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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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16日政治与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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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转贴)

历史不停重复人性终极的幽暗,Separation of powers 这重要的宪政原则忠实反映了对人性本身局限的承认。

戴耀廷弟兄

习近平副主席对港府提出的“三权合作论”,最近在香港引起不少争议。我本不想作出回应,但实在有太多歪论提了出来去支持三权合作之说,最后我还是要写一篇本不用写的文章。

Separation of powers 这重要的宪政原则常用的翻译是“三权分立”,故人们也常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来论述三者的关系。因重点是侧于“三权”,故不少提出不一定要“三权分立”的,都是引用一些宪政制度如英国的议会制,行政与立法这两权也不是分立的来支持其说法。

其实按 separation of powers 的正义,重点不应在于三权,而字面的意思也根本没有提及三权的存在。Separation of powers 实应译作“权力分立”,因这宪政原则的重点是在于把政府的各项权力分散地由不同的政府机构来行使。

而行政、立法及司法权也并没有清楚的界分。若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也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如制定行政法规。法院亦可以透过发展案例,以另一种方法来立法。

权力互扣相连

若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权力,立法机关亦可透过监督施政的权力而影响执法。法院亦会透过其司法复核权影响执法的程序甚至具体的政策内容。

若司法权是指就法律的争议,按法律及证据作出裁决的权力,那么行政部门也有行政的裁决权,公务员的纪律聆讯就是最好的例子。立法机关可传召行政官员出席立法机关,负责调查施政失误的专责委员会作证,亦可弹劾作出了违宪行为的行政官员,这些权力都与司法权很类似。

因此,三权之说不在于三个政府机构各自负责三项政府权力,而是把涉及管治的三种权力,分别都注入三个不同的政府机构,三个机构都会同时行使三种政府权力,只是各个政府机构仍会主力执行某一类政府权力。

故行政机关是主力行使行政权,但也会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立法机关是主力行使立法权,不过也会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司法机关主力行使司法权,亦会行使行政权和立法权。一般来说,负责主力行使某项政府权力的政府机构,在那一项权力上就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因此,权力分立并不是要把各个政府机构和各项政府权力分割开,实是扣扣相连。究其重点是在于权力的分立。不同国家的宪政制度处理分权的方式会有不同,但宪政的精神仍是要分权。

防止绝对权力

但为何权力要分立呢?那就要回到更根本的问题,就是关乎权力分立这宪政原则背后对人性的基本假设。

这可能更突显出东西方政治文化的分别。这也是为何在权力分立后,不会用合作而要用制衡来描述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

“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腐化”。这是宪政对人性的最基本假设。要把权力分立,就是要防止绝对的权力出现。若人没有腐化的倾向,权力集中或绝对的权力也没有问题,但从中外几千年的人类历史,却有多不胜数的例子佐证了人性是软弱的。

即使那政治领袖在开始时的政治理想是如何远大、品格是如何高尚,但一旦他拥有了绝对的权力,鲜有不会堕落的。

这不是说人性没有善的一面,而只是这宪政原则接受了人也必会有阴暗的一面,尤其当人处于权力中心时,那阴暗的一面就有更大可能性暴露出来,甚至把善良的一面也吞食掉。

这对人性的假设也是老生常谈了,问题只是人们是否能从中汲取教训。西方社会基于这假设,经历几百年的演变而发展出现代的权力分立的宪政原则。

当然即使是遵行了权力分立的原则,权力也不是不会被滥用,而这只是人类基于其本身的局限,对人性问题所可能做到的最大程度的预防措施而己。

若说中国社会不需要权力分立,那提出者就必须举出实证推翻上述对人性的假设,去证明中国人可以超越人性的阴暗面,中国的贤人在掌握绝对权力后,仍可以超然地只为人民服务,不会为己牟私利。能提出这样证据的人,才可以说“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在中国和香港是不必要的。

很不幸地,远的不说,只说近代中国,我就难以找到任何强而有力的例子去证明有一个中国人能有这样的优越性,反而有太多的例子证明中国人也是脱离不了这假设的豫定结局。

因此,依权力分立的原则而设计的宪政制度就是要让不同的政府机构,透过行使各项扣扣相连的政府权力,以使权力不会绝对化和腐化。也是这原因,权力分立的结果必是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制”是制约,确保没有一个政府机构的权力不受规范;“衡”是平衡,是要使权力分布处于一平衡点,而不会侧重于任何一个政府机构。

阴暗面欠制约

三权合作之说其实是要改变这种权力分立及制衡的宪政安排。尤其是提出者往往是以香港的政制是行政主导,那么说要三权合作,其实就是立法和司法机关放弃制衡的宪政功能去配合行政机关。这是非常危险的说法,会把香港这么多年来累积起的宪政经验荡送掉了的。

任何宪法及宪制都要随时代的需要而演变。即使《基本法》真的是要行政机关主导,但在非政党化下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在立法会中连一票也没有,执政联盟随时都有可能倒戈,行政机关根本是要主导也主导不来。

其实《基本法》亦有不少条文是关乎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如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及立法会弹劾行政长官的条文)。权力分立及制衡亦可以说是《基本法》的设计原则之一。

在香港逐步走向民主化的时候,香港的宪制是更应走向“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宪政方向,而不是反其道而走向所谓三权合作,却其实是要放弃权力分立和制衡,使人的阴暗面不受制约,而最终会使社会及公民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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