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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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4日成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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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律法的軛,我們背得起嗎?

許多時候,我們豈不是很嚴格待人?

看到許多人物,只要違反一條律法,就視為十惡不赦,恨不得吃他的肉、喝他的血。

『現在為甚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徒15:10)

靠律法稱義,是普世皆然的觀念。

國家法律、道德良心、宗教教導,幾乎都是這樣的觀念。

唯有基督教,卻是截然不同。

我們的信仰,否定有任何人可以靠律法得以稱義,反而主張所有要稱義的人,都只能因信來稱義。這律法的軛,我們背得起嗎?

可是,靠律法稱義,有什麼不對嗎?

我們不是要努力遵守律法嗎?

舊約聖經也很多這類的經文啊?

做好人、行好事、守律法,何錯之有?

所有宗教都是勸人為善,不是嗎?

這些話,聽起來都很有道理。

但問題是,請回答下面這個致命的關鍵問題:

古往今來,有那個人一生中都能『守全』所有律法?

另一個致命關鍵問題是:

守什麼律法?誰定的律法?

大聖人孔老夫子?

孔子七十歲才從心所欲不逾矩,換言之,他老人家是七十歲之後才能到達心中不違反規矩的程度。

這已經有聖經中那種『心中犯罪,就算犯罪』的影子。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8)

但是,這也表示,孔老夫子在七十歲之前,心中依然不是完全規矩的。

回教教主穆罕默德?

某些角度而言,他自己算是守了律法,因為他制訂回教的律法。

所以,他是多妻制。一個男人,可以娶好幾個女人為妻。

後代回教則是訂定一個男人可以合法娶四名女人為妻。

穆罕默德有一任妻子,是在九歲時(開始經期了),與當時年紀已經五十二歲的穆罕默德結合。

如果穆罕默德在今天,他犯了重婚和嚴重與未成年女子發生關係的邪惡大罪。

我說這些,不是在批判,因為,回教有其一套理論解釋。

我只是在呈現出守律法,是守什麼律法、是守誰規定的律法的觀念而已。

一個人,可以在某些地方,被視為守律法的人;

但他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地方,被視為荒淫無道的無恥之徒。

一個人,可以被某些人心中的律法視為守律法的人;

但他也可以同時被其他人心中的律法判為邪惡卑賤之士。

所以,依誰的律法?

你的?我的?國家的?

原諒我這樣說,除了上帝的律法,還有那個人類所定的律法,是純淨無誤的呢?

那麼,依照上帝律法,有那個人是完全守住這律法的?

誰?

有誰敢講?

你?我?他?

你們?我們?他們?

古往今來,只有一個,唯一的一個人,守全了上帝全部的律法。

這人就是…………耶穌基督。

祂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

只有祂,才真正守全了所有上帝的律法。

也只有一個真正守全上帝律法的人,才是真正有資格做出公義審判的人。

而這樣一個真正有權力審判世界的人,祂來到世界,馬上進行審判?

不!不是!

祂是懷著愛與憐憫,來尋找拯救罪人,不是來審判人。

『我來本不是要審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約12:47)

『我來本不是召義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路5:32)

沒錯,祂以後會第二次再來,那時祂將會進行公義的審判。

但現在,祂還沒再來,

所以,我們依然要遵循祂的腳蹤,用愛與憐憫,來傳恩典的福音給罪人。

那麼,『守全』律法,有那麼重要嗎?

一個人,已經守住很多律法,只差一些些,不行嗎?

聖經怎麼說?

『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

看到了嗎?

只要犯一條,就等於犯眾條了。

許多時候,我們豈不是很嚴格待人?

看到許多人物,只要違反一條律法,就視為十惡不赦,恨不得吃他的肉、喝他的血。

用這樣的標準來待人,很好,已經有聖經的影子了。

上帝的標準更進一步………只要犯一條,就等於犯眾條。

而違反律法的處置為何?

