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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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基督徒对于同性婚释宪案的一些说明

这是园地一群专攻法律的肢体们所写的文章

前言:

我们是专攻宪法的基督徒,基于圣经的教导,反对同性婚姻;
同样是基于圣经的教导,我们认为,基督徒的所言所行必须蒙神喜爱,不能造谣或谩骂。
近来有一些反同方对于同婚释宪案的诉求或动员,有诸多对释宪程序的误解,甚至是不当的言论攻击。
我们希望,基督徒们不要被这样的资讯误导而随之起舞,反而可能有害释宪的结果。

透过这份同婚释宪案Q&A,我们希望可以说明:

  1. 释宪程序不是比民意或动员,而是必须从法律说理;释宪的过程或结果,也非政治力可以左右。
  2. 本次同婚释宪案所要解释的不是“同性婚姻立法是否违宪”,而是“民法相关规定不容许同性别二人结婚,是否违宪”。
  3. 我们评估,同婚释宪案可能会有四种结果,后续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文章请见下面两篇:《基督教今日报》

同婚释宪案Q&A Part I-关于释宪的一般性说明
同婚释宪案Q&A Part II-关于这次同婚释宪案

另外请注意:
作者澄清,有团体的网站‘擅自编辑’这个Q&A的内容后刊登,
但这个Q&A只有授权给基督教今日报刊登,并未授权予其他媒体或网站。
欢迎转贴,但请转基督教今日报的网址。


#1 冈哲 寄信给 冈哲 于 2017/03/27 16:40

冈哲
我讨厌基督教今日报。先提醒那媒体的问题:那个是没有信仰立场,各宗派的都报,然后教会若不仔细筛选分辨,单纯让信徒自己看的话就容易“中毒”。例如:里面很多文章报导有隐含灵恩派或成功神学的心态,说信心宣告,说“神正在兴起台湾”等的。

如果这位基督徒法律人有注意的话,我个人会觉得刊登在那里不是最好的主意。我仅是委婉建议。

另外:那个“擅自编辑”的某团体网站应该是“台湾守护家庭”网站吧?(这事情不需要隐瞒,侵权就是侵权,据我所知护家人士盗文盗图不是第一次,外邦人也在看)

#2 小小羊 于 2017/03/28 09:13

小小羊
感谢冈哲弟兄的分享。
这对弟兄姊妹市很好的提醒。

不过,我稍为有不一样的看法,分享一下。
假使是异端的报纸,那以不参为宜。
但假使不是异端,只是不够纯正,
那我会尊重每个人信心大小,尊重每个人的选择。

我是台语长老会的。
长老会的官方报纸,就是教会公报。
教会公报,基本上,也是各家流派可以大鸣大放的。
特别是新派,简直可称得上是教会公报的主流。

可是,有时,也可以在这种基督教报纸里,
看见一些让人眼睛一亮的信仰纯正的好文章。
而且,近年来还不少。

有时,各种主客观因素,未必能让我们挑选多纯正的报纸刊登、选择多纯正的教会聚会。
但是,持守自己信仰纯正,
然后有机会时,让纯正信仰的东西出来,
让更多人看见,
这样也未必是坏事。

至于一些基督教团体(或是和基督教强烈相关的团体),那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恶劣行径,
我深感痛恨与不齿,这更让不信者更唾弃基督教,更觉得基督教是伪善的宗教。
有时,我会觉得,他们是基督的敌人,而不是基督的仆人。
套句现代学生常见的俗话:
“是敌人阵营派来卧底的!”

