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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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社会流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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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同性恋是天生,无法选择,所以同性恋无罪?

同性恋是不是天生的,在医学上、生物学上依然有争议。

但假使是天生的,

那么,同性恋者就无法选择自己要不要当同性恋,

所以,同性恋无罪。

是这样吗?

有些基督徒就是这样主张的!

他们就是认为:

因为同性恋是天生,无法选择,所以同性恋无罪。

假使此种论述可以成立,那我也要反问一个问题:

所有人天生都有原罪,天生就会犯罪,人也无法选择不当罪人,

所以,人就可以无罪?

那么,你为何要信耶稣?

信耶稣不就是承认我们自己是罪人,必须靠、而且唯独靠耶稣的救赎,

才能成为无罪,并要在今生努力不去犯罪的吗?

如果因为‘天生’,那就可以无罪,

那么,人人都不用信耶稣了!

因为,人人天生都会犯罪,所以我们通通都不能说这是罪,

所以,何必耶稣的救赎?

我们天生就会说谎(有哪个成人一生都没说过谎?),

男人天生就会动淫念(有哪个成人男生从未动过淫念?),

、、、

我们会犯罪,是因为天性就会犯罪,不是后天影响才会犯罪。

所以,因为我们有此种天性,也无法选择,

因此我们就不能把说谎、淫念、、当成罪?

事实上,这些支持者,有种的话,就告诉我同性恋是一种天生残障,所以无罪。

假使他们敢这样讲,我还敬他们三分。

因为,圣经里确实不随便把天生残障当成罪(*注)。

问题是,支持者一点也不觉得这是残障!

他们坚持同性恋者是完全正常的人!

既然如此,那就听听主耶稣的话吧:

“你们若瞎了眼,就没有罪了;

但如今你们说‘我们能看见’,所以你们的罪还在”

(约9:41)

其实,越是承认自己是罪人,就越有机会认罪悔改,因此得蒙救赎与赦免;

越是不承认自己是罪人,就越不可能认罪悔改,因此越不蒙救赎与赦免。

*注

圣经不随便把天生残障当成罪,但是,这不表示‘所有’天生残障都不是罪。

就算你天生有超强性欲的基因,但你若去强奸人、婚外情,你一样是犯罪;

就算你天生就有超强暴力的基因,但你若去打人杀人,你一样是犯罪;

不能说因为天生基因如此,所以就无罪。

因为,除非像其他动物‘没有自由意志’,

否则,有自由意志的人若触犯圣经规定,就是犯罪。

很不幸的,我们都有自由意志,正如同性恋者也有自由意志,

所以我们若触犯圣经,就是犯罪,

无法诉诸‘因为我们有犯罪的本性’,就可以除罪。

小小羊


我之前有在思考一件事,听人说亚当和夏娃在吃禁果以前就犯罪了,
原本听完后觉得有理,但后来仔细想一想,圣经似乎对于不知者是采无罪推定。
于是我想会不会是因为,在他们吃之前“只”知道“不能吃善恶知识树的果子”,
所以即便亚当夏娃犯了罪,例如圣经纪载夏娃擅自更改上帝话语“…也不可摸”,或著其他可能犯的罪,也并不会被定罪呢?
即使那些行为在现今通过圣经的启示,我们可以知道是罪。

Posted by 郭丁丁 at 2014年11月25日 21:48

1.圣经似乎对于不知者是采无罪推定。
答:
错!
不知者一样有罪!
‘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他虽然不知道,还是有了罪,就要担当他的罪孽’(利5:17)
不知者无罪?
2.亚当和夏娃在吃禁果以前就犯罪了
答:
刚开始闪过的念头,还不算犯罪(如:尚未怀胎);
定出心意要去吃,就已经犯罪(如:心中淫念);
实际上吃了,罪更大(如:实际与人犯奸淫)。
心中闪过的念头,算犯罪吗?
再谈‘心中闪过的念头,算犯罪吗?’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4年11月25日 22:05

我会有那样的推论,是因为下面这篇论到审判的文章
没听过福音的人死后,也用福音来审判吗?这样公平吗?
我从那篇文章反推得到上述的结论,我暂时还抓不准,运用上有没有什么逻辑的错误,或违反其他原则,当然也有可能是我对文意的误解,或是发文用词不够精准。
虽然有点离题,不过我想在进一步的问,就是亚当是以什么作为审判依据的呢?
良心吗?还是圣经并没有明说呢?

