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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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里的孝敬父母与报酬或对价关系—–当父母很烂时,儿女还需要孝敬吗?

在圣经里,儿女必须孝敬父母,这不是对价关系或报酬关系。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你给我好处,我才给你好处’。

父母不能因为小孩乖乖,才照顾小孩;
小孩不乖,就不照顾小孩。
同样的,儿女也不能因为父母不好,就不孝敬父母;
父母很好,才孝敬父母。

二者之间,
不是一种‘你给我好处,我才给你好处’之类的‘对价’、‘报酬’观念,
而是一种‘义务’关系。
父母有义务照顾小孩,
儿女有义务孝敬父母。

但是,圣经里的‘义务’观念,也不是无条件‘不管对方反应’的。
某种角度而言,还是具有‘相对关系’的性质的。

由于‘孝敬父母’,和‘顺服权柄者’的观念强烈相关,
所以以下会混用,来进行论述。

一、 不守义务时,‘权柄者’的‘惩处’权力与‘顺服者’的‘不顺服’权力
父母确实不能因为小孩不乖,就不照顾小孩。
但父母确实可以因为小孩不乖,就对小孩进行管教、惩处。
政府确实不能因为你很坏,就不照顾你,
但政府确实可以因为你很坏,就对你进行惩处。
即使是已得救的上帝儿女,上帝虽然不会抛弃你,
但假使你犯罪,上帝是会进行管教、惩处的。
这时,我们确实可以看见,
即使是‘义务’,也不是无条件义务,不管对方反应如何都只有义务,
而是会随对方反应,而有所不同的。
当‘某一方’没尽义务,‘另一方’是可以进行相对措施的。

事实上,除了‘对上帝’,人必须无条件顺服以外,
否则,只要是‘对人’,人并不是无条件顺服。
因为,只有上帝无罪无误,人是有罪有误。

二、‘约’的观念
在圣经里,有大量‘约’,伴随‘义务’或‘责任’的观念。

以‘约’来说,以色列人和上帝立约,
双方就有义务遵守约定。
以色列人遵守约定,上帝就祝福;
以色列人违反约定,上帝就刑罚。
(当然,上帝不可能违反约定,因为上帝不犯罪,只有人会违反约定)

又好比婚姻,也是一种‘约’。
这里面,丈夫要为妻子舍己,妻子要顺服丈夫。
这是双方的义务。
可是,当丈夫淫乱,是一种毁约,妻子就可以离婚。

当然,这只是一种很简单的描述,不够精细,
也不是每种‘关系’都可以套进此种概念中去理解。
但也确实,圣经中很多‘关系’,都可以用这种‘约’、‘义务’的观念来理解。

三、‘权柄’的观念
在圣经里,也常常会有‘权柄’概念出现在‘关系’中。
好比‘上帝—人类’、‘丈夫—妻子’、‘父母—儿女’、、、。
这种‘权柄’观念,也伴随着‘义务’或‘责任’。

以‘丈夫—妻子’关系而言,
丈夫是‘头’,具有权柄,妻子必须‘顺服’。
但是,圣经里,所有具有‘权柄’,或是当‘头’的,
也会伴随相对的‘义务’。
好比丈夫虽然是头,具有权柄,但是,他却必须爱妻子爱到愿意‘牺牲生命’。
可是,妻子虽然要顺服丈夫,却不用到‘牺牲生命’。

以‘父母—儿女’关系而言,
父母具有权柄,儿女必须顺服。
但是,父母因为拥有‘权柄’,也必须同时伴随相对的‘义务’。
像是养育孩子、教养孩子、保护孩子、、、、。

四、某种程度可变式的顺服
而这种‘下对上’或是‘权柄者—顺服者’之间的顺服,
并不是无条件、无限上纲的。
圣经订出条件——–在主里。
也就是说,当权柄者越在主里,下级或顺服者必须顺服的程度与范围就越高;
当权柄者越不在主里,下级或顺服者必须顺服的程度与范围就越低。

这种‘顺服’状况,是一种‘变动式’,而非‘固定式’的。
顺服,绝对是‘大原则’,这无庸置疑,
但是,这原则却不是毫无变动的,
而是‘某种程度’之后,就可以转成‘不顺服’。

当父母不合圣经时,儿女就没有顺服的义务;
当丈夫不合圣经时,妻子就没有顺服的义务。
父母不合圣经的指令愈多,儿女顺服的程度与范围就越低;
丈夫不合圣经的指令愈多,妻子顺服的程度与范围就越低。

好比父母要把女儿卖去当雏妓,女儿不需顺服。
父亲要强奸女儿,女儿没有义务顺服,乖乖被强奸。
丈夫要把妻子卖去当妓女,妻子不需顺服。
丈夫对妻子家暴,妻子没有义务顺服,乖乖被丈夫打。

五、只有‘严重状况’,才可以进行‘不顺服’
当然,这种‘不在主里’的情形,并不是用‘很广泛’的标准来评估,
否则,人人都可以说‘权柄者不在主里,我不用顺服’。
因为,所有人都是罪人,没有人是无罪之人。
正因为除了上帝之外,所有权柄者都有罪,都有不合圣经之处,
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权柄者有罪,就说我们都不用顺服。
这种‘不在主里’的不顺服,是要用比较严重状态的标准来判定的。
好比父亲要强奸女儿、丈夫外遇或对妻子家暴、、、。
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生活小事,或是一些严重度低的状况,
就动辄说我们可以不顺服此人。

