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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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9日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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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基督徒圣经世界观(医学):代理孕母、夫妻以外的精子卵子、试管婴儿

重点:
1. 基督徒的怀孕,必须是‘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
2. ‘非丈夫的精子’和‘非妻子的卵子’,不得使用
3. 捐精、捐卵、使用非丈夫的精子、使用非妻子的卵子,都不合圣经
4. 胎儿的孕育,必须是‘妻子的子宫’
5. ‘非妻子的子宫’,不得使用。
6. ‘代理孕母’不合圣经,因为是‘非妻子的子宫’
7. 假使是‘丈夫的精子’加‘妻子的卵子’,‘体外受精’是可以的。
但是,
短时间的‘试管婴儿’是可以的(有移入妻子子宫中孕育),
长时间的‘试管婴儿’是不行的(像科幻电影的大型培养管中孕育)。
8. 每一个胚胎,都是一个人。
9. 由于胚胎是‘人’,所以进行人工生殖时,摧毁‘多余的’胚胎不合圣经

一、COR关于医学的基督徒圣经世界观

第三十一条:处境 The Situation
我们否认这种没有圣经架构的情况—即‘处境伦理’—决定了道德(伦理)的决定。(太5:17-20;约14:15,21;罗13:10;林前13:1-3)
We deny that the situation without this Biblical structure, that is, “situation ethics,” determines the ethical decision. (Matthew 5:17-20; John 14:15,21; Romans 13:10; 1 Corinthians 13:1-3)

说明:
处境伦理是不合圣经的。
什么是‘处境伦理’?
最简单的讲法,就是‘只要有爱,什么都可以’。
在处境伦理之下,只要有‘爱’(动机),就决定一个行为是道德的。
(当然,这种讲法太过简化,不够精确,但大家可以抓住大致意思即可。)

第三十二条:动机 Motives
我们确认除了‘行为’之外,‘个人动机’决定一个行为是道德的(伦理的)还是不道德的(不合伦理的)。 (撒上16:7;诗139:23,24;太5:27,28;希4:12)
We affirm that personal motive, in addition to behavior, determines whether an act is ethical or unethical. (1 Samuel 16:7; Psalm 139:23,24; Matthew 5:27,28; Hebrews 4:12)

我们否认‘合圣经的伦理’(道德)只‘单单基于动机’或‘单单基于行为’就可以决定。(诗139:23,24;马太5:27,28;希4:12)
We deny that Biblical ethics can be determined only on the basis of either motive or behavior alone. (Psalm 139:23,24; Matthew 5:27,28; Hebrews 4:12)

说明:
合圣经的伦理,必须是‘动机’和‘行为’二者要同时考虑才行。
只考虑‘动机’,不管‘行为’;
只考虑‘行为’,不管‘动机’;
这样是不行的。

第四十条:受精 Fertilization
我们确认‘妻子的卵子’被‘丈夫的精子’受精,是圣经的‘生殖’模式(创2:24;太19:4-6)。
We affirm that fertilization of the wife’s egg by her husband’s sperm is the Biblical pattern of reproduction (Genesis 2:24; Matthew 19:4-6).

我们否认‘一个女人的卵子’与‘一个不是她丈夫的男人的精子’二者的受精,是合乎圣经的(创17:19-21;38:24)。
We deny that the fertilization of the egg of a woman with the sperm of a man who is not her husband is Biblical (Genesis 17:19-21; 38:24).

第四十一条:体外受精/代理孕母 In Vitro Fertilization/Surrogate Mothers
我们确认,圣经中胚胎或胎儿‘受孕’和‘发育’的位置,是其亲生母亲(生物学的母亲)(申6:4-9;弗6:4)。
We affirm that the Biblical location for concep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n embryo or fetus is its biological mother (Deuteronomy 6:4-9; Ephesians 6:4).

