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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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2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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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配偶无法生育、性无能、各种隐疾、精神疾病、家暴时,基督徒可否离婚?(下)

再来,我要讲家暴了。

家暴问题,是我到今天,都一直没有公开发表意见的领域。

事实上,这个议题,也是我个人认为,在圣经中关于可否离婚的议题里,最难回答的问题。

事实上,假使我们要去搜寻关于家暴是否可以离婚的问题,我们几乎都会发现,神学家对于这议题,几乎都保持沉默。

我们要找出关于可否离婚的教导,不难;

但要找出家暴可否离婚的教导,很难。

不管是网络、讲道、书籍、甚至是基督教伦理的书,都很难找到这议题的教导。

连神学家都不敢讲了,我是什么东西,哪有什么资格出来教导人家?

但是,私下实在被问到太多次了。

所以,我将自己一些看法提出来分享,大家参考一下便是。

我们首先要有个观念:

1.暴力一定是犯罪,一定是错误,而且上帝非常愤怒 (和残障不同:家暴是犯罪,残障不是犯罪)

2.不合圣经的离婚也是犯罪,上帝也愤怒

问题出在哪里?

出在二者同时出现时,怎么办?

我换个方式再详细讲一次:

各式各样残障、疾病的问题,像:无法生育、性无能、精神疾病,这和家暴,有天壤之别的差异性。

前面这些,我们轻易就能用圣经来判断出正确错误;

但家暴,却没那么简单可以用圣经说出正确错误。

残障(疾病),和家暴,有什么差异性?

起码有两种:

1. 罪的有无

残障与疾病并不是罪,家暴是罪。

2. 伤害对方身体与生命

残障与疾病并不涉及伤害对方身体与生命,但家暴却涉及伤害对方身体与生命。

因此,我们可以轻易就发现,家暴离婚的问题,比残障疾病复杂多了,二者不能等同视之。

残障疾病离婚,并‘没有’涉及‘两种罪发生冲突’的情形;

但家暴离婚,却是‘有’涉及‘两种罪发生冲突’的情形。

这就像‘说谎与救人’的伦理冲突一样,不是那么简单可以做出回答的:

万一你被敌人抓到,对方要你说实话,供出自己军队机密,你该如何做?

你一说谎,可以救很多人,但你却触犯说谎的罪。

你一讲出实话,很多人就会因为你的诚实而死,你确实没有触犯说谎罪,但你是不是已经触犯杀人罪了呢?

说谎罪与杀人罪,如何取舍与决定?

离婚当然是罪,但是让受害者因家暴而受到身体伤害或死亡,一样是罪。

但很不幸的,且让我提醒一下:

圣经提到谴责离婚是罪的经文,和圣经严厉谴责身体伤害或杀人罪的经文比起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假使还不够清醒的话,且让我再提另一个重砲:

请问,离婚触犯十诫哪一条?

可是,家暴是一种暴力,圣经里将暴力列为杀人罪领域,是明确触犯十诫‘不可杀人’的禁令的。

离婚罪和杀人罪,哪种的罪比较严重?

原谅我这样说:

对于家暴离婚的议题,太轻易就说出答案的,常常反而是没有认真思考这问题在圣经的复杂性的。

复杂的伦理议题,通常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让我们说出答案的,

常常需要比较复杂的讲解与状况厘清,而且常常有复杂的限制条件的。

但是,话又讲回来,很多复杂的议题,答案其实还是很简单的,如果我们只是要问可以不可以的话。

对于家暴离婚,我有三个观念的分享:

1. 家暴并不符合圣经里离婚的要件

2. 教会有帮助受家暴妻子与孩子的义务

3. 假使因为受不了家暴而离婚,我没有任何谴责

答案简单吧?

家暴可不可以离婚?

不可以!