也就是说,有三种状态:
1. 要顺服(基本)
2. 模糊地带
3. 不顺服(特殊)

基本上,大范围的、绝大多数的,都是‘要顺服’这种状态。
只有小范围的、少数的,才是属于‘不顺服’状态。
而由于‘要顺服’和‘不顺服’之间,有时没有很明确的圣经界线,
所以我认为是一种‘模糊地带’,看状况而定。

六、权柄者的‘身分’、‘名分’可以丧失
再者,权柄者的权柄,是来自于上帝的授权。
不管是父母、丈夫,乃至于政府都是。
但是,这种权柄,也是一种‘身分’。
当一个人身为总统,他具有这种‘身分’,才具有‘权柄’。
当他不再是总统,他就失去这‘身分’,就不具有该权柄。

旧约圣经里,‘长子’可以领双份遗产。
但是,假使自己放弃这‘名分’,就丧失这名分伴随的权力与权利。
好比以扫在‘血缘’上是‘长子’,到死都是长子,这无庸置疑。
但是,他却为了一碗红豆汤,自愿放弃长子这‘名分’,
而且上帝也承认他丧失长子名分。

也就是说,就算是‘血缘’上的长子,
不表示你就永远具有长子‘名分’,可以享有长子权利。

类似的还有很多,像是雅各有十二个儿子,
可是长子流便,因为与父亲的小妾通奸,被拔除长子名分,
双倍的祝福变成是第十一子约瑟来继承。

卖主的犹大也是,明明位于使徒中,
但自己却是卖掉主耶稣,放弃使徒的名分,
所以他从使徒中被除名,不再享有任何使徒的权力与权利。
我们今天,也不会称卖主的犹大叫‘使徒犹大’。

七、太严重时,权柄者就丧失名分与关系,可视为‘已死’或‘路人’
那么,当超过一个临界点,违反圣经太过严重时,
丈夫就丧失丈夫的‘名分’、
父母就丧失父母的‘名分’、
长官就丧失长官的‘名分’、、、。
一旦丧失名分,就不再需要把对方视为丈夫、父母、长官、、、,
而是视为‘已死’或‘路人’之类不相关人等。
这一种观念,是加尔文主义中可见到的一种观念。

好比加尔文主义最重要的‘韦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四章‘论结婚与离婚’虽然强烈反对离婚,
但却这样写着:
“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

把犯罪者视同‘已死’,这时,夫妻关系结束,
不再受夫妻关系限制,之后也没有妻子‘应尽的义务’这件事了。

加尔文自己在‘基督教要义’一书中,卷二第八章‘释道德律’(十诫),
讲到第五条诫命‘当孝敬父母’时,
虽然讲一大堆要孝敬、顺服父母(包括权柄者)的话,
并且说:
“不管他们是否值得尊敬,都是一样。因为不管他们的品性如何,
他们达到那样的地位,总是神的旨意所命定的。”
但是,他在最后,讲了一段很重要的观念:
“有一点要顺便说明,我们奉命只‘在主里听从父母’,
这从以前所立的原则可以看出:
他们之所以有尊贵的地位,是由于主将祂自己一部分的荣光赐与他们。
所以孝顺父母是尊敬最高之父的一面。
假如他们唆使我们违法,我们对他们就不能看为父母,而是路人,
因为他们引诱我们忤逆真正的父。
如以他们的特殊地位来贬损上帝的尊严——
这尊严就是他们特殊地位的凭借,而他们理应引领我们去尊崇的,
——那便是邪恶与荒谬。”(基督教文艺书版社)

新版基督教要义翻译:
“然而我们也当顺便提及,神吩咐我们只在‘主内’顺从父母。
根据以上所立定的原则,这是理所当然的,
因为父母的地位是神自己赏赐给他们的,他们与神分享祂的尊荣。
所以,儿女对父母的顺从应当引领他们尊荣至高的父。
故若父母引诱我们违背律法,我们有权力不将他们视为父母,
而是局外人想误领我们不顺服天上的父亲。
我们也当以此对待王子、君主、以及一切的掌权者。
他们擅自取代神至高的地位是不相称和荒唐的。
相反地,他们的地位反而得倚靠神至高的地位,
并应当引领在他们之下的人敬畏神。”(加尔文出版社)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见一旦父母叫我们违法、违背律法,
我们就有权力不将之视为父母,而是看为路人、局外人的观念。

所以,假使父亲从孩子还小,就抛家弃子,
去外面吃喝嫖赌,完全不养家,和小三一起。
这样的父亲,我会认为是严重犯罪,丧失父亲的名分。
这时,儿女是可以将这父亲视为已死、视为路人,不需理会的。
这时,并没有违反圣经孝顺父母的命令,因为父亲已经丧失父亲的名分。
当然,假使这种家庭的儿女,依然愿意孝顺这样的父亲,那当然可以,
就像丈夫淫乱,妻子一样可以选择不离婚。
但是,假使这种家庭的子女,要把父亲视为已死、路人,
我觉得不应视为子女不孝。

又如,假使父亲从小对母亲、小孩家暴,那就要看情节轻重。
假使虽然家暴,虽然严重犯罪,但还是有养家,
那么,我会觉得,儿女长大后比较无法完全视之为已死、路人。
这时,可能还是有部份的孝顺,会比较合适。
好比父亲老了之后,孤苦无依,或许还是可以考虑扶养之。
当然,未必要一起同住。
但毕竟这是比较模糊的地带,所以依照圣经,依个人领受与感动而定。