Posted by 郭丁丁 at 2014年11月25日 22:49

亚当是以什么作为审判依据的呢?
良心吗?还是圣经并没有明说呢?
答:
审判的依据:
1.上帝‘已经讲’,而且‘他们已经知道’的规定
规定很清楚,就是——–不准吃。
启示是渐进的,上帝的规定是越来越清楚的。
所以,我们知道的就比旧约的人清楚;
被掳归回的犹太人就比被掳前的人清楚;
摩西颁布律法之后的人就比摩西颁布之前的人清楚。
虽然亚当时期,上帝没规定太多,
可是,‘并非没有规定’!
当时上帝规定,其中之一就是‘不准吃善恶树果子’,
不仅做出明确规定而已,上帝还告知‘惩处内容’,就是‘处死’。
所以,清楚的规定,还讲出惩处内容,
这就是审判标准啊!
这样还有什么好疑惑的呢?
2.内在的‘良心’(道德律)
这是上帝创造人的时候,就已经安装在人心中的。
这本来就可以拿来当成审判依据。
更何况,亚当犯罪之前,上帝安装在他心中的良心是无污染的,
更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事实上,他们吃了善恶树果子犯罪之后,跑去躲起来,
正显示出内在良心已经对他们进行—–良心的控诉了(违反上帝规定的内在控诉)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4年11月25日 23:25

给 181515415:
我文章的第一句话是什么,知道吗?
‘同性恋是不是天生的,在医学上、生物学上依然有争议。’
所以,请不要斩钉截铁来这里主张‘同性恋一定不是天生’。
基督徒面对各种科学领域的研究,尽量不要随便就下定论。
太快下定论,假使哪天真的找到明确的同性恋基因、明确的先天性同性恋证据,
这时,你又该如何护卫你的论述?
归正神学很多论述,之所以可以历时长久而屹立不摇,
就是因为我们会谨慎小心自己论述,不要越界。
面对我们尚不清楚的领域,我们要学会保持沉默。
就像中世纪天动说与地动说,到底哪个正确?
不要太快就定论说‘一定不是地动说’。
因为,后来的科学发展,现今恐怕已经没有人敢说太阳绕地球这种理论才是真理。
我们必须回到‘唯独圣经’的基础立场上来。
以同性恋而言,圣经根本没有告诉我们同性恋一定不是天生,或一定是天生!
圣经只告诉我们同性恋是罪!
所以,我们的论述,只能在圣经的基础上进行,不要越界!
我这篇文章,是针对‘主张同性恋是天生者’的驳斥。
既然有人主张同性恋是天生,
那么,我虽然不知道是不是,但我顺对方思路假定是,
然后回到圣经,回答就算是天生,圣经一样说同性恋是犯罪。
看见我的论述和你的论述的差异了吗?
万一有一天,科学真的证明同性恋是天生,我的论述依然可以屹立不摇;
但是,你的论述却马上垮掉,因为你坚持‘同性恋一定不是天生’。
所以,你要推荐该网站,我乐意接受,
但请重新改写你的回应内容,甚至不用多说,直接推荐该网站即可。
错误的回应内容,是在糟蹋你推荐的那网站大量良好论述的文章。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4年11月26日 00:19

