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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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6日社会流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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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三):人权(生命权)?

人权、生命权,这是另一个很常见的反死刑基督徒的论点。

这种看法主要是认为:

人是照上帝形像造的,人是尊贵的,不能杀人(包括判人死刑),不能以暴制暴。

但是,这样的论点,真的站得住脚,经得起圣经检验吗?

我们驳斥的主要要点是:

1. 要讲人权、生命权,不能只讲‘加害者’,而必须同时考虑‘受害者’。

2. ‘生命权不可剥夺’这个观念,在圣经里,不是用来为‘加害者辩护’(废除死刑),而是用来对‘受害者申冤’(赞成死刑)的。

3. 申冤、报应、刑罚,是圣经里公义的原则,而且没有被废弃,也是末世审判的原则。

我们绝对同意,正因为人是尊贵的,在一切动物里,只有人是照上帝形像所造的,

因此,这是人类人权与生命权很重要的基础,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但是,要探讨这个角度,就不能只单挑‘加害者’来讲,而回避‘受害者’的部分。

人的生命是尊贵的,这一个条件,不仅对加害者成立,对受害者也一样成立。

事实上,正因为人人的生命都是尊贵的,不分贫富贵贱、男女老幼,

因此,人人的生命都该受到尊重。

既然如此,当任何人杀害另一个人的生命时,表示加害者违反另一人的生命权,不尊重另一人的生命权,这样,更是大罪。

而对这种大罪的惩处,就是‘以命还命’。

正因为人类生命权是何等神圣与尊贵,所以上帝亲自对挪亚讲:

‘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9:5-6)

假使要说杀人者死刑的规定,那么,这个创世记经文,就是强而有力上帝为人类设立的重大依据。

正因为人是照上帝形像造的,所以,杀害任何人的,不管是人,是动物,都是大罪。

而正因为人是照上帝形像造的,所以,杀人的人,他也要被杀。

请注意,哪些罪可以判死刑,这是另一个议题,我们不多涉入。

但问题是,圣经里对于杀人罪可以判死刑,并没有什么争议,

而且,上帝亲自做出了杀人罪判死刑的规定,还要人去执行。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这经文告诉我们:

1. 杀人的,也要被杀。

2. 加害者的死刑,由人来执行。(被人所流)

接下来,是上帝颁布给摩西的十诫。

十诫,是全人类都必须遵守的法则,不仅限于以色列人而已。

十诫第六诫,就是‘不可杀人’。

接下来的摩西五经与杀人有关更详细的解释与刑罚,都是在针对这条诫命做出更进一步的解释。

如:

民数记35章,就详细解释与规定:

1. ‘误杀人的’,可以躲到逃城,在里面不会被杀。

2. ‘故杀人的’,一律死刑(即使躲到逃城也一样)。

不仅如此,圣经还对此提出‘施展公义才能洁净土地’的观念:

‘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民35:33)

看见上帝对那种公义伸展的洁净观念了吗?

对邪恶杀人犯不处死刑,是让那块地不洁净!

而上帝严格要求所有的人必须洁净(不仅限于基督徒而已,而是普世性的),否则会让上帝痛恨与厌恶!

当然,这里的‘土地’,不仅仅只是说我们脚下所踏的土地这种字面意思,而是可以扩大用于社会、国家意义的。

也就是说,杀人的罪,会污染整个社会、国家,使之不洁净,遭致上帝发怒而刑罚,

而刑罚杀人者,才能使社会、国家获得洁净,避免全体被上帝刑罚。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利18:24-28)

‘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民35:31-34)

很多人根本就没搞清楚上帝对‘洁净’的看重。

圣经里的洁净,有很多含意,像:分别为圣、圣洁、、、。

有些罪,上帝会宽容,会容忍人,以便等候人悔改。

但也有些罪,是严重触犯上帝洁净观念的,特别是那种会‘使地被玷污’的。

这种会玷污地的罪,主要是像:乱伦、同性恋、杀人、、、。

这种罪假使在一块地方大量流行,那么,这种罪的大恶程度,是会让上帝施展严厉的刑罚,‘使地吐出’这些土地的人民(全面被灭)。

这代表什么,知道吗?

这表示:

假使你们对邪恶杀人者不处死刑,那么,连你们这些没杀人的居民,也一样会被牵连,遭地吐出来!因为,你们住的那块地,已经被玷污了!

