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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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6日社會流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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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聲明:本人絕對與『多元成家、婚姻平權懶人包』網站無關!

『多元成家、婚姻平權懶人包』網站的『基督徒觀點』部分,我強烈懷疑寫作者(單數或複數),其中至少有一人,

非常有可能讀過我的文章,而且扭曲我的原意。

該文章中:

1.出現我講過的論點,特別是『上帝國』與『地上國』、『罪』與『罪人』(但卻是顛倒黑白、扭曲原意)

2.語法和我的文章很像

3.連標點符號都像(該文對強調點,竟然出現兩種符號『』和「」。正常單人寫作不抄襲的話,不太會出現這種情形。而和我文句很像部分,都使用我用的『』,反而其他非我的文句與論點,就出現「」。請觀察該文『上帝國』、『地上國』這類我文章常用的詞彙,通通都使用『』)。

當然,我沒有明確證據,因為即使很像的部分,寫作者也都進行處理過,

因此,我無法說對方抄襲。

也當然,我可能只是往自己臉上貼金,人家根本就沒參考、使用我的文章和論點。

也的確,我根本不能怎樣。

但是,我要在這裡大聲講———

上帝在天上看!任何在同性戀議題上利用我文章,可是卻扭曲我原意的人,可咒可詛!

寫作者,可能是基督徒,也可能不是。

但是,非常可能有基督徒參與在其中,而且屬新派。

然而,我不管這些人是不是基督徒,既然寫一堆上帝,那麼,我要憤怒地講:

不怕上帝的啊?

為達目的可以不擇手段的啊?

園地弟兄姊妹講的這句話,還真有夠精準———-「移花接木、斷章取義…這就是同性戀團體常做的事」

我的論點,沒什麼新意,因為我講的,都是歷世歷代老掉牙的東西。

論點本身,本來就不是專利,人人都可使用,

但是,這些老掉牙的東西,由我寫出來,常常就是比較不一樣,這大概也是很多人都會同意的事實。

因此,來讀我的文章、使用我的論點、使用我的詞彙和語句(頂多做小改寫),但卻刻意扭曲我的原意,這就可惡了!

除非眼睛瞎了,否則,我那麼強烈清楚反對同性戀的立場,看不懂嗎?看不出來嗎?

不幸的是,假使真的眼睛瞎了,反而無罪;但心眼瞎了,罪就大了!

難怪很多支持同性戀的基督徒,可以扭曲聖經原意毫不在意,因為這些人可能已經扭曲原意成習慣了!

在這次多元成家與同性戀的議題上,積極參與的基督徒裡,基本上有兩大群人:

一是靈恩派基督徒,一是新派基督徒。

靈恩派是反對多元成家、反同性戀;新派支持多元成家、支持同性戀。

我厭惡反多元成家陣營一大堆靈恩派的十字軍,那些人,就像中世紀天主教裡的信徒一樣愚昧無知,對聖經毫無理解能力,只能拿聖經來當迷信用途使用。

但是,對支持多元成家陣營的新派基督徒,我一樣厭惡透頂!

因為裡面有不少,就像聖經裡的文士,自以為很懂聖經與各種學問,但卻是極盡扭曲聖經之能事。

無知愚昧的靈恩派基督徒,假使一大堆會往地獄之路狂奔,

那麼,這些新派基督徒,恐怕會比他們更早跨進去!

畢竟,主耶穌譴責一般無知群眾,可沒像譴責所謂「懂聖經」的文士那麼多。

愚蠢的靈恩派十字軍,論述與做法,充滿一大堆的荒腔走板!

結果,這些所謂「有知識」的新派或是同路人,扭曲聖經和別人原意的搞法,證明自己一樣是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爛人!

基督教的上帝國與地上國,罪與罪人,是你們這樣解的?

我告訴你們要怎樣解啦:

同屬地上國的公民,憑什麼基督徒就不能反同性戀?

基督徒身為公民,當然沒資格反對同性戀支持者出來講話;

但別忘了,同性戀支持者也沒資格反對基督徒出來講話!

你們不要只記得前半句,但卻忘了後半句!

同屬地上國的公民,任何群體,都有資格用各種理由出來講話!

不管那理由多可笑,就是有權利講!但是,每個聽者也有權利不採用!

基督徒用聖經反同性戀,不行嗎?

法律有禁止公民用宗教理由來陳述嗎?

這些人用宗教理由,別的人當然可以不理,

但是,人家要這樣講,不行嗎?

使徒保羅在羅馬帝國官員面前,就是講聖經、講上帝的啦!

事實上,要不要去統計一下,報章媒體關於多元成家,發言投書最多的,是哪方陣營?

是同性戀支持者,還是反對者?

結果,媒體發言最多的同性戀支持者,反過來叫反對者不該講話,哪邊才是在壓制別人說話的權利?

至於拿回教徒假使推動立法要女人蒙頭、佛教徒假使推動立法禁止殺生,所以我們不應訴諸宗教信仰來套用在立法議題來當例子,更是荒謬!

