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 »
2016年12月1日教会流行观念

7,066 views

为何我这基督徒不从法律来切入同性婚议题?(上)我们是光

我知道法律人不以道德为主要根据,
我也知道一般立法不以道德为主要根据,
正因为这样,身为基督徒,我才不以法律概念去探讨这议题。

坦白说,基督教是‘信仰’,
信仰涉及的是一套‘价值观’。
这套价值观涉及的核心是——耶稣基督(救世主),
行为准则是—–圣经。
可以简单区分成‘上帝国’与‘地上国’,
但主要是‘内在’(内心)(灵魂成为上帝国的人),
而不是‘外在’(身体)(包含地上国一切文化、制度)。这套价值观,虽然也有法律观念,正如圣经也有许多法律议题,
但是,我们都清楚——
基督徒无权在民主的公民国家,将自己的圣经法律观念,强迫别人遵行。
不仅如此,我们更清楚——
即使国家法律违反圣经,我们也要忠于信仰,而非遵行地上国法律。

事实上,许多‘地上国’的法律,都是违反圣经的。
以离婚来说,法律准许离婚,
那基督徒在教堂里,也要认同离婚吗?
基督徒岂不是在教堂里传讲‘不可离婚’的上帝国真理?
基督徒岂不是在婚礼时宣誓?—-
‘不论贫贱与富贵,不论疾病与健康,一生一世,至死分离’
不是很多未信者听了这样的‘真理传讲’,
然后他们心生感动,愿意跟随基督教规定,而非法律规定?

所以,基督徒切入这世界,是‘发光’——-把你的光照亮世界。
什么光?
好行为的光!上帝真理的光!
这些是什么?
是‘好品德’!是‘传真理’!

基督教是信徒有好品德,看的人心有所感,所以来信的。
基督教是传讲真理,听的人心有所感,所以来信的。
基督徒不是样样在行、无所不知、所有领域都第一名。
所以,想拿法律来和同性婚支持者对抗,并不容易;
要和同性婚支持者唇枪舌战,基督徒也未必在行。
但是,我们的‘品德’和‘真理’,却是我们能胜过这世界的。
而这也和我们的职业、身份、地位、学历、口才、、、无关,
是每一个真基督徒,都可以努力做,也都该努力做的。
我们或许没同性恋支持者的聪明才智,也没他们高学历好职业,
口才、知识、学问,样样不如人。
但是,‘品德’与‘真理’,是我们能拥有的,也必须拥有的。

‘你们是世上的光、、、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
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太5:14、16)

‘你们在外邦人中,应当品行端正,
叫那些毁谤你们是作恶的,因看见你们的好行为,
便在鉴察的日子归荣耀给神’(彼前2:12)

‘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
因为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
胜过世界的是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神儿子的吗?’(约一5:3-5)

‘弟兄胜过牠,是因羔羊的血和自己所见证的道。
他们虽至于死,也不爱惜性命。’(启12:11)

就算未来国家法律通过同性婚、乱伦婚、三妻四妾法、人兽婚、、、,
难不成,身为基督徒,
违反圣经的东西,我们因国家法律通过了,就都照做了?
难道因为这些法律通过,我们就不用活了,都该自杀了?
难道因为这些法律通过,我们就放弃自己该坚持的信仰了?

我们‘品德的光’,我们手中‘上帝真理的光’,
因为国家法律通过,就不再发光?

光亮的世代,不差我们那一只小烛光,
因为环境太亮了,没人看得见小烛火的微弱之光。
可是,在那黑暗,越来越黑暗,甚至极其黑暗的世代,
随便一只烛光,不管多小,都会令人眼睛一亮。

‘使你们无可指摘,诚实无伪,
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作神无瑕疵的儿女。
你们显在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2:15)

啊!多令我感动的一句话啊!
这是上帝给我们的话耶!
假使无法体会,请多读几次吧?

亲爱的弟兄姊妹们,
假使我们真知道自己该是‘品德的光’、‘传上帝真理的光’,
那么,
基督徒上街头也好、网络论述也罢,怎能讲出品德很烂的攻击同性恋的言论?
基督徒上街头也好、网络论述也罢,怎能讲出一堆严重违反圣经的道理论点?

对同性恋支持者比出猥亵动作?
咒人家最好被强奸?
动辄说什么什么就是上帝旨意?

