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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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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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男友,必須饒恕對方,娶這樣的女友嗎?(問題)

以下這例子的男生應該不是基督徒。
但我要用這例子做範例,大家來思考——
上帝說要『饒恕七十個七次』,所以,
萬一我這基督徒是她的男友,我該怎麼辦?
萬一我這基督徒是他的女友,我該怎麼辦?

更簡單的問法是:
這男生該繼續照預定計畫,娶進這女生嗎?

為簡化問題,我的設定是:
男的和女的,現今都是基督徒。

求婚前收「匿名訊息」!老實男點開…見女友「ㄈㄈ尺」辣照:還有影片
https://disp.cc/b/163-bRyo

在此要先說明一下:
『ㄈㄈ尺』是當今年輕人的網路術語,
是『CCR』這英文縮寫的中文網路表達,因為字形很像。

CCR=Cross Cultural Romance 或Relationship,意思是『跨文化戀愛』,
簡單講就是『與外國人談戀愛』。
這種定義原本屬於中性辭彙,
但因現今已經和『與外國人性愛』(特別是西方人)強烈連結,
所以現在已經多半屬於一種負面辭彙。

以下開放大家分享看法。
之後我會另開文章講述我自己的看法。

小小羊

基督徒男友,必須饒恕對方,娶這樣的女友嗎?(我個人的回答)

 


#1 Brandweer 於 2019/11/28 22:43

Brandweer
小小羊兄 平安。

小弟不才,不知可否分享部分看法。

若有錯誤,希望羊兄,及時刪除為好。

1. 關於饒恕,聖經有反合性經文。
對於他人惡行,饒恕不是無條件縱容,窩藏罪惡。

如保羅趕走「娶繼母」或「主張非猶太人信主要割禮」人士,
耶穌基督「推倒教堂中擺攤者桌椅」等,
反而是有愛心。

如小小羊園地曾有文章(連結自行搜尋):

基督徒要愛仇敵,但不是叫我們當笨蛋
小心臨界點!
這些話,有沒有愛心?

2. 關於男女友,

小小羊園地有舊文章提及,重大危險人士,婚前「一定有」蛛絲馬跡。
個人認為,如果女生有此輕忽「忠貞性行為」之跡象,屬於重大危險(不知小小羊兄,如何看)。

真悔改,假悔改,一時難以判斷。但個人若不能忍受女生類似狀況,不知小小羊兄認為,我是否有過多疑慮,是否不能忍受「本身可以忍受之缺點」。

以下引述小小羊兄之舊文章與回應。

「但是,我也可以講,一個真正愛你的男人,不用是基督徒,在你的例子里,也可以做到不和第三者發生性關係的事。
但他是基督徒,卻做不到?比未信者還不如?

都還不講個性的差異、溝通的問題,單單信仰不好這一點,就不用再考慮了。
他以後會不會變好?我們當然不知道,也無須知道。
但起碼,現在上帝已經讓你看見這事實,你可以保護你自己。」

「事實上,我為這姊妹悲哀,因為這弟兄不可能婚前都不露出任何蛛絲馬跡,
只是這姊妹當時被感覺沖昏了頭,沒小心留意,或者是聽不下別人的勸而已。」

「1.結婚後、、、、,突然辭職,(事前沒跟太太商量過),然後說要去念研究所、博士班、考公職的名義,不再找工作而進修,
答:
這違反聖經說的『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既是成為一體,就一定要告知,不得未告知。(除非有極特殊狀況)
另外,這也違反聖經『丈夫要養家活口』的命令。
並且,也違反『愛妻子到願意為妻子舍己』的命令。
這幾點,下篇文章會詳細說明。
2.也許我比較小人,在我看來這跟詐欺沒二樣,因為這種事前根本無法得知。
答:
我不這樣認為!
這種男人,不可能婚前都沒蛛絲馬跡。
很多女人宣稱「我婚後才知道」,其實是自欺欺人。
因為,很多時候,婚前已經有很多跡象,但女人就是用各種理由視而不見、或是合理化。
我常接這類婚友方面的信接到手軟。
很多時候,其實當事人都知道對方爛、或是被勸告、或是我都看出來了,但當事人卻刻意視而不見,硬要合理化。
等到婚後,苦果與重軛開始出現,才開始哭泣,已經來不及。」

感激不盡。

–Brandweer

#2 Brandweer 於 2019/11/29 08:40

Brandweer
小小羊兄 不好意思。

不知小弟可否,補充妓女喇合之聖經案例。
倘若有違反聖經,或誤解園地內容,懇請刪除。

喇合「曾」是妓女,但「已有悔改」,而且婚前尚無「一紙約定」,當然有資格結婚。
且品德是否良好,與「是否是處女」無關。

對真知道罪過,積極後悔與「改正」人士,當然要重新接納,
可惜,真假悔改難以判斷,又是一大問題。

我本人,可能能力不足,或客觀條件不足,難以判明真假悔改。

小小羊兄一回應中,有解釋。

「雖然聖經確實有很多『要給機會』的經文,
但聖經也不少『不再給機會』的經文。
也就是說,要不要給機會,要進行比較複雜的條件考慮、個人領受,
不是只專註於要給機會。
其實,與其說聖經要我們『必須一直給機會,等待對方悔改』,
還不如說『假使對方悔改,要盡量給機會』。
請注意先後順序。

因此,假使犯大罪的父親認罪悔改,我們確實應盡量做到饒恕。
但問題是,聖經對於『認罪悔改』,一直不隨便看待。
也就是說,『口頭說』認罪悔改,不表示真的認罪悔改,
必須『觀察後續行為』(果子)。
既然要觀察後續行為,那就必須一段時間的觀察。
觀察要多久,很難講,也沒有一定答案。
所以,假使這種犯大罪父親的兒女,沒有馬上接受父親的認罪悔改,
我不認為違反聖經。
但是,假如認為即使特殊狀況,也不能當此人已死、路人,
要一直給機會悔改,這並不是加爾文主義得出的聖經概念。
否則,永遠都不能離婚、永遠都不能革命、永遠都必須順服政府,
要給對方悔改機會。」

感激不盡。

–Brandweer

#3 天明以後 於 2019/11/29 22:09

天明以後
不和她結婚不等於不饒恕? 僅認為可自行選擇結不結, 都沒有錯. 另一類似例子,為姦淫, 即使結婚了, 聖經也說可以離婚(但不一定要)–>即離婚和饒恕貎似不衝突. 但結了婚發生這種事更嚴重, 單單想像都不知道該怎饒恕….如果我說已不在恨她, 但真的不想再見到她, 這樣算饒怒嗎? 一直搞不清楚”饒恕”是否應包含”修補關係”, 或至少要修補到什麼程度…感覺若太嚴重的情況下都無法恢復到原來的程度..希望能從小小羊前輩和各位的回答下有新的領悟

#4 Ken 於 2019/11/30 09:17

Ken
我覺得不存在「饒恕」的問題,因為女方不太算得罪男方?

如果夫妻之間其中一方有第三者,這是犯了姦淫,得罪配偶。但是文中的男女還沒有夫妻之約,所以沒有背約的問題。

女方過往的罪是否可以完全不理?又看來不是。

女方過往的行為是罪,這是肯定的。但是這些罪是在「信主前」還是「信主後」做的?她的悔改是否真誠?這或許重要,因為這可能關係到她的信仰追求。我很難相信信仰好的人會犯這種罪。

婚姻是一生的事,我認為男方應該了解這些問題的答案,再決定是否繼續交往。即使決定繼續,也不應這麼快結婚,應該花多點時間觀察和認識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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