『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

更好了!這表示我們對犯錯者的嚴厲,有明確聖經依據。

因為,聖經已經明明的說,犯罪者,一律處死。

這正合我們心意。

但是,且慢,

當我們很高興找到聖經依據,來定罪別人時,

我們可記得,這些律法,也正在審判我們自己?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

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

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羅2:1)

不!我和那些人不一樣!我沒有犯他們那些罪!

但是,這句經文正像可怕的魔咒一樣,緊緊的控訴我們:

『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而聖經緊接著解釋這經文的意思:

『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

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雅2:11-12)

沒錯,我們沒有姦淫,我們也沒有殺了人,可是,我們會犯其他罪啊。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約壹1:8)

結果,當我們用律法在審判其他罪人時,我們也被這律法來審判。

上帝更嚴嚴提醒: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雅2:13)

當我們心中沒有憐憫,只想當個以律法來審判人的正義之士時,

我們也正在叫上帝用沒有憐憫的審判來審判我們。

而且,我們真的沒有姦淫?真的沒有殺人?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8)

有那個男性敢說自己從來沒有過?

既然有過,很簡單,依上帝律法,處置很明確,只有一條路…………唯一死刑。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

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

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太5:21-22)

拉加:蠢材、飯桶、笨蛋、白癡。

魔利:愚頑人、不敬神的傢伙、罪大惡極、背逆。

有那個基督徒,敢說自己沒罵過人這些話?

當我們罵人時,已經在犯殺人罪了,還以為自己無罪嗎?還以為自己比別人更為有義嗎?

而只要曾在心中罵過人的,進入殺人罪來論處,處置也很簡單,只有一條路 ………唯一死刑。

所有認為人可以守全律法的,都犯了兩個很嚴重的錯誤:

1. 自以為義。

以為憑著自己,可以達到純淨無罪的地步。這是嚴重高估自己的表現。

2. 輕視律法。

因為照上帝嚴格的標準,我們馬上會發現自己無力遵守全律法。以為自己可以守全這些律法,很多都把上帝標準降低了。這是嚴重低估上帝標準的表現。

『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說:良善的夫子,我該做甚麼善事才能得永生?

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以外,沒有一個良善的』(太19:16-17)

除了上帝是良善的、無罪的之外,有那個人是無罪的?

有那個有罪的人,可以靠著做善事,行律法,得到永生?

沒有人能守全律法,所有人都是罪人。

不信者是罪人,已信者也一樣是罪人。

唯有先在『所有人都是罪人,沒有人比其他人更為有義』的基礎上,

我們才能開始真正用謙卑憐憫的心態,來看待其他罪人。

我們比別人好的,只有一點:

蒙主耶穌十架受苦,代我被上帝刑罰。

我違反律法之後所應負的刑責,由無罪的主耶穌,代替我被凌辱、痛罵、處死了。

『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

我今能站在上帝面前,不被上帝律法追討,是靠主恩典,不是我比別人有義。

我能行出良善,不是我比別人有義,而是聖靈內住我心,賜下力量給我,讓我能行出良善。

『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都是從上頭來的,從眾光之父那裏降下來的』(雅1:17)

當我們用律法在定別人的罪,用毫無憐憫的心在評斷其他罪人時,

上帝這樣告誡我們: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羅2:3)

『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雅2:13)

憐憫別人,不是說別人無罪,也不是說別人有罪。

而是我們真的看到被罪綑綁的罪人,是何等的可憐無助,他們無力掙脫罪的轄制,他們需要福音的救贖。

憐憫別人,不是叫我們去效法別人的惡,而是對罪的可怕要有所畏懼。

『有些人你們要從火中搶出來,搭救他們;有些人你們要存懼怕的心憐憫他們』(猶1:23)

我們希望上帝憐憫我們,不要用那嚴嚴的律法來審判我們,而是用慈悲與恩典來恩待我們。

那麼,我們又豈能用那嚴嚴的律法,來要求別人、定罪別人呢?

我們自己無法守全律法,

這個律法的軛,我們自己擔不起,為何要強放在其他罪人身上,也叫他們去背這軛呢?

求主憐憫,

憐憫我們,也憐憫其他罪人。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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