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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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8日生活,社會流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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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瓜女兒小禎,需要孝順丁柔安這個繼母嗎?我這基督徒的看法

演藝人員胡瓜外遇離婚,後來和外遇對象丁柔安小姐結婚。
小禎是胡瓜前妻生的。
聖經規定子女必須孝順父母。
所以,小禎必須孝順丁柔安這個繼母嗎?

我們都知道,聖經對於『孝順』非常看重,而且是列在十誡之中。
不孝,是觸犯十誡的大罪。
但是,聖經說的孝順,並非無限上綱,
變成中國傳統說的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不管如何錯誤都要順從。
聖經說的孝順,必須是『在主里』,也就是必須是合聖經的。

胡瓜女兒小禎面對的這種繼母狀況,比較特殊。
以下,是我這基督徒個人的看法。


一、『繼母』就是『母親』嗎?
聖經里,確實有『繼母』的經文。
好比:
『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利18:7-8)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申22:30)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
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林前5:1)

這些經文,都和『性行為』有關,反而和『養育』無關。

不管舊約還是新約,『繼母』和『母親』,
二者的希伯來原文或希臘原文,都屬於不同字。

『繼母』這辭彙,原文都是『父親的妻子、女人』,和『母親』不同字。
所以,英文聖經KJV翻譯成『father’s wife』,不是『mother』。
英文聖經這種翻法,意思比較精準貼合聖經原文。
中文聖經和合本的翻法,因為『繼母』有『母』字,有時會引起誤解。

因此,聖經說的『孝順父母』的經文,
是指孝順『mother』(母親),
不是指孝順『father’s wife』(父親的妻子)或『father’s woman』(父親的女人)。

也就是說,
孝順部分,你要孝順『母親』;
亂倫部分,則是不管母親或繼母,你都不得與之發生性行為。

更精確來講,只要是你『父親的女人』,
不管是繼母也好、小妾也罷、其他嬪妃通通都一樣,
你都不得與之發生性行為。

所以,中文的『繼母』,未必就是聖經說的『母親』。

其實,就算沒有英文聖經、不懂原文,也都沒關係,
因為,根據聖經其他部分,我們也會發現那種『繼母』和『母親』的差異性。

二、有養育之恩的繼母
一般狀況下,我們的母親,是『生』我們,也是『養』我們的人。
這是『生育』和『養育』同時並存的狀況。

但有時,『生育』和『養育』沒有並存。
好比有些人的母親生下之後,就過世了、或是其他原因沒有養育,
這些人是被『養母』或『繼母』撫養長大。
這時,雖然養母或繼母不是生你的人,但因為她們養育你,
所以確實是你的母親(mother)。

這時,孝順你的養母或繼母,這是天經地義,不用聖經也知道的道理。
也就是說,
由於你的養母或繼母,確實是養育你的mother,
所以,聖經說的孝順你的母親(mother),
當然必須包括養育你的養母或繼母。

三、無養育之恩的繼母
這種情形,中文雖然叫『繼母』,但聖經並不稱之為『母親』(mother),
而是稱之為『父親的妻子』或『父親的女人』。
這種常見於你已經長大成人了,結果父母離婚,或是母親過世之後,
父親又再娶的。
而且有不少,是父親年老時娶的。
這種繼母,對你當然沒有養育之恩,並不是聖經說的『母親』(mother)。
因此,這種並沒有『孝順母親』的問題,因為她不是聖經定義的母親。
頂多,你保持禮貌即可。

聖經里,假使父親『多妻』,
大致是小孩『各自』孝順自己的『親生母親』。

像以撒,他的親生母親撒拉是亞伯拉罕的正妻,
所以以撒只需要孝順撒拉。
以撒對於父親的小妾夏甲,並沒有孝順問題,因為夏甲只是『父親的妻子』,
不是以撒的『母親』(mother)。
所以,以撒頂多只需保持禮貌即可,不須孝順夏甲。

另外,雅各有四個妻子,
他們各自生的小孩,並不須把所有父親的妻子們『一視同仁』視為母親,
把這些妻子們都等同於自己母親看待。

大衛王多妻,有許多嬪妃,她們各自生的小孩,
也不用把大衛王的所有妻子『一視同仁』視為母親,
把這些妻子們都等同於自己母親看待。

當然,上面這些,都是『多妻』狀況下,
父親『同時』有多位妻子存在的情形。
那假使沒有多妻,
而是父親在你母親過世之後娶的呢?