我认为,上述这样的观念,
大致算是比较能合理解通全本圣经的‘上下关系’、‘权柄者与顺服者关系’。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归纳全本圣经的看法,不表示真理,提供大家参考。
毕竟,很多基督教的书籍,对于孝敬父母,
几乎都没有处理‘父母很烂’时的状况。
但问题是,在圣经里,顺服的观念,并不是无限的,
而是在某些状况下,是可以拒绝顺服的。
所以,我提出个人研究的心得,供大家参考,大家听听便是。

小小羊


#1 净影‧寂 净影‧寂 于 2019/11/01 00:41

净影‧寂
麻,欸,呃,只是因为这个问题我也想过,后来因为特殊情形太多,所以我自己采行的分类方式可能比较笼统,我大概可以知道其他弟兄姊妹的想法,我将我的想法大概再略为阐明一下。

之所以提出法定(或如果在基督教内,神定)责任的理由,当然是认为,假如会存在有任何发生类似对价关系的事情,不论是形式上或实质上(实质上就是,表面上的理由不是,但实际上的效果等同),都会严重破坏亲子关系的解释。因此,认定为无条件强制性的规定,乃是不得不的选择。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出现有特定情况得以阻却“孝顺/尊荣/扶养”的情事,一定是极为特殊的情形,盖虽然现世乃堕落罪恶的世界,但神的心意却是期待基督徒来贯彻,若身为基督徒可以不去贯彻这样的使命,或许是有违身为天上国民,理应遵循天上律法的原则。

特定情形重大─不论是未尽亲职或有侵害之情事,都构成相当大程度的抗辩。在属世的律法,抗辩乃是视情况对扶养义务的永久抗辩。

特定情形不重大,那在属世的律法可能就无法做到太多,最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

但在基督的国度,问题会变得很复杂:
1. 父母离婚,儿女对双方父母的责任是?
2. 父母各自再婚或一方再婚,儿女对“亲生父母的责任”是?
3. 父母各自再婚,是否与各自的配偶再次形成“一体”─无论应该是否应视之为死亡?
4. 如果父母与各自的配偶形成一体,究竟要如何做到“孝敬其中一方,而仅形式上尊重另外一方”,如果他们是“视为一体”?或这件事情不可以对抗儿女呢?理由是?

这仅是逻辑上的问题,也就是假如因为父亲外遇,这仅仅是对于父母之间的婚约造成影响,并非子女因此就可以停止对于父母的孝敬。同样道理,假如在婚约的解释上,教外人的婚约也好,与妓女的性交也好,都被解释成“一体”的概念,那即使如胡瓜的情形,也无法使得他与丁柔安的关系,在圣经的解释上并非一体。而子女如何对一个已经应该被视为一体的“夫妻关系”分别对待,或许需要更精细的说明。

当然,对于抗辩的事由,本身有相对性,这点与夫妻关系无涉,也就是假设只有父亲打我,虽然我可以对父亲主张抗辩,但对于母亲不能为抗辩,盖抗辩乃“一时无法履行义务”的抗辩,而不是永久失效的抗辩。如果父母行为回归常轨,子女没有道理根据其对自女的侵害程度予以减免,这样又会落入一个可能形成实质对价关系的问题。

当然对我而言,面对重大的侵害,是否有永久抗辩的适用,一直以来都是我难以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在基督教要极度谨慎使用永久抗辩,因为永久抗辩代表永远不能回复的义务免除,这在基督教内强调的,“爱你的敌人”、“牺牲的爱”的基督之爱,是否有牴触,可能有疑问。我们的目标既然是传讲福音,内容当然包含基督的十字架,甚至愿意为了敌人而流血舍身的十字架。若仅以重大事故为由,可以做完全的减免,是否也代表父母完全不可能有补偿或悔改的机会呢?

以上关于抗辩的说法并不是说,儿女有无条件忍受的义务。我也并不否认,情感上的伤害、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精神与经济的残害或剥夺,一定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遗症,但这都无法阻隔上帝的爱,可能有那一点机会透过子女如同基督的宽容赦免,感动父母的心。从这个角度切入,假如丁柔安没有做什么太夸张的事情,但小祯愿意按照对母亲的敬重活出孝顺的结果,是否比起“仅对其有基本的尊重”更有那机会使丁柔安信主(假设她未信主)?如同我们会期待谢金燕原谅父亲(纵使猪哥亮再怎样不是),我们纵然不能要求谢金燕如此,但假使她是基督徒,她能活出基督牺牲的爱,不也可能使父亲因而归信(即使猪哥亮过去的行为,应该已经达到民法第1118-1条的情节重大之程度)?

