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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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0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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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關於專情(癡情)的聖經闡釋問題

(隱私已去除。發問者的疑惑,也是許多弟兄姊妹的疑惑。
這類感情與預定的錯誤觀念我三天兩頭就會被問到,
所以文章整理後公開回答,以幫助更多弟兄姊妹)
問題:
『專情』,甚至是『癡情』,在極端的例子裡,
可能做出騷擾,甚至傷害自己的動作。
然而,聖經裡耶穌要我們『彼此相愛』。
難道很深的愛裡面也有犯罪嗎?
可以說那樣癡情專情的人,是受了轄制嗎?
那這樣的結果,如果不討神喜悅,原因呢?
來自於人?(愛裡犯了什麼罪呢?)
來自於魔鬼?(那是咒詛嗎?怎麼說明轄制呢?)
來自於神?(命定裡的結果。神會這樣做工在祂愛的子女身上嗎?)
我相信神給了我們選擇的自由,
選擇愛一個人並不同因為愛某人而高舉某人過了耶穌。
莫名的專情、癡情,這算是心裡給自己建造了偶像嗎?
癡情可能是虧缺了榮耀,神默許下的犯罪嗎?

答:
你搞錯很多重要觀念了!

1. 聖經裡的『愛』,有很多限定範圍,不是無限放大
我們不能拿『彼此相愛』,就說弟兄姊妹也可以像夫妻一樣彼此作愛,不是嗎?
親子之愛、夫妻之愛、朋友之愛、家人之愛、弟兄姊妹之愛、主僕之愛、、。
每種愛都有其限制與相關聖經規定,不能混為一談。

2. 基本上,男女相愛,只要出現『傷害』動作,
不管是『自傷』,還是『傷人』,
都是錯誤!都不合聖經。

『我因為很愛你,所以我才對你家暴』;
『我因為很愛你,所以我才割腕、自殘、自殺』;
『我因為很愛你,所以我才騷擾你』;
這種離譜的話,在聖經裡是永遠不會成立的。

事實上,連聖經都不用,這些只是『常識』而已。
假使連未信者,都能用上帝普遍恩惠下的理性,正常知道對錯,
基督徒卻越信越糊塗,越信越混亂,連簡單的對錯與智慧都不知道,
那表示自己信錯了。
因為,敬畏耶和華是『智慧』與『知識』的開端,
不可能越信越喪失智慧。

3. 真正合聖經的愛,當然不可能犯罪
所以,男女相愛,結果產生犯罪,當然不是真正合聖經的愛。
所以,男女相愛,卻出現犯罪現象時,就要小心省察,看是哪裡出問題,
偏離聖經了。

4. 一個會做出傷害行為的人,當然是受轄制的人。
受轄制,當然是犯罪。

5.人會犯罪,不得賴到上帝的預定去,這是基本的預定論觀念。
人會犯罪,都是自己犯的。
當然,『魔鬼』可以引誘,
但是,最終決定犯罪的,是人『自己』。

『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神試探」;
因為神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
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
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
(雅1:13-15)

上帝主權行使(預定),有這四種,請背起來:
一、 積極性的—-
1. 計畫—–上帝計畫主耶穌救贖大功
2. 引導—–上帝引導亞伯拉罕到迦南地
二、 消極性的—-
3. 許可—–上帝許可大衛犯姦淫
4. 任憑—-上帝任憑法老的心剛硬

一切『美善』,都是從上帝那裡來的(雅1:17),都要歸榮耀給上帝。
可是,任何『犯罪』,都不得推到上帝那裡去
(因為上帝『不會』也『不能』犯罪),
懂嗎?
所以,涉及自己犯罪的問題,請不要扯到『上帝預定』去,
企圖把責任推給上帝。
犯罪者,責任都是自己的,都不用推給上帝和別人。
因為,最終決定者、行動者,就是『自己』!

所以,男女相愛,出現犯罪行為,
這就不用去管那是上帝默許不默許了,
因為責任是自己的。

6.咒詛、命定
這種詞彙,是靈恩派教會常見的詞彙。
你的觀念,可能已經受靈恩派教會影響很大,請盡量去除這些錯誤思想,
回歸純正真理。
最喜歡講命定的那些教會,常常是最不懂預定論的教會。

7. 神確實給了我們選擇的自由,這叫『自由意志』。
「選擇愛一個人,並不等同於因為愛某人而高舉某人過了耶穌」,
這話並沒有錯。
可是,當一個人愛對象愛到過於愛神時,當然就是拜偶像;
當一個人會愛對象愛到自傷或傷人,當然就不對。
這時,就不能拿『自由意志』來無限上綱,把錯誤行為合理化。

刀子是好的,可以拿來做好吃的菜。
使用刀子,不表示就會拿刀來殺人。
問題是,你當然有自由去把刀子拿來殺人,但那卻不是上帝叫你去做的,
而是你誤用這種自由,去進行犯罪的事。

8.『專情』,要看是婚前還是婚後。
婚後專情,天經地義,因為對方是上帝配合的;
婚前專情,要很小心,因為對方未必是上帝預備的。

假使上帝根本不是為你預備這人,結果你婚前就對他專情,
你只是浪費時間、延誤上帝祝福而已。

小小羊

 


 

小小羊您好
請問有教導”各種愛在聖經裡的規定與限制”的網站資源或書籍嗎?
能否推薦一些資源呢?
謝謝您
Posted by Samantha at 2016年5月11日 21:39
給Samantha:
我不知道耶!
因為,隨便一個愛的種類,
真要詳細講,都可以寫成一本書;
但要簡單講,幾句話就講完了。

這屬於唐崇榮牧師講的『總原則』—-
歸納『全本』聖經之後,對每種議題提出聖經整體性的觀念。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6年5月12日 09:05
首先感謝小小羊為主發聲,幫助了許多主內肢體。
有關“癡情”和“愛”的差異,在此補充一個簡單的測試判斷。
我在意的是希望對方好?還是為了自己想要對方的情感回饋?
如果是後者,那麼,那並不是所謂“很深的愛”。
Posted by DC at 2016年5月15日 18:48
神的愛之屬性是難懂的,因為人類想愛就愛不想愛就不愛了,更甚之乾脆否定愛的必要性,例如極權國家的勞改營剝奪了愛與被愛的自由,從勞動改造的觀點決定婚配與生育。

本來這世界上宣稱是無神論的政權不能長久,所以獨裁者藉著造神鞏固權位,但逐步否認神的存在而趨向無神論,終於仍必須造神。

當愛變成是若不做出來就不存在,這愛如同無神論者造神,結果自然離神更遠。所以聖經上說原來並非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因為基督耶穌捨己被釘在十字架上,這當中最大的,照使徒保羅所領受的,就是愛!

我們讀約翰福音可以發現基督耶穌降臨在人世間若不是為了表明神的愛,又為何非如此不可?那麼為何三一神願意如此?我想神有祂預定的旨意,保羅寫給以弗所教會的書信開宗明義宣示了他的信心與理解。

當你愛一個對象,別忘了你自己也是被愛的對象。基督徒團契唱的詩歌最淺顯的語言表達蘊涵了最深奧的真理。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6年5月27日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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