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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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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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夫妻可拒絕對方的行房要求嗎?(限)

問題:

丈夫有需要行房,妻子可不可以拒絕?

妻子有需要行房,丈夫可不可以拒絕?

在行房的方法和方式,丈夫妻子可不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

(限制級內容,不適者不需點選閱讀)

答:

有一個重要差異,我們要記住,就是———-行房的要求 ≠ 行房的方式。

提出行房的『要求』,和行房的『方式』,二者有很大差異。

另一個重大差異,就是———-對自己,還是對配偶?

經文是拿來要求自己,還是拿來要求對方,這二者有很大差異。

這些基本差異,我們要先清楚。

接下來,開始回答問題內容。

聖經對這些問題,有沒有做出教導?

有!

最主要經文是這段:

『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

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夫妻不可彼此虧負』(林前7:3-5)

一、丈夫有需要行房,妻子可不可以拒絕?

妻子有需要行房,丈夫可不可以拒絕?

答:

不可以拒絕!

因為,『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但是,對這段經文,我們要小心,必須正用,不得誤用,這點非常重要!

這經文不是用來『要求對方履行』,而是用來『要求自己履行』的。

什麼意思呢?

這和下面經文使用方式相同:

丈夫不得使用『妻子要順服丈夫』的經文來要求妻子,只能用『丈夫要為妻子捨己』的經文來要求自己;

妻子不得使用『丈夫要為妻子捨己』來要求丈夫,只能用『妻子要順服丈夫』的經文來要求自己。

把經文拿來『要求對方』,和把經文拿來『要求自己』,是很不一樣的哦!

有些經文,是不得拿來要求對方,而是拿來要求自己的。

夫妻有人提出同房需求的經文也一樣:

你是丈夫,你不能拿這經文來要求妻子不能拒絕,只能拿這經文來要求自己不能拒絕妻子的同房要求;

你是妻子,你不能拿這經文來要求丈夫不能拒絕,只能拿這經文來要求自己不能拒絕丈夫的同房要求。

聖經就是上帝的話,上帝的規定有時是很奇特的。

一般而言,我們都是『我』提出同房要求,然後希望對方答應。

但是,聖經教導剛好倒過來,是『對方』提出同房要求,我們必須答應。

請仔細感受這兩種狀況差異。

第一種狀況,重點是我要『滿足我的需求』;

第二種狀況,重點是我要『滿足對方的需求』。

看見這種差異性了嗎?

這又回到聖經其他原則來了———–愛對方——–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13:5)

多美妙啊!不是嗎?

聖經是完美和諧、毫無矛盾、彼此相通的。

當我們正解經文的時候,所有經文都彼此和諧,毫無矛盾,而且觸類旁通。

當我們有同房需求時,這沒有問題。

問題是,當我們很累、很疲倦、沒有性慾時,對方提出要求,我們卻必須答應,這才困難!

上帝的規定,常常是很難的。

我們只能盡量求主幫助,賜下力量給我們。

這段經文還有一個重點,就是——-夫妻不可彼此虧負。

一般而言,會提出同房要求的,多半是丈夫。

問題是,聖經對於同房,是非常所謂「男女平等」的!

上帝告訴我們—–不是只有丈夫可以提出要求,妻子也可以,並且丈夫不得拒絕。

妻子提出同房要求,是合宜的、是可以的、是合聖經的、是上帝賦予的權利。

當然,有權利,不表示就必須行使。

但是,自己就是要清楚,自己有權行使。

當然,有不少姊妹會覺得身為妻子提出同房要求,會不好意思、怕被認為淫蕩。

但是,我們要小心,必須讓一切良心、感覺、道德、、、通通都要回到聖經來,都要被聖經矯正。

錯誤的羞恥感,就是必須學習去除。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既然我們對配偶提出的同房要求不能拒絕,

很多人就會問:

萬一我生病,就是沒辦法答應啊?

會有這種疑惑,主要是因為對接下來要探討的問題不了解之故——-答應對方的『同房要求』,和答應對方的『同房方式』,二者是不同的。

二、在行房的方法和方式,丈夫妻子可不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

答:

可以拒絕!

因為,『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合宜之分!

這幾個字,就大有文章了。

什麼叫『合宜』?

其實沒有一定標準答案,必須要夫妻二者彼此協調體諒,

畢竟,每對夫妻差異極大。

同樣的行房方式、頻率、、、,這對夫妻可接受,不表示另一對夫妻一樣可接受。

別人不能接受,不表示我們就不能接受。

我個人認為,『合宜』的最基本條件,就是——–不傷害對方身體。

理由是這二段經文:

『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

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弗5:28-29)

『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所以要敬重她』(彼前3:7)

丈夫對妻子的『身體』,必須『保養顧惜』、『體諒對方身體軟弱』、『敬重對方身體』。

因此,只要不傷害自己和對方身體,那麼,『合宜之分』的定義,是夫妻自行協調決定之事,外人無從插手。

當然,不少人會提出『節制』。

問題是,節制?多少次、多少量、什麼樣的程度叫節制?

有人是一夜七次郎,但隔天精神依然好得很,所以他必須節制,只能一夜一次?

有人一星期一次,但隔天精神一樣差得很,所以一星期一次算不算節制?

有人一次三十分鐘,有人一次三分鐘,幾分鐘才叫節制?