再次强调,我完全无法容忍父母对于子女,或子女对于父母“有任何身体心理的迫害、扶养义务故意不履行情节重大”这些事实。我同样也认同,在这些事情发生的当下甚至其后,有相当充分的理由应该使受害人有相当期限的抗辩。但回归原则,我认为解释上不能使“血缘”有任何“破弃”的可能─至少在圣经中,仅有婚姻有废弃的规定,没有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废弃的例子(如果有麻烦在告诉我,我一定是学艺不精QQ)。何况,在现行属世律法“亦不允许”亲生父母子女以任何方法断绝法律上所认定的血缘关系,仅有在特定情形下(如:子女被收养,父母坐牢)可以“暂时不须执行亲权”,这也仅为“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并非废弃其关系。如果连属世法律都不允许,但圣经的律法竟然允许,或许这解释应该要再三思量。而原则既然是要孝顺父母,不论是血缘上的父母,或是已经与父母合为一体的“继父母”,解释上夫妻为一体的大前提之下,子女的孝养责任自然无法免除,仅有因为事实上无法执行(如:继父母有重大侵害情事)等情形下有相当程度与期限的抗辩,如此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让父母有悔改的机会。

最后感谢许多弟兄姊妹提出教父先贤的例子,敝人因目前仅修习粗浅的法律知识,认为解释上应有更合理的解释方式,因此提出这样的模型(原则上无论是对父母、继父母均有法定/神定的孝敬义务,仅有特殊情形得依其情节定相当期限与程度抗辩之),并稍加阐明理由。如果可以指出我模型的错误,我会很感激(最好可以附例子,这样我就可以把模型丢了)。我也大略可以知道各位弟兄姊妹在情感上、律法上与逻辑上某些时候必须对子女做较为优惠的解释,仅提出浅见,还望不吝指教。

#2 净影‧寂 净影‧寂 于 2019/11/01 07:58

净影‧寂
有一段内容可能有点怪怪的,还请容许我稍微改一下

原文:
“当然,对于抗辩的事由,本身有相对性,这点与夫妻关系无涉,也就是假设只有父亲打我,虽然我可以对父亲主张抗辩,但对于母亲不能为抗辩,盖抗辩乃“一时无法履行义务”的抗辩,而不是永久失效的抗辩。如果父母行为回归常轨,子女没有道理根据其对自女的侵害程度予以减免,这样又会落入一个可能形成实质对价关系的问题。”

中间“抗辩乃一时无法履行义务的抗辩,而不是永久失效的抗辩”云云,跟前面对抗父母毫无关联,所以更改如下:
“当然,对于抗辩的事由,本身有相对性,这点与夫妻关系无涉,也就是假设只有父亲打我,虽然我可以对父亲主张抗辩,但对于母亲不能为抗辩,盖抗辩乃“一时无法履行义务”的抗辩,而不是可以“无须履行义务”的免责,更不可能因此及于对另外一个没有侵犯或重大疏失的双亲之一。如果父母行为回归常轨,子女没有道理根据其对自女的侵害程度予以减免,这样又会落入一个可能形成实质对价关系的问题。”

上述要强调的点是,履行义务时,可能无法将父母完全分别视之,一方面,夫妻既为一体,很难说“子女对其中一位仅做到礼貌性的尊重”可以使得子女对于另外一方“需要孝敬”这件事情得到满足。我自己是无法想像,假如我的孩子对我与对妻子的孝敬程度可以完全不同,而我完全不会受到任何情感的不舒服或没有感觉遗憾(孝敬方法则可以容许)。但抗辩则是事实上的问题,假如有一方行为事实“阻止我孝敬”(举例:我孝敬他就侵犯/攻击我,或是他没有好好养我以至于身体/心灵无法有能力可以孝敬),则应暂时容许对于侵害或有重大疏失之双亲得以无须执行孝敬责任,等待其抗辩事由消失(对方侵害与重大过失消除,小孩身心得以回复),再复行孝敬之事,或为妥适的方法。而教会应当适时介入,避免双亲再有类似情事,提供受害子女合理之保护,帮助家庭回归,使关系可以回复,或许也是教会在家庭中可能可以扮演的脚色。

#3 基督徒 于 2019/11/01 21:40

基督徒
如果继父母穷病交加、子女又需供养原生父母怎么办?不太可能在自己都没钱付自己生养孩子的学费情况下还要同时负责原生父母和继父母的生活,一定只需负责其中一方,否则就等同于有两个爸爸两个妈妈,这和上帝的创造是牴触的,在国家法律上也形成一个人有两个家庭而破坏了整个民法的架构。父亲如果有经济能力提供继母的照护,是不是在离婚当时就必须先付出一笔赡养费给前妻?父母做出错误决定的后果绝非完全由子女承担,否则一个人只要养大一个儿女就可以转让所有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成年和未成年子女分开来看会比较清楚,也存在更显著的家庭与个人之分际,无论如何不该出现和这人结婚就可以吸纳与自己无关的那人的财产之情况。法律基本讲究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这人与那人成为一体的誓约对于已成年子女如何能有强制责任?一定相依于原本有血缘及(或)抚养关系的一方,关乎到第三者是间接的责任。

同性恋团体也知道不打算结婚的“约会”实质上情感抚慰的效用极为有限,所以同志运动终将转变成同婚运动,而在这场运动当中同志伴侣看不见上帝的主权是如何运作的。这是无解的难题,因为若非上帝赦免了人的罪,人是没有自由的。还活着的人不会想到自己为何活着,要到临死前才会想到一人的死有何意义。基督的死要传达的讯息不单是人的死,却是神儿子的死。当然,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表明了独特的生命样式,这不单是一项功能,却是人类得以认识神、获得救赎的中保,而全本圣经是为此作见证的。

如果妳同意以上的宣示,就不难理解为何罪人产生的罪人可以生存在世上,为何必须有安息日,为何在神的国度将显明荣耀的见证,而这一切并非只存在于众人对大同世界想像与协商的共识。人类的经验有多可靠?如果神的圣善不可信,人类的经验也毫无可信之处。我们不是只为了活下去,我们是要回到天父那里去,而这行路的历程是有神同在的。我们附和圣经对自己未必有即时的好处,但是如同保罗所说“照着拣选的恩典,还有所留的余数。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这段话指的是罪人可以领受神的救恩,行为无论善恶皆无功效,必须凭信心认识这一位创造主,否则无异于再次将神的儿子钉在十字架上。

