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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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0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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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P信仰宣言反对代理孕母

题目:到底我该不该当代理孕母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55355257.html

代理孕母是复杂的伦理议题,我也没有能力做详细的探讨。
有篇文章,比较详细讲述相关的问题。
‘代理孕母’(张立明医师)
http://www.fhl.net/main/ccmm/ccmm73.html
张医师是信仰纯正的福音派基督徒医师,而且专攻医学伦理。
有兴趣的弟兄姊妹,可以自行去研读张医师这篇文章。

我在此只简单列出该文章的大纲:
一、商业化:新兴产业
二、代理孕母的现况
三、评估-法律问题
1.合约有效吗?
2.婴儿商品化
3.健康顾虑
4.争夺监护权
5.其它法律前例

四、道德问题
1.奸淫的疑虑?
2.商业代孕与卖淫
3.母亲与婴儿之间
4.子宫商业化
5.异化劳动
6.当代母改变主意
7.女性剥削
8.代孕合约之伦理

五、社会心理影响
1.对代母家庭的冲击
2.“代孕子女”的福利

六、结论

张医师的结论,就是‘不赞成代理孕母’。
“因为代孕安排倾向将人商品化、物化,
又因其于法律、社会及心理上潜在的复杂性,
可见选择代理孕母作为生育选项之一是不明智的。”
他唯一赞成的例外情形是这种:
“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女性出于对生命的怜爱,
自愿拯救将被毁弃的冷冻胚胎,将之放入自己的子宫长成婴孩。
如果动机纯正,她的行为就是出于爱的牺牲,应受肯定。”
但因为这种状况很少见,所以一般讨论代理孕母议题时,
也不特别考虑此种状况。

大致上,使用代理孕母的子宫的情形下,主要有两大类:
1.提供卵子的代理孕母(代理孕母和胎儿有血缘关系):
A.委托人丈夫的精子 + 代理孕母的卵子
B.其他人捐赠的精子 + 代理孕母的卵子

2.不提供卵子的代理孕母(代理孕母和胎儿无血缘关系):
A.委托人丈夫的精子 + 委托人妻子的卵子
B.其他人捐赠的精子 + 委托人妻子的卵子
C.委托人丈夫的精子 + 其他人捐赠的卵子
D.其他人捐赠的精子 + 其他人捐赠的卵子

我们可以发现,每种状况都不太一样,
所以代理孕母是复杂的议题。

虽然,代理孕母和‘领养’有些类似,
但我们无法简单把二者划上等号。
假使那么容易划上等号,那么,法律上也不会那么困难与争议,
更别提更复杂涉及道德的伦理领域了。

另外,代理孕母和‘捐血、器官捐赠’也有些类似,
但一样的,我们也无法简单把二者划上等号。
毕竟,代理孕母涉及的是‘子宫’(甚至卵子)这种生殖领域,
不是一般的血液、器官。
而且,代理孕母几乎都有涉及金钱这种所谓“利益交换”在其中,
不是纯粹非关金钱的捐赠。

那么,基督徒对于代理孕母议题的正确立场呢?
这时,我们就要来看ICCP信仰宣言了。

ICCP信仰宣言,是集合世界数十个国家的福音派神学家,共同制定的信仰宣言,
目的是让基督徒面对这世代的各种重大议题,能有可依循的原则。

身为基督徒,面对这复杂的世界,我们唯一的信仰准则,就是圣经。
但因我们圣经未必很熟,也未必正确解读,
所以,在过去的世代,面对教会中、社会中各种重大影响基督徒的议题,
信经、信条,发挥很大的功用,使基督徒能有正确的准则来面对挑战。
信经、信条,就是众教会、众圣徒(不是个人)一起努力从‘全本圣经’中,
针对某些争议议题,整理出来的圣经教导。
特别是经得起历世历代众圣徒反复用全本圣经检验的信经、信条,
更是我们持守纯正信仰的重大参考。

到目前为止,我依然必须承认,ICCP信仰宣言的某些条文,我还是看不太懂。
但看得懂的部份,以我个人才疏学浅的能力、有限的圣经知识,
我依然认为,ICCP信仰宣言讲述的东西,是经得起全本圣经检验的,
准确度比个别神学家、牧师、、、讲的更合全本圣经。