亞伯拉罕在撒拉過世之後,又再娶了一個妻子基土拉,而且生了許多個孩子。
當時,亞伯拉罕已經年老(至少一百三十七歲以後),
而且以撒已經長大成人(至少三十七歲以後)。
這個中文說的『繼母』,是合聖經娶的,
但是,對於以撒而言,她並不是聖經說的『母親』(mother),
而是『父親的妻子』,如此而已。
因此,以撒頂多保持禮貌即可,並沒有孝順問題。

四、小禎和丁柔安的狀況
小禎的父親胡瓜外遇,母親與外遇丈夫離婚,是合聖經的。
之後,胡瓜與外遇對象結婚,雖然合乎地上國法律,但卻不合聖經。
因此,此種婚姻關係,不被天上國承認。
所以,就聖經定義而言,這只是『父親的女人』,
而不是合聖經的『父親的妻子』。

但不管是『父親的女人』,還是『父親的妻子』,
由於胡瓜娶丁柔安時,小禎已經長大,丁柔安對小禎並沒有養育之恩,
因此,小禎對於丁柔安這個繼母,
只需保持禮貌關係即可,不須當成母親來孝順。
小禎須要孝順的對象,是生她又養育她的生母,也就是胡瓜的前妻秀秀。

以上是我個人根據聖經來解讀的小小分享,不是真理,提供大家參考。

小小羊


#1 原住民 原住民 於 2019/10/29 08:11

原住民
其實『生育』和『養育』沒有並存的情形,
還有一種:有生育但沒有養育,甚至是父母對於子女的迫害。
對於這種情形,如何解呢?
是否只要孝順是『在主里』?聖經的教導就好呢?

我自己有類似情況。
早年未信主的時候,家裡混亂的程度,
是讓我必須與父親對抗來保護母親的。
我是父親親戚眼中大逆不道的罪人!
甚至直到最後母親受不了壓迫,
選擇了結自己生命之後,
我還把父親轟出家門。

那時候有人安慰我,
說父親沒父親的樣子,
我這樣做,剛好而已。
但總覺得還是那裡不對!

後來是上帝特別的眷顧、引導,
逐漸地,我能夠修復與父親的裂痕,
在保持好安全距離的原則上,
維持一個基本尊重、孝養他的程度。
雖然真的不親,但是總是不致於緊張。
雖然我不知道這樣子做,夠不夠?
有沒有符合聖經的教導?
總是我努力過就是了!

更加感謝上帝,讓他在2年多前受洗,接觸福音。
也後來在他得癌症,患病、治療的過程,
有許多的奇蹟及恩典。
直到他生病死亡的過程也沒有太多的痛苦。

對於母親,我總是有許多的不舍及想念。
對於父親,我只是盡了該盡的責任而已。
如果行為上,我算是有【順】;但是心態上,我卻沒有【敬】。
【孝】,我卻不知道那是什麼了。
這樣算有符合聖經的教導嗎?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沒了主耶穌基督,我連這些都做不到。

#2 基督徒 於 2019/10/29 21:55

基督徒
我的看法是上帝會特別關照有直接生育的親屬關係,防止祂自己的創造工作被破壞,但這不表示上帝永遠單方面站在父母或子女那邊,父母和子女犯的罪在上帝的眼中都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在一個罪惡的環境中自己生的不給予養育,這幼兒幾乎無可存活,棄養和殺人的結果是差不多的,這條誡命的目的不是在規範無人養育卻活得很好的特例。