假设您说的同性恋有可以能是天生的 或是因着环境而被后天影响,有一点我还是没完全明了,就是到底圣经里面是在反对同性"恋"(喜欢同性的性向) 还是反对同性性行为?
如果是前者的话,当然你这里说的的基础就清楚了.
但是如果是后者的话,那同性性行为这个罪,就不只是应用在同性恋者的身上了,而是在任何犯这罪的人(特别是基督徒)。
延伸来说,假设有同性恋基督徒因为他们对神的敬畏,了解神对同性性行为的厌恶,而不去行出来这些行为。 但是他们还是本性上会喜欢同性,请问这个时候 第一个论点直接声称他们是犯罪,请问他们该如果去“行”出合乎圣经的教导?
因为针对你说的这几个步骤 (心中闪过的念头,算犯罪吗?
1. 念头 a. 有意产生的 b.无意产生的
2. 心中发展
3. 实际发展
个人觉得不清楚的是第2项, 总觉得这需要更清楚地解释如何是心中发展?
我个人目前的认知是:其实如果一个基督徒积极地去让心思意念去计画行恶,这应该就是心中发展;而心中或天生的意念,应该还未成为罪,也就是说这些同性恋的人应该还未有罪,而是当他们积极地让心思意念去行这神所厌恶的罪行时,才是圣经所说的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
不知道小小羊弟兄,以您的看见是前者还是后者,是否可以有单独前者的圣经支持。那请问有同性恋倾向的基督徒如果能行出荣耀神的生活?