既是这样,我们也必须承认那不认耶稣基督是神儿子的有很多人受洗加入教会是对谁都无益处的,而那认了基督耶稣的就连父也有了。父愿意人得救,但父的拣选也为了祂自己的荣耀,所以神的国度是荣耀的国度,神对家庭当中父母子女的关系也有特定的心意。要么有基督为一家之主,要么家人各凭本事为自己雕刻偶像,如此的尊荣方式是会带来灭亡的结果。

#4 小小羊 小小羊 于 2019/11/01 23:25

小小羊
电影‘教会’(The Mission)最后有一个状况,
两个神父,面对上级残暴的指令,
一个选择逆来顺受,带领一群信徒在教堂中礼作弥撒;
一个选择反抗,带领一群信徒与上级作战。
二者后来都死于战争中。

哪种模式才合圣经?
采取顺服到底,绝不反抗的,比较属于马丁路德路线;
采取不顺服,甚至抵抗的,比较属于加尔文主义路线;
二者都有圣经依据。

要采取哪种方式?
我认为这是个人领受。
但重点很简单—-
不能因为有人采取‘不顺服’、甚至‘抵抗’模式,
就认为此人不合圣经、是犯罪;
不能认为只有‘顺服到底’才是唯一正确。

美国开国,面对英国残暴的统治,
有人支持顺服到底、不可革命;有人支持反抗、认同革命。
当然,历史后来告诉我们,反抗的成功了。
但是,不管采取哪一种路线,我们都应该予以尊重。

因此,假使小祯要把丁柔安当‘母亲’,我尊重;
但是,假使小祯拒绝把丁柔安当‘母亲’,我们也不能说她就是违反圣经。
因为,我已经归纳圣经,告诉大家‘圣经里,继母不表示就一定等于母亲’。
圣经论述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就不再赘述。
(事实上,连台湾法律,也不认为‘继母一定等于母亲’,
后面会详述)

至于父亲严重家暴、性侵女儿、抛家弃子的,
对这种父亲,假使儿女要完全孝敬,我绝对尊重;
但是,假使儿女要将之视为已死、路人,我们也不能说儿女就是违反圣经。
因为,加尔文主义本来就不是对权柄者无条件顺服。
详细论述,我也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就不再赘述。
(事实上,连台湾法律,也不认为子女对那种严重状况的父亲,
有完全的孝顺义务,后面会详述)

但是,
假使认为丁柔安一定就是母亲,小祯‘一定’要孝敬;
假使认为父亲严重家暴、性亲女儿、抛家弃子的,儿女‘一定’要孝敬;
对此,我反对。

事实上,对于孝顺父母,不管什么路线,在‘一般状况’下,
大家都不会有问题,因为都同意要孝顺父母。
问题出在‘特殊状况’下,
你倾向于‘依然要孝顺’,
我认为‘可以’(但不是一定)‘不用孝顺’。
这时,会出现‘是否定罪’的问题。

假使认为特殊状况下依然要孝顺,
那么,不去孝顺丁柔安、不去孝顺家暴又抛家弃子的父亲,就是犯罪。
假使认为特殊状况下可以不用孝顺,
那么,不去孝顺丁柔安、不去孝顺家暴又抛家弃子的父亲,就不是犯罪。
看见差异性了吗?

重点是—-
假使没照你这议题的认知去做的,你认为有没有犯罪?(有没有违反圣经)

我们每个人对圣经的解读,会受我们路线的影响。
新派读出的、灵恩派读出的、阿民念主义读出的、加尔文主义读出的、、,
在某些部分,会有很大差异。

当然,同属福音派阵营读出的,大同小异,
但某些议题上,确实有差异。
好比马丁路德路线和加尔文路线,二者在大量领域所讲的东西,都大同小异,
可是像‘顺服权柄’部分,二者出现歧异,
特别是顺服政府部分,二者路线甚至截然不同。
就像我前面说的,
马丁路德路线倾向即使特殊状况,依然顺服政府,反对革命;
加尔文主义倾向于万一很特殊状况,可以不顺服政府,可以革命。
(当然,革命绝对是最后、最后手段,可以使用的机会非常、非常低)
对此,我想,每个弟兄姊妹可以有自己的选择与看法。

正因为每个人的路线思想,会影响我们对事情的判断与圣经的解读,
所以遇到各种议题时,判断每个人的思想路线,
有时(不是每次),有其必要性在。
其实,在这议题上,净影‧寂弟兄的思路与论述,在我来看,
比较不属于加尔文主义的路线。
我不是说加尔文主义才是唯一正确,
但是,加尔文主义确实有特殊调性,
而我讲的论述与概念,比较是加尔文主义的调性;
净影‧寂弟兄的论述与概念,比较不是加尔文主义的调性。

你有些问题,是因为你不是加尔文主义的思考与路线,才会有那种问题。
假使你是加尔文主义的思考路线,你会发现,你很多质疑点,根本就不存在。

因为,加尔文主义有些很强调的‘特点’,
这些特点,对加尔文主义路线的人来说,应该像呼吸一样自然,
是一种骨子里核心的思想观念。

好比说,加尔文主义认为:
‘传福音’并不是人生最重要的事,
‘荣耀上帝’才是。
因此,小祯孝顺丁柔安,更能带丁柔安信主,这思路是‘传福音’比较重要。
可是,对加尔文主义来说,胡瓜和丁柔安外遇并结婚这是大罪,
没有认罪悔改,这才不是‘荣耀上帝’。

