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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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3日政治与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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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P信仰宣言:关于死刑的条文与讲解

ICCP(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国际教会会议计画)

这个信仰宣言,共有22篇。

其中对于死刑的意见部分,主要是主题第二十二‘关于人类生命的尊严’。

由于主题二十二现今尚无中译版,所以我只能简单进行大致的翻译。

假使翻译有误,请大家帮忙指正。

基本上,关于死刑部分,这份信仰宣言提出的观念,和我们园地过去针对死刑所讲的观念,是一样的。

这又是一次令我们深感欣慰之处,让我们看见这个园地的教导,和这种经过许多神学家努力研经,传承二千年历世历代正统信仰所提出的观念,是一致的。

这也证明上帝圣灵必保守历世历代愿意忠于祂的话语的信徒,不管时间、地点、种族、国家、时代,都能透过圣经,得出相同的教义观念。

另外,在此要先说明一下,每条条文所附上的经文,并不是全部的经文,而是只针对条文中的某些点的进一步说明经文而已。

假使要提出全部经文,太过困难,因为经文过多。

所以这些条文,直接就讲出全本圣经归纳出来的观念,然后对其中一些小项目做出进一步经文提供而已。

另外,由于主题二十二规模非常的大,且多数属于医学伦理领域,所以有兴趣的弟兄姊妹,请自行去网站下载,自行从头开始阅读,并查考所列出的圣经经文。

我们这篇文章只能针对三条明确与死刑有关的条文作讲解说明而已,无法详细讲述圣经中各种生命尊严的观念。

主题第二十二:关于人类生命的尊严

第十二条 谋杀

我们确认谋杀是违反上帝律法的故意杀害人类生命的行为。

我们否认谋杀包括:过失致死、自卫杀人、合乎圣经授权的死刑、或在正义之战中杀害战斗人员。

12. Murder

We affirm that murder is the intentiona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in violation of God’s law.

We deny that murder includes: accidental manslaughter, killing in self-defense, Biblically-authorized capital punishment, or killing combanants in a just war.

1.出21:13,民35:11-15,22-25,申19:4-6,10,书20:1-9,(例外:出21:22)

2.出22:2

3.王上2:5

讲解:

本条先说明什么叫‘谋杀’,重点是‘故意’,而且是‘杀害人类’。

谋杀是指‘杀害人类’这点,驳斥了那种异教‘不可杀害生命,连动物也不可杀’的观念。

许多异教,都认为‘一切生命都同等价值’,所以只能吃素,不能吃肉。

但问题是,整本圣经所呈现出来的,是有等级的生命:

人是最高的,动物是次之的。

不能将动物拿来和人类等同,也不能将人类贬低成动物层次,

因为,一切的生物,唯有人类,才是照上帝形像创造的。

因此,‘杀害人类’和‘杀害生命’,是不能等同视之的,

我们不能宣称那些吃肉的人,也是属于谋杀者。

那种不杀生的观念,不是基督教观念,基督徒不得使用。

而在‘故意’部分,本条接下来立即做出否认,排除这四种情形:

1. 过失致死

2. 自卫杀人

3. 合圣经的死刑

4. 正义型的战争里的杀敌

这种排除,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透过这种排除,本条文驳斥那些认为不论什么情形都不可杀人的谬论。

过失致死、自卫杀人不属于谋杀,这我们很容易就能理解。

另外,合乎圣经的死刑,并不是谋杀,而且是上帝规定的(下一条会更详细讲)。

这一点,是对新派神学,以及对许多主张废死刑国家的法律理论的驳斥。

因为这些新派神学家、法律专家,常会宣称死刑也是一种对杀人犯的谋杀。

台湾前法务部长王清峰女士更宣称她不能当执行死刑的刽子手,她不能让双手沾满鲜血,乃至于日前欧盟谴责台湾对谋杀犯执行死刑,就是这种错误理论的表现,而这是违反圣经对于谋杀的定义的。

我再讲一次,合圣经的死刑,绝不是谋杀!