ICCP信仰宣言有很多主题,关于生命伦理部份,
主要是主题二十二‘人类生命神圣’。

在此,我简单讲ICCP信仰宣言对代理孕母的结论:
1. 不得使用丈夫与妻子以外的精子或卵子
2. 出租子宫当代理孕母不合圣经

以下,我整理出相关条文。
对条文内容,就不再讲解(因为有些我也不是很懂)。
ICCP关于生命伦理的主题,没有中文版,所以我只能自行翻译成中文。
假使有翻译不完善之处,请翻译能力较佳的弟兄姊妹提供我更合宜的翻译,
以帮助更多弟兄姊妹。

另外,为精简篇幅与集中焦点,条文中不相关部份,我就直接删减。

ICCP 主题二十二‘人类生命神圣’

一、第六条‘生命的上帝计画与神意管理’
God’s plan and providential control of life

我们确认:
上帝是人类生命终极的给予者与拥有者,因此祂自己单独就能决定与授权合法的方式来使人类生命诞生。
We affirm that: God is the ultimate giver and owner of human life,
and therefore He alone can determine and delegate the lawful means for bringing new human life into existence.

我们进一步确认:
上帝打开或关闭子宫,因此主动介入受孕过程,
并且孩子是从上帝来的礼物。
We further affirm that God opens and closes the womb and thus is active in the conception process,
and that children are a gift from God.

我们否认:
新生命的形成,或是对人类生命的控制,属于人类意愿想怎样做就怎样做,
独立于上帝写下的律法之外。
We deny that the forming of new life, or that the control over human beings,
belongs to man to do as he wishes, independent from God’s written law-Word.

我们进一步否认:
形成一个新的人类生命的过程,可以使用丈夫或妻子以外的精子或卵子。
We further deny that the formation of a new human life should introduce seed or eggs beyond that of the husband or wife.

二、第七条‘上帝对于时空宇宙以及所有历史的绝对主权’
God’s absolute sovereignty over the time-space universe and over all history

我们确认:
上帝运作一切事物,是根据祂的主权、全智、以及全知的计画。
We affirm that God works all things according to His sovereign, all-wise, and all-comprehensive plan.

我们进一步确认(虽然我们未必知道原因):
上帝的计画,包括身体与智能缺陷、使人虚弱的疾病、灾难、、、、、。
We further affirm that (though we may not understand why) God’s plan includes physical and mental defects, debilitating diseases, calamities, 、、、、、

我们进一步确认:
上帝有其对人类苦难的美好目的,并且给人恩典去忍受苦难,
而且苦难绝非毫无意义。
We further affirm that God has His own good purposes for human suffering, and gives people grace to endure it, and that suffering is never meaningless.

我们否认:
任何事或任何人是在上帝主权计画以及神意管理之外。
We deny that anything or anyone is outside the scope of God’s sovereign plan and providential control.

三、第九条‘管理职责:一个人的身体与灵魂属于上帝,而不是属于个人’
Stewardship: A person’s body and soul belong to God, not to the person

我们确认:
人是上帝创造的,他们全人—包括身体和灵魂—-都属于上帝。
We affirm that people are God’s creation, and they belong to Him in their entirety—bodies and souls.

我们进一步确认:
既然我们是属于神的,那么就无人有权力去为他自己活或死。
We further affirm that, since we are the Lord’s, no one has a right to live or die to himself.

我们否认:
一个人的身体属于他自己,并且人有权使用这身体去做任何他意愿想做的事。
We deny that a person’s body belongs to oneself, and that one has a right to do with it whatever one wishes.

四、第十条‘人类知识是有限的’
Human knowledge is finite

我们确认:
因为人的知识是有限的,所以离开了圣经,就没有逻辑上协合一致的伦理标准,
、、、
We affirm that, because man’s knowledge is finite, apart from the Bible, there is no logically coherent standard for ethics 、、、

我们进一步确认:
有限的人类知识,伴随着人类心思与意志的堕落,不适格去控制生命以及去发展人类的更高形式。
We further affirm that finite human knowledge, coupled with the depravity of the human mind and will, is incompetent to control life and to develop a superior form of humanity.