基督徒的好品德;
基督徒手中的上帝真理之光;
在多少上街头基督徒的不良行为、网络人身攻击的基督徒的不良言论中,
上帝神圣名号早已成为外邦人的笑柄!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罗2:24)

假使因为我们不愿随从世俗去犯罪,然后被世人嘲笑讥讽,
那没关系,因为这是为主名被羞辱,我们有天上的奖赏。

‘你们若为基督的名受辱骂,便是有福的;因为神荣耀的灵常住在你们身上。
若为作基督徒受苦,却不要羞耻,倒要因这名归荣耀给神。
所以,那照神旨意受苦的人要一心为善,将自己灵魂交与那信实的造化之主。’(彼前4:14、16、19)

‘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
人若因我辱骂你们,逼迫你们,捏造各样坏话毁谤你们,你们就有福了!
应当欢喜快乐,因为你们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太5:10-12)

假使因为我们传讲真理,不愿随从世俗错误的学问,然后被世人嘲笑讥讽,
那没关系,因为未信主之人,还无法听得下真理、也无法明辨对错。

‘他们在这些事上,见你们不与他们同奔那放荡无度的路,就以为怪,毁谤你们。
他们必在那将要审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帐’(彼前4:4-5)

‘因为十字架的道理,在那灭亡的人为愚拙;在我们得救的人,却为神的大能’
(林前1:18)
‘世人凭自己的智慧,既不认识神,
神就乐意用人所当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这就是神的智慧了。
我们却是传钉十字架的基督,、、、在外邦人为愚拙’(林前1:21、23)

‘然而,属血气的人不领会神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
因为这些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林前2:14)

可是!
假使是因为我们的坏行为让人不信!
假使是因为我们谬讲神的道理让人对上帝不敬!
我们就有祸了!
而且是大祸!
请注意:
我们好行为、我们讲正确的道,导致人家不信,这不是绊倒人;
我们坏行为、我们讲错误的道,导致人家不信,这就是绊倒人。

‘你们若为基督的名受辱骂,便是有福的;因为荣耀的灵常住在你们身上。
你们中间却不可有人因为杀人、偷窃、作恶、好管闲事而受苦’(彼前4:14-15)

‘绊倒人的有祸了’(太18:7)

‘那无学问、不坚固的人强解,如强解别的经书一样,就自取沉沦’
(彼后3:16)

小小羊


 

主内兄弟姐妹 平安:
现在自称是基督徒的人很多,常看到一些新闻标题“基督徒陈明珠挺同志游行 强调不会缺席”、“教会反同婚 基督徒同志悲唱圣诗”…我应该把他们当成稗子看还是他们只是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的麦子呢?
Posted by 阿宏 at 2016年12月1日 22:15
小小羊 平安,

我曾有长期阅读园地,对此文章之内容,有小小疑问。若有离题现象,恳请删除,切莫刊登。

已知,羊兄有提到:基督徒无权在民主的公民国家,将自己的圣经法律观念,强迫别人遵行。依园地之规定,假定此话正确。

且圣经中有教养孩童之相关经文。

如:

◄ 箴言 22:6 ►
教养孩童,使他走当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离。

◄ 以弗所书 6:4 ►
你们做父亲的,不要惹自己儿女生气,而要照着主的训练和警戒养育他们。

自身成为父母后,此类经文之叙述是否为“强迫”孩子遵行圣经,传承信仰吗?若不如此,依人之本性,若无教导,于如此末世,如何代代传承归正信仰?如何避免制造抗压性差,无法忍受,解释苦难之草莓基督徒?

向他人传福音,若不降低圣经之道德标准,应如何入手,方可归正其行为,又避免“暴力推广”或“强迫”问题?我知道,讲完福音后,上帝并未保证其归信,且自身并无此能力。然于实际执行,如何入手,可不减少真理,且无强迫问题。

我的确不懂此理,亦不敢不传福音,违背整本圣经。我也有看到,羊兄本人有提到不知如何为好,且“只有很少机会,向未信者分享福音”。

而自身之总结,遭受苦难,自感绝望者,方可听进福音为起点之逻辑论述。

若羊兄以为此回应离题,或搞错重点,可选择不全文刊登,或另开新文章,小弟期待之。

愿主保守羊兄之园地,共迎圣诞之到来。

谢谢你!

–Brandweer弟兄

Posted by Brandweer at 2016年12月2日 03:57
综合回应一下:

一、支持同性恋的基督徒,是稗子还是麦子?
答:
我们不随便说人是稗子或麦子,
也不须去判断。
毕竟,我们能判断的工具有限。
但是,我们能说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我只能说,ICCP信仰宣言的立场,也是我的立场:

第一条
我们确认圣经描述同性恋,在思想中或在行为上,为罪。

第二条
我们否认如果一个人还继续在任何同性恋的作法之中,他或她是真正归向基督的人。

第六条
我们否认宣称是耶稣基督信徒的同性恋者,以及委身去实行他们同性恋行为的同性恋者,应该被许可继续作教会陪餐的会友。

第七条
我们确认圣经教导实行同性恋生活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国。
我们否认圣经提供任何救恩的盼望给一个不悔改、实行同性恋生活的人。
我们进一步否认一个实行同性恋生活的人有在跟随耶稣基督,或者像这样的人可以正确地被称为基督徒。