好比说,加尔文主义认为:
救赎是限定的,恩典不是每个人一样的。
上帝的爱,是‘没有分别’:不分男女、老幼、种族、、、;
上帝的爱,不是‘没有差别’:所有人都一样聪明、一样外貌、一样出身、、。
因此,‘差别性的恩典’,并不奇怪。
同样是爱,上帝对自己儿女的爱,和对非儿女的爱,
都叫爱,但程度就是不同。
因此,同样是母亲,
对自己亲生又抚养的母亲,
对教会里任何年长都是广义的母亲,
还有职场上司也是广义的父母,
对这些‘母亲’,儿女(后辈)对之的程度本来就不必一样。
我们不可能为了福音,就认为‘所有母亲’都必须‘同等对待’,不是吗?
因为,那根本不可能、也做不到。
所以,不管是对丁柔安这种无养育的继母,还是对抛家弃子的父亲,
‘差别性的对待’,并不奇怪。

好比说,加尔文主义认为:
圣经要凌驾于一切学问之上,而不是学问凌驾于圣经之上。
可是,你说的东西,感觉上是以‘国家法律’凌驾圣经之上,
而非‘圣经’凌驾国家法律之上。
以丁柔安这继母身分而言,圣经明明就不认为这‘一定是母亲’,
我也引经据典,其他弟兄姊妹也提出清教徒的论点,
但你却依然继续认定她就是母亲,但却无法用更强而有力的圣经论点来支持。
这样,反而会变成‘制造重轭’。
虽然你用法学理论来论证,但事实上,目前台湾的法律,
主张的并不是你说的论点,而是类似我的论点。
台湾法律认为,‘继母不一定就是母亲’、‘继母和亲生母亲不同等’,
这都和你的观念不同。

以下回答你问的四点:
1. 父母离婚,儿女对双方父母的责任是?
答:
对双方,依然要孝顺。
但是,‘可以有差别’。
对生你养育你的那一方,孝顺程度要比较高,
万一无法同时孝顺时,养育你的那一方要列为优先。

2. 父母各自再婚或一方再婚,儿女对“亲生父母的责任”是?
答:
对亲生者要孝顺。
对有抚养的继父母要孝顺。
对没有抚养的继父母,因为不属于圣经定义的父母,所以无孝顺义务。
请思考我提过的以撒的状况:
他的母亲是撒拉,夏甲是小妈,基土拉是继母。
圣经里,以撒对他们三人的义务与状况,一样吗?都要等同于生母撒拉吗?

3. 父母各自再婚,是否与各自的配偶再次形成“一体”─无论应该是否应视之为死亡?
答:
你在这议题使用的‘一体’使用方式,并不理想。
圣经说和妓女发生性行为,就是和妓女成为‘一体’,
可是,你觉得这和‘夫妻’的‘一体’,二者程度、等级、内容、观念一样吗?
那我可不可以说,我父亲去召妓,和一百个妓女发生过性行为,
所以这一百个妓女都和我父亲一体,也都是我的‘母亲’,
我也必须和我亲生母亲一样对之孝顺?
‘一体’的观念,不能这样使用的。

4. 如果父母与各自的配偶形成一体,究竟要如何做到“孝敬其中一方,而仅形式上尊重另外一方”,如果他们是“视为一体”?或这件事情不可以对抗儿女呢?理由是?
答:
第3题已经讲过,圣经里‘一体’的观念不能这样使用的,
所以,我认为不需用‘夫妻一体’来进行‘孝顺父母’这部份思考。
圣经确实有讲要孝顺‘父亲’和‘母亲’,但不是用‘一体’观念来思考的。

至于‘差别性的对待’,前面已经讲过了。
我不认为小祯对胡瓜和丁柔安,做出差别对待;
对抛家弃子的父亲和生你养育你的母亲,做出差别对待,有什么困难之处。

以上,是我依据我所理解的加尔文主义路线,进行圣经解读之后,
不采用国家法律,所得出的论述。

以下,我要用国家法律,来进行论述。

事实上,当今台湾民法也已经修改法律,
扶养义务已经是‘相对义务’,而非‘绝对义务’。
也就是说,假使状况很特殊,父亲抛家弃子没养育子女,
这时,子女已经可以减轻,甚至不需扶养这样的父亲了。
这种观念,不也是我从加尔文主义路线出发解读圣经所得出的论点吗?

‘血缘’是DNA,不管如何,都不可能消除,这无庸置疑。
但是,父母、子女这‘身分’所伴随的‘权利、义务’,
却在某些特殊状况时,是可以有所变动的。
不管是现今的台湾法律,
还是我从加尔文主义路线出发解读圣经所得出的论点,
不也大致是这样的看法吗?