我们否认:
人从他自己开始,有权力、心智或道德的胜任力,可以去发展他自己的伦理标准、去控制生命、、、、
We deny that man, starting from himself, has the right, or the mental or moral competence, to develop his own ethical standards, to control life、、、

我们进一步否认:
人们、、、可以知道所有上帝许可受苦的目的。
We further deny that people 、、、, or that they can know all of God’s purposes in allowing suffering.

五、第十一条‘对所有人类的伦理规范’
Normative ethics for all humans

我们确认:
透过圣经,上帝对人类显露祂绝对的伦理;
圣经的伦理与原则,不管什么时候,均约束所有人、所有地方。
We affirm that God reveals His absolute ethics to man through the Bible and that the Bible’s ethics and principles are binding upon everyone, everywhere, for all time.

我们否认:
伦理是相对的;
伦理或许是被个人地、文化地、实用地或统计上来决定的。
We deny that ethics is relative and that ethics may be personally, culturally, pragmatically or statistically determined.

我们进一步否认:
因为人有科学和技术上的能力去做某事,所以对人而言,去做这事就是必要地且道德上正确的。
We further deny that, because man is scientifically and technologically able to do something, it is necessarily morally right for him to do so.

六、第十九条‘非致命的违反人类生命的神圣性’
Non-lethal violations of 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我们确认:
优生学(现已扩展到精子银行、捐赠者的人工受精、代理孕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是对人类生命神圣的违反。
We affirm that eugenics[ (now expanded through the technologies and use of sperm bank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urrogate mothers, in vitro fertilization, genetic engineering,、、、 etc.) is a violation of 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我们进一步确认:
不合圣经地买或卖人类,包括:
为制造人类胚胎而买或卖人类精子或人类卵子;
女性出租她的子宫以做为代理孕母;
全属非致命性的对人类生命神圣的违反。
We further affirm that:
、、、、
Unbiblical buying and selling human beings, including:
、、、Buying or selling human sperm or human eggs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human embryos;
A woman renting her womb as a surrogate mother;
、、、
are all non-lethal violations of 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我们否认:
任一上述行为,能被圣经判定为正当。
We deny that any of the above acts can be justified by the Bible.

ICCP信仰宣言主题22‘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http://churchcouncil.org/index.php/the-official-documents/22-sanctityofhuman/
http://www.churchcouncil.org/ICCP_org/Documents_ICCP/English/22_Sanctity_Life_Appen_Elliot.pdf
(PDF版有详细附录)

小小羊


在我想要回应上一篇的时候,讨论就被关闭了~~~

不知道还能不能在这里表达一些想法

我要讲的是
普遍状况,我坚决反对代理孕母,因为很多都是以买卖的方式在进行
如同张医师所说的,将人,物品化了–不论是代理孕母,或者即将出生的孩子

而我觉得这个“案例”让人感到挣扎的部分,在于双方并非单纯的金钱交易
其中牵涉的,是很复杂的情感部分
这些情感,包括女孩对姑姑境遇的心疼
因此,在原先的文章中,我看到的,是女孩其实并未多考量姑姑给予的金钱资助
而是自己的情感纠葛

如此的特殊案例,我才表达,不会用绝对的对错来衡量这些当事人所做的决定
而是一步步带领他们看见自己的状况

就像对于离婚的议题,圣经反对非因淫乱而导致的离婚

但,长期在社工的领域下,看到许多的家暴案例后,我承认不再那么坚持一定要当事人死守住婚姻

因为,神更看重的,是那人的生命价值!

上帝祝福大家!

Posted by 枫 at 2016年3月10日 17:05

若能坚守基本立场(代理孕母不合圣经),辅导在实际操作上的确是需要很多智慧,并不是不看状况而立即、马上把罪说得那么清楚,但让当事人能看见自己不符合圣经的地方,仍然是圣经辅导不可或缺的一环。

谢谢你的分享,愿主赐福你的工作。

Posted by Luth at 2016年3月10日 17:28
1.在原先的文章中,我看到的,是女孩其实并未多考量姑姑给予的金钱资助, 而是自己的情感纠葛
答:
很不幸的,我不是很同意这样的看法。
我认为,该大三女生确实有亲情纠葛在其中,而且成份不低,
可是,‘实质好处’的考虑部份,并非不存在。
—–一样掉入‘商业交易’的陷阱中去。该文章清楚这样写:
“她开出很不错的条件,如果我同意,除了会替我办外国留学,还替我出学费、生活费,另外还给我200万元台币做存款。我已经大三,一直很想到外国留学,只是不知该不该为了自己的梦想去答应当代理孕母。 ”