Posted by AskChung at 2014年11月27日 04:05

给AskChung:
你似乎是新来的弟兄?
否则,应该不太会出现这种问题才对。
因为,从以前到现在,我好像没有特别批判‘性倾向’,重点都在‘性行为’。
不是每篇文章,都可以长篇大论。
这篇只是个小文章,驳斥同性恋支持者的一个论点‘因为天生,所以无罪’。
你觉得,同性恋支持者这个论点,
仅只是在针对‘性倾向’,而不是‘性行为’吗?
最后大审判时,上帝审判我们的‘本罪’,不是审判‘原罪’。
原罪–天生就有。
本罪–自由意志犯的。
单单同性性倾向,并没有触犯‘本罪’。
但是,‘性行为’就有了罪,不管是心中想的,还是实际行的。
摘录一些我写过的文章内容的片段:
“我不是在鼓励犯罪,请千万不要误解。
但是,我必须强调一个很重要的观念:
我们要很努力追求成圣,要很努力去克服同性恋的罪,
但是,这很可能是要终其一生的事。
有时,会跌倒、会失败,
但没关系,认罪悔改,再继续努力,到死为止。
我相信,有很多同性恋的基督徒,在漫长的努力之后,终于成为正常的异性恋者。
我也相信,有很多同性恋的基督徒,在漫长的努力之后,虽然还是无法成为异性恋者正常结婚生子,但却可以不再受同性恋的綑绑。
我也相信,有很多同性恋的基督徒,在漫长的努力之后,到死还是无法改变对同性的欲望,但是,却可以不再犯任何同性恋的罪。
我也相信,有很多同性恋的基督徒,在漫长的努力之后,虽然有时还是会有同性恋的欲望,但却可以从实际去犯出同性恋,改成自慰来解决性欲,而不再实际去与人犯出同性恋的罪。
我也相信,有很多同性恋的基督徒,在漫长的努力之后,虽然有时还会实际和人犯出同性恋的罪,但次数却会越来越少,至终终于不再与人发生这样的性行为。
我强烈建议,假使你还无法去除对同性的性欲时,请尽一切努力,务必去做到:
我用自慰方式解决,而绝不再与实际上的人发生同性性行为。
这是绝对可以做得到的,因为,连很多未婚的异性恋者,也都可以用自慰方式,来抒解自己的性欲,而不会实际与人发生性行为。
这不是什么神圣建议,但可以避免你去实际犯出更严重的罪行。”
(摘自:发问:立即就可以永远不再犯同性恋的罪吗?(限))
“以下的‘同性恋’,指的主要是针对性行为、婚姻领域,不讨论性倾向领域,以免失焦。
4.同性恋就是错误,就是犯罪。
5.基督徒有权在教会内,制定合乎圣经的一切同性恋禁止规定,如:禁止当牧师、禁止领圣餐、开除会藉、、、。
7.基督徒若主张同性恋不是罪,此为错误。”
(摘自:救命啊!不要再来问我关于多元成家法案的看法了啦!)
“发问:同性恋基督徒一定要转成异性恋吗?
答:
不用。
人,其实是很软弱的。
有时,上帝未必给我们那么大的担子,我们不一定需要自己去创造十字架来背。
否则,很容易变成自己制造出重轭,结果会压死自己。
以同性恋而言:
1.停止同性恋性行为
2.对同性不再有感觉
3.对异性能产生感觉
4.能和异性有爱情而结婚
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步是比较简单,而且一定要努力做到的。
接下来的难度越来越高,而且未必是上帝要求我们一定要达成的。
‘感觉’不一定就是犯罪,除非我们让感觉发展下去。
感觉的‘开始’,常常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
我们能控制的,是感觉的‘发展’。
我们信主之后,灵魂已经得救,但肉体仍在,
所以肉体的各种软弱,依然可能会困扰我们,到死才结束。
当然,有时随着年纪、上帝恩典,我们越来越能克服肉体的影响,
但有不少时候,未必能去除肉体的影响。
因此,某些部分,我们只要达成圣经规定的基本,而未必要给自己太高的标准。
我不是说不要努力成圣、不要努力去除肉体的影响,请千万不要误解。
但是,有时,真的不要给自己太高的标准,
特别是上帝并没要求我们一定要达成那种标准时。”
(摘自:发问:同性恋基督徒一定要转成异性恋吗? )
“我会告诉他:
“假使无法改变你的性倾向,没有关系,
但是,你不能去和人发生同性恋的性行为。
单单性倾向,还不是犯罪,
可是一旦与人犯出性行为,你就是犯罪,
不管你只和一人,还是和不同人,通通都一样,就是犯罪。”
我会继续讲:
“就算有同性性倾向,你还是可以不去犯出同性恋的罪的。
假使性欲很强,请自己解决便是,不要去实际犯出同性性行为。
并且,也请自阉———-终生不婚。
请千万不要去和女生结婚,害了人家一辈子。”
“万一,有一天你克制不住,去和人发生同性恋性行为,甚至罹患爱滋病,
很不幸的,我还是不会改变我的说法,我还是会说一样的话—-你犯罪了。
但是,我依然爱你,你依然是我的孩子,我们依然会想办法帮助你、带你就医,
甚至在你无处可去、被人唾弃时,依然为你准备房间,让你有家可回。”
“但是,请千万!千万!千万!不要走另一条路,就是新派神学的路。
这条路会告诉你—–同性恋不是罪,同性恋没有违反圣经。
一旦你走入这条路,那么,我只能悲伤告诉你:
你会下地狱,真的会下地狱,
而且,以后我们连在天堂见面的机会也没有了。
因为,你的去处,未来将和我们截然不同。
所以,请千万不要走这条路,因为,这条路,是要带你进去地狱的路,
而那是我绝对!绝对!绝对不希望我所爱的孩子去的地方。
我爱你,因为,你是我的孩子。””
(摘自:身为基督徒,假使我的小孩是同性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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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4年11月27日 10:43

谴责自己过去曾犯的罪,并且愿意以卑微的姿态接受对自己不利的结果,这固然不能说不好,但是如果因此绝对化个人的经历,以至于不接受圣经的绝对真理,就很不好了。
历史上发生的宗教战争高举的旗帜很多是出于崇高而伟大的理由,为了成就一个人的伟大而冤死了千万个人的身体和灵魂。
接受同性恋是天生的,并且以此为量测灵性与良心的尺度,就算态度很卑微,也不是上帝所喜悦的。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4年11月28日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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