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所求都必蒙應允?找死嗎?
我們都希望自己所求『都蒙應允』。
畢竟,有誰希望自己求空包彈?
既然求了,當然希望蒙應允,否則何必求?
但是,我們可知道,不少時候,所求『不蒙應允』,
其實是上帝對祂兒女的保護?
我們都希望自己所求『都蒙應允』。
畢竟,有誰希望自己求空包彈?
既然求了,當然希望蒙應允,否則何必求?
但是,我們可知道,不少時候,所求『不蒙應允』,
其實是上帝對祂兒女的保護?
日前台灣的司改國是會議,分組討論決議,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部分: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
新派神學的解經核心路線是『處境神學』,
傳統福音派的解經核心路線是『聖經無誤』。
正因為二者解經路線天差地遠,
所以想對新派神學講聖經?
那根本就是雞同鴨講,不會有交集的。
在同性戀議題上,面對同樣的新舊約反同性戀經文,
新派神學會用『處境神學』去解讀這些經文,
傳統福音派會用『聖經無誤』來解讀這些經文。
結果新派神學解出來的意思是———同性戀無罪,
傳統福音派解出來的意思是———同性戀有罪。
這是園地一群專攻法律的肢體們所寫的文章
前言:
我們是專攻憲法的基督徒,基於聖經的教導,反對同性婚姻;
同樣是基於聖經的教導,我們認為,基督徒的所言所行必須蒙神喜愛,不能造謠或謾罵。
近來有一些反同方對於同婚釋憲案的訴求或動員,有諸多對釋憲程序的誤解,甚至是不當的言論攻擊。
我們希望,基督徒們不要被這樣的資訊誤導而隨之起舞,反而可能有害釋憲的結果。
透過這份同婚釋憲案Q&A,我們希望可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