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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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30日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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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拉巴马州禁止乱伦、强暴的堕胎谈起(给基督徒)

这篇是针对基督徒写的,不是为非基督徒写的。
所以,内容是圣经和教义条文的探讨。

最近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全美国最严格的堕胎法案:
除了对母体生命造成危害之外,一律禁止堕胎,
就连未成年、性侵或乱伦怀孕也不准。
消息传来,台湾许多人的反应几乎都是——一片哗然、不以为然。

反对者的观念,其实有两大核心:
1. 胎儿不是人
2. 我有权决定要不要胎儿

其实,这两点,更基础的,就是第一点。
假使第一点不成立,第二点就无法成立。

我们来看一个问题:
爸爸或妈妈犯错、或不想要、或是心情不好,
可不可以处罚他们小孩,就把刚出生一分钟的小孩干掉?

爸爸是强盗、强奸、杀人犯,所以可以处罚他小孩,把他的小孩干掉?
妈妈是吸毒、酗酒、妓女,所以可以处罚她小孩,把她的小孩干掉?
妈妈因为种种理由,好比经济困难、养育不易、心情不好、、,
就可以把刚出生的小孩杀掉?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连想都不用想,也知道答案是——–不可以。

为什么?

因为:
1. 小孩是‘人’
2. 不能因为‘别人犯罪’,或是‘其他原因’,就把小孩杀死
3. 因为小孩和母亲一样都是‘人’,所以母亲‘无权’‘自行决定’杀死小孩

身为基督徒,我们不要跟随世界的错误潮流。
当世界的潮流违反圣经时,我们要冷静下来,修正自己观念,回到圣经去。

有几个很重要的观念,我们要记住:
1. 生命始于受精卵
2. 胎儿是人
3. 不可因父母任何犯罪或问题,来处死无辜的孩子
4. 堕胎就是处死无辜的孩子

更精简的观念,就是:
1. 胎儿是人
2. 不能因为父母的罪,就处死无辜的孩子

以下的观念陈述,我会列出ICCP和COR的条文,
不进行详细圣经论述,因为经文太多。
大家只需记住观念即可。
有疑问的,可自行查考条文后列出的圣经经文。

在进入条文陈述前,我要先提一下‘胎儿是人’的部分。
有很多人主张胎儿不是人,但那都是没有圣经根据的论点。
有些人提出圣经经文来认定胎儿不是人,但这种观念并不能解通全本圣经。

有一个主张胎儿不是人的经文论点是: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
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出21:22)

摩西五经告诉我们,杀人就要偿命,必须处死。
‘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
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21:23-25)

假使胎儿是‘人’,那么,为何伤害导致胎儿死亡,却不用以命偿命?

可是,这样的论点,虽然乍看之下有理,但并不理想。
因为,伤害孕妇导致胎儿死亡的经文前一句,
也告诉我们打了奴仆过一两天才死,主人也不用处死,
那么,这就表示奴仆不是人吗?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出21:20-21)

事实上,整段经文要连起来看: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
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21:22-25)

这里经文的‘坠胎’,并不是说‘胎儿死亡’的‘流产’,
而是指‘胎儿未死’的‘早产’,而且是平安无事的早产。
因为经文在‘坠胎’之后马上接着讲‘随后却无别害’。
假使是之后有事的早产,甚至是胎儿死亡的流产,
就变成下一句的状况——–‘若有别害,就要、、’。

更清楚的翻译是:
“当人彼此争斗,他们无意中伤到了孕妇和胎儿时,
而且胎儿出生后,没有任何伤害—-即妇女与婴儿未死,
那位伤害妇人的必须受惩罚。
但是如果有任何伤害—-如果妇女或婴孩死了,
他就要以命偿命”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也就是说,‘赔偿’,是伤害导致胎儿早产的状况;
假使胎儿死亡,那就不是‘赔偿’,而是要‘以命偿命’了。