“我才20岁,假如答应,可以实现留学梦”

换言之,这个大三女生,并非‘完全不考虑实质好处的’。

在医学伦理上,任何器官捐赠,都不可涉及‘商业利益’的行为,
必须是纯粹爱心捐赠。
但很不幸的,‘代理孕母’,几乎都不可能不涉及这种实质利益。

而且我们看看姑姑开出的条件:
1.替我办外国留学,
2.还替我出学费、生活费,
3.另外还给我200万元台币做存款
这种金额,保守估计,起码台币五百万以上。
我实在无法说这种价码,不涉及商业交易,
而是纯粹亲情、爱心。

虽然有点扯远,但我提出一个例子,供大家思考:
现在欧美国家,已经开始出现一种公司,
提供‘女性游伴’。
女性游伴只须陪伴男方即可,常常是看电影、聊天、吃饭,不须上床(除非双方同意)。
男方多为孤单寂寞的有钱人士,
女方多为年轻貌美但缺钱的大学女生。
这样的行为,有何不可?
大家互取所需,又没涉及性行为,不是吗?

可是,假使没有‘钱’,
讲句不客气的,这些大学女生,会考虑出于爱心,去陪伴孤单寂寞的男人吗?

代理孕母的一个很严重问题,就是‘金钱的涉入’。
一旦涉入金钱行为,状况就变复杂,
爱心到底占多少成份,就很存疑了。

今天我们去捐血,会涉及双方金钱交易吗?(或其他实质交易)
为何器官捐赠,严禁任何金钱涉入的行为?
否则的话,欧美有钱人到印度这类第三世界很穷的村落去,
拿出大把钞票,要求买肾,
结果很多穷人排队争取要卖肾,
这样的行为,可以吗?
为何世界医学伦理严禁且谴责这种行为?

可以体会那种差异吗?

2.就像对于离婚的议题,圣经反对非因淫乱而导致的离婚,
但,长期在社工的领域下,看到许多的家暴案例后,我承认不再那么坚持一定要当事人死守住婚姻,
因为,神更看重的,是那人的生命价值!
答:
很不幸的,我也不是很同意这样的观念。

首先,我要先讲—-
对于家暴离婚,我没有谴责。
这个立场,园地文章早已讲过,我不是今天才讲。

但是,请注意我讲的观念:
1.家暴离婚是犯罪,但对于家暴离婚者,我没有谴责
2.家暴离婚不是犯罪

这两种观念的差异,会严重影响辅导的内容。

多年来,我真的承认,自己很软弱。
有些困境,我们在软弱下,就是犯罪了,
求主赦免。

但是,
‘知道这是犯罪’,和‘不认为这是犯罪’,
会有重大差异。
知道这是犯罪,就会努力去避免犯罪;
不认为这是犯罪,认为这是个人自由,那很容易就会去选择这部份。

以同性恋为例,
辅导者和被辅导者知道同性恋是犯罪,
VS
辅导者和被辅导者不认为同性恋是犯罪,
二者的辅导,绝对天差地远。

在代理孕母部份,我们绝对必须在‘这是犯罪’的前提上,来进行辅导才行。

至于‘神更看重的,是那人的生命价值!’,
这我更保留了。
由于这是更复杂的领域,我就不多说。
我只提醒一个事例:
有个弟兄,不合圣经离婚结婚多次,
有二个前妻。
他在第三任妻子带领下信主,
然后到处做见证,感谢上帝给她这个妻子。

我不知道大家知道这种背景,听到这种见证,
会有什么感受。

知道为何我一直强调‘知道这是不是罪,是很重要的’的原因了吗?
假使知道这种结婚离婚是罪,那么,对上帝怜悯,
就不敢那样大张旗鼓到处去做见证。

假使对这例子还不够有感觉,那我用圣经的例子来讲:
大卫王奸淫人妻、杀人丈夫,娶了拔示巴,
生下上帝喜悦的所罗门王。
大卫会到处去做见证,感谢上帝赐他拔示巴,让他生下所罗门吗?
他是不是非常羞愧,不敢以娶拔示巴一事来到处做见证?