再者,当今台湾法律对于扶养,也是有‘顺位’观念的:
1. 直系血亲卑亲属。2.直系血亲尊亲属。3.家长。4.兄弟姊妹。5.家属。6.子妇、女婿。7.夫妻之父母

‘顺位’,不就是一种‘差别性’?
不仅是‘顺位’问题而已,台湾法律还有规定要看儿女‘扶养能力’。
这也是一种‘差别性’。
因为,假使有好几个需要扶养,但我经济能力有限,这时只能排顺位,
这就是一种差别性,而且是法律同意的。
台湾法律没叫我必须‘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另外,请注意‘顺位最前的’,这里讲的是——-‘血亲’!
继母,不是‘血亲’,而是‘姻亲’。
要扶养继母的,顺位上,是‘她自己的血亲’,要负优先责任。
而一般继母,假使和你‘一起居住’,那就有可能是‘家长’或‘家属’关系。
但假使继母没有和你‘一起居住’,那就连‘家长’或‘家属’关系都不是,
在扶养顺位上,你根本没有义务。
(当今父母离婚,带着各自的孩子,又和其他有孩子的配偶再婚的情形很多。
这种‘差别性对待’,才是台湾法律的处理观念,而不是‘一体看待’。)

也就是说,在台湾法律上,并不认为‘继母一定就是母亲’。
以小祯和丁柔安这个继母的状况而言,他们并没一起生活,
所以彼此根本没有‘母亲—子女’的义务与责任。
这和我和清教徒神学家讲的概念,不是很类似吗?

事实上,我讲的观念,大致上,并没有比法律道德性更低的问题。
因为,台湾的法律,其实比较靠近我讲的,而不是靠近你讲的。
你用某些法学原理的推导,可能有点走错路。
因为,真正进入法律时,台湾法律在这部份的观念,
和你用法学原理推出来的,恐怕差异极大。
这表示你对法学原理的理解和应用,可能不是很正确。
假使正确理解与应用,你推出来的,应该和实际法律内容相近,
而不是相差很远,甚至相反。

下面针对两个零星问题回答。

再来,讲一下‘给机会悔改’部分。
这是另一种课题。
‘给机会’并不是无限的。
否则,主耶稣不会说:
‘那里的人不接待你们,离开时你们就把脚上的尘土踱下去’,
而是该要信徒百般忍耐、要一直不断、不断、不断给当地人机会悔改。

‘你们无论进哪一城,哪一村,要打听那里谁是好人,
就住在他家,直住到走的时候。
进他家里去,要请他的安。
那家若配得平安,你们所求的平安就必临到那家;
若不配得,你们所求的平安仍归你们。
凡不接待你们、不听你们话的人,
你们离开那家,或是那城的时候,就把脚上的尘土跺下去’
(太10:11-14)

虽然圣经确实有很多‘要给机会’的经文,
但圣经也不少‘不再给机会’的经文。
也就是说,要不要给机会,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条件考虑、个人领受,
不是只专注于要给机会。
其实,与其说圣经要我们‘必须一直给机会,等待对方悔改’,
还不如说‘假使对方悔改,要尽量给机会’。
请注意先后顺序。

因此,假使犯大罪的父亲认罪悔改,我们确实应尽量做到饶恕。
但问题是,圣经对于‘认罪悔改’,一直不随便看待。
也就是说,‘口头说’认罪悔改,不表示真的认罪悔改,
必须‘观察后续行为’(果子)。
既然要观察后续行为,那就必须一段时间的观察。
观察要多久,很难讲,也没有一定答案。
所以,假使这种犯大罪父亲的儿女,没有马上接受父亲的认罪悔改,
我不认为违反圣经。
但是,假如认为即使特殊状况,也不能当此人已死、路人,
要一直给机会悔改,这并不是加尔文主义得出的圣经概念。
否则,永远都不能离婚、永远都不能革命、永远都必须顺服政府,
要给对方悔改机会。

至于对犯大罪的父亲‘暂时’不履行某些义务,‘之后’仍履行,
我没有意见。
这也是很好的观念,而且很合圣经。
只是,回到我说的,
到某种程度时,假使就是要把这种犯大罪的父亲当成路人,
我不认为违反圣经。

最后,要回答一下圣经关于‘父母—儿女’关系结束的经文。
基本上,这很特殊,所以非不得已,绝不能轻易使用。

我只讲一个很奇特的例子:
代下22-23章、王下11章
祖母亚他利雅,孙子约阿施,女儿约示巴,女婿耶何耶大。

耶何耶大为保皇子党的领头,叛变杀了篡位的岳母亚他利雅,
拥护皇子约阿施当国王。
他们并不是顺服到底,也不是永远等待对方悔改,
而是到某种程度时,就发动革命。
而革命的对象,是自己的‘母亲’(含母亲、岳母、祖母)。

约示巴是不是亚他利雅亲生,不得而知,可能不是,也可能是。
但孙子约阿施绝对是亚他利雅亲生孙子。

虽然约阿施当时只有七岁,但因为属于同党,所以会承担相当责任,
约阿施算是终结‘祖母—孙子’关系;
约示巴算是杀了母亲,终结‘母—女’关系;
耶何耶大算是杀了岳母,终结‘岳母—女婿’关系。

我不是说这例子可以随便效法或应用。
但我举这例子,是要表明,在极少数很特殊的情形下,
‘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终结的。

另外,主耶稣自己讲的,也具有某种可能性:
‘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
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太 10:37)

‘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爱我胜过爱:原文是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路 14:26)

当然,我还是要重申,
就像革命绝对是非常特殊的情形,绝不能轻易进行革命,
所以父母子女关系的结束,也绝对是非常特殊的情形,绝不能轻易进行。
事实上,假使可以,最好不要。
但问题是,假使真有人已经进入特殊状况,已经无路可走,
这时要革命;
要把严重性侵、严重家暴、抛家弃子的父亲视为已死,或视为路人;
我不认为这样就不合圣经。

