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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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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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夫妻可拒绝对方的行房要求吗?(限)

问题:

丈夫有需要行房,妻子可不可以拒绝?

妻子有需要行房,丈夫可不可以拒绝?

在行房的方法和方式,丈夫妻子可不可以拒绝对方的要求?

(限制级内容,不适者不需点选阅读)

答:

有一个重要差异,我们要记住,就是———-行房的要求 ≠ 行房的方式。

提出行房的‘要求’,和行房的‘方式’,二者有很大差异。

另一个重大差异,就是———-对自己,还是对配偶?

经文是拿来要求自己,还是拿来要求对方,这二者有很大差异。

这些基本差异,我们要先清楚。

接下来,开始回答问题内容。

圣经对这些问题,有没有做出教导?

有!

最主要经文是这段:

‘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

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夫妻不可彼此亏负’(林前7:3-5)

一、丈夫有需要行房,妻子可不可以拒绝?

妻子有需要行房,丈夫可不可以拒绝?

答:

不可以拒绝!

因为,‘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但是,对这段经文,我们要小心,必须正用,不得误用,这点非常重要!

这经文不是用来‘要求对方履行’,而是用来‘要求自己履行’的。

什么意思呢?

这和下面经文使用方式相同:

丈夫不得使用‘妻子要顺服丈夫’的经文来要求妻子,只能用‘丈夫要为妻子舍己’的经文来要求自己;

妻子不得使用‘丈夫要为妻子舍己’来要求丈夫,只能用‘妻子要顺服丈夫’的经文来要求自己。

把经文拿来‘要求对方’,和把经文拿来‘要求自己’,是很不一样的哦!

有些经文,是不得拿来要求对方,而是拿来要求自己的。

夫妻有人提出同房需求的经文也一样:

你是丈夫,你不能拿这经文来要求妻子不能拒绝,只能拿这经文来要求自己不能拒绝妻子的同房要求;

你是妻子,你不能拿这经文来要求丈夫不能拒绝,只能拿这经文来要求自己不能拒绝丈夫的同房要求。

圣经就是上帝的话,上帝的规定有时是很奇特的。

一般而言,我们都是‘我’提出同房要求,然后希望对方答应。

但是,圣经教导刚好倒过来,是‘对方’提出同房要求,我们必须答应。

请仔细感受这两种状况差异。

第一种状况,重点是我要‘满足我的需求’;

第二种状况,重点是我要‘满足对方的需求’。

看见这种差异性了吗?

这又回到圣经其他原则来了———–爱对方——–爱是‘不求自己的益处’(林前13:5)

多美妙啊!不是吗?

圣经是完美和谐、毫无矛盾、彼此相通的。

当我们正解经文的时候,所有经文都彼此和谐,毫无矛盾,而且触类旁通。

当我们有同房需求时,这没有问题。

问题是,当我们很累、很疲倦、没有性欲时,对方提出要求,我们却必须答应,这才困难!

上帝的规定,常常是很难的。

我们只能尽量求主帮助,赐下力量给我们。

这段经文还有一个重点,就是——-夫妻不可彼此亏负。

一般而言,会提出同房要求的,多半是丈夫。

问题是,圣经对于同房,是非常所谓“男女平等”的!

上帝告诉我们—–不是只有丈夫可以提出要求,妻子也可以,并且丈夫不得拒绝。

妻子提出同房要求,是合宜的、是可以的、是合圣经的、是上帝赋予的权利。

当然,有权利,不表示就必须行使。

但是,自己就是要清楚,自己有权行使。

当然,有不少姊妹会觉得身为妻子提出同房要求,会不好意思、怕被认为淫荡。

但是,我们要小心,必须让一切良心、感觉、道德、、、通通都要回到圣经来,都要被圣经矫正。

错误的羞耻感,就是必须学习去除。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既然我们对配偶提出的同房要求不能拒绝,

很多人就会问:

万一我生病,就是没办法答应啊?

会有这种疑惑,主要是因为对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不了解之故——-答应对方的‘同房要求’,和答应对方的‘同房方式’,二者是不同的。

二、在行房的方法和方式,丈夫妻子可不可以拒绝对方的要求?

答:

可以拒绝!

因为,‘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合宜之分!

这几个字,就大有文章了。

什么叫‘合宜’?

其实没有一定标准答案,必须要夫妻二者彼此协调体谅,

毕竟,每对夫妻差异极大。

同样的行房方式、频率、、、,这对夫妻可接受,不表示另一对夫妻一样可接受。

别人不能接受,不表示我们就不能接受。

我个人认为,‘合宜’的最基本条件,就是——–不伤害对方身体。

理由是这二段经文:

‘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

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弗5:28-29)

‘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软弱,、、、所以要敬重她’(彼前3:7)

丈夫对妻子的‘身体’,必须‘保养顾惜’、‘体谅对方身体软弱’、‘敬重对方身体’。

因此,只要不伤害自己和对方身体,那么,‘合宜之分’的定义,是夫妻自行协调决定之事,外人无从插手。

当然,不少人会提出‘节制’。

问题是,节制?多少次、多少量、什么样的程度叫节制?

有人是一夜七次郎,但隔天精神依然好得很,所以他必须节制,只能一夜一次?

有人一星期一次,但隔天精神一样差得很,所以一星期一次算不算节制?