我们绝不能将谋杀与死刑随便连在一起。

当然,不合圣经的死刑,确实是谋杀,比如说很多政治犯的处决,都是严重违反圣经的死刑。

但是,合乎圣经的死刑,绝不是谋杀,所有执行死刑的单位(不管是行政、立法、司法单位都一样),还有用合圣经理由支持死刑的基督徒,全部都不需有罪恶感。

另外,对于战争的杀敌,本条也做出清楚的教导:

必需是‘合乎正义’的战争,而且限于‘战斗人员’。

许多不正义的战争,如:侵略,就不属于这种排除条款中。

而杀敌仅限于战斗人员,所以,假使杀害平民、老弱妇孺,就不属于这种排除条款。

并且,就算是杀战斗人员,也必需是在战争时,而不是平时,否则,依然不能算在排除条款中。

第十三条 上帝判定所有被判有罪的谋杀犯必需被处死刑

我们确认,因为所有人类都具有上帝的形像,所以上帝禁止谋杀,并命令且在圣经中提出例子:所有谋杀犯,都必需被合法的文人政府,在合理可能的情形下,尽速处决。

我们否认新约圣经废除死刑,也否认任何政府、立法机关、或法庭,可以正当地免除针对谋杀而设的死刑。

我们进一步否认教会曾经被上帝赋予执行死刑的权柄。

13. God decrees that all convicted murders must be executed

We affirm that, because all humans bear the image of God, God forbids murder and commands and exemplifies in the Bible that all murderers must be executed by legitimate civil governments as swiftly as reasonably possible.

We deny that the New Testament overturns capital punishment and that any state, legislature, or court may rightfully dispense with capital punishment for murder.

We further deny that the Church has ever been given authority by God to execute capital punishment.

1.创9:5-6,出21:12-14,民35:16-21,30-33,利24:17,申19:11-13,21:1-9

2.太15:3-4(出21:17,利20:9),罗1:32,13:4,徒25:11,25,26:31,启13:10,提前1:8-10,太5:17-19

讲解:

人是唯一具有上帝形像的生物,这是很重要的基本观念。

很不幸的,新派神学谬用这种观念,然后宣称因为人具有上帝形像,‘所以不能处死谋杀犯’,因为谋杀犯也是具有上帝形像的人,所以我们不能杀他。

但是,这是严重扭曲圣经原意,严重扭曲圣经用法。

事实上,正确的观念一样是使用人是上帝形像,但却是用在‘所以谋杀者必需被处死’的论述上,因为杀害有上帝形像的人,就是谋杀者,必需为此重罪被惩处,而这才是真正圣经的用法。

另外,本条文也讲出一个很重要的观念:

合法的文人政府(人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s)。

也就是说,军人政府、极权政府不算。

这点并不难理解,因为军政府、极权政府常常是做出许多严重不公义判决、滥用死刑的。

在军政府或极权政府下,法院常常是无法维持公正的,而是当权者的附庸而已。

并且,军政府与极权政府,常常会宣称人犯是叛国,然后将政治犯处死。

这是一种对死刑严重的滥用与误用。

这种情形,在合法的文人政府中,就会大量减少。

基督徒主张死刑,但这不是说基督徒不分青红皂白赞成动辄使用死刑、认同动辄设立一大堆法律来判人死刑。

我们依照圣经,主张对谋杀者处死刑,但反对滥用死刑,这才是正确的立场。

再来,本条讲出另一个很重要的观念:

要尽速处决。(当然,是要在合理可能的情形下,不是乱来乱判的情形下)

拖延而不判刑、判刑而不尽快执行,都会使罪恶扩散,影响整个国家社会,而这是上帝所不喜悦的。

‘断定罪名不立刻施刑,所以世人满心作恶’(传8:11)

接下来,本条的否认部分,首先就是驳斥新派神学的谬论。

这条文清楚讲‘我们否认新约圣经废除死刑’,而新派神学却完全相反,拼命讲‘新约圣经废除死刑’。

新派神学在进行各种伦理判断时,讲来讲去,几乎都只会讲一个东西,就是‘爱’,他们会不断宣称新约圣经已经废弃旧约律法、新约只讲爱。

而他们所谓的爱,其实只是‘爱当事人’,而非整体性的爱。

但是,那是严重断章取义解经!