#3 基督徒 于 2017/04/05 21:35

基督徒
我说说个人的看法,若有偏颇请参考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整部宪法有如房屋建筑之结构,如果有人宣称梁、柱与墙面的接角必须改成89.5度才可保障屋内居住者的安全,这表示过去所有按照建筑法规设计施工的房屋都不够安全,因此必须重新审查建筑结构设计根据的相关原理原则是否出于对某项科学定律之误解。

但是现有的房屋建筑几乎不可能全部拆除重建,也没有如此的必要,科学的进展也非人类的主观意愿可决定,好像某人一旦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的殊荣,未来几百年的科学教材及新的发现都有他的地位,此即所谓“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如同历代教会认证的信条,若有人发现不合圣经之处需要修订,这人不单是有学术成就的神学家,更应当被称为是灵性品格卓越的教父。

100年前、500年前、乃至于2500年前流传至今的法学原理会不会有问题呢?一般说来通过上千年时间考验的法律就好像上好的木材结合卓越的施工法则组成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可以作为往后世世代代建筑设计的参照元素,这些都不是单凭各人喜好决定的。

今日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在成员的规模上是全球性的,而同性恋爱的行为本身也有超过千年的历史,很可能在人类文明开化之初即已在非官方的历史记录当中流传,显见全球同志运动要求官方权威赋予正统法律地位此一企图并非完全不合理。

因此就大法官受理释宪案的国家法律程序而言,若基督教会强力抗争阻挠,这立场是不够具说服力的。

然而我也同意不少归正福音神学教师的看法,就是假若我们自己有甚么可以解释基督论的核心教义而有机会被公认为是新的发现,那几乎可以肯定说是不正确的,而我个人也不再做此类的尝试。

#4 多加 于 2017/05/19 08:24

多加
在这个弯曲悖谬的世代,要找到纯正信仰的群体,岂是容易的事?
更多时候,主把我们摆在一个信仰不纯正的群体里,
这时,我们当然可以积极寻找更纯正的环境,
但或者,我们也可以在这个不纯正的群体里,
发挥一点作用,试着关顾主的羊,
因为主让我们明白真理了,不是吗?

"身在曹营心在汉"很不容易,
能够待在一个信仰纯正的群体里,是莫大恩典,
但在坚持真理同时,不要轻看其他信仰群体,
不是要放弃明办、要在真理上妥协,而是敬畏上帝权能,
深信上帝是掌权的主,祂在各个角度留了祂百姓,各地都有北国七千人。

能够待在信仰不纯正的群体里,也是莫大恩典,
因为我们更能体会传福音的迫切,
能体会耶稣基督在信仰不纯正的群体里传福音的艰难,
与主同受苦难,是何等的光荣。

一点感触,若有离题,请前辈不必核准。

#5 多加 于 2017/05/24 17:21

多加
释宪结果已经揭晓,
很不幸的,是“可能性三”;
但也幸运的,不是“可能性四”。

“可能性三”帮我们争取一点时间,
好好教下一代,好好教导身边还不明白的肢体,
最晚两年,台湾同婚就合法了,
我们没有拖延的借口,没有逃避的理由。
是上帝的怜悯,也是上帝的管教。

同婚合法,不是末日,
基督徒本是世界不配得的人,
越是暗处,越需要光,
越是腐败,越需要盐,
合不合法,都不改变我们相信的:
上帝掌权,上帝护理!

#6 初信者 于 2017/05/25 15:10

初信者
版主 您好

最近同婚合法化让人心情有点低落!

有个疑问想请教您。
因为有位信徒用了个诡辩,让我觉得是蛮恐怖的逻辑与主张。

他说如果完全依造圣经的观点,新约中,主耶稣基督谈离婚,也只说犯奸淫时的”休妻”观,却没说到”休夫”!

所以他认为,如果完全遵守圣经字面意思,就只有丈夫可”休掉犯奸淫的妻”,而老婆则是即使老公犯奸淫也只能偷偷哭认了,反正是永远不可以”休夫”!!!!!

他说,可见后人根据时代观念变迁,会根据现代的理解重新诠释经文。因此现在人才会把相关休妻经文诠释成也包括女性的”休夫”!

所以他似乎想证明,若完全根据圣经而反对同性婚姻或反对离婚,等于是用了过时的不准休夫只准休妻来诠释现代婚姻!相信现今若有人居然说只准丈夫休犯奸淫的妻,大部分虔诚基督徒应该都很难接受..等

本人只是初信者,被对方这种可怕的说法弄到语塞。

不知版主愿回答这其实蛮”狡诈”的辩论法吗?

