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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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修法是合聖經的—–要就一起告,否則就都不告

日前台灣的司改國是會議,分組討論決議,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部分:

  1. 決定予以廢止
  2. 但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立刻刪除該條的但書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即要告就一起告,否則就都不告)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

在繼續講述之前,我先表明自己立場———
聖經立場一向非常清楚,通姦就是犯罪!
我是在這基本立場上,來進行法律與信仰的探討。
以下,我不做太嚴謹的法律討論,只用一般人容易理解的方式來講述。

假使老公外遇了,有了小三。
目前台灣法律大致是這樣:
1. 妻子有權控告丈夫和小三,使這對姦夫淫婦受到處罰。
2. 但是,妻子也可以不告。決定權在妻子。(告訴乃論)
3. 而且,即使告,也可以選擇只告小三,卻放過自己丈夫。

依照刑事訴訟法,原則上,假使是告訴乃論的,對於『共犯』,共通的原則是
——–要就要通通都告,要不就通通都不告,不能只選擇性告其中幾個。
但是,只有通姦罪屬於例外——-可以選擇性只告小三,不告自己丈夫。
(嚴格來說,是可對自己丈夫『撤告』,不是『不告』,但大家了解通俗意思即可)

這是目前台灣通姦罪的現行法律規定。

問題是,這樣的規定,合聖經嗎?
假使這規定是合聖經的,我們就該主張堅守條文;
但假使這規定是不合聖經的,我們反而該贊成修改法律。

合不合聖經,我們來看聖經吧!

一、第一段經文(舊約):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利20:10)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申22:22)
重點:
1. 姦夫和淫婦『二人』都要受處罰,不能只罰其中一人
2. 罰則是『死刑』
3. 『可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只要抓到,就算妻子願意原諒也不可以,都要處死

二、第二段經文(新約)——約瑟
『(耶穌)他母親馬利亞已經許配了約瑟,還沒有迎娶,馬利亞就、、、懷了孕。她丈夫約瑟是個義人,不願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
(太1:18-19)
說明:
1. 依照一般常態,男女二人尚未同房,結果女方就懷孕了,這當然表示女方和其他男人有性行為。
2. 猶太人風俗是『訂婚視同結婚,只是尚不能發生性行為』。
3. 所以,猶太人當時風俗為——訂了婚,雙方就是夫妻。假使要解除關係,是『離婚』,不是『解除計畫結婚的婚約』而已。
重點:
1. 丈夫約瑟不打算循法律途徑來控告未婚妻瑪利亞,而是想私下離婚。
2. 聖經就是上帝的話,上帝說約瑟這行為是『義人』。
3. 此經文暗示通姦采『告訴乃論』(由配偶決定要不要告)是可以的、合聖經的。

三、第三段經文(新約)——約翰福音第八章行淫被抓的婦女
8:3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
8:4 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
8:5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
8:7 他們還是不住地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8:10 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
8:11 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說明:
1. 法利賽人只抓『淫婦』,不抓『姦夫』,然後要主耶穌來審判淫婦,這是惡毒的。因為他們很清楚舊約規定是『姦夫』和『淫婦』都要被處罰。
2. 當時的猶太人無死刑執行權,執行權在羅馬帝國手裡,而當時羅馬帝國通姦並不處死(甚至根本就無罪,因為皇帝一大堆亂倫、歌林多教會亂倫的信徒也似乎沒違反羅馬帝國法律)

重點:
1. 主耶穌的態度很清楚———–通姦是犯罪,不是無罪。
2. 主耶穌在羅馬帝國法律之下,不使用舊約律法處死通姦者。
3. 主耶穌要求通姦者不要再犯罪。

了解完這三段聖經之後,我們開始要來思考國家法律了。

基本上,對於通姦罪,我們可以將地上國的『國家法律』分成這些狀況:
1. 一定要告,不能不告
通姦有罪,一定要用法律處罰,非告訴乃論(即使配偶想原諒都不可以)

2. 可告可不告,但要就一起告,要就一起不告
通姦有罪,可用法律處罰,告訴乃論(配偶可選擇原諒),但要就姦夫淫婦都要告,要不就要通通撤除

3. 可告可不告,但即使告,可以選擇不告配偶,只告外人
通姦有罪,可用法律處罰,告訴乃論(配偶可選擇原諒),但可只告外人,不告自己犯罪的配偶

4. 法律不再過問
通姦除罪,不用法律處罰

這些狀況,哪些比較合聖經?