暂时,这部份已经有很多论点陈述了,
所以,除非有更强而有力的圣经论点,
否则,大致就此打住。

当然,我还是要强调一次,对这议题,我讲的不是真理,
大家参考一下便是。
圣经是我们检验一切论点的准则。
在某些圣经没有明确教导的议题上,推论方式所得出的看法,参考便是。
但除非有更强而有力的圣经论点推翻,
否则,我的论点,或许还是有些参考价值的。

#5 基督徒 于 2019/11/02 23:01

基督徒
玛拉基书第四章4-6节:“你们当记念我仆人摩西的律法,就是我在何烈山为以色列众人所吩咐他的律例典章。看哪,耶和华大而可畏之日未到以前,我必差遣先知以利亚到你们那里去。他必使父亲的心转向儿女,儿女的心转向父亲,免得我来咒诅遍地。” 人类历史的终结在这时已揭开序幕,或许可以这样说,因为人类在地球的历史即将结束,基督降世至今的人类知识上的成就其实是在为即将来临的终末审判做出预备。

21世纪全球海陆空交通运输发达,数位网络通讯更是越洋即时收发,然而一个人要接受圣经的真理是更困难的。人们在网络上为自己雕刻偶像,敬拜耶和华神又敬拜别神,假的消息迅速散布进入人心,显见圣经真理被否定之后这世界立即成为撒但投资营运获利的工场,基督教事实上是日渐衰微的。受洗加入教会的信徒要分辨这一切并不容易,因为很多东西看起来都很像。

约翰福音第十九章25-27节:“站在耶稣十字架旁边的,有他母亲与他母亲的姊妹,并革罗罢的妻子马利亚,和抹大拉的马利亚。耶稣见母亲和他所爱的那门徒站在旁边,就对他母亲说:母亲(原文作妇人),看,你的儿子!又对那门徒说:看,你的母亲!从此,那门徒就接他到自己家里去了。” 主耶稣的母亲可能还不是很懂这是怎么回事,我想可以这样说基督在世上宣告了一个新的国度典范,按照神拣选的余数神的儿女有父母也有子女,但是原来的关系已经因为罪而破坏殆尽,神的国度之家庭成员面临的其实是上帝新的创造,我们今日该期待的是哪一种亲子关系?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我们都可以有新的父母甚至新的儿女,有新的兄弟姊妹,这一切都是新的了。妳有了吗?或许妳并不知道妳已经有了,这显明了上帝奇妙的创造。当然父母在当中有一定的角色,结婚当天有公证人见证一对新人的产生,有老奶奶家里客厅还贴著一张大大的“囍”字,有人家门上从年头到年尾都贴著“春联”,为的是除去晦气。中华文化认得这个新的气象,但是又总回到旧的朝代,所以有一些人实在受不了了就起来革命。

我们因为上帝的新约而“反革命”吗?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都是很“新潮”的人物,不久以前在台湾长期执政的国民党政府对这个“新思维”其实是很惧怕的,如同遭遇洪水猛兽。我们今天也摆脱不了“新派神学”的鬼魅,但说穿了若没有耶稣基督的复活,哪里来的新东西呢?!

#6 多加 于 2019/11/04 15:12

多加
假如父母在亲职上严重犯罪,还继续顺服他、孝顺他,真的是“爱”吗?
爱岂不是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吗?
借着不再承认他们为父母,对他们而言,难道不也是一个警醒?一种劝诫?可以促使他们悔改吗?
容许父母继续犯罪而不需付任何代价,并不是真正的“孝顺”。

#7 疑问 于 2019/11/29 04:37

疑问
文中提到的家暴、性侵等,都是在社会上也认定为罪的。
但在父母的犯罪行为是”信仰别的宗教”这种情况下呢?
父母自己信,也强迫儿女跟着信。
这事在社会上,并不认为父母犯了什么罪。
父母在各方面都爱着孩子,除了逼迫孩子信仰外,在外人看来没有不称职的地方。
在这种情况下,适合跟父母断绝关系吗?(因为不离开父母的话,就会被逼迫侍奉别的神。但离开了,面临的是旁人的不谅解,连教会弟兄姊妹也认为父母爱我们,所以不该离开)

#8 小小羊 小小羊 于 2019/11/29 08:31

小小羊
给疑问:

1. 假使是父母强迫儿女不能信耶稣,
这种一般来讲,并不是断绝关系的状况。

2. 通常这种情形,会提出断绝关系的,是父母,不是子女。
是父母会警告儿女要断绝关系,不是儿女要和父母断绝关系。

3. 通常伴随父母禁止儿女信耶稣的情形,接下来就是‘逼迫’。

4. 逼迫太严重,无法忍受,就只好离开家里自己住。
这是‘逃离逼迫’,不是‘断绝关系’。

5.‘逃离逼迫’,一样要孝顺父母、要奉养父母;
‘断绝关系’,是不再奉养此人。
这二种是不一样的。

6. 因为父母对你信仰的逼迫,所以离开家里,并没有不对。
就像被家暴的妻子,带小孩离开家暴的丈夫寻找庇护所,并没有不对。
离开家里,不表示离婚。
等之后环境改善,就可以回家。
要求被家暴的妻子儿女要乖乖待在家里忍受(即使有被打死或伤残的危险),这是没有智慧、没有爱心、不合圣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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