另外,稍微提一下另一种常见的观念(很多法律也是根据这种观念),
就是胎儿尚未长成‘人形’之前不是人,或是尚无‘心跳’之前不是人。
但是,这却不是圣经的观念,
因为,圣经承认‘未成形’的阶段:
‘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
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译: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
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139:16)

以下开始进入条文,条文来自下列二者:
1. ICCP信仰宣言主题二十二‘人类生命的神圣’
2. COR基督徒圣经世界观:医学

观念一、生命始于受精卵

第35条 人类生命的开始 (COR)
我们确认个人的生命始于人类卵子与人类精子的受精。
(创4:1; 民11:12; 诗51:5)
We affirm that individual human life begins with the fertilization of the human egg with the human sperm (Genesis 4:1; Numbers 11:12; Psalm 51:5).

观念二、胎儿是人

一、第16条 胎儿是一个人,与他的母亲截然不同 (ICCP)
我们确认圣经毫不含糊地教导:胎儿是一个‘人’,一个活的孩子,与母亲截然不同。
We affirm that the Bible is unambiguous in teaching that a fetus is a human person, a living child, distinct from its mother.

我们进一步确认胎儿拥有自己独特的基因和染色体,脑波和指纹。
We further affirm that the fetus has its own unique set of genes and chromosomes, brain waves and fingerprints.

我们否认宣称胎儿只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或仅仅只是‘组织’,这种观念符合圣经或符合科学。
We deny that it is either biblical or scientific to claim that the fetus is merely a part of the mother’s body or that it is simply “tissue”.

1. ‘胎儿是一个人的证据:圣经证据’:创16:11; 出21:22; 撒下11:5 ; 赛7:14; 出21:22; 路1:41,44; 创25:22; 伯3:3; 路1:36; 路1:15; 路1:41,44; 路2:12,16; 徒7:19; 彼前2:2; 路18:15; 提后3:15; 伯3:13; 31:15; 诗22:9; 139:13-16; 51:5; 赛49:1,5; 耶1:4; 20:17; 何12:3; 伯10:8-12; 31:15; 诗119:73; 139:13-16; 耶1:5; 诗78:5; 出21:22; 参照 创9:5; 创25:23; 出21:22; 路1:15,36,41-44; 加1:15; 诗51:5; 罗5:12; 伯3:13-15; 路1:15; 路1:41,44; 诗51:5; 路1:41,44; 加1:15; 士13:3,5,7; 赛49:1,5; 耶1:5; 罗9:11; 来10:5; 太1:20; 路1:35; 路1:31; 太1:20; 路1:31; 来2:17,14; 参照 诗22:9; 赛49:1,5; 路3:23-38; 何9:14; 伯3:10-16; 10:18; 传6:3; 出23:26 (内容请参阅附录)

二、第35条 人类生命的开始 (COR)
我们确认个人的生命始于人类卵子与人类精子的受精。(创4:1; 民11:12; 诗51:5)
We affirm that individual human life begins with the fertilization of the human egg with the human sperm (Genesis 4:1; Numbers 11:12; Psalm 51:5).

我们否认借着这个过程受孕的‘胚胎’,必须符合‘任何其他标准’,才能达到一个‘人’的完整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地位。(诗51:5; 太18:8-10)
We deny that the embryo conceived by this process must meet any other criteria to attain the full ethical and legal status of a person (Psalm 51:5; Matthew 18:8-10).

观念三、不可因父母任何犯罪或问题,来处死无辜的孩子

第17条 先天缺陷、强暴和乱伦(ICCP)
我们确认圣经教导:孩子不得因其父母的罪恶生活方式或父母的罪行而受到惩罚。
We affirm that the Bible teaches that children must not be punished for the sinful lifestyle or crimes of their parents.

我们否认因出生缺陷、强奸、乱伦、生活方式的选择、人口过剩、经济或个人压力等原因而堕胎并非谋杀。
We deny that it is not murder to abort a baby for reasons of birth defects, rape, incest, lifestyle choice, overpopulation or financial or personal stress.