我们否认胚胎和胎儿的受孕和发育,应该在除了生物学母亲之外的任何体内或体外位置进行(除非是‘可能需要少数几个小时’的‘体外受精’和‘胚胎生长到允许他(他们)的转移阶段’)(申6:4-9;弗6:4)。
We deny that the concep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n embryo and fetus should take place within any in vivo or in vitro location other than its biological mother except possibly for the few hours needed for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the growth of the embryo(s) to the stage that allow for its (their) transfer (Deuteronomy 6:4-9; Ephesians 6:4).

二、ICCP信仰宣言主题22‘人类生命的神圣’

第六条 上帝对生命的‘计划’和‘旨意的掌管’
GOD’S PLAN AND PROVIDENTIAL CONTROL OF LIFE

我们确认:上帝是人类生命最终极的给予者和拥有者,因此,只有祂能决定并委派合法的方式来使新的人类生命进入存在。
We affirm that: God is the ultimate giver and owner of human life, and therefore He alone can determine and delegate the lawful means for bringing new human life into existence.

我们进一步确认作为造物主,上帝有权取走人的生命,并且决定和委派合法的方式来结束一个人的生命。
We further affirm that as the Creator, God has the right to take human life and determine and delegate what is the lawful means for ending a human life.

我们进一步确认上帝打开和关闭子宫,因此在受孕过程中祂是主动的,并且孩子是来自上帝的礼物。
We further affirm that God opens and closes the womb and thus is active in the conception process, and that children are a gift from God.

我们否认新生命的形成,或对人类的避孕控制,属于人类去按照他自己的意愿行事,独立于上帝的书面法律—-也就是圣经—-之外。
We deny that the forming of new life, or that the control over human beings, belongs to man to do as he wishes, independent from God’s written law-Word.

我们进一步否认一个新的人类生命的形成,应该引入不是‘丈夫的种’或‘妻子卵子’。
We further deny that the formation of a new human life should introduce seed or eggs beyond that of the husband or wife.

我们进一步否认任何人或国家有权违反上帝的书面法律—-也就是圣经,来取走人类的生命。
We further deny that any person or state has the right to take human life in violation of God’s written law-Word.

1. 创2:7、4:1,申32:39,伯33:4、32:8,传12:7,赛42:5、57:16,亚12:1,来12:9
2. 结18:4,诗24:1,民16:22,来12:9,但5:23
3. 申32:39,撒上2:6,王下5:7,伯1:21、14:5,诗68:20,启1:18
4. 王下14:6,徒25:11
5. 创16:2、20:18、30:2、17-24,出23:25、29:31、30:22,得4:13,撒上1:5、10、19)
6. 创17:16,诗127:3-5、128:3
7. 玛2:14,提前5:14

第十五条 谋杀的各种形式 (VARIOUS FORMS OF MURDER)

我们进一步确认,下列是上帝标准下各种形式的谋杀:
6. 当使用生殖技术时,‘摧毁’已受精的人类胚胎(生殖技术包括冷冻人类胚胎、大量体外受精、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复制人等);
destruction of fertilized human embryos when using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including freezing human embryos, much in vitro fertilization,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 research, human cloning, etc.);
(其他内容省略)

1. 出21:22
2. 罗3:8
3. 箴13:6,伯29:13、31:19,太25:35-45

说明:
最主要观念是——每一个‘胚胎’,都是一个‘人’。
因此,摧毁一个多余的胚胎,就是杀掉一个人。

很不幸的,现今人工生殖,像试管婴儿技术,
为了增加成功率,常常要制造‘多个胚胎’(多个卵子进行受精)。
然后植入多个胚胎进入子宫,好比三个。
万一都成功,再进行减胎手术,减掉二个,只留一个。
或是制造多个胚胎之后,只留一个植入子宫,其他成功的胚胎就处理掉。
这种,都不合圣经,因为‘每一个胚胎’都是‘一个生命’。
因此,万一必须进行试管婴儿,请尽量不要一次做出‘多个’胚胎。
假使要做,可以考虑‘顶多二个’,
因为万一二个都成功,起码可以二个都植入子宫,不会杀掉另一个。
(三个都植入子宫时,能成功完成怀孕过程且安全生下的机率已经变低)

第十六条 胎儿是一个人,与他的母亲截然不同
THE FETUS IS A HUMAN PERSON, DISTINCT FROM ITS MOTHER

我们确认圣经毫不含糊地教导:胎儿是一个‘人’、一个活的孩子、与母亲截然不同。
We affirm that the Bible is unambiguous in teaching that a fetus is a human person, a living child, distinct from its mother.