第一種:『一定要告,不能不告』
通姦有罪,一定要用法律處罰,非告訴乃論(即使配偶想原諒都不可以)
分析:
我想,現今恐怕不會有太多人認為應該用最嚴格的方式,
一律依據舊約聖經律法的刑罰,動輒處死違反者吧?
連主耶穌都不使用舊約律法動輒死刑的刑罰來要求國家執行通姦罪,不是嗎?
而且,嚴格採取『非告訴乃論』,即使配偶願原諒都不可,新約就有反例了:
上帝都稱『不控告』有通姦可能的妻子的約瑟是義人了。
那麼,我們應該很清楚,這一種的法律規定,恐怕不是那麼合整體聖經原則的。
幸好,台灣法律對於通姦,也不是這種嚴苛的條文。

第二種:『可告可不告,但要就一起告,要就一起不告』
通姦有罪,可用法律處罰,告訴乃論(配偶可選擇原諒),但要就姦夫淫婦都要告,要不就要通通撤除。
分析:
這種情形,有不合聖經嗎?
事實上,非但沒有不合,而且還非常合!
舊約規定本來就是——要處罰就必須姦夫淫婦『二人』都要處罰;
新約約瑟的例子本來就是———可以不告。
這種法律規定,基督徒並沒有太大可反對的理由。
事實上,目前司改國是會議的第2點結論,就是這種情形!
——–要就一起告,否則就都不告。
對這種情形,基督徒有什麼好反對的?
事實上,還應該贊成呢!

第三種:『可告可不告,但即使告,可以選擇不告配偶,只告外人』
通姦有罪,可用法律處罰,告訴乃論(配偶可選擇原諒),但可只告外人,不告自己犯罪的配偶。
分析:
這種法律,是最糟糕的!是嚴重違反聖經的!
因為,常常變成只告小三這淫婦,卻放過自己老公這姦夫!
這種法律暗示———
狐狸精才是大罪人,不可原諒;外遇的老公罪沒那麼大,可以原諒。
事實上,這已經嚴重違反舊約規定的姦夫淫婦『都要處罰』、『犯罪同等』的精神,
而且是非常嚴重的兩種法碼,非常不公義!
這種嚴重不公義的法律規定若被廢止,有何不對?
基督徒依據什麼聖經立場來反對?

第四種:『法律不再過問』
通姦除罪,不用法律處罰。
分析:
這就是司改國是會議的第1點結論。
乍看之下,這樣好像支持通姦。
問題是,主耶穌再來之前,上帝國和地上國本來就不一樣。
『通姦』絕對是罪,絕對違反上帝國的罪,
問題是,地上國也必須說有罪才行?
地上國的法律不想過問通姦問題,不行嗎?
『拜偶像』絕對違反上帝國的律法,絕對有罪;
但是,地上國也必須立法禁止拜偶像才行?
地上國的國家法律,不過問拜不拜偶像的問題,不行嗎?

我再強調一次,通姦絕對是犯罪,
所以上帝國的教會,對於犯通姦罪的信徒,必須進行懲戒,
好比:拔除服事、禁止聖餐、甚至開除會籍、、、。
但是,地上國律法把通姦除罪,國家法律不再過問通姦,
把這問題交由夫妻自己去解決。
這樣,有什麼不可以?有哪裡違反聖經?
約瑟就是打算採取私下離婚,不進行公開法律行動;
主耶穌也不過問國家法律懲處,只要求犯罪者悔改(畢竟犯罪者確實違反上帝國規定)。
這樣的話,我們憑什麼要繼續堅持現行這種超級不公不義、根本就不合聖經的國家法律?

以我個人來看,
最好最合聖經的模式,是上述第二種:『可以告可以不告,但要就一起告,要就一起不告』。
但是,假使是上述第四種:『法律不再過問』(通姦除罪,不用法律處罰),
這一樣沒有什麼嚴重違反聖經,事實上,還算是合聖經。
反而是現行的模式,也就是上述第三種:『可告可不告,但即使告,可以選擇不告配偶,只告外人』,這才是最嚴重違反聖經的法律。

基督徒要很小心,遇到各種議題,要思考聖經,不能隨便人云亦云。
有些團體,一聽到通姦罪修法,就不分青紅皂白反對一通。
問題是,聖經立場呢?真的有認真思考過了嗎?