所以十誡當中沒有要愛護養育子女這一條對父母的誡命,而孝敬父母還包括生育以外的於保障人權、教導真理有直接關係的長輩,但是這指的是屬靈的意義上有上帝施恩及管教權柄的一方。既然是在主基督耶穌里,這是我們領受了新約之後更加清楚明白的,真正保護看顧的其實是上帝祂自己,而不是在世俗上擁有財富及政治權力的人。

我們既然講到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以及因信稱義,有能力在經濟上供養父母卻和父母一樣都不信主、不承認上帝救恩的人,這家庭的成員如何能蒙福?反過來說,父母和子女皆順從真理信靠上帝,是否可以延長壽命的主權也在上帝的手中,不一定有錢的人就可以活比較久。

為什麼有人願意領養被強暴婦女生下的嬰幼兒?如果連親生母親都不願意養育,這嬰孩的存活率是相當低的,在平均壽命顯著提升的21世紀世界各國保障人權的行動皆有其特殊目的,否則依然和以前一樣嬰孩出生不久就死了。以色列人以往在埃及地為奴,全地都是被咒詛的,但是為了上帝榮耀的緣故,以色列人被分別出來,今天我們無論居住在哪一國哪一族當中,沒有人可以因為獲得金銀財寶就打消了這咒詛。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而是靠著上帝的應許以及上帝指引人的道路、真理、生命,若有人說他不信有神,卻相信孝敬父母可以長壽,那麼當父母和子女的生存發生矛盾衝突,而這是很可能發生也時常發生的,這條誡命的應許就不能夠實現。

這樣,每一世代人有各自犯的罪,上帝也必然回應各人犯的罪,結局是都要滅亡的,不是比較兩三代人有哪一代最公義,因為按照上帝的標準是沒有的。為什麼我們不是要每天在那裡罵人?因為不是每一個發現別人有罪的人都是那人的父母長輩,地方民意代表縣市議員可以去立法院質詢中央行政官員嗎?同理,少年人也甚少能夠歸正老年人的罪行,相較之下少年人注意到有長輩於他屬靈生命的造就上有益的就尊敬他是更合適的。

如果妳很少為教會的牧師禱告,妳只當他們讀經、禱告、講道、關懷羊群是在例行公事,妳也不能因為禮拜天出現在教堂就因此蒙福。要矇騙過歷代基督教聖徒公認的真理是很難的,法官把過去的判例拿出來研究一遍大約可以解決十之八九的疑難,醫生把病歷調出來再照個X光片又可以解決大半問題,教會的難題不是每一次都要從頭來過一遍。這一次我就有參考改革宗的要理問答,就連算命仙都還有一台電腦上網,我們不是全憑直覺和今天的心情決定是非。

有家長從來不守安息日為聖日,上帝怎麼處理?我告訴妳,妳聽清楚了。上帝要救在他們家中的孩子,可以為了翻轉整個世界的歷史而攔阻這國這民擁有任意妄為的權力,上帝也可以降下災禍叫這地的百姓知道祂是神,所以這從來不是誰賺的錢多就是王者,但我們在台灣所見所聞皆是家中錢賺最多的有決策權,這個國家的未來是相當不樂觀的。唐崇榮牧師說過很多次他不因為那幾個特別有錢的會友就妥協聖經真理,他也實際上做到了,我們卻看見這在台灣是一個正在發生的嚴重問題。

#3 凈影‧寂 凈影‧寂 於 2019/10/30 20:06

凈影‧寂
這一直是難以回答的問題。

以養育之恩作為孝順的對價是否妥當,這點我稍微有點疑問。當然我必須承認,這兩者在大多數情形必須要去衡量,也就是對於執行親權相當失職,甚或有嚴重侵害子女利益的情形,根據我國法律(民法第1118-1條),理論上是可以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的。但大多數情形並未有類似法條第一項各款所言:「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此時究竟可否依照子女自己的主觀認定,減輕或免除類似扶養的孝順責任,個人是相對懷疑的。