假使有一天,回教徒要推動立法女人蒙頭、佛教徒要推動立法禁止殺生,我們可不可以反對?

當然可以!

但是,這樣就表示基督徒不能訴諸聖經價值,不能拿聖經來反對各種立法了嗎?

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嗎?

腦袋清楚點!看清楚我講的:

『推動立法』 vs 『反對立法』

看懂了嗎?

看不懂的話,我更清楚講:

1. 回教徒要求『立法』女人要蒙頭,基督徒訴諸聖經反對

2. 基督徒要求『立法』禁止女人蒙頭,回教徒訴諸可蘭經反對

這兩種通通都是『使用自己宗教信仰,來立法要求與禁止』,

這種情形下的立法,我們都反對,因為都是要『透過立法,強迫別人接受』。

(但是,不管哪邊要求立法,反對者都有權利使用自己宗教信仰來反對,這點可沒錯誤!)

可是,多元成家的同性戀議題,是這樣的嗎?

要求立法者是誰?是同性戀支持者啦!不是反對的基督徒!

看清楚二者差異:

1. 基督徒要求『立法』禁止同性婚姻

2. 同性戀要求『立法』同意同性婚姻

是誰在用自己的信仰內容強迫別人接受啊?(別告訴我支持同性戀就不算信仰)

誰『主動要求立法』,誰才是強迫者!

反對立法,叫『被迫應戰』,而不是『強加價值觀』!

在台灣,同性戀只要不訴諸立法要求同性婚姻,否則,同性戀者想怎樣,有誰管?

基督徒會去叫警察抓?警察會去抓?

基督徒有像許多回教國家那樣立法禁止嗎?那些回教國家,雞姦會被判刑,甚至處死刑的,台灣的基督徒有這樣嗎?

今天,反而變成台語「打人喊救人,還不準被打的人出聲抗議」,豈不怪哉?

同性戀族群出來要求立法就可以,然後基督徒反對就不行,

所以,哪天吸毒者、亂倫者出來要求立法,別人也都不能反對?

只有要求立法者是公民,反對立法者都不是公民?

同性戀者拿自己價值觀出來要求立法,然後要別人不能拿其價值觀出來反對,這是什麼雙重標準啊?

另外,別忘了,反對多元成家的,可不是只有基督徒,而是其他宗教信徒,甚至無宗教的人,一樣一大堆反對的。

結果,這懶人包特別為在台灣人口比低的基督教開專欄,卻沒為其他人口比更高的宗教開專欄,還真差別待遇呢!

事實上,這是不是表示同性戀支持者對基督教反對者,有更強烈的敵意與恨意?

至於愛,那更扯了!

基督教只要講愛就夠了?

上帝只是愛,但上帝不是公義,也不需講公義?

主耶穌愛一切罪人,所以表示主耶穌認為一切都不是罪了?

聖經裡一切規定都去除,不用遵守,只要講愛就夠了?

一愛天下無難事?一愛聖經就講完?一愛事情都解決?

我愛我女兒,我女兒愛我;我愛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愛我;所以我們可以出來要求法律要讓我們合法結婚,因為,只要我有愛,一切都可以;只要我要求,立法就必須通過,否則就是剝奪我的人權,是嗎?

上帝愛世人,所以沒人會下地獄?

每個人都是罪人,所以大家一樣爛,都不用認罪悔改,自動上天堂了?

不知道『條件限制』這種基本觀念嗎?

『(耶穌說:)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1:27-32)

也當然啦,對新派或同路人而言,耶穌的命令不包括保羅講的,保羅講的不是上帝講的,

畢竟,在這些人眼中,聖經本來就是支離破碎,彼此矛盾的,而保羅更是扭曲耶穌原意的。

為什麼我懶得對新派和其同路人講聖經?

因為,雞同鴨講!

坦白講,假使支持同性戀的人自己去扯,不要出現扯到我的嫌疑,我會保持一貫態度—–隨你們高興就好,反正與我無關。

但既然已經有弟兄姊妹(而且還不只一人),發覺似乎有人使用我文章,但卻出現扭曲我原意的嫌疑,所以,我當然要出來捍衛自己立場,證明自己清白。

即是很多論點、語句、詞彙、符號使用,都看似很類似,

但是,魔鬼也會裝成光明的天使!

贗品就是不敢光明見人,所以才要偽裝成正品!

對於支持同性戀,而且積極鼓吹,或是扭曲我原意的人,我要用聖經這句話,嚴厲高喊————-同性戀、、、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

對於支持同性戀,但人品良好,態度溫和的人,我一樣要用聖經這句話,溫柔地說—————-同性戀、、、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

對於不願認罪悔改的同性戀者,上帝的話很清楚———當死的人!

但對於願認罪悔改的同性戀者,上帝的話也是很清楚的——–你的罪赦了!