我再強調一次———-
我絕對堅持通姦是罪,不容狡辯!
通姦絕對觸犯上帝國的罪!
但是,觸犯上帝國的罪,不表示地上國的刑法也必須列為犯罪;
正如拜偶像觸犯上帝國的罪,不表示地上國的刑法也必須把拜偶像列為犯罪。

而且,我並不是說現今司改國是會議的建議就是唯一合聖經的決議,
事實上,
只要去除現今那種嚴重違反聖經的不公義的『只告小三,不告丈夫』的條文,
就算『加重通姦罪的處罰』,從一年以下變成一年以上,甚至加罰金,
我也覺得未必就不行、未必就不合聖經。

當然,很多主張通姦除罪的,確實是想破壞家庭制度,
但是,即使動機不良,只要地上國的法律條文是合聖經的,
我們並不能亂反對一通。
畢竟,民主國家是一種集合多數民意的妥協。
因此,基督徒當然可以一方面不反對修改現行的不公義通姦罪條文,
另一方面清楚表明我們的立場並非贊同通姦。

以上是一些個人看法,不表示真理,大家參考一下便是。
但是,我講得合不合聖經,大家可以自行用全本聖經去檢驗。

小小羊

 


#1 岡哲 寄信給 岡哲 於 2017/06/06 15:44

岡哲
我覺得「動機不良」是一個很好的反對理由。包括這次的廢通姦爭議。
對,雖然以聖經立場,通姦犯聖經的律法,不代表地上國就一定要入罪。
可是**光憑這個理由**廢通姦對一般人來說還是太牽強了。

別搞錯,我的意思就是,既然有最好、最合台灣民情的修法方式(刪除但書),為什麼還要選次佳,甚至還有道德爭議(廢通姦罪)的選項?

加上你們明知通姦除罪的支持者很多都動機不良,那還有考慮他們的選項(即通姦除罪)的必要?

這就是我對通姦議題的反對理由。
如果要照世俗、道德觀點,我還有很多論據,例如:
1.通姦除罪影響受害者的訴訟權利—-原本可以提告的權變成只剩民事訴訟,對於受害方成本會提高(沒有檢察官、變得要自請律師與自行蒐證)。
2.這條已經是告訴乃論了,法律在這裡是消極地在保護權利,一個消極的權利與其(積極、激進地)廢掉,不如放在那如同虛設,反正條文放著虛設對社會也沒什麼浪費。
3.大法官釋字第554號,通姦罪不違憲。(所以不能用「違憲」的理由硬廢掉。對啦我知道最近同婚釋憲的爭議,所以我不太信任大法官,但是那跟通姦罪議題無直接相關,這個民國91年的釋憲還是有效果的)
4.這點重要:司改國是會議逾越許可權,管立法之事。他們不是立法機關,憑什麼能決定立法的事?支持他們會有「破壞三權分立」的嫌疑。權力分立是一個民主政府里很重要的原則。

#2 小小羊 於 2017/06/07 09:20

小小羊
給崗哲:

1.『動機不良』,只能是考慮之一,而不能是考慮的核心或絕對真理。
別說是國家,單單連教會事務,我們都很難用『動機不良』來做為支持或反對議題的理由。

2.「既然有最好、最合台灣民情的修法方式(刪除但書),為什麼還要選次佳,甚至還有道德爭議(廢通姦罪)的選項?」
答:
我的文章表達很清楚,不是嗎?
我個人最支持『刪除但書』,因為那最合聖經;
但即使是『廢除通姦罪』,依據我看到的聖經精神,我也無法說人家要廢除就是錯。

更重要的一點是———現行通姦法的不公不義,要不要處理?
讓一條不公義的法律一直運行,有機會修正時卻不去修正,這樣是正確?
而且,連『廢除但書』這種選項,有多少基督徒支持?
已經有多少基督徒一聽到『要修改或廢除通姦罪』,就已經亂反對一通了?