在我認為,不論是父母的責任與子女的責任,原則都是「法定責任」,也就是「無論如何都要做」。當然,有原則自然應該要有例外,而例外也就是出現在各種「生命/重大權益」遭受損害的時候,可以做為「暫時抗辯」。抗辯的理由並不是因為孝順的責任應該永久被免除,而是因為保護更高的生命身體等重要權益,暫時性可以不須執行,等到這些抗辯理由消滅,原則上仍究是要回歸孝順的情況。

舉例而言,無論如何在20歲以前,父母都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除非子女先結婚),這點是法律規定,無論子女如何誇張,父母都必須執行親權,也為此負責。這點只有在特殊情形才可以抗辯(民法第187條第二項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而此處是法定代理人已經盡全力了,才可以免責。但這也僅僅在民事賠償上面,仍舊並非賦予父母可以抗辯不須執行親權的理由,即使孩子如何誇張,都沒有任何理由告訴父母說,你的孩子太壞了,你就不用負責了。

也因此回頭來說,子女對於父母的責任,在民法就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只有在相當特定的情況,才可以減免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是法定責任,因此我也認為,假如把「父母對子女有養育之恩」作為「子女對父母孝順」的前提,這似乎對於親子關係會形成對價關係,是否妥適,不無疑問。

當然我也無意挑戰拉,我認為聖經有許多法定責任,類似夫妻之間的關係也是,並不是妻子不好,丈夫就可以如何不好,NO,事實上丈夫與妻子在原則上就是要展現對於這個婚約的無限責任,只有在合理的情形(例如:要被打死了,或是丈夫/妻子犯姦淫),這是為了要保障更高的權益(生命權/對於婚姻聖約的基本要件與義務),但在大多數情形,無論吵得多厲害,甚至有很多亂七八糟的工作家庭債務等等問題,「都不能免除」夫妻任何一方的責任,對我而言就是「法定責任」。

#4 凈影‧寂 凈影‧寂 於 2019/10/30 21:07

凈影‧寂
另外,此處是探討繼母與子女,既然孝順父母是第五誡,並沒有附上任何條件,理論上繼母也應該在涵攝的範圍內。

當然第五誡是否應該被解釋為孝順,我個人是有疑問,似乎這裡指稱是「尊榮」,NASB翻譯是」Honor」 your father and your mother, that your days may be prolonged in the land which the LORD your God gives you.這裡是否可以對應孝順,可以討論。而我認為,如果僅僅是尊榮,我想這是相當基本的道理,也就是不要丟自己家庭的臉,尤其當時以色列是以家庭為中心,不可以丟家庭的臉,其道理有點像是不要丟以色列的臉、不要丟十二支派的臉的概念一樣,都是跟著家族中心的。

這種榮譽制度是跟隨著血緣的概念、支派的概念、財產的概念、宗教的概念,地緣的概念等等全部混在一起(與以色列宗族/家庭制度有關),而任何一個家庭中的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與上述所有的概念連結,以非常強大的關係體制將任何一個人的行為有效的控制在榮譽制度所期待的神權法律之中。但在現代小家庭的概念底下,家庭僅剩下血緣的概念,基本上並不要求任何一個人需要承擔整個家族的責任,如果因此丟棄「榮耀父母」這種非常基本的家庭倫理道德,恐怕家庭就會變成一個實際上毫無意義的血緣連結,這樣的結果是否適當,或許是一個可以討論的東西。

總結而言,我認為孝順─或我認為應該比較好的翻譯是「榮耀」─父母,乃是法定責任,此處並未指稱父母是否包含繼父母,但依照本來以色列的概念,以整個家族為背景,那就無分繼父母,應該一體適用,也無分繼父母是否有養育之恩,僅有在特殊情形(重大過失或故意侵害情節重大)才有合理的抗辯事由暫時或永久的失效,否則原則上應該一視同仁。