但是,这种简单的答案,有时未必能让我们满足。

所以,我会做更详细的进一步说明。

一、家暴并不符合圣经里离婚的要件

说出这种话,我的内心很沈重,

但到目前为止,即使我再如何查考圣经,还是只能得出这种结论。

‘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玛2:16)

这里很清楚讲出‘离婚’(休妻的事)和‘家暴’(以强暴待妻的人),二者都是上帝所愤怒厌恶的。

但很不幸的,圣经并没进一步讲清楚,万一休妻和强暴待妻二者同时出现时,可不可以。

事实上,我们只能根据圣经说:

上帝反对家暴,上帝反对离婚,但没有同意因为家暴就可以离婚!

我再讲一次,请认真看清楚:

上帝反对家暴,上帝反对离婚,但‘没有同意’因为家暴就可以离婚!

我不相信圣经新旧约写作当时就没有任何家暴现象。

但是,在涉及离婚的教导时,圣经就是没将家暴列入上帝同意的条件来。

事实上,我这样的圣经结论,也正是ICCP信仰宣言的结论:

关于婚姻、离婚、和再婚确认和否认(主题十六)第十五条:

‘我们确认不超过两个合乎圣经的立场可以离婚:

(1)奸淫,狭义地定义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遗弃,或被活在一种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遗弃,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会眼中变成跟一个不信的人来加以看待。

我们否认除了那些为基督在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圣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 : 1 (是原来希腊文所写的,某些现代译本不十分可靠)所陈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圣经地为任何理由离婚。’

其实,当我读到本条文的这些用语时,我更确定了自己的看法是正确的,可以提出来公开教导的了:

1.‘不超过两个合乎圣经的立场可以离婚’这句话,特别是里面讲的‘不超过两个’这描述。

2.‘我们否认除了那些、、、所陈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圣经地为任何理由离婚’,特别注意‘我们否认除了、、之外’、‘可以合乎圣经地’、‘任何理由’这些描述。

这里很清楚表明除了‘奸淫’与‘不信者遗弃’这两个理由,其他理由都不能离婚。

虽然这条文没讲到家暴,但是,这条文已经确认圣经只同意那两种理由可以离婚,其他理由(包括家暴),都不可以离婚。

因此,任何教会、任何辅导,只要在进行家暴问题解决时,将‘离婚’选项放进来,就一定是错误!

任何人不得使用爱心、包容、无法忍耐、避免伤害、、、、来做为家暴可以离婚的理由。

这是我们第一个必需记住的概念。

但是,我在前面有讲过,杀人罪比离婚罪更严重啊,不是吗?

为了避免被杀、为了保护可能被杀的人,所以触犯较小的离婚罪,不行吗?

这部分,我们后面会再讲,请稍待片刻。

在此,我们依然要记住:

家暴离婚,是犯罪,是圣经不同意的离婚理由,

关于这一点,没有商榷的余地,圣经就是这样斩钉截铁。

但是,且慢!

假使我只讲到这里,我绝对失职!

因为,这种只提出‘禁止’,却没提出‘解决’的教导,是严重不足的。

上帝不只是提出十诫来禁止人或规定人该如何做,还派出主耶稣来进行拯救,这才是公义与慈爱兼备的上帝。

因此,这就带出我要讲的第二个观念了。

二、教会有帮助受家暴妻子与孩子的义务

讲这部分,我更痛心,因为几乎少有教会有善尽这种本分。

假使我们一边讲不可因家暴而离婚,但却没有提供各种‘实质’援助,

那我们就触犯圣经说的: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

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的去吧!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

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什么益处呢?’(雅2:15-16)

我一直很想鼓吹教会要对受家暴的受害者,尽一切努力,提供安置、保护、经济、法律的援助。

但是,当很多教会连‘济贫’的观念都没有时,我真的不知如何鼓吹起。

因为,连帮助贫困都不愿,更何况是难度更高的帮助家暴妇女孩子?

