得救。

同時,也常會『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對自己的罪,輕忽隨便。

其實,把『罪』和『罪人』分開處理,說來容易,其實很難。

這需要不斷的自我要求,不斷的追求成聖,不斷的求主加添力量,

然後我們才能逐漸像主耶穌一樣:

恨罪,愛罪人。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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