第八条
我们否认实行同性恋生活的人有任何合乎圣经的理由去假定他们重生了,或者他们必不因着他们的罪被定罪,或者他们有任何理由期望跟上帝共度永恒,只能合理地期望在地狱度过永恒,跟上帝及其在天上的圣徒分离。

第十条
我们否认一个实行同性恋生活的人可以担任牧师、教师、或在基督的教会中保有任何服事的职份,或成为一个陪餐的会友。

ICCP信仰宣言:关于同性恋(主题十八)的讲解与说明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4330617.html

二、给Brandweer
啊!弟兄!你搞错了啦!
我说的‘公民国家,基督徒无权强迫别人’,
这是指‘政治、社会’领域,
不是指‘教会、自己家庭’。

基督徒在教会,当然有权要求信徒照圣经做,
否则当然可以进行教会惩戒。
基督徒在家庭,面对未成年儿女,
当然有权照圣经来进行教导与惩戒。
基督徒在教会、在家庭,不照圣经来做,
那反而是失职耶!
(假使有权柄的话。没权柄的就另当别论)

可多留意‘权柄’的相关教导。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6年12月2日 11:08
小小羊您好,在我提出法律人不以道德为主要论据时,是源于与许多法律人对谈的经验(我本身也是法律人)。我们受的训练是找出对方论据的漏洞,并竭尽所能地合理化自己的论点。
以同性婚为例,有些法律人会以基本人权为立基(这源自于“人性尊严”),当你接受他的立基时,接下来你所反驳的论点都如此无力。
我会给您建议,是因为我知道您是逻辑论理清楚的主内弟兄,当您愈有影响力时,就愈会有人来攻击您,我盼望您站立得稳,如同保罗与司提反一般,让其他人无言以对。
另外,我的说服对象从来不是已有定见的人,因就算辩赢了他们也不会改变立场。我的对象是那些受沉默螺旋所苦的人,他们有看法,但因为对方无理的谩骂或看似有理的论述,而失去了立场。在我与有定见的人辩驳时,他们会看出谁有理、谁狡辞,如果能因此得一人,这就够了。
Posted by 志成 at 2016年12月2日 12:52
给志成:

我不是在反对你,
因为,我知道你讲的东西是事实。

我是给弟兄姊妹们知道——-
除了‘法律’,还有‘其他东西’。

事实上,要影响‘一般人’,
‘法律概念’的影响力,远比‘一般论点’的影响力小太多了。
政治上、选举上,许多威力惊人的口号与论点,都不是合乎法律概念的,
可是却符合一般人所能理解与认知。

医学领域也是这样。(各专业领域也差不多)
医学领域认为理所当然的东西,并不表示一般人就认为理所当然。
所以,‘对专业人’的讨论,就和‘对一般人’的讨论不同。
我不是法律专业,所以我对于进行法律概念的同性婚议题并无意班门弄斧。
但是,我相信我前面那篇文章用‘一般性的论理’,对于‘一般人’,
已经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在。

你说:
“以同性婚为例,有些法律人会以基本人权为立基(这源自于“人性尊严”),当你接受他的立基时,接下来你所反驳的论点都如此无力。”

可是,我那篇‘乱伦婚’,
就是用‘同性婚该有人权,乱伦婚也该有人权啊!为何不可呢?’,我就是用这论点来论的。
这种‘都该有人权’的论点,或许对法律人无效,
可是,我认为对一般人不会无效耶!
不相信的话,我们可以拿我的论点,去问问看一般中、高龄的民众,看他们觉得合不合理。
我想,很多应该都会说我讲得很合理哦。

你前面的文章回应里说:
“回到您的主张,法律人便会说依一般通念,同性婚是道德的,而乱伦、多人婚是不道德的,如此您的主张就不够稳固。 ”
可是,同样的,我们可以拿你所说的论点,
和我那篇文章的论点去问问看一般人,
看看大家会觉得哪种比较不道德。
以‘乱伦’而言,不管哪边阵营,应该都会觉得不道德。
可是‘多人婚’,老年人未必会觉得不道德哦!他们会认为同性婚才不道德。
(王永庆、很多老企业家三妻四妾的一大堆耶)

我前面那篇文章,就是刻意要跳开法律概念,
诉诸‘一般论理’。
这种路线,对专业的法律人而言,未必有用,
但对一般人,却未必无用。

事实上,在现今言论市场上,
‘支持同性婚’已成主流,
任何‘反对同性婚’的言论,都会被喊打。
年轻族群支持同性婚的更是高比例。
但有趣的是,假使我们留意观察,就会发现:
年轻族群越来越多人不排斥多人婚耶!
他们认为这为何不可以呢?
诉诸‘人权’,就是会很自然导致越来越多年轻人的疑惑—为何同性婚可以,多人婚不行?