所多玛蛾摩拉(上帝自己动手)、迦南七族(上帝要以色列人动手),只因使地被玷污,结果不分男女老幼,不分自己有无触犯,全面被击杀的惨状,难道不足以使我们心生畏惧而警惕?

当然,我们认为圣经支持死刑,并不是单靠这一些经文,就可以成立。

但是,‘杀人者死’、‘以命还命’这样的观念与刑罚,在圣经里不断反复出现,连圣经最后一卷的启示录,都还在出现,却也是不能否认的事实。

‘掳掠人的,必被掳掠;用刀杀人的,必被刀杀。圣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启13:10)

而这个观念,事实上,就是因为看重‘每个人’的生命权。

因此,若有受害者生命权被人恶意剥夺,为维护受害者生命权的尊贵,所以用剥夺加害者的生命权做为惩罚,是圣经的教导。

正因为生命权是如此尊贵,所以也只能用生命权来刑罚,不可用钱来代替,用罚款来取代死刑的惩处。

‘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35:31)

换言之,当基督徒用‘生命权不可剥夺’来为‘加害者’辩护,进而否定死刑时,

圣经更清楚的‘生命权不可剥夺’的解法,反而是针对‘受害者’来讲,也就是加害者无权剥夺受害者的生命权,而他们残酷这样杀人,就必须这样被处死。

我再讲一次:

‘生命权不可剥夺’这条铁律,在圣经里,不是用来为‘加害者辩护’(废除死刑),而是用来对‘受害者申冤’(赞成死刑)的。

拿这条规定来为加害者辩护,借此否定死刑的基督徒,是严重扭曲了这种观念的意思与用途的。

在此,也稍微提一下很多主张死刑者讲的‘安慰家属’的观念。

很不幸的,这个论点,即使有,也不是圣经里死刑主张的主要论点。

身为基督徒,我们凡事要回到圣经来。

就算我们支持死刑,也必须依照圣经的根据来支持,而不是拿没圣经依据的东西来支持。

没圣经依据的东西,我们不要拿来用。

上帝有讲的,上帝自己背书,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勇敢的讲;

上帝没讲的,上帝不背书,我们不要随便拿来,以免自取其辱。

比方说:

判加害者死刑以安慰家属这个论点,轻易就能被废死刑者驳斥,他们会说:

那些全家都被杀了,没有留下任一亲属的,判加害者死刑,是安慰了哪一个亲属啊?

看见了吗?

没上帝背书的东西,你随便跟群众流行走,人家讲你也拿来讲,会自取其辱的喔!

反而圣经里讲的,不是什么‘安慰家属’,而是‘安慰死者’。

为什么?

很简单:

人的肉体死了,但灵魂依然存在。

公义的施展,是因为这死者的灵魂在呼喊,要求申冤,而上帝施展公义来安慰死者灵魂:

‘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创4:10)

‘我看见在祭坛底下,有为神的道、并为作见证被杀之人的灵魂,大声喊著说:圣洁真实的主啊,你不审判住在地上的人,给我们伸流血的冤,要等到几时呢?于是有白衣赐给他们各人;又有话对他们说,还要安息片时,等著一同作仆人的和他们的弟兄也像他们被杀,满足了数目’(启6:9-11)

‘他的判断是真实公义的;因他判断了那用淫行败坏世界的大淫妇,并且向淫妇讨流仆人血的罪,给他们伸冤’(启19:2)

至于处加害者死刑,

可以由‘上帝自己’动手,来为受害者申冤;

也可以由‘上帝托人’来动手,来为受害者申冤。

前者,经文太多了,不再列举。

后者,我举出一段,是关于上帝膏立耶户当国王,然后要他执行死刑,杀尽亚哈王全家,来为受害者申冤。

并且上帝对耶户的执行非常满意,还因此祝福他可以子孙当国王四代。

更重要的是,上帝说这种判人死刑、执行死刑,是上帝眼中‘看为正的事’。

这种上帝挑人当刽子手,还大大奖励,并说这样是上帝看为正的事的经文,我不知那些主张废死刑的基督徒,要如何圆解?