提醒:

1.我使用吸毒、亂倫、多妻這種例子,不是說同性戀者就是這樣。

我使用這種例子,意思很清楚,是要表達『很多東西,是有條件限制,不能無限放大的』,因此,不能拿自由、愛心這種神聖術語出來,就認為一定可以立法,並且別人不能反對。

2.我剛讀到該網站的文章時,發現那種強烈的疑似移花接木現象,氣得破口大罵無數次!

坦白講,我很難想像同性戀群體中,竟然有人品如此低劣之人。

我對同性戀者,一向沒有敵意。

沒錯,我堅決主張同性戀是罪,但我不會把同性戀者當成妖魔鬼怪一樣來厭惡。

因為,很多同性戀者,真的很溫文儒雅、很和善、一點都不強勢、一點都不具攻擊性。

但是,這篇文章,還有最近遇到的一些積極鼓吹的同性戀支持者,

令我對同性戀群體改觀,開始讓我像對靈恩派一樣的厭惡。

許多靈恩派反同性戀的基督徒是十字軍,但是,這些同性戀議題積極鼓吹者,一樣是十字軍!

十字軍都有一個特色—–不是真正想解決問題,而是只想消滅對方、妖魔化對方。

我對同性戀者的醫療同意議題,一直很同情。

但很不幸的,多元成家的支持者,很多言論與行為,都在在讓我強烈懷疑—-你們根本就只是想讓同性戀婚姻通過,而不是真正想解決同性戀者的事務性問題。

很多時候,面對難以解決的觀念議題時,先撇棄容易引發爭議的觀念議題,先解決事務性問題,

會比較有意義,而且可行得多。

然而,拚命去拉高爭議性議題,變成支持或反對同性戀,而不是去解決同性戀者生病時同意書的問題,

這是什麼策略,我真的看不懂。

坦白講,我強烈懷疑,『手術同意』之類,其實恐怕只是假議題,真正目的其實是『同性戀婚姻』。

我很厭惡這種搞法!

厭惡透頂!

因為,一旦升高爭議變成支持或反對同性戀,那麼,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就越難得到幫助。

偏偏,那明明就是可以更容易獲得解決的事務性問題。

唉!我為這些人悲哀!

因為,一個可以好好爭取同情,獲得多數人諒解的『手術同意』之類問題,

就被這些同性戀十字軍搞毀了!

小小羊

ps

請反對者不用來這裡發言。

本園地是私人部落格,發言規定,請自行閱讀『設立宗旨與管理說明』


願上主垂憫認罪悔改的人,並且堅守他們的心,使之無所畏懼。
我是一位有罪的人,一名同性戀者,卻蒙受了恩典,成為了一位基督徒!
固然在信仰的路上,時常搖擺不止。
特別是渴慕與同性伴侶相守到老的想像,性行為的被許可。使自己得以享受與世俗同性戀者一般自由的生活,活在一個無需受到指摘的社會中。尤其是這次對於同志婚姻的追求,更是符合了內心熱切的渴望!
然而來自天上的光照,使我必然責備自己!
我無法逃避上帝的啟示──來自於聖經的教訓。
縱使每一日這些念頭不斷浮上心頭,不斷盤據於腦海中,甚至連連尋求解套、除罪的方法、經文、論述,但無一不遭否認!或許是上主的憐憫,也或許是這些手段無法通過我理性的原則……
我依然必須承認──同性戀是種罪行。
連日裡的交戰,思緒總不斷進行著論辯與懺悔。雖然自知不曾愛過任何一名同性,也無同性性行為的生活,但如此交替循環的犯罪與悔改,使我恐懼面對上帝,甚而併生上帝已然放棄我的想法。只是,我無法遠離神!就算我想放棄信仰,也會赫然想起〈信經〉的我信。縱然不能確定自己是否已被放棄,是否已遭遠離,我的理智仍舊持續告訴我上帝的存在。
現在,每日的生活中還是要禱告,請求上主安慰我的心,憐憫我這不斷興起的罪性。
試圖使生活忙碌,不再為此糾葛,反覆念著〈雅各書1:12〉來為自己打氣。
(若內文有不適,望乞原諒,並刪除。)

Posted by Stephen at 2013年12月6日 00:34

同性戀社團的發展或主張平權是一回事,但更令人擔憂的是經過此次事件,台灣有很多人已經把基督教和基督徒等同於"歧視""腦殘""以宗教來迫害人權",並把"神愛罪人但憎恨罪"這樣的原則等同於"偽善",這對福音的傳揚是一大反挫,每天看到這些對教會的誤解實在令人心痛!

