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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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21日罪、得救、因信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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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与恩典

普世宗哲的人本血脉以戒律为救法,其实戒律只是面镜子仅反映人的罪性,并不是救赎的补充,仅能叫人离开罪恶。只有基督才能救人,人不能凭行为得救。圣灵是把人向从心灵根处的罪性彻底改变过来,唯独基督、因信称义才是普世的绝对真理。

陈 终 道

“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一17)

本节经文把神赐律法与恩典的两大步骤之先后说得很清楚。摩西所领受的时代使命是将那要引人到基督跟前的律法,向那些被选作世人样版的以色列人宣告;而恩典和真理则由主耶稣亲自显明。这“律法”和“恩典”不是两个相反的道理,而是神所启示的两大步骤。

一、律法与恩典的混淆

对律法和恩典的真理最严重的错误,不是极端的律法主义,或极端的无律法主义;而是前半恩典后半律法的“加拉太主义”。极端律法主义,主张人要靠行律法(靠好行为)才可以得救,这是所有世俗宗教共同的观念。这种观念却跟福音的原理相冲突,因为圣经明明告诉我们:“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

无律法主义认为人既然凭恩得救,就可以随意放纵情欲了,他们把神的恩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完全误会靠恩典得救的真理。这是那些只有救恩的知识而没有蒙恩的经历的人所犯的错误。使徒时,代没生命的假师傅常落在这种错误里。

但在这方面最难分辨的错误,却是以为未得救先是凭恩典;得救以后是靠行律法。这也就是加拉太教会所犯的错误。加拉太人相信因信称义,他们已经知道得救是凭恩典;但在他们得救以后,受了犹太律法主义的影响,要靠行律法成全,要靠行为保持“得救”.这样的得救虽然是凭恩典,却是只在得救的那一下子是凭恩典,此后就要靠守律法维持“得救”了。其实这就是最严重的错误。

最像“对”的错,就是最可怕的错;最像“真”的假,就是最高度的假。

二、加拉太人的困惑

当时加拉太信徒最主要的疑问是:难道神律法的约可以废掉么?难道基督徒可以犯律法么?这不也是今日基督徒和传道人的困惑么?对这些疑难,保罗在加拉太书有很清楚的辩明(参拙作罗马书及加拉太书讲义)。凭恩典和靠律法而行善,是完全不同的原则。人若凭恩典得救而行善,他的行善是为爱基督的缘故;若是靠守律法得救而行善,是怕刑罚而行善。保罗严厉的责备加拉太人,顺从了别的福音。甚至说:“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加一9)。注意:加拉太人的错误,并不是拒绝了因信称义的福音,而是以为得救以后要再加上行为。但圣经却认为这是严重的错误。

三、律法分三部分吗?

那些主张基督徒得救后要守律法的,都把旧约律法很严格地分作三部分,就是:诫命、律例、典章。所谓诫命就是指十诫;律例是关乎宗教方面的祭礼、节期、献祭的规矩、敬拜的各种仪式等;典章包括以色列人社会中公共生活道德的规条。在当时实际应用上,是有这三方面的不同。但圣经对这三样有没有作那么严格的分别?我们可以从宣布律法的摩西和其他圣经人物看出,在他们的观念中,并没有把诫命、律例、典章作那么清楚的轻、重、久、暂的分别。

四“宣布律法的摩西怎样看律法?

最初经手宣布律法的摩西自己,就是把旧约的律法看作一个整体的。虽然“十诫”由于另写在一块石版上称为法版,有代表全律法的意味,却跟律例、典章一样是整个旧约的“约言”(内容),它们的轻重久暂与旧约的整个“约”是分不开的。

1.旧约的设立

在旧约设立的时候,按出埃及记廿四章所记,摩西将神所吩咐的命令典章都说给百姓听,又把它写在“约书”上,然后献祭洒血在“约书”和百姓身上,于是旧“约”宣告成立。但注意这时十诫还未写在石版上,血(立约的主要根据)也不是洒在石版上,而是洒在约书上,而约书所写的主要内容该是出埃及记廿一至廿三章的典章和律例。虽然这样,旧约已告成立,因为摩西是把旧“约”看作一个整体。随后才上山,由神把十诫写在石版上,又宣布各种献祭律例,并领导百姓建造会幕。

2.诫命、律例、典章

摩西自己在提到诫命、律例、典章的时候,常把它们通称为“律法”或互相通用,不分轻重久暂。例如:

(1)申命记四章:全章屡次劝勉以色列人要“听从遵行”他所教训他们的“律例典章”(四1,5,8,14….),又要他们“传给子子孙孙,….又教训儿女这样行”(四9)。但在讲论这些律例典章中,又提起一、二条“十诫”中的诫命(四16,25),并没有把典章;律例哏诫命严格分开。

(2)申命记五章一至二节:“….我今日晓谕你们的律例、典章,你们要听,可以学习、谨守遵行。耶和华我们的神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而五章下文所提竟全是十诫中的话,并没提到什么律例、典章的内容。可见摩西是把诫命、律例、典章,看作整个旧“约”的内容,所以在讲起来的时候,互相通用。

(3)申命记六章一至二节:“这是耶和华你们神所吩咐教训你们的诫命、律例、典章,使你们在所要过去为业的地上遵行,好叫你和你的子子孙孙一生敬畏耶和华你的神,谨守祂的一切律例诫命….。”注意摩西要以色列人的子子孙孙都要谨守遵行的是“一切”律例、诫命、典章,不只是十诫。

(4)其他相似的教训:此外,申命记中还有许多相似的教训,要以色人遵守“一切”律例、诫命、典章或整个律法书上的话:申七11/12,八11,十13,十一32,十二1,….廿八58,廿九21等,而从来没有任何暗示其中的某些部分是要永远遵守的,其余的却会废弃。摩西本人总是把“律法”看作一个整体的。

换言之,今日人若认为要守律法才能得救,就得守“全律法”(雅二9/10),不能一厢情愿,选几条自己认为可行的律法守守便可以得救。事实上那为我们守了全律法的,只有一个人,就是耶稣基督(太五17)。

五、合神心意的大卫怎样看律法?

大卫是一个敬畏神的君王,是以色列人引以为荣的一个好王。在他所写的诗篇中,就常把律例、典章、诫命….都看作是神的话,不作久暂轻重的分别。其中诗篇一一九篇更是屡次把诫命、律例、法度、典章、训词混杂运用。全都认为凡是神的吩咐他都要遵守,并不单独把“诫命”从律例、典章中分出来。而诗一一九篇一一二节说:“我的心专向你的律例(Statutes),永远遵行,一直到底。”大卫为什么不提“诫命”,竟说是神的“律例”要永远遵行到底?可见大卫观念中对“诫命”或“律例”没有轻重久暂的观念,而是看作一个整体,犯了一条就是犯了众条。

六、成全律法的基督怎样看律法?

我们再从新约看耶稣对“诫命”的观念。有一个律法师来问耶稣,诫命中那一条是最大的。耶稣就回答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请注意:耶稣所引证的这两条最大的诫命,是引用申命记六章五节和利未记十九章十八节两节圣经,而这两处经节都不在十诫范围之内。可是主耶稣却说这两条是一切诫命中最大的,而且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的山上宝训里所引用的一些旧约的话,也显示祂把“律法”看作一个整体。例如,祂引用了十诫的话说:“不可杀人….”(太五 21),又说:“不可奸淫”(27节),而下文三十三节却引用了十诫以外,记载在摩西律法典章上的话说:“你们又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只是我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三十八节又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跟恶人作对。”这“以眼还眼”是引自出埃及记二十一章二十四节(参利二十四20,申十九21)。主耶稣却在马太福音第五章里把这些十诫、律例、典章相提并论,放在同一地位上来讲论。可见主耶稣也是把“律法”看作整体的,没有把诫命、律例、典章分别轻重。

十诫虽然可以作为旧约律法的纲要,但它和其他律法一样,是为叫人知罪而设,不是为给人靠着得救的。

十诫全都是消极地说“不可….”,难道我们的神就是整天说“不可”的神?但律法的功用就是借着“不可….”使人知罪,却绝不是要我们凭守住了许多“不可”,来得神的喜悦。

七、精通旧约的保罗怎样看律法?