因为,他们会不断回避圣经里大量的公义与刑罚,结果,他们引用圣经,根本不敢面对这些公义型的经文,只拼命使用爱的经文而已。

耶稣基督被犹太人钉十字架,就是因为犹太人正是这样断章取义解经的。

因为,犹太人读圣经只专读荣耀的弥赛亚,避开受苦的弥赛亚经文。

这样解经所建构出来的弥赛亚,会是正确的弥赛亚吗?

当然不是!

结果,真正的弥赛亚来了,他们拒绝了。

同样的,新派神学这样解经,解出来的东西,会是正确的教义吗?

当然不是!

结果,真正的真理,他们拒绝了。

本条文‘我们否认任何政府、立法机关、或法庭,可以正当地(正义地)(rightfully)免除针对谋杀而设的死刑’,更是重砲轰击现今全世界大量国家的潮流。

事实上,现今关于死刑的国家法律制订,许多国家,不管是政府、立法机关、法庭,乃至于各种法界专家、民间人士,都已经大量被污染,主张出完全违反圣经的法律了。

是的,国家法律可以限缩各种死刑,比如说:政治犯的死刑,就是一种不合圣经的错误。

但是谋杀犯可不一样,对于谋杀犯,国家假使废除死刑,是严重违反圣经的,而且是不公不义的。

最后,本条对于教会在死刑上的权柄,也做出清楚的教导:

教会并没有被上帝赋予执行死刑的权柄,从古至今,一直都没有。

这条是对各种历史上宗教法庭、教会判人死刑的错误,做出清楚的纠正。

事实上,‘教会’与‘政府’,二者之间,是有明确的界线与权柄分寸的。

当教会扩权,忘记了自己是谁,忘记了自己权柄的限制,然后越权去做出教会能执行的刑罚,这是严重错误,我们不得效法。

执行死刑的权柄,不在教会手里,而是在政府手里,而且是合法的文人政府。

第十四条 没有处决谋杀犯,会导致上帝对那些社会的审判

我们确认当谋杀发生时,地被玷污了,而且这谋杀犯的家庭、他的城市以及他的国家,都在这谋杀犯的罪咎上有分,直到这谋杀犯被公义地处决为止。

我们进一步确认上帝将审判那些不处决谋杀犯的国家,但祂将祝福那些在这议题上服从祂的城市与国家。

我们否认上帝包容那些不处决谋杀犯的城市或国家,认为他们是无罪的。

我们进一步否认“上帝在历史中不会带来任何审判”这种错误的信念。

14. Failure to execute murderers brings God’s judgment on such societies

We affirm that when a murder occurs the land is polluted, and the murderer’s family, his city and his nation share the guilt for the murderer until the murderer is justly executed.

We further affirm that God will judge nations that fail to execute murderers, but He will bless cities and nations that obey Him in this matter.

We deny that God holds guiltless cities and nations that fail to execute murderers.

We further deny the erroneous belief that God brings no judgments within history.

1. 民35:33,创4:10

2. 撒下21:4-6,王下9:26

3. 申21:1-9,耶26:15

4. 申19:10,13

5. 申21:7

6. 耶2:34-37,何1:4, 4:1-5

7. 申19:13

8. 摩1:11-15,鸿3:1

9. 创6:13,19:24,代上16:14,诗105:7,耶18:7,但2:21

讲解:

这条条文,是非常特殊,而且非常可怕的条文。

事实上,很少有关于死刑的基督徒的论点,有提到这一条的观念的。

本条的‘杀人罪是玷污土地’、‘不处死杀人者会使社会也受上帝刑罚’的观念,我们之前的文章里,就已经有提过。

请参阅:

‘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三):人权(生命权)?’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1963711.html

ICCP的信仰宣言,关于死刑的直接条文,也不过只提出三条。

但是,这样的观念,竟然就占了一条,这更是让我们必需恐惧颤惊,

因为现今很少有基督徒的论述,有特别讲到这个观念的。

当我们在主张不能废死刑的理由时,一定要记得这条所提出的观念,并将这样的观念传递出去。

很多人都以为,我们没有杀人,我们不是谋杀犯,所以,即使废除对谋杀犯的死刑,也和我们没有直接关系。

但是这是严重的误解!