Posted by 憂心的人 at 2013年12月6日 03:39

我的異教徒或無神論朋友,也對於此次多元家庭中,靈恩派帶動的活動,或是網路上的言論而感到反感,我一直覺得我能夠作的,就是為他們代禱,問候他們是否有什麼需要我幫忙代禱,至於這樣的作為是否可以改變他們對基督徒的看法,我一方面沒把握,但是這也不是我會去關心的,畢竟這些親友是否得救,才是我要去關心的。

Posted by confess at 2013年12月6日 09:40

完全可以體會小小羊的憤怒,我也願所有真基督徒有同樣的憤怒。
同性戀團體絕不是我們想像的那麼單純。願我們對同性戀者及其他罪人是良善如鴿,卻也應當機警如蛇!
雖然有人很討厭李登輝,但是我卻要誇讚他回答記者的話「我是基督徒耶、基督徒耶」!李登輝回話中有點責備記者的問話,意思就是,你怎麼問我這問題?我是基督徒耶!還需要問我?去看看聖經怎麼寫的!基督徒就該照聖經所講的持有其態度,還需要多問?
基督徒在屬天上國的權責,面對同性戀這種事,就是認定它為罪,並且不可贊成或支持這行為。在地上,身為一個公民,他有權挺身表達他的立場,特別是作為一個基督徒的立場。話可以不必說太多,就「我是基督徒,我不能贊同同性戀行為,因此反對同性戀婚姻」,足矣!若團體或機構要做給非信徒看的宣傳,可以完全的就地上法律論地上法律,就宗教信仰與文化等論自身在地上的權益。靈恩派號召基督徒挺身表達,我完全認可!他們的錯誤不在於做一名公民可做也應做的事,而在於他們薄弱的聖經基礎以及動輒訴諸情感情緒的手法,糟透!
我個人在台北浸信會懷恩堂聚會,原本我只是個偶爾關心但還沒決定參與連署或遊行的人。但是牧師一次言簡意賅的說明,兩三分鐘,和小小羊所講的一模一樣,並且提供一張「認識多元成家草案對婚姻家庭、社會倫理可能產生之衝擊」,就法律條文的變化以及可能產生的社會衝擊與現行法律上的諸多犯罪,例如亂倫等,一項一項逐條說明。沒有影片的恐嚇、沒有製造焦慮,只有讓信徒就自己身為基督徒思考所當行的以及非信徒思考能否接受可能的法律和社會上的影響。
此外,同性戀團體是有組織、有計畫,並且跨國性支援彼此的推動各國的同性戀運動。香港明光社的網頁和FB,我初步看來,覺得是還不錯的參考。
在此,我還是要再次提出我的疑問:為什麼媒體上(特別是網路)支持多元成家的人鋪天蓋地的幾乎只針對基督教和基督徒?台灣反對所謂多元成家的人那麼多,基督徒在反對者當中,又算多少?只因為新派和靈恩派的對立?聖經認知的爭議就交給基督徒自己去鬥就好了,那許多非信徒的支持者是在喊甚麼燙?他們不是基督徒也不信仰上帝,卻猛烈砲火攻擊基督教和基督徒,所有骯髒的手法和仇恨基督徒的言論都出現在媒體報導和評論,可不是只有小小羊文章所遇到的這種。
在台灣基督徒那麼少,拉哩拉雜異端也算進來,頂多四、五趴,扣掉新派的,再扣掉沒空理會的,所佔公民比例看有沒有一兩趴?把我們這群人逼迫死了,他多元成家的夢想就可以馬上落實了?也許,或者是其他非基督教徒多半沒有頑強和甚至殉道的信仰基礎,打死基督教,它就成了王!要收拾這群傳統文化的信仰者則不費吹灰之力。
所謂的「民主」社會(雖然本人已經不相信這玩意兒),就是以公民社會為基礎。如果基督徒在地上國的」民主」社會一點都不在乎自己身為基督徒的公民權益,那麼當科學宗教一波又一波的襲擊基督教時,基督徒躲在角落哭泣禱告,也是枉然;反之,即使被逼在角落哭泣禱告,也將坦然感恩主!

Posted by 小虎鯨 at 2013年12月6日 10:41

我能理解小小羊弟兄的憤怒,其實我必須說,是的,他們就是不怕 上帝,他們只怕"自己的神",不怕"基督教"的上帝,那個創造世界的 主,對他們來說是"什麼也沒有",因為他們看不見,就說那是假的。
他們的神是什麼?是不會動的、沒有自己意志的有形的、無形的事物,信念也是一個他們的神,他們的"信念"需要眾人合力使其活化、彰顯,如果今天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人接受、相信他們的信念,他們的信念就會在歷史的洪流裡被淘汰掉。
不像創造世界的 主,沒有人信 祂, 祂仍在,祂不但在,還能為自己留下信 祂的人。
面對現今的景況,我過去曾經非常憤怒,但到了今天我理解到,我憤怒是沒有用的,就算我賴著 神大吼大叫的表達不滿,那也不過表示" 神不跟我計較自己這副生氣的德性",這並不是說自己儼然就像聖人一樣的不會發怒,其實發怒也不過是一種情緒罷了,憑什麼可以快樂卻不能生氣?
但經上卻說,怒氣成就不了 神的義,唯有在這件事情上怒氣沒有好處,但多數的時候,情緒本身是無所謂的,就像經上常常描述誰誰誰撕裂了衣服,我們至今應該沒有憤怒到會把衣服撕裂的程度吧。
事到如今,面對這景況我只能禱告,對於不信、沒興趣、不想聽的人,我也懶得說,如果今天 耶穌是走遍世界各地,當個雄辯家跟世界上每個不相信的人疏死辯論,直到辯贏,還讓辯輸的相信、接受真理,那我一定這麼幹,但 祂卻不是這麼做,祂的腳蹤也不過那一帶。
有時候我必須接受麻雀就是會掉落,原因?沒有為什麼,就是 父許可,同樣的,親愛的家人、朋友、要好的同事,就是會有抵擋 主的,我們也未曾見到天上有閃電打擊那些不信的人,面對這事,我完全相信我們有權利禱告,但卻無權要求 神怎麼做。
我還記得摩西最後一次跟 神求進入迦南地,神卻說:罷了,別再提,但神卻讓他看,看那全地,我也相信,神早已讓我們看見祂的計畫和藍圖,就算現在看不見,有一天也會看見的,一切就按著 神的旨意吧, 祂的旨意是美好的,而我也從不懷疑, 祂愛世人。
對於一切不信祂的人,不論是團體、或信仰或個人,從不懷疑自己怎麼能好好的活著,卻從不思索自己哪天面臨死亡的時候,他們該思想什麼事物?如果要溺水的時候,那根垂下的繩子是 神放下來的,他們要拉還是不拉?
拉了就活命,不拉就死,這一切就是這麼簡單的道理。