知道这是犯罪,和认为这不是犯罪,
对自己行为、对辅导的做法,会有很重大的差异。

辅导的做法可以千变万化、因人而异、不能粗暴,
但是,最基本的‘是不是罪’的前提,要站稳脚步才行。
前提错了,后面就会一路错。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6年3月10日 19:05

这是我昨晚看了留言后打的,但还没有打好,所以未及于留言回应关闭前贴出,今天把它打好了,提供我的一点看法想法,但不及ICCP信仰宣言完善。欣赏Luth提出的看法。在这个世界上,我们必须学会的一件事情就是,面对各种软弱,还能判断对错,知道要选择站在真理的立场,去思考与处理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立身处世的原则与态度。揹十字架是荣耀,但前提是要跟在耶稣的后面行。

———-
这位姑姑本身的不孕并不是单纯子宫问题,而是已过正常生育年龄,所以无法使用自己的卵子来产出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后代,于是她想到的是自己家族内部有血缘、亲缘关系的后辈,于是她找上了这个女孩子,并开出很吸引她的回报条件,使得这个女孩子面临抉择问题。

若不考虑姑姑所愿意提供的报酬,单单考虑这个女孩子对她姑姑此生不好际遇的同情与怜悯,是否她就应该因此有义务来帮助她姑姑呢?

这个帮助远比单纯的出借子宫还要复杂,因为她不只要出借子宫,更是要给出她自己的卵子,也就是说,这个孩子不只是透过她的身体来孕育,而是她自己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亲生孩子。

如果今天的条件只是单纯出借子宫,而不用这个女孩子自己的卵子,就已经在伦理方面有很大的争议了,那更何况是两者都要呢?

如果姑姑希望孩子是有血缘、亲缘关系的,她其实可以要求说,希望这个女孩子可以给她自己的卵子,好让生的孩子是有女方这边家族的血缘的,然后,再去找其她不认识的女子来当这个单纯出借子宫的代理孕母,问题可能会单纯得多。

如果不用出借子宫,只要给出卵子,那,就可行吗?

如果因为现今有代理孕母技术,而可以利用这个技术来逃避古代人避不过的透过同房的过程来得子,这样,就真的能不算是奸淫吗?

神让夫妻二人,成为一体,建立家室,并且得以生育、培育后代,有其美意。

求要孩子,将脑筋动到别人身上,这在圣经的记载里,都没有好下场的,因为所生的是别人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孩子的母亲还与自己共用先生,因他是孩子的老爸。

母亲与她自己所生的孩子之间的关系,是极其亲密的,不仅十月怀胎,产下后更是以母乳亲自喂哺养育、照顾。亲缘关系岂如物质是可透过利益交换或买卖、争夺而得的呢?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若是以领养的观念而论,就不会要求说一定要有血缘关系的,姑姑对姪女的要求并不单纯,更何况是,姪女还小,还未有先生家室,无子无女的,她只是要她的卵子。神没有给的,她自己动了歪脑筋,要用走偏路的方式来得到。而这个孩子虽然有女方家族的血缘,却仍旧不是她自己亲生的,却是她的姪女与她的先生亲生的,她还必须提供一笔不小的费用给她的姪女来做为交换,这在她的心里面,能平衡吗?这种心理的缺憾,真的不是用金钱或物质可以换取的。所罗门王说:“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所给的赏赐。”(诗127:3) 神的话所言不假,真从祂而得的赏赐绝非世上物质可以换取,就是此处所说的生育的恩赐。所以,是不是、有没有血缘关系,真有这么重要吗?若是喜欢孩子,可以用领养的;若是非得要有血缘关系,那就得接受自己已经不能生育的这个事实,否则,心里面的这个缺憾还在,用钱所换来、买来的,也不是自己亲生的,也不会比较亲。若是金钱能买到一切、解决一切问题,那就好办了,可惜不是。她想到要姪女来帮她的这个办法,也只不过是因为她自己不能生育,而将就、折衷之法。所以问题还是出在她自己的心态。