或其实版主早已有谈到类似观念文章,只是我还没读到?那不知方便告知是哪几篇吗?

非常感谢您

初信者 敬上

#7 冈哲 寄信给 冈哲 于 2017/05/25 21:11

冈哲
我不知道能不能帮楼上的初信者回答?

基本上那只是女性主义的一种诡辩法,目的只是想要证明圣经有“重男轻女”,对女性不平等,等等的,所以不可采纳。

我不知道你所遇上的诡辩者有没有跟你辩“妻子必须顺服丈夫”这点是“重男轻女”,但我猜他也快要提出来了。

如果要找圣经线索,我找到一个,证明了也是有妻子离婚的状况:
哥林多前书 7:10-11
10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11 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若是离开了”五个字,若不是解为“妻子自行离开”,我不知道有什么好的解释法。

不过这经文也有提出一点:丈夫不可离弃妻子,妻子不可离开丈夫,换句话说,就是“不可离婚”为原则,离婚才是例外。

如果说只有丈夫能“休妻”,那为何保罗不直接写“若是被休了”就好呢?

不过重点还是离婚是例外,如果他还要辩说丈夫或妻子,那边比较有权力休对方,那就如同“谁比较有权力作犯罪的事”这问题一样无意义!到这情况,对方就会自显出他是诡辩,你就不需要再跟他耗下去了。

#8 初信者 于 2017/05/28 03:56

初信者
To 冈哲

非常感谢您热心回答我的疑问。

该信徒是位男性。不太清楚他是否为女性主义者。

不过跟他对话中,感觉他要说的其实不是关于重男轻女..恩,或者说,那只是他利用来强调自己主张的一个例罢了。

个人浅见认为,他想以此证明圣经主张有其”时代侷限”。所以他才说:如今就算最虔诚基督徒,也不可能在”离婚的条件”中真正死守圣经,而只准夫离外遇妻;却不准妻离外遇夫.

我认同您说的离婚是”例外”而非原则。

不过这”例外”就是他想强调的重点.
他认为圣经这个若离婚不算犯奸淫的”例外”,根据经文是属于男人特权,女性没有这”例外”的选择。

换句话说,行使这”例外”而离婚的丈夫不算犯罪。但若妻子行使这”例外”而跟外遇夫离婚,她却是在犯罪!

这种说法很严重耶。都快被他吓傻了!

他应该想利用此例讽刺独尊圣经的信徒们,指控其根本没有真正遵守经文教导。试图攻击我们没资格反对其他人根据”新时代见解”重新解读圣经的”婚姻观”(例如离婚规范或同性婚姻)!

他认为基督徒该与时俱进,根据不同时代价值观,对圣经给予”新诠释”!

觉得他这解读真的诈.却限于本人功力实在不足无力反驳。

而您提到的妻选择离去的例,应该不包含这里探讨的”例外”? 该经文主旨是劝夫妻两方都不该离弃彼此。所以虽然圣经的确有妻主动离婚的例,但是这种离婚也是不符合神意所以仍是错的阿!
除非符合之前提到的”例外”(对方犯奸淫),不然这种离婚无论男女,全都是犯奸淫了,是吧?

其实我有稍微想到,是否可用”法利赛人与文士丢石头的例子?

主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先拿石头打她”!这是讽刺这些人双重标准伪君子,自己恐怕也犯通奸淫乱,却只对犯罪妇人丢石头!

或许可用这故事证明,神对于犯罪的定义,绝对公正没有双重标准。

所以,回来谈”离婚的例外”

如果只有妻跟外遇丈夫离婚叫做犯奸淫,那不就表示只有这离婚妻该被丢石头了?

那跟这个丢石头故事要强调的”没有罪的人才可丢石头”的真理相互矛盾了吧?