1. 申24:16; 结18章
2. 出4:11; 赛45:9-11; 约9:1-3; 11:4

观念四、堕胎就是处死无辜的孩子

第36条 堕胎 (COR)
我们确认人工流产是谋杀(除非是为了拯救母亲的生命),并且任何层面的参与都是罪(出20:13; 23:22-25; 诗51:5; 139:13-15; 耶1:5)。
We affirm that induced abortion is murder except to save the physical life of the mother, and that participation at any level is sin (Exodus 20:13; 23:22-25; Psalm 51:5; 139:13-15; Jeremiah 1:5).

我们否认‘母亲的选择’优先于‘未出生的孩子的生命’,我们也否认‘检测出未出生孩子的异常或缺陷’是人工流产的基础(出20:13; 诗139:13-15)。
We deny that the choice of the mother takes precedence over the life of the unborn child, and that detection of abnormalities or defects in the unborn child is ground for induced abortion (Exodus 20:13; Psalm

139: 13-15).

为非基督徒写的是这篇:
爸爸是大坏人,所以可判他小孩死刑?—-谈阿拉巴马州禁止乱伦、强暴堕胎

下篇会刊登ICCP胎儿是人的圣经依据内容

小小羊


#1 Brandweer 于 2019/05/31 13:13

Brandweer
小小羊兄 平安,

小弟有看到,此文一个错误。

“这篇是针对基督徒写的,不是为非基督写的。”

个人认为,其应改为“不是为非基督徒写的”。

小弟,乃是“有误有矛盾”之基督徒,
当然是“非基督”,不是基督。

不知贵方,可否修正。

感激不尽。

–Brandweer谢谢,已更正

小小羊 敬上

#2 基督徒 于 2019/06/03 21:57

基督徒
“计划生育”的问题有简单的原则考量也有复杂的现实环境因素,我不期待自己三言两语可以树立道德上的权威,但认同有一明确的指引可供怀孕期间的女性作为决策的依据。

婴孩在母亲怀胎时就有了罪,这是相信教育必定可以塑造良善人格的人本心理学家不能认同的,也是一个不信的母亲永远不能感化她的儿女成为一个好人的原因,但同时也肯定胎儿拥有可能犯罪的人性,虽然婴孩并没有实质上犯罪的行为能力。比较容易被忽视的现象是人们专注于婴幼孩可爱动人的一面,因为必须细心照顾他的健康,要等到他长大到有能力干坏事的年龄才会想到子女心灵上的需要。

这个世界是自然倾向于否定有一位创造之神凭着祂的公平与公义审判人,也很自然地不会寻求神的永恒旨意,而每一个人多少都曾在茫然无措时呼喊上天,也有人得不到即时的应验就否定有神或抱持不可知的怀疑立场。这样,真实的信心不是决定于一个人祷告有多么激动恳切,而是看这个人祷告时无论感谢、认罪、或祈求是否皆承认圣父差来的圣子基督是唯一的拯救。

既然更多人开始认真考虑是否必须完全弃绝自己从未相信的基督教信仰,同时也有人开始需要认真考虑是否要接受耶稣基督作为生命的主宰。

#3 基督徒 于 2019/06/08 18:12

基督徒
补充一点,从保障女性权益的观点来看,强暴或乱伦的男性皆不在婚约的授权之下,被害女子可以在拒绝与对方共同生活之条件下养育子女,这表示无论传统文化观念如何,上帝对每一个人的计画都有其公义、慈爱与怜悯的一面,任何一人无论亲疏关系皆不得任意残害或奴役另一人。

就以传统中华文化为例,无论父母这一代对子女有何强制的权威,对于隔代的孙辈反而倍加呵护,显示人类皆有基本的人权观念,而这只能归因于有一位超乎有限而短暂时空的创造之神,四、五千年对祂来说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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