姪女说出姑姑的心态是:“本来姑姑有考虑在外国找代理孕母,可是找人配对的话,始终是别人的种,她想要孩子有我们的血缘关系。”可见得她姑姑介意这个孩子是她先生与另外某个女子的,她介意,因她本希望这孩子是她与她先生的,但她不能生,她只好将脑筋动到家族里的后辈女子,而这个姪女正好是她所疼爱的,所以她能忍受。而且她有钱。有钱虽然不能使她怀孕,但她的姪女可以怀孕,她就想用钱与关系来买到这个孩子。

没有自己的亲生孩子,是很大的缺憾。第一段婚姻经历家暴被打到流产导致不孕而离婚,第二段婚姻因她不孕就容许自己先生去外遇而导致不欢而散,到了这第三段婚姻,她仍然想着要有孩子,家庭才算完整。其实她真的可以用领养的。用钱买自己姪女与先生的孩子不会比较好,因为她介意孩子是不是自己亲生的。所以就算她买到了,她仍非生母,而只算是养母,而且婚姻可能因着这个孩子而被姪女介入,反而又不好。她的心里必须对于自己不孕的这个事实释怀,并接纳这个事实,而能接受领养,不要去想到凭借金钱来换取这份难以填补的缺憾,那么她若领养孩子,她也会觉得快乐的,而她的先生也必须接受并与她同担她不孕的这个事实,才能拥有他们自己婚姻的幸福。

医学上治疗子宫不孕症的方式,进展到代理孕母的技术,是很先进,但这个技术,是违背伦常的。生育孩子,是一整套过程,从男女同房,女人怀孕到生产,这一整个生出健全个体的过程,在现代医学医治不孕症的治疗技术的研发进展之下,感觉变得支离破碎了,好像有了科学与资金,什么事都可做,就像有了钱,就以实际利益为思考导向一样,而忽略了伦理的内涵,失去了生命的意义。

这个女孩子,面对如此复杂的事情提出她的疑问,是有其理的。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4~15)

虽然代理孕母不用透过与人同房的过程而能生子,但我认为对于生育孩子这件事情来说,它是冒犯自己身子的,捐精、捐卵子也都是,因为精卵结合就是一个与精卵拥有者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新生之人的生命,上帝赏赐生育能力让人能传承生命,是何等大、直接从神而来的恩赐,能这样轻忽看待、随意而行吗?
“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吗﹖这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你们里头的;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林前6:18~20)

想要拥有自己的孩子的私心,会破坏这件事情。透过金钱,好像买到了,却是关系破坏的开始。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
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4~15)

每个孩子都是上帝的产业,就算非亲生、领养的,也是上帝的产业,在神看来,都是一样,都是祂所赏赐人的生育能力所生。
所以,若姑姑能够接受领养,或放弃要她姪女来帮她的念头,会是最好的结局。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3~24)

在网络上找到几篇关于代理孕母的文章:

从基督宗教观点看代理孕母的问题
in.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4/05.html
‘就天主教而言,代理孕母的作法,不但损害了夫妻的父母权利,也损害了婴儿的自然出生权利,不但违反父母自然生育的尊严,也违反婴儿人性的尊严,同时更是违背上帝造人的生命基本法则的平等性。所以,根据上述的理由,天主教坚持反对代理孕母的作法。不过,在反对之余,天主教仍然认为夫妻有下一代的想法是符合人性自然的需求,也是符合上帝造人的旨意。因为,“圣经与教会的传统习惯,都视人口众多的家庭,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记号”(注十一)。因此,天主教认为解决不孕问题的可行作法,应是如“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并非绝对的坏事。夫妻在已用尽医药的合法手段之后,仍然不孕,需要与基督的十字架结合,这是一切属灵生育的泉源。他们可以显示他们的慷慨,去认养被遗弃的儿童,或者去完成对别人的一些很费精神的服务”(注十二)。换言之,对天主教而言,生命的传承不仅是肉体的事,更是精神的事;只有回归生命的源头,努力实践基督的爱,生命方有真正的永恒。’