#5 愛教父的路人 於 2019/10/31 05:16

愛教父的路人
荷蘭改革宗的清教徒神學家布雷克(Wilhelmus à Brakel)在《基督徒理所當然的侍奉》(The Christian’s Reasonable Service)論到孝敬父母這條聖經的十誡誡命時,列出了父母類型的全部定義,其中在「家庭範圍」內的:

第3點,提到「繼父母」時有加上定語「有撫養孩子的」,以及

第6點,「與父母同輩的男女長輩」的描述,包括「代替已故父母的職分」、「監護人」以及「收養某個人為自己孩子的人」等(雖然第6點我更傾向認為是指父母同輩的親戚長輩,所以布雷克才會舉出末底改的例子,不過我還是先列出)。

在我看來很明顯,布雷克對於「沒有」撫養孩子的繼父母,是排除在「家庭範圍」的「父母」定義之外。

只有在「社會關係」上有提到應給予尊重(to honor):

第2點,對於「年輕的」或「身份較低的人」來說,「年長者……是他們的父」。

第3點,包括所有「上下級關係」中的上級,「無論你是誰,你都隸屬於某種關係」(例如現代職場的上司與下屬,當然還有很多,包括布雷克舉出的學校老師)。

這些都是身為下級關係者應給予尊重(to honor)的對象。

我個人的見解是,按照清教徒布雷克的解釋,可以認為在「社會關係」上,對於「沒有」撫養孩子的繼父母,子女要予以尊重。但是在「家庭範圍」內,子女對於「沒有」撫養孩子的繼父母,不具備聖經十誡定義的孝敬父母義務。

參考資料
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Home/ChildrenContent.aspx?CategoryId=837feda8-6a64-4b0c-b815-874913a7f7b7&SubCategoryId=837feda8-6a64-4b0c-b815-874913a7f7b7&ContentId=efa1cfb9-a085-4016-a715-706d7c7114ff

愛教父的路人

#6 基督徒 於 2019/10/31 22:33

基督徒
在耶和華你的神賜給你的產業上認定這是出自於上帝的主權,否則這些來自於神的賜與將會離開你。這當然是道德行為上的律令,就好像你中午去公司附近的餐館吃飯,你不是選擇去這一家,就是選擇去那一家,不然就沒得吃。人是要離開父母的,這在屬靈上的意義尤其重要,因為父母是人,從人的權柄到神的主權這中間有一個二元性的轉換,要繼續神在一個人身上的工作就必須進行如此的轉換。神所賜的產業無論是新的創造或舊的繼承才有明確的對象,而尊榮自己所從出的長者權柄反而可以因此獲得自由。

所以不是限定在一間房屋或一塊土地的範圍里,上帝獨自行做萬事在各人身上,這是以神為本的新思維。根據此一原則丁柔安繼母也可能有她從之前的家庭獲得的財產,也可能有胡瓜過戶給她的財產,但是這本來不是限定在地上的產業,而是從上帝的角色詮釋地上的產業,意思就是當小禎心裡很清楚她原本就有一個母親且是唯一,她應當孝敬誰就沒有疑問了。

一個家庭有兩個父親或母親,這能稱得上是合乎神的心意嗎?你的手機是誰的?可能同時是你的又是另外一人的嗎?有電話從外面打進來時又是誰必須接通?顯然應該是只有一人。你的爸爸或你的爺爺都不是公司的老闆,你在公司歸誰管就很清楚了,下班之後就算老闆又給你一件事做,他畢竟不是你爸爸也不是你爺爺。

我記得80年代我自己有一台電晶體收音機,晚上七點之後有時事評論節目我很愛聽,還有法律顧問解答聽眾來信的問題。70年代星期天晚上有廣播劇我也愛聽,那時我從未接觸過基督徒,也沒見過教會長什麼樣子。不過我還記得60年代有一天我在地上撿到一份折頁福音單張,有一個人身穿紫袍頭戴荊冠,那個印象很深刻。我還有讀過挪亞方舟的故事,小朋友的讀本。其他就沒什麼了,除了夜空中的星星和月亮。你有見過魚兒逆水上游嗎?我沒見過。