这是我唯一想到可反驳他观点的,但很有限不完整,也不确定这例子适当吗?但我也只想得到这了。

文字叙述能力蛮不足,希望你能明白我想表达的意思。

感谢您阅读

#9 初信者 于 2017/05/28 04:46

初信者
不好意思补充说明一下:

仔细思考后,觉得举”丢石头的故事”还是不适合。
我本意是想强调,神对罪的定义是公正的。
所以妻若跟外遇夫离婚,也一样不会犯奸淫罪。

也就是说,根据圣经一直强调的总原则。神不可能订个跟奸淫罪有关的规矩,然后非常大小眼的说:
如果你属于权势阶级、血统纯正种族、男人,那你做了”某事”不会算犯奸淫罪;

但如果你属低下阶穷人、血统很不好、女性,那做了一模一样的事,那就怪你出身不好算活该,所以你就犯奸淫戒律!

以上观点不符合神的性情与圣经精神,也不符合神在”丢石头的故事”中要晓谕众人的启示(要众人想自己是否也犯了罪,不要以为自己有特权)

但是这故事,该妇人毕竟是真的有犯罪,只是神后来不定她罪!所以举这例子谈”离婚例外”,可能容易让人混淆重点吧?

抱歉话太多,因为真蛮烦恼此议题。

就此打住了。

#10 小小羊 于 2017/05/30 09:16

小小羊
给初信者:

很多讨论,假使可以的话,尽量能‘先’知道对方基本立场(基本预设),
‘之后’才继续讨论。
这样的话,可以减少很多误解与时间的浪费。

同样一句话,不同立场者讲的意思,可能彼此天差地远。
好比说同性恋支持者讲‘神爱世人’,他们的意思是‘所以同性恋无罪’;
可是传统福音派讲‘神爱世人’,意思却是‘所以同性恋要悔改’。

所以,在和对方进行讨论前,假使可以的话,
先了解对方基本立场,会省掉一大堆时间。

基本上,对方这种观念,显示对方是新派神学,采用的是‘处境式解法’。
(一定要记住对方是这种新派神学处境式解经的路线。
这样他之后的论述,你很容易就能抓住重点)

对方针对传统福音派的这种解读,是一种对传统福音派解经的错误认知。
传统福音派的解经,并不是这么愚昧的‘字面解经’。
传统福音派的解经,是看重‘全本圣经’的。

我们不会因为圣经里只讲到‘休妻’,就以为‘不能使用在休夫的状况’。
能不能扩大经文使用,是必须看上下文、看全本圣经的,
也就是必须———总原则解经的。

对方说:
“如果完全遵守圣经字面意思,就只有丈夫可”休掉犯奸淫的妻”,而老婆则是即使老公犯奸淫也只能偷偷哭认了,反正是永远不可以”休夫””

其实,相关经文的上下文,刚好打脸他的解经。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
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
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5:27-32)

看到前文了吗?
丈夫若对别的女人犯淫念,就是犯奸淫耶!
所以,后面休妻的经文,仅侷限于对妻子的限制,不能扩大到丈夫也适用?
同样的,犯淫念就是犯罪,仅侷限于丈夫,不能扩大到妻子?

读到英文的‘men’,不用管上下文,
就表示这一定只是在讲‘男人’,不能做包括男人和女人的‘世人’解?
不晓得文章有时只是以‘men’做代表而已,涵盖的却不仅只是男人,而是包括女人的?
听到讲‘弟兄’,不用管上下文,
就表示这一定是指‘男人的弟兄’,不能包括‘弟兄和姊妹’?
不晓得讲道或文章有时只是以‘弟兄’做代表而已,涵盖的却不仅只是男人,而是包括女人的?

不要以为耶稣当时的人就比较笨,也不要以为历世历代正统信仰的信徒都很笨,
都傻傻的不管上下文、不管全圣经整体教义,一律对经文做愚昧的傻子一样的字面解释。

另一段相关经文也一样:
‘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人无论甚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
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甚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
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19:3-9)

这段经文的上文是什么?
‘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所以,这经文只侷限于丈夫,或只侷限于妻子,而不是双方都适用?