3.你的回答裡面,沒有任何一點能從聖經來告訴我我講的有哪裡違反聖經。

4.司改國是會議是否侵犯三權分立、通姦罪違不違憲,這不是本文在意的議題。
我這篇文章應該很清楚,都是在討論『聖經依據』和『修改或廢除有無違反聖經』。
事實上,今天不管是誰提出,問題都一樣———『依據聖經』(這是重點!),我們能不能說對方的修改或廢除的結論是錯?

5.現今的通姦罪並非『虛設』!
事實上,現今的通姦罪,是不斷在以不公義的方式,只處罰淫婦,卻放過姦夫!
現今的通姦罪,是不斷在重演約翰福音第八章行淫被抓的婦人的某些狀況—–
只抓淫婦,卻放過姦夫!
多少人以『維護家庭』、『維護婚姻』為名,不斷放過自己外遇的丈夫,
但卻只攻擊小三這狐狸精,認為這狐狸精罪該萬死。
問題是,除非是『強姦』,否則,這種男女之間的姦淫,一個巴掌拍得響?
聖經明明就說要處罰就必須姦夫淫婦『一起處罰』,
我們怎能容許現行這種法律條文不斷去處罰小三卻不罰丈夫?

假使今天基督徒出來反對廢除通姦罪,會同時注意到現行通姦法的不公義,
而且要求修改不公義的通姦法,
那麼,我會覺得這是非常棒的事。
問題是,現今有多少基督徒有注意到現行通姦法『只告淫婦,不告姦夫』的不公義?
事實上,恐怕還有不少基督徒認為『只告淫婦,不告姦夫』是對的呢!

面對這三個選項:
1.『要一起告、一起不告』
2.『只告小三,不告外遇夫』
3.『廢除通姦罪』

我個人認為,最合聖經的順位是:
1. 『要一起告、一起不告』 > 3. 『廢除通姦罪』 > 2. 『只告小三,不告外遇夫』

任何反對我論點的人,都必須面對我提出的質疑:
『只告小三,不告外遇夫』,這樣到底合不合聖經?
假使只能二選一,必須選擇『廢除通姦罪』與『只告小三,不告外遇夫』的現行條文,哪種比較合聖經、哪種比較不合聖經?

#3 orange 於 2017/06/07 12:49

orange
動機只可以是用來協助判斷當事人有沒有做過那件事的判斷因素,但是,卻不是可以作為當事人一定做過那件事的証據。

例如,John系佛教徒及Peter系基督徒他們經常勸一位回教徒改信他們的宗教不得要領很是生氣,這位回教徒被殺,估計是他們2人做了。但是,刑事審訊不可單以動機入罪,否則根本就不是審訊,而是直接覺得系誰做就定誰的罪的痴線及兒嬉。例如超級市場有件貨物被偷,於是,將去過該超市的窮人、失業、生意失敗、拿救濟、、、全部定罪?

事實上,多少基督徒見到到拜黃大仙、車公、四面佛、、、的人會恨之入骨,於是,要求法庭根據聖經「恨人即是殺人」,將基督徒定殺人罪成立?看到可笑之處嗎?事實上,佛教也有「想也是罪」的教義,但佛教徒多少會這麼痴線,錯將動機混淆成行為,要將笑話變成真實?恐怕卻不少基督徒是這樣想的。

另外,動機更不是做為做為支持或反對議題的理由。動機好壞,並不是議題本身對或錯的理因

例如,John的妹妹被Peter騙財騙色,可以肯定John一定很憎恨Peter。有一天,Peter用不合安全標準的質料冒充合格的三合土賣給發展商起樓,這座大廈將來掉下多絕不奇怪。任何人包括John都可馬上通知傳媒、法庭、聯合國、、、。John的動機可能不純,但重點是「用不合安全標準的質料冒充合格的三合土賣給發展商起樓」,John的動機雖然不好,卻和「Peter用不合安全標準的質料冒充合格的三合土賣給發展商起樓,這座大廈的結構會危險,掉下來會人命傷亡」的客觀事態無關。

For example,John看見Peter好慘,John打劫Uber或的士司機把錢給Peter。John的動機良好,但打劫Uber或的士司機把錢給Peter仍然是錯的。當然,John的打劫不是要據為己有,他見Peter好慘想幫他但冇錢才打劫,刑罰是可從輕發落。