让我们再看保罗对律法的看法。使徒保罗所写的的新约书信,是救恩最清楚的辩证。请留心看加拉太书三章十节:“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注意保罗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所谓律法书上一切所记,当然不只包括十诫,也包括其他神的吩咐。如果我们得救,可以不常守别的律例,而只要守十诫的话,保罗的引证就该说凡不常照十诫一切所说的去行的,这人必受咒诅。但保罗乃是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如果得救只跟十诫有关,跟其他律法就没有关系,保罗在辩证律法与称义的关系时,必定引证十诫。可是使徒保罗所引证的,竟是在十诫以外的律法记载。如上文所引的经文是申命记二十七章二十六节,利未记十八章五节,这些经文都在十诫以外,可见保罗也是把旧约律法看为整体的(参罗十三8/10,林前九8,十四21,加三18/19….)。

八、雅各怎样看律法?

雅各对旧约律法的看法也是这样。雅各书二章八至十一节:“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雅各也像主耶稣那样引用“爱人如己”这句律法。雅各更突出的一句话是二章九节:“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不可按外貌待人”记载在申命记一章十七节,这是摩西劝勉以色列的审判官在审判人时,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分贵贱(另参申十六19),雅各却引用在劝告信徒不要重富轻贫方面,可见雅各观念中的“律法”不限于十诫,因为十诫中,并没有“不可按外貌待人”的诫命,但雅各明说按外貌待人就是犯律法,是被定罪的。而且雅各还紧接着在第十节说:“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条。”

所以无论是旧约的摩西、大卫,或是新约中的主耶稣、使徒保罗或雅各,他们对旧约律法的观念,都没有把十诫、律例、典章,作久暂轻重的分别,而是把它们看为一个整体。谁要是遵守律法的话,必须遵守“全律法”,不是守律法的某一部分。所以,当我们明白神对于想要守律法称义的人的要求,并不是只守十诫(这是我们私自把它缩小了的范围),我们就自然知道自己是不能凭守律法称义的。那些以为人是可以守律法的,总是竭力把律法缩小到只守十诫的范围内,这样的把律法的要求减低,不是圣经的本意。

九、谁可以守律法得救?

若有人想靠自己行善得救,他就像旧约圣经中的犹太人想根据守律法得救那样,终必失败。这样的人必须先明白,怎样才算是守律法?请看几处经文:

罗一28/32──“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启二十一8──“惟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杀人的、淫乱的、行邪术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

雅四17──“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

加三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注意,罗马书一章二十八节至三十二节有很多的罪,都不在十诫里提到;但圣经明说这是神判为当死的罪。启示录二十一章八节,也有好些是十诫中所未提到的罪,例如“说谎话的”,他们的分是烧着的硫磺火湖里。十诫中有提作假见证的,却没有提说谎话的。此外,“不信的、胆怯的、可憎的”都没有列在十诫里。神所要求我们的,是守每一条的律法,并非只守石版上所写的那十条诫命。雅各书已讲得够清楚:“人若知道善而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这就是神对我们守律法的要求。如果我们要守律法而称义,就当从出生直到离开世界,连一次都没有犯过罪,而且所知道的善,也全都行了,没有一样不行。这样的人就可以靠律法称义(但世上并没有这样的人)。所以加拉太书第三章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你不但要去行,而且要常行;不但要常行,还要照所记的“一切之事”常行。如果不是这样“常行”,便要被咒诅;如果不是经常守住律法的每一条,就得灭亡。

十、神为什么赐律法?

既然神知道人不能守律法,为什么神仍然要把律法赐下?请看以下几处圣经:

罗三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五20──“律法本是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恩典就更显多了。”

罗十4──“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

加三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罗七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1.律法是叫人知罪

我们留心思想这几处经文,就会晓得神赐律法的功用是什么。神赐律法,是要叫人知罪,并非叫人靠着得救的。律法就是一个标准,显明我们在神面前不及格。它像一把尺,度量我们的高度,但这把尺不能使我们长高或变矮;又像一面镜子,能照出我们的本相,却不能使我们变美或变丑。有时我们去照X光,X光能把我们隐藏的病显明出来,是否有毒瘤、肺病、或心脏病。但X光并不治疗我们的病,只能显明我们的疾病,让我们知道身体上有什么危险的病症。这也就是律法的功用。律法不医治人的罪,只显明人的罪病。不单如此,律法也显明人无法靠自己胜过罪,无法脱离罪,必须在自己以外寻求一位救主。所以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说:“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律法使我们在神圣洁的标准下陷于绝望,不但是无法胜过罪,也无法逃避神公义的审判。所以我们必须在自己以外寻求一位救主;在律法以外寻求恩典。本来我们都有贪心藏在里面,若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心,我们就不知何谓贪心。不是说没有律法之前“贪心”不是罪,没有律法以前,我们已经贪心了,贪心在神前已经是罪了,只是若没有律法说“不可贪心”,在人的良心上就没有罪的感觉,所以需要有律法使人知罪。