‘耶户就起来,进了屋子,少年人将膏油倒在他头上,对他说: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如此说:我膏你作耶和华民以色列的王。你要击杀你主人亚哈的全家,我好在耶洗别身上伸我仆人众先知和耶和华一切仆人流血的冤’(王下9:7)

‘耶和华对耶户说:因你办好我眼中看为正的事,照我的心意待亚哈家,你的子孙必接续你坐以色列的国位,直到四代’(王下10:30)

这种经文,用什么去除公义的爱心、加害者人权、加害者生命权、不可杀人是包括不可杀加害者、、、、之类的论述,根本无法合理解通的。

这种经文,本来就是唯有按照正意来解经,也就是照公义、申冤、报应、刑罚、杀人者死、、、的总原则来解经,才有办法合理解通的。

事实上,当我们不断将‘上帝是公义的’这样的属性去除时,我们根本就是离圣经真理越来越远,而讲出看似好像有爱心但其实根本不是真正合乎圣经的爱心的错误道理来。

其实,在圣经里,我们看见上帝自己常常就是死刑的审判者与执行者。

而对于主张废除死刑的基督徒而言,以下这问题,会是一个致命性的难题:

上帝击杀人的时候,以你们的理论,上帝合乎你们要求的罪犯的人权、生命权吗?

上帝击杀亚伦两个儿子、上帝击杀乌撒、上帝击杀亚拿尼亚撒非拉、、、、。

当然,我们可以说这些被上帝击杀的人是‘确定犯’,不是‘嫌疑犯’;

我们也可以说人类不是上帝,面对罪犯常常只是‘嫌疑犯’,无法确定是‘确定犯’。

这样的理由,当然很好,也确实是死刑议题很重要的部分。

但问题是,这依然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因为,上帝本来就可以托人执行与审判死刑,

而且也不是每次都是很难判断、很具争议的嫌疑犯而非确定犯。

亚哈王及王后耶洗别的罪行,是非常清楚的;

那些被上帝直接击杀的,也都是很确定清楚的,旁人知道的。

确实,有些死刑犯是否有犯罪,是大有争议的。

但也不能否认,有些死刑犯,是不管他们自己,还是别人,大家都同意确实有触犯严重罪行,而且没有争议的。

上帝对这些人处死刑,难道上帝就违反人权生命权?

事实上,总括以上论述,企图以人权、生命权之类理由来否定死刑,在圣经的检验下,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我们不是说为受害者申冤,就可以动辄处加害者死刑、就可以残酷行刑、可以不公义对待嫌疑犯、可以凌虐嫌疑犯、可以凌虐犯人、可以随意辄处死刑、可以不在乎程序正义、、、、,不是这样的。

事实上,很多主张废死刑的基督徒所提出的死刑偏差,确实是很重要的提醒,也是每位基督徒必须认真思考的。

但是,这是一种对过去长期不当死刑的偏差的反动,原本是一种值得称许的好意,但却严重越过圣经,走到另一个极端去。

本来是好好改善死刑的一切相关问题,结果却变成主张极端,认为不废死刑不可。

在教会历史上,这样的事情,也屡见不鲜。

灵恩运动,就是很明显的例子。

原本只是对于传统教会偏差的不满与纠正,结果却走到极端,往越过圣经,更严重偏离圣经的路上狂奔。

然而,身为基督徒,要如何面对各式各样的理论学说与正反意见?

很简单,我们依然持守唯独圣经,凡事用圣经来检验的基本原则,仔细分辨是非对错、何者合圣经何者不合圣经便是。

而在废不废死刑的议题上,很不幸的,到目前为止,主张废死刑的基督徒的论点,在我个人来看,实在无法有力说服我。

他们的论点都经不起我用圣经来检验,而他们提出的圣经依据都站不住脚。

除非有基督徒能提出更强而有力的圣经依据,也能合理解通圣经里大量公义与报应的经文,否则的话,我目前只能说:

死刑是合乎圣经的!

下篇文章,是针对比较一般性的反对死刑的理由,来做出驳斥。

虽然这些理由比较没有像前面这三篇一样,是直接拿出圣经观念来论述,

但因为那些理由也是主张废死刑的基督徒所常常拿出来的一般性理由,

所以我们一样用圣经来检验那些理由,看能否通过圣经检验。

小小羊

1.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一):矫正?报应?

2.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二):新约已废除死刑?

3.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三):人权(生命权)?

4.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四):一般性理由?

5.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结语

6.ICCP信仰宣言:关于死刑的条文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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