其实,要驳斥新派神学的那种解经,不是每种议题都很难。
‘人若立志遵著上帝的旨意行,
就必晓得这教训或是出于神,或是我凭著自己说的’(约7:17)
虽然不是每句经文都同样清楚易懂,
但是,归正神学相信,即使是没什么学问的人,
只要真心想知道上帝真理,透过阅读圣经,也可以大量清楚知道圣经真正意思。
新派神学却是使用高言大智,把清晰的经文意思大量扭曲。
而他们的高言大智,其实只是把世俗学问拿来套在圣经而已,
并不是真正想去正解经文。
把世俗的同性恋主义、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相对主义、、、,
拿来当成圣经的框架与解经核心。

其他相关观念,请参考这一篇:
想对新派神学讲圣经?那常是鸡同鸭讲!———以同性恋解经为例

至于你提到的约翰福音第八章主耶稣与行淫被抓的妇人那段经文,
是我正在写作中的另一个议题的核心经文—-通奸除罪化对不对?
请稍待。

#11 冈哲 寄信给 冈哲 于 2017/06/01 13:04

冈哲
我觉得小小羊对于回答初信者的答案好像也不太完整,因为重点是圣经有“休妻”,但有没有“休夫”这件事情,还有丈夫奸淫了妻子能不能“休掉”丈夫。我会觉得单独给予“丈夫奸淫妻子类推可以‘休夫’”这个答案似乎少了一点推论跟圣经根据,这样也反驳不了那位存心想试探的人(他们也可以指控我们也在“处境式解经”)。

完整一点的话,圣经并没有“休夫”这个词。所以我们也没办法说妻子可以“休夫”,因为休妻这事永远是男方对女方休的。

可是,写休书休妻这事耶稣有提醒,是只有在妻子淫乱时,丈夫才有合理理由休她,否则就是犯奸淫(因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至于妻子方呢?圣经用的词是“离弃丈夫”,不是“休夫”:

(马可福音 10:11-12)
11 耶稣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12 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哥林多前书 7:10-11)
10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11 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其实仔细看圣经里面的休妻都是夫对妻的“单方面解约”。妻子没有对夫的“单方面解约”权我觉得应该很好理解圣经的理由(因为1.丈夫是妻子的头,2.起初只有妻子不贞或妻子奸淫的理由可休,只因“人心硬”而被滥用了)。不过,圣经申命记还有一个“不可休”的特别条例:

(申命记 22:13-19)
13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 14 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 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16 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 17 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 18 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 19 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做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

丈夫若谎称妻子没有贞洁,是要罚款,而且终身不可休喔!这也同时反映了“不是什么理由都可休妻”的道理。

简单总结:
1.圣经里没有妻子“休夫”,但有“离弃丈夫”。
2.丈夫不是什么理由都可休妻子,其实耶稣的话才是对的(若不是为了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
3.至于丈夫淫乱妻子可不可以离开丈夫?原则上还是不该离。但是如果妻子见丈夫有离开她的倾向(例如已跟另一女人许婚约的时候),是可以“诉请离婚”,把丈夫视为不信的一方与毁婚约的一方,妻子是这种理由可离开丈夫。但不是“休夫”。

ICCP 信仰宣言关于婚姻、离婚和再婚》的部分或许比我的整理还完整,同时参考看一看。

以上若有错误,请不吝指正。

#12 初信者 于 2017/06/01 18:10

初信者
看完版主的回答后,认真思考段时间,有豁然开朗之感。

在版主提点下,发现之前跟对方讨论时,应该是不小心就被对方的思路牵着鼻子走,所以会语塞结巴。

就如同版主所说,只要不照着他的思路,让自己保持客观距离,就可举出上下文对照,当中很多概念已可打脸他的断章取义。

总原则解经是很重要观念,我以后会时时提醒自己的,别让自己傻傻被对方话术唬住。

还有,先清楚知道对方神学逻辑,再考虑要不要继续花时间讨论,这也是很重要的观念。

再次感谢版主您的提醒!