Posted by pork at 2013年12月6日 11:54

pork,
雅各書所提的,是否多半是因血氣而引起的怒氣(人的怒氣)?如果小小羊是因為自己很委屈,所以發怒,那或許會是這經上所言,不能成就神的義。
但容許我膽敢的用詩篇119來描述小小羊的憤怒:
119:51 驕傲的人甚侮慢我,我卻未曾偏離你的律法。
119:52 耶和華啊,我記念你從古以來的典章,就得了安慰。
119:53 我見惡人離棄你的律法,就怒氣發作,猶如火燒。
119:54 我在世寄居,素來以你的律例為詩歌。
我們的憤怒,不會成為情緒,因我們的主是我們的安慰和詩歌!

Posted by 小虎鯨 at 2013年12月6日 12:23

to Stephen:
加油,我們的一生並沒有任何不同,當 神無條件的撿選了我們,我們就必然會因為罪而受到聖靈的責備,有時重有時輕,但卻從不停止。
那種罪惡感實在很難置之不理,我以前常說樂於犯罪的人就像在享受罪中之樂,那真是活脫脫的事實,過去未蒙 神的救恩,在罪裡頭就是快樂,不論什麼罪,而且更大的那個罪,就是否認 神的那個罪,是徹底的毫無自覺,活在那景況還感到快樂,這不禁讓我懷疑,快樂的本質是什麼?
那幾乎是一種虛偽的感受,因為它超現實,就好像住在一間著火的房子裡還感到快樂,那快樂不是出於自我放棄,真正的事實是,那快樂是出於無知,不知道死亡的可怕,不恐懼死亡的到來,記得曾有一句台詞說過,只有嬰孩不懂得害怕,這話說的好,他們不懂得害怕不是因為勇敢,而是出於無知,因為不知道、毫無認知,所以就不感到害怕,直到死亡來臨,才會恐懼。
而罪就是那個我們應該感到恐懼、害怕、遠離的事物,我們可以擁抱罪,也能遠離罪,耶穌說我們有真自由,真自由就是有不犯罪的自由,被罪綑綁的人無從選擇,但我們被主撿選並從罪中被釋放的人,是有認識到罪的後果的人,看到罪的後果,我們有不犯罪的能力。
這不是說一輩子就此不犯罪,而是應當也必須、必要的往不犯罪的路邁進,與我們同在的 聖靈會是我們很好的幫助,每當我可能要犯罪或已然犯罪的時候,如果我發現了,我就會知道此刻 聖靈是為我感到憂傷的,我們的身體是 聖靈的殿堂,對於罪,我寧願 聖靈對我責備、為我憂傷,也不要自己對罪毫無感覺,因為那儼然就像麻木了一般。
罪的後果,就是死,這不是恐嚇,而是事實,今天大家對基督徒常認為"拿罪的後果恐嚇",其實那是相反的認識,正確的說,應該是福音帶來的是獎賞、是好消息,因為本來就在罪中的每個人,旅途的末路就是往死裡邁進,唯有福音、神的救恩卻是那攔阻,把我們往死的路直接異次元的方式跳躍到活路上(我喜歡這個形容)。
願Stephen弟兄能堅守立場,也求 神憐憫、同情你的處境,雖然我們不知道自己為何會這樣,但神給你一個新的藍圖和希望,將來也必有新的身體和生命,那是難以想像的事情,畢竟 耶穌也不是對我們說許多關於新生命、新天地的事情,因為我們無從想像,但 神的話是真的,我也從不懷疑,當自己親嚐救恩的甜美,就知道那假不了,當看自己與別人竟如此的天差地遠的時候,從他們身上看見與過去的自己竟是如此的相像,就知道 神在自己身上做了一件根本不可能的工,但 祂卻成就了。
也求 神保守Stephen弟兄的腳步,不受惡意的試探,縱然跌倒,你也要定睛看著 耶穌為你做的,祂做的工不是白費的工,祂的家是不毀壞的,祂給的生命是戰勝死亡的,阿門。