其实,虽然家暴不能离婚,但教会是可以做到实质帮助的。

当然,不可能单靠教会里一、二个人的力量,

但集合‘全教会’的力量,绝对做得到。

教会能做到什么帮助?

起码有三点:

1. 教会惩戒的施行

2. 动用法律、警察、社工、、这些保护机制

3. 教会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寻求其他中途之家

1. 教会惩戒的施行

教会惩戒,并不是只限于‘惩罚’,事实上,圣经里教会惩戒,是很广义的,不单单是惩罚而已,连一切‘辅导’都算在里面的。

因此,教会除了要帮助受害方以外,也必须帮助加害方进行矫治。

家暴问题,不可以只针对受害者进行教育与打气而已,还必需针对暴力者进行教育与辅导。

然而,这类的辅导,必需很小心,特别是针对施暴者部分,更是要非常有智慧,还要注意安全。

当然,单独进行辅导并非不行,但因为安全问题,有时,教会由二人或是多人集体,安全性会高很多。

当然,我们愿意辅导,暴力者未必愿意接受我们辅导。

这时,假使加害方本身‘是基督徒’,却又拒绝教会介入辅导时,教会就必需做出公开惩处,如:禁止陪餐、禁止圣工、甚至开除会籍,以示教会对此事的看重。

假使加害方本身‘不是基督徒’,教会也必须尽量尝试去使此人受辅导。

在进行私下辅导的同时,也必需随时留意,是否必需启动下面第2第3两种机制。

假使加害者是基督徒,可以尽量先尝试看对方是否愿意接受教会辅导矫治,不愿顺服时,或是没有真实认罪悔改迹象时,才来启动下面机制。

假使加害者不是基督徒,根本不理会教会时,则尽早启动下面两种机制。

2. 动用法律与警察社工保护机制

教会绝对可以协助受害者,动用法律与警察社工保护机制,将这样的丈夫送给法律机制来惩处,并保护全家人身安全。

事实上,教会在这部分,真的是令我难以想像的“无能”与“无知”。

教会面对许多实际的问题,要不就是认为离婚可以,要不就是认为不可离婚但又提不出什么解决方法。

认为离婚可以的,是违背圣经教导,放弃教会对于真理的教导与坚持的本分;

认为离婚不可以的,好一些,起码知道真理是什么,但却过于被动与无知,更甚至和圣经谴责的对赤身露体的人说你们平平安安的去,然后不给他们衣服穿,一样的令人不可思议。

至于有些教会只知诉诸祷告,或是强调祷告的神奇大能,然后束手无策,没有任何实质的处置,这种行为,根本就是消极,没有善尽应尽的本分的表现。

现今法律、警察、社工制度,对于家暴问题,有相当程度的保护措施与资源。

教会不是每件事都只能自己做,都不能使用这种政府资源;

教会不是每种问题都只能自己解决,不能动用政府的配剑来惩罚不义。

因此,教会必需在面对家暴问题时,

一方面必需坚守不能离婚的圣经立场,

另一方面必需认真去了解当今政府在这方面提供的援助有哪些。

该将暴力者诉诸法律,就该协助受害者诉诸法律!

受害妇女儿童没有钱请律师,教会自己就该尝试出钱找律师来帮忙!

受害妇女不知道自己能从政府得到什么样的保护与帮助,教会就该努力告知妇女这些资讯,并且主动帮忙协助接触有关单位!

看见了吗?

教会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们不是只能消极祷告而已,然后束手无策的啊!

3. 教会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寻求其他中途之家

诉诸法律,有时,未必就能获得立即的帮助。

有时,警察、社工、法官,没办法那么快提供援助、做出判决。

这时,教会该努力帮助受害者,避免在那个家庭里继续受到家暴威胁。

假使教会只是告诉当事人平平安安回家去,我敢保证:

她们只会继续被打,甚至打得更凶而已!

这和雅各书谴责的对赤身露体者讲出平平安安回家去,却不给他们衣服穿的罪恶,又有何两样?