並且,節制的定義,由誰來決定?

丈夫決定?上述一夜七次郎,隔天精神依然很好,這丈夫覺得七次很節制,八次才不節制。

妻子決定?一夜七次郎的妻子,搞不好覺得超過一次都是不節制。

那麼,如何決定?

看見我說的『夫妻彼此協調』、『不傷害對方身體』原則的實用與可行了嗎?

我們根本無法做出明確『節制』的定義,但我們卻可以很清楚知道身體有無受傷害。

做到自己精神很差、體力很差、身體受傷;

做到對方精神很差、體力很差、身體受傷;

那樣就要考慮是否不夠節制。

至於實際狀況,就是夫妻要自己協調,彼此尊重。

請注意,我決不是說不需節制,更不是反對聖經說的節制的德行,

而是要強調—我們要注意經文要如何能實際實行出來,而不是用一種很空泛的方式來要求。

至於行房技巧與方式,有些人會認為某些方式很害羞,而聖經說愛就是『不做害羞的事』(林前13:5),所以這些害羞的姿勢不能做。

問題是,這是大誤解!

夫妻的性是潔淨的、神聖的,不是骯髒污穢的。

行房方式,只要不傷害身體,那麼,沒有什麼姿勢與方式是不行的。

當然,假使『雙方』都覺得害羞,都不想使用這種方式,這本來就可以,因為本來就是『夫妻自行協調』。

問題是,當『一方』覺得不害羞,另一方卻覺得害羞,可是這行房方式並不傷害身體,這時我們要努力去除聖經沒給的軛與羞恥感,回歸聖經真理。

請注意,我講的是『不應因為羞恥感』而拒絕,而不是說『不能協調』、『不能體諒』、『可以傷害身體』。

當然,真正愛對方的夫妻,不可能不體諒對方的羞恥感硬要做;

但反過來講,真正愛對方的夫妻,也不可能不努力去除不合聖經的羞恥感,來努力配合對方。

再來,什麼是傷害身體的性行為方式?

一般來說,虐待與被虐待,就比較容易。

(請注意,我說的是『比較容易』,不是一定)

假使夫妻之間只是點到為止、輕輕碰觸,未造成身體傷害,我們不能說不行。

可是,假使造成傷痕、甚至更嚴重生命危險,那當然不行。

我們不進行虐待與被虐待的夫妻性行為,不表示這樣進行的夫妻就不合聖經。

只要不傷害身體,他們夫妻覺得『合宜』即可,我們不需過問。

並且,即使是傳統方式,難道就不會造成身體傷害?

有些人使用傳統方式,一樣造成對方出血受傷。

另外,同樣的,我們依然無法做出明確定量,規定什麼樣的姿勢、什麼樣的方式、什麼樣程度、什麼樣的性愛內容,才一定不會導致身體受傷。

重點還是一樣,夫妻自行協調,外人無從過問。

有些夫妻喜歡激烈一點,有些夫妻喜歡溫和一點;

有些夫妻喜歡嘗試各種方式,有些夫妻只想永遠使用一種方式;

這些通通都可以,都沒有限制,只要記得不要造成身體傷害即可。

一旦出現,就要知道這樣就過度了、不合宜了。

這時,要回來回答前面提到的問題了:

既然我們對配偶提出的同房要求不能拒絕,可是萬一我生病或特殊狀況,就是沒辦法答應啊?

短期的生病,我想,很少有另一半會不體諒,硬要要求的。

問題常出現在比較長期的那種,好比懷孕時、一些長期病況。

這時,由於時間長,但配偶有性需求,又提出要求時,怎麼辦?

請注意『行房要求』≠『行房方式』,然後加上『不傷害身體』的原則。

這時,答案就出來了———-用其他方式來行房!

行房,不一定只限於性器的接合,事實上,當無法這樣做的時候,用手、用口、、、,來幫助對方解決性需求,都是可以的,都是合宜的。

這樣既可不傷害身體,又可以達成不拒絕對方性需求的要求。

當然,假使我們身體就是不行,但對方就是想要透過性器的接合來達成,我們當然可以拒絕,因為那已經觸犯聖經說的『合宜之分』。

可是,在拒絕對方用某種方式的性需求的同時,我們可以溫柔告訴對方,願意用其他我們身體能負荷的方式來滿足對方需求,遵守聖經說的『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這觀念不僅是針對生病的妻子而已,而是對生病的丈夫一樣適用:

即使生病,丈夫依然有滿足妻子性需求的義務。

(當然,以上說的生病,不包括植物人之類喪失精神、神智、或全身已經無法活動的情形。)

以上分享,提供參考。

小小羊


之前一位教會的中年已婚的服事弟兄跟我講說教會裡的夫妻不能看a片,我那時候年輕也不懂;當然現在我會知道,看a片看色情的東西會引起邪情慾,不管是已婚或是單身的弟兄都是很不適宜的。

Posted by Leung at 2012年12月24日 12:28

的確,許多經文重點是放在「對己的要求」,而非成為「對別人的強求」,這讓我很容易想起這節的經文:「你不見自己眼中有樑木,怎能對你弟兄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樑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路加福音 6:42)」。
感謝上帝使用小小羊弟兄時刻的提醒我們,求主繼續憐憫我們,幫助我們。

Posted by 中里遙 at 2012年12月24日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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