2.律法是外添的

保罗在罗马书五章二十节说:“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为什么说律法是外添的?因为是加插进来的一个东西。神的本意是要人靠着祂的恩典得救,不得靠律法得救。但是没有律法,人就不知罪。人不知罪,就不觉得需要赎罪和救主。神还没藉摩西宣布律法以先,早就应许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创廿二18)。在摩西以前,许多信心伟人像以诺、挪亚、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他们都是因信在神面前蒙神悦纳的。神应许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十六节解明所指的“后裔”,不是指所有的后裔,乃单指“那一位子孙”,就是耶稣基督。

神早在律法以前,摩西还没有出生以先,就应许亚伯拉罕在他的后裔中有一位救主。“万国”就是所有的人,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都要因“这一位子孙”得福。所以福音临到万邦,不是忽然改变的一件事,而是早在神预定的旨意中,要实现的救赎计划。可是在神还没有叫祂的儿子降世以前,其间需要有一个“律法时期”,神藉摩西宣布律法,把以色列人当作万人的例证,要证明人不能靠守律法称义。人类除了寻求神的恩典以外,没有别的自救之道。

以色列人被选出来,是要作为所有人的“典型”,证明这些受神特别训练的人,尚且不能守神的律法,其余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更不能凭自己的善行而得救了。所以人必须信靠基督的恩典,那是唯一的救法。而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中,然后把我们众人引到基督面前,这就是神赐律法的目的。所以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罗十4)。

所以律法不是多余的,也不是我们靠得救的门径,律法有它的功用。犹太人的错误,就是误用了律法,把律法当作得救的门径,反而拒绝了那由律法所要介绍出来的耶稣基督。今日的基督徒若还跟着犹太人的错误而行,就比犹太人更愚昧!

十一、凭恩典得救可以随意犯罪么?

罗三21──“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28节──“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请注意凭恩典得救是“在律法以外”的得救,在律法以外才有恩典可讲。保罗说“他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律法”得救,必须在律法以外想办法。所谓凭恩典得救,绝不是先恩典,后律法,也绝不是用恩典帮助我们守律法。得救和律法是全然无关的事情,乃是完全出于神的作为。既然这样,基督徒岂不是可以随便犯罪吗?在保罗的书信中,不论是罗马书或是加拉太书,对这问题都有很清楚的回答。基督徒既然不用守律法,是凭什么原则生活行事呢?从保罗和别的新约书信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纳以下的几点原则:

1.生命的“律”

基督徒既领受了新的生命,就当根据新的生命而生活。罗马书第五章保罗把基督和亚当作一个比较,说明了亚当不如基督;过犯不如恩赐;律法比不上恩典。然后,他自己发出了一个问题:“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他又自己回答了:“断乎不可。”为什么不可?下文第六章他说: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么?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六3/4)。为什么我们不可以随便犯罪?因为我们是已死的人,已经与基督同复活,已经归入基督了,一举一动就当有新生的样式。我们绝不是因为有灭亡的惧怕摆在面前,而不得不做些好事;是因为我们有了基督的生命,应该顺从新生命的要求,活出基督的样式来。

2,爱的“律”

基督徒虽然没有字句的律法,却有以“爱”为总原则的“律法”写在我们心版上。十诫只告诉我们什么是“不可”作的,“爱”的律法却告诉我们什么是“可”作且该作的。

罗十三8/10──“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

加五13/14──“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这几节圣经很清楚说明“爱”就是我们包括了一切的“律法”。所有的律法的本意,不过是叫人不要加害于人。爱不但消极地不加害于人,倒要加益处于人。基督徒不是按字句守律法,却用“爱”作为总原则来作我们看不见的律法。因此,我们所作的一切事,若是合乎“爱”的原则,便可以做;不然,就不可做。我们不是抄袭犹太人在安息日的规例而守主日:犹太人在安息日不走远路,于是我们在主日也不走远路。实际上走远路或走近路跟爱心毫无关系,完全是字句仪文的事。我们所当留意的,是要看是否合乎爱心的原则。如果有弟兄正急需我的帮助、安慰….,无论路途是近是远,是主日还是闲日,都是应该走的。所以我们的根据是“爱”的律,不是字句的律。这种“爱”的律,比字句的律更严密周到。因新约的律法,不是写在石版上,是写在信徒的心版上。