代理孕母 (作者:张立明医师)
www.taiwanbible.com/web/main/blogView.jsp?ID=116553
此文提出了很完整的对于代理孕母实行的诸多问题,如:合约效力问题、婴儿商品化、疾病问题、奸淫的疑虑、商业代孕与卖淫、母亲与婴儿之间、子宫商业化、异化劳动、当代母改变主意、女性剥削、代孕合约之伦理、对代母家庭的冲击、代孕子女的问题等。
‘因为代孕安排倾向将人商品化、物化,又因其于法律、社会及心理上潜在的复杂性,可见选择代理孕母作为生育选项之一是不明智的。
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女性出于对生命的怜爱,自愿拯救将被毁弃的冷冻胚胎,将之放入自己的子宫长成婴孩。如果动机纯正,她的行为就是出于爱的牺牲,应受肯定。(Steward 1998)’

代理孕母的伦理反省
www.chinesetheology.com/AJin1/SubstituteMother.htm

Re: 请问一下基督教对代理孕母的观点?
wbbs.fhl.net/php/ann.php?fun=1&path=./philosophy/ethics/life/abortion/05

Posted by 韵安 at 2016年3月10日 22:31
平安!
当然这个女孩会拿到实质的金钱好处,这我没有否认
只是在比重上,更让她感到为难的,是亲情的纠葛我说过,对一个大三的孩子而言,她看的角度,所理解的面向,跟我们这些经历过人生历练的,是有一段程度的差距的
因此,实在不宜将“我们的认知”,当作common sense ,并且来解析这个女孩的心态

姑姑开出这些优渥条件,若从当事者的角度来看,其实更多是在“补偿”的心态
–不论是补偿这个女孩,或者,用金钱来填补自己的亏欠

因此,我说,这个案例,不会让我跟其他代理孕母,或甚至单单以金钱为主的性交易、其他交易,等同而论!

当然,金钱是无法达到补偿效果的,但,这确实是一个普遍的作法
–就像我在担任社工的时候,陪同案家上法庭,提到和解,都是谈到钱,用钱来弥补加害者对被害人的伤害,但,这些东西怎么能够用金钱衡量?这是大家都无法接受的,但,却是现在法院普遍的模式

我在第一次的回应上就没有说我一定赞同
而是因为复杂,所以要做的,是帮助所有当事人来探讨自己的情感问题,包括这位姑丈对此事的观点,一步步的带领他们看见自己的软弱

案例与案例之间有共同点
但,当事人的心态,或者状况,是辅导者会区分而论的

很多的例子,大家看到会谴责,但谴责的背后,许多人看到的,却是这些人行为背后的原因!
例如这个案例的父亲,一开始也无法接受,会认为自己的姊姊在搞什么?但何以后来就没那么反对了呢?
难道他不知道这种事情是会影响他女儿一辈子的吗?
我不认为这个父亲是一个不爱女儿的人,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
又如同医界谴责卖肾,但这些穷人却不顾自己的健康排队卖肾,为什么?

告诉他们这不可以,这是罪,之外,是否看到这个问题背后的问题?

这,是我感到和小小羊在面对事情的时候,不太一样的地方

另外,对于离婚的部分

我的观点,离婚,破坏当初在神面前的约定,除非为了淫乱的缘故,否则,那就是罪

但何以我看到家暴离婚的案例,就让我有转变呢?或者应该说,我变得同意对方去犯这样的“罪”呢?

因为我处理过的案例,很多都不是第一次面临家暴就选择离婚的
太多都是为了顾及孩子,或甚至其他家人的安危,更甚至,期望用爱来转变这个加暴者,因此愿意给他一次又一次的机会
到最后,实在忍不下去了,才选择离婚
而这样的“决定”,更多时候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生命
在这个前提下,我会同意对方犯离婚的罪,来降低其他生命可能被毁损的状况

对罪的观点,如果是站在,不容许有一丝混淆的立场,那么,犯罪者都当被谴责
–就像后来举的许多例子,那根本不用说,就是犯罪

但如果小小羊也同意,对于家暴离婚者他不会谴责
这就让我相信,他也认同,当事人犯这样的罪,在某种程度下,是可以被理解的,不是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我的观点已经表达得很清楚
看起来跟这个园地的立场有些出入
为了不让小小羊难做,我就回应到这里吧!

不过,再次声明,对于唯独圣经,这样的立场,我是坚定的唷!

上帝祝福大家!

 Posted by 枫 at 2016年3月11日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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