我们进一步确认胎儿拥有自己独特的基因和染色体,脑波和指纹。
We further affirm that the fetus has its own unique set of genes and chromosomes, brain waves and fingerprints.

我们否认宣称胎儿只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或仅仅只是‘组织’,这种观念符合圣经或符合科学。
We deny that it is either biblical or scientific to claim that the fetus is merely a part of the mother’s body or that it is simply “tissue”.

1.创16:11; 出21:22; 撒下11:5 ; 赛7:14; 出21:22; 路1:41,44; 创25:22; 伯3:3; 路1:36; 路1:15; 路1:41,44; 路2:12,16; 徒7:19; 彼前2:2; 路18:15; 提后3:15; 伯3:13; 31:15; 诗22:9; 139:13-16; 51:5; 赛49:1,5; 耶1:4; 20:17; 何12:3; 伯10:8-12; 31:15; 诗119:73; 139:13-16; 耶1:5; 诗78:5; 出21:22; 参照 创9:5; 创25:23; 出21:22; 路1:15,36,41-44; 加1:15; 诗51:5; 罗5:12; 伯3:13-15; 路1:15; 路1:41,44; 诗51:5; 路1:41,44; 加1:15; 士13:3,5,7; 赛49:1,5; 耶1:5; 罗9:11; 来10:5; 太1:20; 路1:35; 路1:31; 太1:20; 路1:31; 来2:17,14; 参照 诗22:9; 赛49:1,5; 路3:23-38; 何9:14; 伯3:10-16; 10:18; 传6:3; 出23:26

第十九条 非致命性侵犯人类生命的神圣性
NON-LETHAL VIOLATIONS OF 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我们确认‘优生学’(现扩展到透过技术和使用精子银行、捐赠者的人工授精、代理孕母、体外受精、基因工程、控制学、奈米技术等)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侵犯。
We affirm that eugenics (now expanded through the technologies and use of sperm bank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urrogate mothers, in vitro fertilization, genetic engineering, cybernetics, nanotechnology, etc.) is a violation of 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不符合圣经的购买和贩卖人类,包括:
Unbiblical buying and selling human beings, including:

为了制造人类胚胎的目的,购买或出售人类精子或人类卵子;
Buying or selling human sperm or human eggs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human embryos;

一个女人租她的子宫作为代理孕母;
A woman renting her womb as a surrogate mother;

COR关于医学的基督徒圣经世界观

COR简介

ICCP信仰宣言主题22‘关于人类生命的神圣’

小小羊


#2 小小羊 小小羊 于 2019/04/10 08:40

小小羊
给XXX:
“本篇文章中,COR和ICCP这几个部分好像有矛盾?”

答:
1. 这不是矛盾,这是‘补充说明’、‘一起读才会完整’。
圣经里很多经文都这样啊!

就像圣经说‘不可杀人’,可是其他经文会告诉我们:
战争杀敌(战斗人员)、处死杀人犯、、、,
这些没有违反‘不可杀人’的禁令。

2.之前我在其他文章提过的重大遗传疾病要考虑‘不生’,
这和‘杀害’胚胎是不一样的。

你假使注意,就会发现,COR、ICCP的条文,
有时只是一个‘原则’,不是‘细节’。
就像‘不可杀人’是‘原则’,
但还有很多‘没直接讲到的细节’需要个别处理的。

就像COR、ICCP并不反对‘避孕’,
并没有支持‘要一直生’,
但是必须使用‘合圣经的避孕’。
‘避免生太多’,也是广义的优生。
因此,读到这些条文说反对优生学,
要知道这就像‘不可杀人’这类经文一样,
是种‘原则’,但‘细节’部分,还要仔细去思考与应用,
不是以为死刑就违反不可杀人的禁令。