Posted by pork at 2013年12月6日 12:23

我是一位反對此事的基督徒,當然是因為聖經是神的話,神所厭惡的我們也要視為厭惡,但其實他們是被狹制的人群,對於此事,真是憂心丫,最重要的是,一想到他們說要有婚姻,要領養小孩,不禁想到,在二個同性的夫夫或妻妻的家庭成長背景之下的孩子,個性扭曲難道不會比家庭不幸福的嚴重,最基本的男與女就會先分不清了,在這世上有很多東西是需要判斷,光判斷就有問題了,更何況以後要在社會立足,或許未來的小孩不會變同性戀,但隱藏的個性絕對會大受影響,對這次的事件,希望各位弟兄姐妹,以愛的方式來為國家,為元首,為政府官員,為百姓,也為同性戀者代禱,以屬靈的方式來代替血氣。我們是有基督香氣的。願神的賜福降臨我們眾人。God bless Taiwan

Posted by 潛水中 at 2013年12月6日 12:25

順帶一提,我個人雖贊同基督徒也行使其公民權,但完全無意倡導「應與非基督徒打仗」(十字軍),我所謂的同性戀團體有其戰略,是提醒我們應該當心謹慎(機警如蛇)。(若我版中所有言論有不恰當或誤導者,懇請小小羊辛苦的直接刪除。)
此外剛才明光社轉PO了一篇文章,摘錄部分如下http://anntw.com/articles/20131205-jQuC
在筆者看來,基督徒與性解放團體應當很早就要注意到柱化(Pillarization)社會這個選項了。意即,不同傳統社群的「典範之間落差愈來愈大」,且各自擁有上下垂直但彼此平行的社會架構,本來就是「應該的、可期的」;這才證明基督徒活得「分別為聖」。
「柱化」概念為荷蘭傳奇首相凱波爾(Abraham Kuyper)在19世紀所提出。他以改革宗思維倡議「絕對領域」(sphere sovereignty)的政治神學,意即世界觀和意識型態擁有徹底差異的兩造,應自行結社打造自己的「柱子」,如分屬基督教、佛教、自由主義的媒體、中小學、醫院、工會、銀行、保險公司、政黨、農會等等,以貫徹各自信奉的「創造論」、「性解放」、「素食主義」、「守貞運動」等等。
這樣保守團體就不用為了「不知如何教育下一代」去縮限另一個族群思想和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愛滋病高風險的特定族群從此也應當負起自力救濟的責任。因為「權利」本來就是身為自由之個體被上帝/上天賦予,而「國家資源」則來自於個體的稅收貢獻。

Posted by 小虎鯨 at 2013年12月6日 12:40

樓上的弟兄,
版主內文很清楚說了:
「對於不願認罪悔改的同性戀者,上帝的話很清楚———當死的人!
但對於願認罪悔改的同性戀者,上帝的話也是很清楚的——–你的罪赦了!」
…..同性戀、、、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
並不是「只把同志視作當死的,而且把他視作當死的因」…

Posted by Don at 2013年12月6日 14:58

to Stephen
加油….雖然你有同性戀的情感,但是因著神的恩典與你的努力…還有神的憐憫慈愛…我相信保羅說的"雖然軟弱卻叫主的剛強主的能力在身子上顯明"……因著信主…你可以學習努力到不犯罪….這是上帝何等的恩典…保羅也曾說自己真是苦啊….與最爭戰…克制自己…學習節制的果子….我們看到就算是使徒保羅也必須對付自己的罪
而最後保羅贏了…那美好的仗他打完了…有天上的冠冕為他留存…..我從上帝慈愛的角度來看…..
有同性戀情慾的基督徒…或許上帝默許發生這樣的情慾
而因著信主耶穌卻成功克制自己….反而比沒有此情況的基督徒…有更美好的冠冕….
加油~~~~我猜想神是特別恩待你

Posted by 同行天路 at 2013年12月6日 21:17

Stephen弟兄:
雖然小妹不擅長表達,信仰根基和生命也很脆弱,
不過您的心情,立場,這些交戰,掙扎….
我可以了解,體會。您真的很堅強,也好棒!
您的文章也帶給小妹許多的鼓舞和感動,很謝謝您!