因为,圣经讲的可不是这样!

圣经讲的,竟然将‘不处死谋杀犯’的城市、国家、居民,都当成‘共犯’,都会被上帝刑罚!

这还得了?

谋杀犯因为自己的罪行,被上帝或法律惩处,这是天经地义,

问题是,我们这些无辜者,又没有触犯谋杀罪,但只因为国家社会不处死谋杀者,我们就会被上帝当成共犯,被上帝惩处,这还不可怕吗?

当然,上帝惩处,不表示就会判这些城市、社会、国家死刑,惩处的内容,是上帝主权,由祂决定。

但重点是,任何废除死刑的这些城市、社会、国家,会遭致上帝愤怒的惩处,这是我们不能忘记的。

所以,基督徒只要有机会,就要表达自己对死刑的支持,尽量使国家废死刑的企图被终止。

像以下这种错误的公开声明,我们就要谴责!

‘台湾基督徒支持暂缓并废除死刑之连署声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5/today-o7.htm

我们一样是台湾的基督徒,但我们反对他们废死刑的声明!

我们主张死刑,一如ICCP的信仰宣言主张死刑一样!

他们根本不能代表台湾基督徒的立场,他们讲的只是他们个人立场而已!

而这些人,很多都早就受到新派神学污染了,那种神学路线与论述,是我们严厉拒绝的。

这些签署者,有好几个,都同时是支持同性恋的同志神学、认为圣经是父权思想的产物的女性神学的支持者。

亲爱的弟兄姊妹们,假使我们主张废除死刑,那么我们就在那些谋杀犯的罪行上有分,会为我们招来上帝的刑罚与愤怒,而那是我们极度不愿见到的事。

也正因此,我们坚决主张对谋杀罪的死刑不能废除,因为这是合乎圣经的,而且是不得废止的,又是万一废止会为我们带来上帝愤怒与刑罚的。

我们不是反对限缩死刑的范围,而是反对将谋杀罪的死刑废除。

在旧约圣经里,有很多罪行,都属于死刑,

但是,有一点很特殊的就是,这些死刑,几乎都可以用金钱来进行代赎:

只要付出相当的赎价,就可以免除死刑。

但是,在这么多可以代赎的死罪里面,只有一种,是禁止用钱代赎的,这就是谋杀罪。

‘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35:31)

因此,我们不反对国家将许多死刑废除(如:政治犯的死刑、、、),

但是,唯独对谋杀罪,我们坚持不可废除。

当然,我们未必能扭转国家的决定,而且教会也不能动用私刑来处死谋杀犯,

但是,我们必需记住:

只要有机会,我们就要将正确的观念传递出去,用我们所能使用的力量,包括我们的选票,来尽可能促使政府做出正确的决定。

因为,这不是只关乎谋杀犯个人的问题而已,也是关乎我们这些无辜者是否被牵连而遭致上帝刑罚的问题。

在圣经里,很少有上帝刑罚没直接犯罪者的情形。

但是,废除死刑,就是其中一种。

这会使我们不寒而栗、戒慎恐惧。

愿上帝彰显祂的公义,愿上帝怜悯我们,不要使谋杀犯的罪归于我们身上。

‘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民35:33-34)

‘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申19:10)

‘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申19:13)

‘因这地上、、、杀人流血,、、、因此,这地悲哀,其上的民、、、、、必都衰微’(何4:1-4)

‘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祷告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申21:1、6-8)

阿们!

ICCP网址:http://www.churchcouncil.org/

小小羊

*感谢如鹿姊妹的法学讲解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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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主张废死刑者,请不用来回应,因为我没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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