大致来说,这些条文反对的优生学,
比较属于要让‘正常人’变‘更好’,
不是反对要让‘病人’变‘正常’。

有些条文虽然没直接讲清楚,
但依据整篇内容与前后文,
通常可以推测与理解他们大致要表达的范围。

条文类的东西,假使每条都要讲清楚,
他们的条文就会变得很庞杂,无法精简。
要比较清楚讲明,就必须像我这样把条文整理,
用很多篇文章来进行教导,讲述比较清楚的观念。

我就是把那些条文‘消化’,才有办法拿出来教导。
要消化那些条文,没那么简单,我也要思考很久的。

不过,我只简单提醒一个基本观念:
阅读COR、ICCP这类东西,假使觉得有矛盾,
通常都是自己没读通。
要记得:
这些条文的制定群,是超级高手,比我们厉害几百万倍。
他们错的机率并不会太高。

但是,涉及‘建议领域的’,则参考即可。
因为国情差异太大。

#3 基督徒 基督徒 于 2019/04/10 22:17

基督徒
有不少人认为他们曾经认识的人成为基督徒之后选择了非理性的态度面对科学实验方法,例如相信所有的遗传基因研究都是企图干预上帝的创造,而形成某种宿命论的观点。这当中的确有若干蔑视科学或对科学无知的成分,然而科学家们在实验室进行的研究计画也未必皆是合理的,举凡世界尖端的生医科技实验室若无市场产品的前景也将缺乏企业财团投资,这表示科学家和商人两者都可能被蒙骗。诉诸于人类自由选择的结果仍将是金钱和权力的欲望得到胜利,由此驱动两性的生殖行为。

上帝给人辨别真假的能力,各样理论学说或可欺骗某一个时代全部的人,或可长久欺骗各个时代一部分的人,但是要欺骗古往今来所有的人类,上帝不会永远任凭此事发生。

#4 净影‧寂 净影‧寂 于 2019/04/11 18:35

净影‧寂
我对第31条的说明想要有点,恩,补充(?)

第三十一条:处境 The Situation
我们否认这种没有圣经架构的情况—即‘处境伦理’—决定了道德(伦理)的决定。(太5:17-20;约14:15,21;罗13:10;林前13:1-3)
We deny that the situation without this Biblical structure, that is, “situation ethics,” determines the ethical decision. (Matthew 5:17-20; John 14:15,21; Romans 13:10; 1 Corinthians 13:1-3)

这里所列举的经文,如果仔细看,是将“超然的道德命令”(transcendent moral command)作为“伦理”(ethic)的指引。亦即,道德乃先于伦理而存,道德乃基于超自然的启示与理性之光的推论所得出的纯粹命令(也就是基督徒的律法)。在这样的命令下,任何一个处境都会有道德命令的指引与潜在冲突,应将普遍的道德命令作为特殊、个别处境的引导,而非反过来,将特殊处境的情形“普遍化”(generalize)。

举例而言,堕胎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可以被容许,如“被强暴”的情况(即使可能在基督教价值观下有困难,但或许可以在律法解释上做允许),或是“危害母体”(义务冲突,两边都是杀人,为了更高价值的母体牺牲胎儿,乃万不得已之作法)。但不能将这两种情形“普遍化”,声称“因此堕胎应该被允许”。意即,在基督教道德命令“不可杀人”的前提下,此二种情形乃这条道德于“特定情形”下,因高于此条命令的特定价值而例外准许,而非相反,因迁就特定处境之伦理困境,而将绝对的普遍命令相对化。

#5 小小羊 小小羊 于 2019/04/12 09:26

小小羊
感谢净影‧寂弟兄非常优秀的补充说明,
使我们对这部份观念有进一步认识。

很多条文类的东西,因为非常精简,
所以有时未必能更清楚理解。
假使有弟兄姊妹有更深的理解,
能提出补充说明的话,
这对大家都有很大的帮助。

我对这篇回应非常认同,
但因为刚好弟兄有提到‘被强暴的堕胎’,
而刚好ICCP针对此部份有提出回答,
所以我会另开新文章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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