教会没有能力提供中途援助吗?

短期、中期、长期,教会是否有认真思考?

不敢讲中期、长期,毕竟这难度很高,

但最最起码,连一个短期的中途援助都没办法吗?

短短几天提供一个避难所,暂时让受害者有地方住来逃难,找不到吗?

牧师的家?长执的家?会友的家?那怕是去租个安全的旅馆,以供受害者避难,难道都没有?

让受害者有一个简单的地方住、有饭可以吃,假使更好的话,甚至有工作可以做来养活自己和孩子,连这样都没办法吗?

没有人愿意做?

也没有人愿意奉献金钱?

没有会友有能力聘请受害者来工作、没有会友有能力协助找工作?

假使真的没有办法,那教会真的没有人有能力去想办法找找看社会上有没有中途机构,可以提供援助的吗?

看见了吗?

教会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们不是只能消极祷告而已,然后束手无策的啊!

当然,以上所说的,都不是绝对真理,都只是相对领域的东西;

所提出的范例,也都不表示必需照样做,或是只能这样做。

但是,起码这样的讲解,应该可以让我们很清楚发现:

该做的、能做的、可以思考的,还很多,并非除了告诉受害者不能离婚以外,就一无可做。

假使我们只告诉受害者不能离婚,但却无法提供更多帮助,这样真的太过消极,不是很理想。

也当然,这些帮助,都不是那么简单,都有很多问题与难处必需克服。

但问题是:

我不是讲‘个人’提供协助,而是强调‘全教会’一起来努力提供协助。

单靠个人,当然不太可能;

但是,已经诉诸全教会,却没任何人愿意做不同的分担,我也会很难以置信。

一间真正属神的教会,不可能当会友赤身露体、无饭可吃时,

却只告诉他平平安安去,然后没有任何一个人愿意出钱出力给他们衣服穿、食物吃的。

假使教会真的只出张嘴,没有任何一个人愿意提供实际援助,哪怕是奉献一点点金钱的人都没有的话,

那么,原谅我这样说:

这间教会,要全体求主赦免、认罪悔改,

因为,那表示这间教会是没有行为的死人!

三、假使因为受不了家暴而离婚,我没有任何谴责

前面我们提过,离婚是罪,杀人伤害也是罪。

两种罪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在基督教伦理上,面对两难时,有好几种理论是大家采用的。

有些理论,根本就不合圣经,那不用考虑。

但有些理论,是大致合乎圣经的,我们可以参考。

在此,我要先提醒一个很常被新派神学使用的不合圣经的理论,就是‘处境论’。

这种理论认为只要有‘爱’,什么都可以,一切规定都不能和‘爱人’抵触(严格来说,他们讲的爱人,仅限定于‘爱当事人’),

只要搬出爱,不管什么情况,反正没有绝对标准可言,全部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不管如何做都没有罪。

这种理论是胡说八道,基督徒不得效法!

因为在这种理论下,反正同性恋是可以、离婚是可以、堕胎是可以,只要为了爱当事人,什么都可以。

事实上,这种理论,根本就不承认圣经是绝对真理,反而认为一切都是相对的。

去除上面讲的这类不合圣经的以外,大致合乎圣经的,有三种理论,

这三种都属于绝对论,也就是承认圣经是具有绝对权威的:

1.无条件绝对论

说谎救人是绝对不可以。

如:被敌人抓到,严刑逼供,要你讲出老弱妇孺所在,你可以不讲,但只要讲,就只能诚实,不能说谎来救人。

所以,在家暴离婚上,就是即使家暴,甚至致死,也不可以离婚。

2.有抵触绝对论(万一发生冲突时,选最小的罪)

当面对两种罪的困境时,可以选择最小的罪,然后求主赦免自己的软弱。

你宁可触犯说谎的罪,来避免触犯杀人没爱心的罪;