至于冈哲弟兄的最新留言,提到关于”休妻”、”离弃”..等相关字眼和一些概念,却似乎让我多产生些困惑。

于是我去稍微研读了解一下。明白其实圣经的原文中,无论”休妻”和”离婚”这两个中译,好像并不完全符合原文字意。

也就是说原文中似乎没有”休妻”和”离婚”这说法,只有符合”婚姻关系不再继续存续”的其他字眼或形容词。

只是如今的文字用法,就都把这些字眼都看成离婚(或和合本运用了休妻这字眼)

但这些字眼还是跟原文精神有些许差异。个人感觉了解到这差异,其实蛮重要的。

因为没有对原文有深入研究,只是稍微了解一些懂原文人们的说法,希望他们解释是正确的。

圣经中译的”休妻”,原文是类似”打发或差遣或放手”让妻离开之意,所以跟中文的”休妻”精神应该不完全类似吧?

因为”休妻”这字眼,较像是中国古代七出之罪的严厉又蛮凶悍的定义。
但摩西律法的本意解释看来并非如此。反而比较像是为了保障妻权益,才有的所谓休妻规定!

之前看过篇讲解,该文章表示,摩西律法之所以要丈夫写休书,本意是要丈夫不可亏待妻,至少得拿合理原因才可”打发”妻走。

毕竟过去女性权力较为薄弱,许多男性可能一不高兴,随便就把妻赶走(即原文”打发或差遣”之意)。

不过犹太人后来好像也把摩西律法扭曲了,所以把打发妻子离开的规定,运用成跟中国古代七出之罪差不多了。只能说,这就是人性吧?

另外,还翻了一下”中文和合本”和”英文新国际板”两版本,对照跟离婚…等相关字眼,做了以下的几点微整理。

1.马可福音 第十章12节

中文和合本翻成: 妻子若”离弃”丈夫

英文新国际板 则直接翻译成 divorce(离婚)

10:12 And if she divorces her husband and marries another man…

2.哥林多前书 第七章 10-11节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这里的”离开”,英文新国际板用了 separate这定义模糊单字,可以是分居或离婚两意思。

但后面紧接着是要妻”不可再嫁”,英文版的翻译是”she must remain unmarried” …

所以若以英译版来看,此处separate仍是妻子已经离婚之意,而不是分居。

因为若只是跟丈夫分居,表示她仍维持婚姻状况。后文就不可能是” remain unmarried”(要她保持着不婚的状况,也就是不可再嫁给别人之意)。若是分居,应该后文会只写要她回到原本仍存续的婚姻状态中。

此节最后写的

: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中译同样翻成”离弃”两字,而英译跟马可福音那段一样,直接翻译成” divorce “(也就是离婚)。

所以,如果纯根据新国际英文板来看,

在和合中译版包括丈夫或妻子的”离弃”两字,都直接被译成了”离婚”。

而”休妻”原文,之前已经提到,其实是打发差遣走放手的意思,也不是真正中文古代定义的”休妻”之意。

所以总结理解后,圣经中,当时的男女双方应该都有主动”离婚”(现代的字眼)的情况。

当然,当时社会环境下,女性生存能力较差,所以丈夫”离弃”妻子的可能性明显较多,所以才会有摩西律法讨论该如何才允许打发妻子离开的相关规定。

但圣经整体休妻休书概念,这样看来,其实真的跟中文的休妻字眼精神大不相同吧?!

这仅是我粗浅理解。若不够正确,希望版主能予以指正!

最后,很感谢张贴了ICCP信仰宣言的文章网址。

看完全文后,已经看到版主在宣言下的各相关讲解,所以相关的概念应该是很清楚的。也就是说,根据ICCP信仰宣言,圣经规范的夫妻双方的唯二离婚条件:

1. 另一方奸淫
2. 另一方是不信者,而且遗弃已信者

感谢帮助解惑。

我将继续认真阅读贵版的众多文章,好让自己能更多明白神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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