这次美国大选,川普当选,就显示出—–
一般论述的威力,有时,会比专业论述的威力高很多倍。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6年12月2日 15:36
谢谢你,我了解你的看法。
我说:以同性婚为例,有些法律人会以基本人权为立基(这源自于“人性尊严”),当你接受他的立基时,接下来你所反驳的论点都如此无力。
我提出上述论点,只是表明有些人论述有很多诡诈,当你不自觉陷入他的前提时,后面就无法辩驳了。
我们一起加油,我一直认为品德、真理与论述能力都可以是基督徒影响社会的武器。我也看到有些基督徒有极高的论辩技巧,但却把这样的技巧用在曲解圣经上,以此显出比那些缺乏论述能力的基督徒更有智慧,而让一些弟兄姊妹跌倒了。我知道你忠心摆上,愿你靠主得着更多人。
Posted by 志成 at 2016年12月2日 17:27
“法律人便会说依一般通念,同性婚是道德的,而乱伦、多人婚是不道德的……”

答:
假设我是主张乱伦婚、多人婚者,我便要如此申辩:
同性恋在上个世纪,在法律上也仍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是可入罪的。所以,乱伦、杂交、恋童…也同样可能从不道德变成是道德的,同样可能从不合法,变成是合法的。如果你说同性婚可以,乱伦婚、多人婚就不行,那么你就是在侵害我的基本人权。

“我这种情感是天生的…你不能因为爱而处罚一个人…爱一个人是没有罪的”这样的论调,可以出自一个同性恋之口,也同样可以出自一个恋童癖之口,这是上个世纪就已经出现的,同志婚姻合法后,是否就轮到其他性向的人出头天,才表示人类文明的进步?
LGBT(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或第三性)是不够的,LGBTQIA(加上酷儿或疑性恋者、阴阳人、无性欲者或同盟者)其实也还不够多元,广大的恋童族群仍然在等待他们的人权得到伸张的一天!
如果按著世俗的道理去走,所谓的不道德,会走向"去道德",正如所谓的多元婚姻,会走向"去婚姻",所谓的多元性别,走向性解放。

Posted by 路得 at 2016年12月7日 13:50
分享一篇法律人写的文章。
作者是台湾高等法院法官。

同性婚姻如同废死一样复杂(邱忠义)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121/37459049/同性婚姻如同废死一样复杂(邱忠义)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6年12月7日 21:54
不知道小小羊准不准许我在这里再留言……

我不是法律人,顶多就是学过高中公民课,加上看过很多同婚支持者在法律面上有的理由,他们的拆招方式我略知一二。

详细的法律论述我没办法做(看法条细节我也是会头痛的),但是可以提出几点反驳要点:
1. 不要被支持者的“人权”一词牵着走,若你是基督徒可以直接表明你的信仰的真理是圣经,而不是世俗的“人权”公约。
2. 如果无法论信仰,必须要论地上国的“人权”的话,可以强调是“宪法规定的才算人权,宪法没写的就不是人权,没有所谓的人权可以凭空捏造出来这事”(所谓“人权”的争议反例:堕胎是否为人权、杀人犯是否还有生命权……等的,连乱伦婚是否为人权也可以顺便提出来问。)
3. 同性恋在法律权益上不缺婚姻这一块,所有的同性恋权益,包括医疗代理、收养(目前只要论单亲收养就好,共同收养有伦理争议,是另一方面问题)、遗产继承方面,都可以【不用婚姻的方式立法完成】。也就是说,同性婚姻【没有必要性】(不是必须立法的东西、而且也没有过比例原则中的“最小侵害原则”这一关)。
4. 在彼此同意“没有婚姻也可以保障同志权益”的前提下,硬推同性婚姻,不管是修民法,还是立专法,或是“民事结合”、“伴侣制”,都有“强迫社会认同同性恋思想(LGBT-ism)”的嫌疑(我说“嫌疑”,不要说“一定是”,因为“一定是”的话要讲证据,而你不一定有)。因此这点若是要撇开道德,光从法律面来辩论是不可能的。
5. 【别随便把性解放教育提进来】,性解放教育跟同性婚姻是两个分开的议题,性解放教育(教育面)跟同性婚姻(法律、制度)无直接关联。(我承认间接关联一定有,但是法律上辩论的话就不要扯进来,免得自显无知)

Posted by 冈哲 at 2017年1月17日 11:11

日志信息 »

评论已关闭。        

相关日志 »

没有评论

抱歉,评论被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