你真的受到很大生命危险时,可以离婚来保护自己及孩子的生命。

这都是不得已的情形,但一样都是犯罪,都要求主赦免。

3.等级绝对论

当面对两种罪的困境时,可以选择最小的伤害那一种,而且没有犯罪。

你选择说谎来保护其他人,一点都没有罪;

你为了救孩子的生命避免被家暴,离婚是无罪的。

我们今天没办法详细讲解三种理论,以上讲法与举例也都过于简略,

但我们要有一个概念:

这三种理论,都有其必需面对的困难点。

可是,说真的,就‘理论’而言,我认同‘无条件绝对论’的理论。

因为,在这三种理论里面,就纯理论的角度来讲,无条件绝对论比较能合理经得起全本圣经检验。

但是,我接下来讲的,就很重要了:

在‘实行’上,有时真的面对两种冲突的困境时,对于采取‘选最小的罪’的人,我也不敢谴责。

因为,有罪的人间,有时,真的很难做到无条件绝对论的要求。

这时,退而求其次,只能选最小的罪去做,然后认罪悔改,求主赦免。

因此,因受不了家暴而离婚的妇女,我没有谴责,即使我认为这是犯罪(请注意,我还是认为有罪)。

这些妇女,只要做到两点即可:

1.求主赦免自己的软弱

2.不能再婚(除非前夫再婚)

请注意:

对于受不了家暴而离婚的基督徒,我没有谴责,这就是我的立场!

但是,这绝不是说我赞同家暴就可以离婚,更不是说家暴离婚就没有罪。

假使有人不认同,我没有意见,大家可以去谴责家暴离婚者。

但我的立场很清楚:

我不敢谴责,因为,我不知道假使我是这样的困境时,自己能否挺得住(即使我很希望自己能挺得住)。

我知道自己绝不是犹大,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逼迫来临时,自己会不会是三次不认主的彼得。

看见彼得的软弱,我不敢有任何谴责与嘲笑,只敢低头对主说:

主啊!可怜我这个罪人!

你知道我心里真的愿意,但我不敢保证自己肉体绝对都不会软弱,求主帮助我。

不过,我必须提醒大家:

选最小的罪的理论,有一个很致命的缺点,是我到目前一直无法合理解通的。

按照这种理论,那么,主耶稣一定‘犯过小罪’,因为圣经明讲,主耶稣和我们一样,受过各种苦难与试探。

那么,祂一定面临过这种两罪同时存在的困境,

然后祂一定选择最小的罪,

可是这就表示祂有犯过罪。

看见恐怖之处了吗?

主耶稣怎么可能犯过罪呢?

这种理论,为什么比不上无条件绝对论?

就是因为‘无条件绝对论’比较能经得起全本圣经检验,而‘犯最小的罪’这种理论却没办法解通一些圣经检验。

因此,请不要随便用这种理论,来处理各种信仰问题。

至于因为各种残障理由而离婚,罪就大了,因为和家暴无法相比。

家暴涉及‘严重身体伤害与致死的可能’,那属于十诫杀人的大罪领域。

为了保护自己、为了保护孩子生命安全而离婚,是小罪。

但是,因为各种残障理由而离婚,那就严重了。

求上帝帮助我们,赐下力量给我们,让我们不仅深知真理,也能行出真理。

阿们。

小小羊

以下提供一些家暴协助资料:

1.内政部家暴与性侵防治委员会 提供各种资源资料。

2.各县市政府、民间单位家暴与性侵资源表

3.各地家暴防治中心电话

4.警政署刑警局妇幼专区

5.全国妇幼保护专线 113  (真的什么都不会时,这个专线最简单)

关于基督教伦理的一些进一步讲解与说明:

1.六种常见的伦理观点:以说谎救人为例

2.六种伦理的进一步说明与批判(前三种)

3.基督教伦理:无条件绝对论:以说谎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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