For example,志雲弟兄收了錢沒有通知老闆,他的收錢是他作工得工價,不是以權謀私,更是有益於他服務的機構,使該公司產品更耀目生輝,非但觸犯法例所立的目的,更是「成全」法例原委,沒有濫用職權侵害公司,卻以自身才幹益助公司。法庭還他清白,三翻四次要告死他的人,動機才不一定純正。

orange

#4 岡哲 寄信給 岡哲 於 2017/06/07 14:41

岡哲
給版主小小羊:

請別誤會,我沒有反對你的論點。我只是用另一個觀點來補充。說明為什麼我個人主張修法但不廢。

我也沒有說台灣現在的通姦罪合聖經。

我說的是,對於外邦人,我不會提出廢通姦這個選項,以免增加誤導。既然重點是現行通姦但書的規定不合聖經,那就強調這重點、修掉但書就好。在政治意題上面,用容易被誤解的口號與主張常有不好的效果。

再說一次,我不是反對小小羊的觀點,我只是補充我的個人觀點。

#5 小小羊 於 2017/06/27 10:26

小小羊
一、給JK:
很不幸的,你的觀念與論述是錯的。
我時間有限,無法詳細對你講述,
請自行搜尋園地『上帝國』、『地上國』的相關文章。
你對上帝國與地上國聖經的理解與應用,有相當程度的偏差。

我只給你一個提醒:
明明敬拜獨一真神才是正確,
為何主耶穌來到世上不是拚命去地上建立政治的上帝國?

你並沒有真正理解我這篇文章。

二、給迷途羊
一般而言,
『告訴乃論』這類,通常假使原諒,就不會把對方告上法院去;
『非告訴乃論』這類,即使原諒,國家法律一樣會對犯罪者進行懲罰。(如:殺人罪)

當然,詳細狀況,每種罪的狀況不同,無法全部適用。
但基本上的原則大致如此。

假使你硬要做出和人家習慣不同的原則,
那是你個人選擇。
你當然可以有你自己一套說詞,但社會上未必就會接受。

#6 小小羊 於 2017/07/19 16:44

小小羊
給JK:
唉!你對上帝國與地上國、兩樣法碼的觀念,
仍然不是很清楚。
我只簡單點你一下:
1.主耶穌為何沒堅持照舊約律法規定處死淫婦?
(照你邏輯,處死二個最好,但處死一個也比不處死任何一個好?)
(上帝國任何姦淫都是死刑的,舊約這樣規定,最後審判也是這樣的。)

2.主耶穌為何沒堅持祂是全世界的政治統治者,
堅持一切政治議題都要聽祂發號施令、不需聽該撒命令?
(該撒一大堆違反上帝國的命令、法律,為何主耶穌不堅持一率以上帝國法律與主權來由祂執行?祂不是掌管一切的主嗎?不是比該撒更高的萬王之王嗎?)

所以,主耶穌就是兩樣法碼?

沒有把『最後審判』、『上帝徹底的全面統治』立即用在人間,
就是兩樣法碼嗎?

上帝當然是全宇宙的主宰,
但是,在最後審判的終極國度來臨前,
上帝許可的世界的骯髒污穢,我們也不能凡事代主而行。
上帝自己限縮祂的主權,
我們也必須保持敬畏,不要僭越。

兩樣法碼的觀念,不能隨便亂用、誤用。

#7 岡哲 寄信給 岡哲 於 2017/07/19 20:10

岡哲
寬以律己,嚴以待人,這是兩樣砝碼:
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不是兩樣砝碼,是因為兩個國。

「兩樣砝碼」與「兩個國」的概念的簡單分別。
#8 小小羊 於 2017/07/19 20:39
小小羊
岡哲這個回應很好,
但我必須稍微補充說明一下。

基本上,『兩個國』和『兩樣法碼』是不同概念的東西,
沒有直接相關性。

兩個國—–基本上屬於一種『切割』,要求不能混淆兩種國度。
好比:不能隨便把上帝國的東西輕易、粗糙地套進地上國。
例如:主耶穌自己並沒把最後審判之後徹底上帝掌權的國度輕易套進現今的國度。

兩樣法碼——基本上屬於一種『相同』,要求要用相同標準來對待雙方。
好比:我要求你不能貪污,我也要要求自己不能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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