Posted by 卑微姊妹 at 2013年12月6日 22:44

基督徒當喚醒世人靈魂,遵從向主,但對於已在地獄之人,我們效法耶穌在十字架上所言,憐憫他們。

Posted by Billows at 2013年12月6日 23:28

to 盧其宏 您好:
這邊並沒有任何問題啊,沒有人只–"把同志"當死的,羅馬書的經文很清楚的說明一個事實,否認神並衍生出的各種行為,而同志行為是其中之一,而小小羊弟兄所寫的本文章裡,確實是針對同志議題根據神學立場所發表的,那麼為何要針對同志議題而發表呢?
雖然此議題正夯,但他的文章被有心人士曲解惡用,所以,針對該議題,小小羊弟兄再次發出呼籲,一方面駁斥惡用,二方面重申同志問題在神學上的解讀。
所以您在此認為–"只把同志視作當死的,而且把他視作當死的因(因應該是不認神),是否有曲解了聖經意涵的問題?"–這方面,無論從什麼角度看本文,都沒有這個意思。
因為我們都知道,同志問題,充其量只是罪的其中一種而已,假如要細看,把每種罪都挑出來研究,恐怕一本辭海厚度的書也寫不完。
如果真要深究您認為本文章所引用的經節有"惡意針對同志"的嫌疑,實在是多慮了,畢竟前面也說了,本文章是特別針對同志議題且駁斥文章被惡用所發表的,這不就成了?
就好像,今天我交通違規,被警察拍照舉發,然後我針對舉發機構發出異議,我說,那旁邊那個也違規的怎麼沒有罰?但這樣講本身是有問題的,一方面我怎麼知道旁邊違規的人沒有跟著被舉發,二方面,不管旁邊違規的人有無被舉發,我自己違規是鐵一般的事實,並不會因為旁邊的人沒被舉發而自己的行為就是正確的那樣。
所以,當您質疑,是否特別只針對同志問題而忽略其他的"罪"和"有罪的行為"時,那其實是不必要的,因為同志的問題上, 神的話、 神的命令已經十分清楚了,就是有罪的,基督徒要遵守的事情已經很多了,我相信沒有人會去自討沒趣、自找麻煩的四處樹敵,這是何苦呢?
只因為 神已經清楚的交代了,除非特別、故意的忽視那些經文和命令,否則這事情實在是沒得商量的,但是,雖然我並不清楚您的立場,然而我們很希望不論版上是否有同志朋友或是相關支持者,請務必了解一個現實:
真正的基督徒會承認 神的命令,在這個大前提下,神本大於人本
當我們說同志有罪,不代表我們忽略其他的罪,也不是說偷拐搶騙比同志行為要可取,通通都是罪,大罪小罪都是罪,而罪的後果就是死,事實上,若要深究,一個終其一生未曾行惡的人,本就是在罪裡頭被生出來的,只要不承認 神,就是既出於罪中,也死於罪中。
神放下一根繩子,讓溺在罪池中的人們有機會不被罪溺死,只要願意悔改,沒有任何罪是不可被原諒的,偷拐搶騙是,同志問題亦是,為什麼呢?因為 耶穌基督替我們的罪所付的代價是極其昂貴的,它昂貴到沒有任何罪是不能被買贖的。
祂親嚐那罪的後果的滋味,祂被痛苦的與父分開來, 祂被釘、被鞭打的時候,沒有表現出痛苦,卻在十架上因為罪,必須與絕對聖潔的 父分開來的時候,大喊父啊為什麼離開我,這樣的代價還不夠嗎?
所以,針對同志問題,真正客觀的人必須了解基督徒的立場,就是絕無妥協的可能,但面對這絕無妥協的態度,請勿認定基督徒只跟同志過不去,我們只恨罪,但不恨人,因為每個被 神撿選的人,都當過罪人,所犯過的罪,甚至是仍會犯的罪,並不比同志問題還要來的輕。
願您能理解,另外,小小羊有提供一個信箱,左側就有,若有經文上的問題或疑慮,小小羊弟兄一直是,也非常歡迎任何人私下來信交流或討論,只要動機是純正且謙虛的。
願 神幫助您

Posted by pork at 2013年12月6日 23:31

回應盧其宏弟兄:
這似乎……是一個很單純的邏輯問題。
既然弟兄都能說出「這當死的因,因應是不認神」,難道弟兄還會認為這「不認神」只是簡單素樸的「不認識神」嗎?
「不認神」是問題本質,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如:同性戀)、存邪僻之心行不合理的事(如:捏造惡事等)是問題現象,這問題本質的後果,就是將人導致死(當死的)。
弟兄啊,這豈不是很熟悉的福音前半段嗎?也是我們應當最為熟悉的「罪的工價乃是死」啊!
我個人不是很滿意三段式論證,但既然說過這是單純的邏輯問題,那我試著用三段式論證把這意思表示出來:
大前提:「不認神」是罪,罪的工價是死,
小前提: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同性戀)是罪,
結論: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同性戀)是當死的。
小小羊兄列出的是「結論」,這是一個限縮、聚焦,為要解決他立場、文意遭扭曲的問題,也再次強調符合聖經的立場。然而弟兄卻要把問題拉回最為籠統的「大前提」?
借用研究術語來說的話,是這樣的:弟兄您用的是概念性定義,而小小羊兄在此處用的是操作性定義。概念性定義是很重要的沒錯,只是若與操作性定義相混淆,那就容易反成鄉愿,也就誤用聰明了。
願主榮光照你、幫助你。