#7 小小羊 小小羊 於 2019/10/31 22:43

小小羊
非常感謝凈影‧寂弟兄,以及愛教父的路人非常精彩的分享。
你們的分享,給我很大的幫助與思考的機會,非常感謝。

首先要向愛教父的路人致謝。
對於孝順繼母議題,採取『有養育之恩』和『無養育之恩』的分法,
我一直沒有讀到有神學家的這方面教導。
我只能根據自己對全本聖經的觀念,進行推演。
你提供的清教徒神學家布雷克的論點,給我很大的幫助。
因為,這樣我就更確認自己一些研究,和屬靈偉人讀經所得出的心得相似。
布雷克的分類,是很優秀的分類。

再來要感謝凈影‧寂弟兄的分享。
從法律角度的切入,提出一些法律角度的觀念,非常精彩,
也給我更深的思考機會。
你提出的很多論點,我都是同意的。
但你根據這些論點所得出『不管有無養育之恩,繼父母都屬於孝敬父母的範圍』的結論,我就比較不同意。

法律的觀點,和聖經觀點,可以有相同,但也可以有不同之處。
當二者不同之時,基督徒採取的,是聖經。

對於『繼母』,我只能重申文章中講過的觀念:
聖經里,並不稱『繼母』為『母』。
稱『繼母』為『母』,是華人的文化,不是聖經定義。

就連公認很忠於原文的英文聖經KJV,
翻譯時也不使用含有『mother』這字的『stepmother』來翻譯,
而是要使用不含『mother』這字的『father’s wife』來翻譯,
這也顯示出KJV的翻譯者有注意到那種差異性。

在聖經里,『父親』(father)、『母親』(mother)是可以更廣義使用,
不限於血緣關係的。

好比約翰一書的『父老』,不管希臘原文或英文KJV,
都是『父親』(father)。

好比王下13:14 :
『以利沙得了必死的病,以色列王約阿施下來看他,
伏在他臉上哭泣,說:
「我父啊!我父啊!以色列的戰車馬兵啊!」』
這裡的『父』,不管是希伯來原文或英文KJV,都是『父親』(father)。

好比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把自己母親託付給使徒約翰:
『(耶穌)又對那門徒說:「看,你的母親!」
從此,那門徒就接她到自己家裡去了。』(約翰19:27)
這裡的『母親』,不管希臘原文或英文KJV,都是『母親』(mother)。

其他例子不再列舉。
我的意思是說,既然聖經不管舊約、新約,
『父親』、『母親』都未必限定於『血緣』關係使用,
而是可以更廣的使用。
那麼,為什麼聖經對於『繼母』不使用『母』字?
反而要用『father’s wife』(父親的妻子)或『father’s woman』(父親的女人)這種辭彙呢?
換言之,聖經是要進行『區隔』,
表示『繼母』在上帝眼中,並不直接等於『母親』。

當然,我這樣的論點,不表示真理。
但是,我還有提出其他的論證,好比父親的妾、嬪妃、、,
這時,聖經並沒有出現『孝順這些人』的明確例證,
反而讓人覺得這些人不在『孝順父母』的範圍之中。

由於我這篇文章的論點,不表示真理,
所以,對於弟兄姊妹的不同看法與論述,我都會保留在回應中,
讓其他讀到的弟兄姊妹可以自行參考各種論點。

對凈影‧寂弟兄其他論點的更詳細論述,我開新文章發表:
聖經里的孝敬父母與報酬或對價關係—–當父母很爛時,兒女還需要孝敬嗎?』

#8 基督徒 於 2019/10/31 22:46

基督徒
不好意思,倒數第四行仍應是1970年代,誤植為60年代,麻煩版主代為更正。不好意思,
現在的網站,
管理後台不能讓人更改回應留言的內容。

對此我也很頭大,
但是沒辦法,
假使不是很重要的部分,就不用太在意了。

假使覺得很重要,那隻能刪除舊回應,
重新發表新回應了。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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