有人问说,主耶稣不是说祂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么?是的,但问题是:是主耶稣成全,还是我们成全?不是你我去成全律法,乃是主耶稣成全了律法。我们的义能胜过法利赛人的义,并不是因我们比他们更热心守律法,而是因我们承受了主耶稣的“义”。如果要凭守律法的义胜过法利赛人,今日我们还没有一个人可以得救。起码我们许多人没有献十分之一,更没有一个礼拜禁食两天。但就算学得像法利赛人那样,也不过是灭亡之子罢了!因为耶稣基督在马太福音廿三章非常清楚的说明,这些法利赛人不过是毒蛇的种类,粉饰的坟墓,是站在天国的门口,自己不进去,却阻拦别人进天国的人。他们显然还不是天国里的人。如果你我的义还比不上法利赛人,那就更不用说,当然是在天国以外了!但感谢主,我们并不是凭律法的义胜过法利赛人,乃是因我们有信基督而来的义(腓三9),所以我们能进天国。

3.圣灵的“律”

基督徒虽然不守旧约的律法,但我们必须依从生命圣灵的律而行事。罗马书八章二节告诉我们,那赐生命圣灵的律,要从罪和死的律释放我们。加拉太书五章二十二节至二十三节告诉我们,在圣灵的引导之下能结出各样的果子──“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基督徒不遵守旧约的律法,意思并不是说我们的道德律比旧约的律更低,相反的,新约所要求于基督徒的道德标准,比旧约的更高。所有的品德,都不能凭外表装假,要像“果子”从里面生出来。

4.完全奉献的人生

基督徒虽然不守旧约的律法,却是过完全奉献的生活。罗马书十二章一至二节告诉我们,要“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所谓完全奉献的生活,就是不为肚腹、金钱,不贪图今世虚荣,却为神的旨意,讨神喜欢而活。这种人生观,对属世物质荣华方面,是消极的;对遵行神的旨意方面,却是非常积极的。

我们不是在地狱刑罚的阴影之下而勉强行一些善,而是甘心乐意为神的大爱而活在世上,这就是救恩的目的。在摩西还没有宣布律法以先,神要求信心之父亚伯拉罕过的生活,就是一个完全奉献的生活。神要亚伯拉罕献上以撒的事,不是远远的在摩西宣布律法以前么?亚伯拉罕信神,把他的儿子以撒献上。其实神真正要的不是他的以撒,神所要的是他完全奉献的生活。律法本是外添的,借着各种的规模、祭礼、条文来教导人应该过奉献的生活。基督徒在耶稣基督成功了救恩以后,就在基督里天天献上各样的灵祭,成为属灵的“祭司”,过分别为圣的生活,那就是我们无形的律法,这种生活却不是在旧约律法之下的人所能过的。

十二、结论

某人有随地吐痰的习惯,有时候他看见路旁有牌子写着“禁止吐痰”,或写“吐痰可能罚款五百元”,但他还是不知不觉地吐了痰。可是有一天,他到一位富有的朋友的家里去,里面的陈设高雅堂皇,地板光亮得像镜子一般。他在等他的朋友出来的时候,觉得有痰要吐出来,但发现没有可以让他吐痰的地方,那客厅实在太清洁了,他的痰吐不下去,最后他拿出自己的手帕,把痰吐在手帕里。

这就是律法和恩典的不同。律法像一个牌子写着“禁止吐痰”,但只要吐痰的人知道没有人会捉到他的时候,他还是会随地吐的。但神救赎的“恩典”,却是把我们放在圣洁的地位上,像那人被带到高贵整洁的客厅,自然的觉得不应该随意吐痰。“恩典”是叫人从里面自发的觉得不该犯罪,而不是在刑杖恐惧之下不犯罪。这就是律法和恩典的基本分别。

所以基督徒虽不是凭守十诫得救,却要有比十诫更严谨的道德要求(参太五27/28)。律法的字句无法涵盖不同时代、地区的各种犯罪名目与方式,但生命、圣灵和爱神爱人的原则,却适合于所有时代的人。

惟愿我们都活在恩典之下,不是活在字句的律法之下,不以律法的字句,外表礼节的虔诚为满足;要以内心诚实的敬拜,作为我们生活事奉的准则。

(o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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