有人一次三十分钟,有人一次三分钟,几分钟才叫节制?

并且,节制的定义,由谁来决定?

丈夫决定?上述一夜七次郎,隔天精神依然很好,这丈夫觉得七次很节制,八次才不节制。

妻子决定?一夜七次郎的妻子,搞不好觉得超过一次都是不节制。

那么,如何决定?

看见我说的‘夫妻彼此协调’、‘不伤害对方身体’原则的实用与可行了吗?

我们根本无法做出明确‘节制’的定义,但我们却可以很清楚知道身体有无受伤害。

做到自己精神很差、体力很差、身体受伤;

做到对方精神很差、体力很差、身体受伤;

那样就要考虑是否不够节制。

至于实际状况,就是夫妻要自己协调,彼此尊重。

请注意,我决不是说不需节制,更不是反对圣经说的节制的德行,

而是要强调—我们要注意经文要如何能实际实行出来,而不是用一种很空泛的方式来要求。

至于行房技巧与方式,有些人会认为某些方式很害羞,而圣经说爱就是‘不做害羞的事’(林前13:5),所以这些害羞的姿势不能做。

问题是,这是大误解!

夫妻的性是洁净的、神圣的,不是肮脏污秽的。

行房方式,只要不伤害身体,那么,没有什么姿势与方式是不行的。

当然,假使‘双方’都觉得害羞,都不想使用这种方式,这本来就可以,因为本来就是‘夫妻自行协调’。

问题是,当‘一方’觉得不害羞,另一方却觉得害羞,可是这行房方式并不伤害身体,这时我们要努力去除圣经没给的轭与羞耻感,回归圣经真理。

请注意,我讲的是‘不应因为羞耻感’而拒绝,而不是说‘不能协调’、‘不能体谅’、‘可以伤害身体’。

当然,真正爱对方的夫妻,不可能不体谅对方的羞耻感硬要做;

但反过来讲,真正爱对方的夫妻,也不可能不努力去除不合圣经的羞耻感,来努力配合对方。

再来,什么是伤害身体的性行为方式?

一般来说,虐待与被虐待,就比较容易。

(请注意,我说的是‘比较容易’,不是一定)

假使夫妻之间只是点到为止、轻轻碰触,未造成身体伤害,我们不能说不行。

可是,假使造成伤痕、甚至更严重生命危险,那当然不行。

我们不进行虐待与被虐待的夫妻性行为,不表示这样进行的夫妻就不合圣经。

只要不伤害身体,他们夫妻觉得‘合宜’即可,我们不需过问。

并且,即使是传统方式,难道就不会造成身体伤害?

有些人使用传统方式,一样造成对方出血受伤。

另外,同样的,我们依然无法做出明确定量,规定什么样的姿势、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程度、什么样的性爱内容,才一定不会导致身体受伤。

重点还是一样,夫妻自行协调,外人无从过问。

有些夫妻喜欢激烈一点,有些夫妻喜欢温和一点;

有些夫妻喜欢尝试各种方式,有些夫妻只想永远使用一种方式;

这些通通都可以,都没有限制,只要记得不要造成身体伤害即可。

一旦出现,就要知道这样就过度了、不合宜了。

这时,要回来回答前面提到的问题了:

既然我们对配偶提出的同房要求不能拒绝,可是万一我生病或特殊状况,就是没办法答应啊?

短期的生病,我想,很少有另一半会不体谅,硬要要求的。

问题常出现在比较长期的那种,好比怀孕时、一些长期病况。

这时,由于时间长,但配偶有性需求,又提出要求时,怎么办?

请注意‘行房要求’≠‘行房方式’,然后加上‘不伤害身体’的原则。

这时,答案就出来了———-用其他方式来行房!

行房,不一定只限于性器的接合,事实上,当无法这样做的时候,用手、用口、、、,来帮助对方解决性需求,都是可以的,都是合宜的。

这样既可不伤害身体,又可以达成不拒绝对方性需求的要求。

当然,假使我们身体就是不行,但对方就是想要透过性器的接合来达成,我们当然可以拒绝,因为那已经触犯圣经说的‘合宜之分’。

可是,在拒绝对方用某种方式的性需求的同时,我们可以温柔告诉对方,愿意用其他我们身体能负荷的方式来满足对方需求,遵守圣经说的‘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这观念不仅是针对生病的妻子而已,而是对生病的丈夫一样适用:

即使生病,丈夫依然有满足妻子性需求的义务。

(当然,以上说的生病,不包括植物人之类丧失精神、神智、或全身已经无法活动的情形。)

以上分享,提供参考。

小小羊


之前一位教会的中年已婚的服事弟兄跟我讲说教会里的夫妻不能看a片,我那时候年轻也不懂;当然现在我会知道,看a片看色情的东西会引起邪情欲,不管是已婚或是单身的弟兄都是很不适宜的。

Posted by Leung at 2012年12月24日 12:28

的确,许多经文重点是放在“对己的要求”,而非成为“对别人的强求”,这让我很容易想起这节的经文:“你不见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弟兄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这假冒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路加福音 6:42)”。
感谢上帝使用小小羊弟兄时刻的提醒我们,求主继续怜悯我们,帮助我们。

Posted by 中里遥 at 2012年12月24日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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