Posted by Shirley at 2013年12月6日 23:46

請大家不須浪費時間在盧姓回應者身上。
此人乃反對者,我不浪費時間在此種人身上。
同性戀是當死的!
正如所有犯罪的都是當死的!
這裡每個罪都是當死的!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譯:陰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 神的(或譯:被 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羅1:29-31)
所以,同性戀是當死的!
不義是當死的!
邪惡是當死的!
貪婪是當死的!、、、、
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當死的!
因為,我們通通都有罪!
差別在哪裡?
差別不過是我們:
1.承認自己有罪 (同性戀者很多都不肯承認自己同性戀是罪)
2.承認我們自己是該死的人!罪該萬死!我們被上帝處死是應得的!(同性戀者常認為自己一點也不罪該萬死,因為他們常認為同性戀根本不是罪)
3.我們願意悔改,並且信耶穌(許多同性戀者即使宣稱自己信耶穌,但一大堆都不肯悔改同性戀的罪)
所以,上帝赦免我們的罪!我們從當死的身份變成蒙救贖的活人了!
但那些拒絕認罪的同性戀者,沒人來洗去他們的罪,因為他們拒絕被耶穌基督寶血來洗去同性戀的罪,所以,到死都依然是當死的!
這不過是很簡單的『全然的墮落』,『不管罪有多大數量多多,認罪悔改信耶穌,必蒙赦免』的簡單道理而已,不是嗎?
我是不是扭曲聖經?
知道自己每一個違反聖經的行為都是罪,
知道自己每一個犯罪都是罪該萬死,
知道自己根本就是萬惡的罪人,
知道自己根本就是垃圾不配蒙恩,
知道自己完全是上帝憐憫才有活路,
知道自己唯獨認罪悔改信耶穌才能存活的人,
都可以知道,我說『同性戀、、、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這話是不是扭曲聖經。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7日 00:08

To Stephen:
看著你的留言,我的眼眶跟著濕了。我自己又何嘗不是呢?即使是異性戀者,面對情慾的誘惑、意念上所犯的罪孽,卻是如此真實。好幾次向神禱告,求他的慈繩愛索不離開我、牽引著我,卻在軟弱的時刻,又容讓自己跌倒。我這蒙恩的罪人,恩典太長闊高深,求神使你我都緊緊跟隨祂。

Posted by 阿毛 at 2013年12月7日 00:43

讀Stephen弟兄的分享,我想到約翰福音九章2-3節。
門徒問主:「這人生來是瞎眼的,是誰犯了罪?是這人呢?是他父母呢?」
主卻回答:「也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
「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
弟兄啊,願主保守你成就美好見證!

Posted by Shirley at 2013年12月7日 01:02

「烏賊策略」是要把眾人皆攪進混水裏,既然同志運動者也是罪人,有不擇手段的行事風格出現也不難理解。在文化藝術上有很特殊的傑出表現、同時又有高尚品格德行的同性戀者,究竟仍是極少數,好像一個法學專家不會動輒威脅說要法庭上見,一個真正好的傳道人也不會每一次都說「去天堂就知道了」或「去地獄就知道了」。
既然沒有人去天堂又回來然後就知道了,去法庭見法官也不見得就可以知道原本不知道的。中國大陸的黨政軍高層在壓制同志運動的潮流同時又對新派神學有所幻想,臺灣的景況堪稱是暮鼓晨鐘,追求科學知識強國強種,罪的問題不能解決,要把基督教收編為統治階級的宣傳工具或把基督徒變成沒有聲音的人,只會使問題更加複雜難解。耶穌基督不是笨蛋,中國人並沒有自我想像中的那種「高度的政治智慧」。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3年12月7日 01:08

嗯,你們同性戀支持者,十字軍出動了?開始大量來搗蛋了?
你們還真的是眼睛瞎了!
文章ps怕你們瞎眼,還特別提醒你們,反對就不用來發言,還怕你們是文盲,
特別提醒你們去看『設立宗旨與管理說明』分類夾。
但你們畢竟瞎眼慣了,不擇手段慣了,就是要來車輪戰洗版,即使我刪文也要拚命癱瘓這裡。
沒關係,上帝在天上看。
你們既然文盲,我就再講一次:
1.同性戀、、、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
2.這篇文章,還有最近遇到的一些積極鼓吹的同性戀支持者,
令我對同性戀群體改觀,開始讓我像對靈恩派一樣的厭惡。
你們拚命寫,拚命要來私人部落格搗蛋,
你們的行為,證明你們的惡。
連對私人部落格的尊重,連基本規矩都守不了,遑論訴諸立法?
給園地弟兄姊妹:
我會先關閉回應,不浪費時間在這些人身上。
『光照在黑暗裡,黑暗卻不接受光。』(約1:5)
『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
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
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
但行真理的必來就光,要顯明他所行的是靠 神而行。』(約3:19-21)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7日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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