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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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16日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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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罪的工價就是死與不至於死的罪?

這是匿名網友的疑惑,以下是問題與回應。

首先謝謝你們為主開了這樣的園地,讓有心追尋主教訓的人,能有發問的管道。

我的問題是:

羅6:23"罪的工價就是死"與約壹5:17"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其中的分別在那裡?

這二個地方所講說的對象有不同嗎?

若對象都一樣,二者有没有予盾呢?

同頌主恩

我們先來嘗試了解『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這段經文,並將(羅6:23)經文完整列出來看:
(羅6:23)
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
這節聖經可以說是(羅6:12-23)整段經文的結論,講明在基督以外,或在基督裏的人的結局。也就是說,沒得救的人是罪的奴僕,結局是死;而蒙恩得救的人,就作義的奴僕或作神的奴僕,結局是永生。
那麼,蒙恩得救的人,不再是罪的奴僕,是不是就絕對不會再犯罪了?當然不是!信主的人雖已被稱為義,卻仍為罪人;雖然已走上成聖的道路,但離不能犯罪的完全狀態尚遠(羅7:15-25、加5:16-17、約壹1:8)。所以,信主的人,只是從未信主之前『不能不犯罪』的自由,恢復到亞當尚未犯罪之前『可能犯罪、可能不犯罪』中性自由(羅8:2-6),並未達到未來在天堂裏『不可犯罪』的完全自由(來12:23)。上帝不但稱人為義,衪也使人成為聖潔(帖前 5:23-24、林前6:11、羅15:16),但成聖(成為聖潔)的過程也包含人的行動。那麼,在成聖的過程中,信主而被稱義、但尚未成義的罪人行動出錯了,又犯罪了,怎麼辦?是不是救恩從此失落,又回到『罪的工價乃是死』的死路上?當然不是!信徒因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已經『出死入生了』(約 5:24),然而有時信徒仍舊會受到罪的試探而犯罪。這樣的罪並非是故意掙脫與上帝的關係,而是由於他們的不慎與軟弱所犯下的罪行 (約壹1:7-10、2:1-2),並且已有上帝的恩典與救贖為這些罪作了預備。這些犯罪的信徒雖然一時被試探所勝,但他們仍舊相信耶穌,仍舊願意愛上帝及他的弟兄,仍舊渴望脫離罪的網羅。所以真正屬上帝的子民,恆蒙保守,不會滅亡,也不會失落,這項保證決不落空(約10:27-29、民23:19、賽 55:7、11)!
我們接下來看(約壹5:16-17)的經文:
(約壹5:16-17)
16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上帝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
17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既然真正屬上帝的子民恆蒙保守,那麼(約壹5:16)之中『不至於死的罪』,到底指的是什麼死、什麼罪?『弟兄』的定義為何?既然不至於死,為何上帝又賜生命給他?而『至於死的罪』,又是指的什麼罪呢?
丁道爾聖經注釋書的意見是:
(1) (約壹5:16)當中的『兄弟』,指的不是蒙恩得救基督徒,而是廣義的指『鄰舍』,或是指掛名的基督徒,就是自稱為「弟兄」的教會會友;他們還不是真正的基督徒。注釋書作者並舉(約壹2:9、11;3:16-17;太5:22-24、7:3-5;雅5:19-20)等經文佐證『弟兄』廣義的一面。
(2) 犯了『至於死的罪』或犯了『不至於死的罪』之人,都是未得永生之人。兩人都『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2:1),『仍住在死中』(約壹3:14)。兩者的區分為,一個可能透過基督徒的代禱而得生命,另一個則將經過第二次的死。他的靈性已經死了,將來也會永遠死亡。面對這種嚴重的狀況,約翰才說,他不鼓勵讀者為這人禱告。
(3) 所謂『至於死的罪』,有多種說法,包括:一件特殊的罪行、背道、褻瀆聖靈。因為新約之中,沒有明確證據支持初代教父所區分的特殊或普通的罪行;對這些非基督徒而言,並沒有所謂『背道』的問題;所以注釋書作者選用第三種說法,『至於死的罪』就是指『褻瀆聖靈』。但是,如果『至於死的罪』是褻瀆聖靈,犯罪的人是硬心的不信者,約翰怎麼能稱他為弟兄?準確而言,約翰並沒有稱他為弟兄。被稱為弟兄的,是犯了不至於死的罪的那一位,而對那位犯了至於死的罪之人,既沒有稱呼,也沒有形容語。
(4) 如果約翰所說『至於死的罪』,是指假教師而言,以上的解釋就可以更進一步得到肯定。在約翰的看法中,這些人不是背道者,而是假冒者。他們不是真的『弟兄』,得過永生,後來又丟棄。他們乃是『敵基督』。既然他們否定子,就不會有父(約壹2:22-23、約貳9)。他們乃是魔鬼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約壹 3:10)。不錯,他們從前曾是教會的會友,也曾經被稱為『弟兄』,可是他們離去了,這便證明他們『不是屬我們的」』(約壹2:19)。既然他們拒絕子,就放棄了生命(約壹5:12)。他們的罪必然導致死亡。
天道聖經注釋書的意見是:
(1) (約壹5:16)之中,『弟兄』就是指蒙恩得救的基督徒;『不至於死的罪』是指一般性的罪,如同『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約壹1:8)所說的罪;『生命』與『死』都是指屬靈層面的永生與永死。
(2) 關於一個基督徒犯了不至於死的罪時,為何還需要被賜予生命?注釋書作者列出四種看法:(a)信徒犯了『不至於死的罪』,也會造成一個失去屬靈生命的狀態; (b)『生命』是指一個人與上帝的相交(團契),因此當人犯了「不至於死的罪」時,他與上帝的關係並未被除去,不過他與上帝親密的關係則受到阻礙;(c) 上帝會赦免那些悔改的信徒,因此『上帝賜生命給他』就意味著上帝的赦免;(d)上帝會把所應許的復活生命賜給那些悔改的人。
(3) 所謂『至於死的罪』,注釋書作者列出多種說法,包括:(a) 把『至於死的罪』視為是『故意』的罪;(b)『至於死的罪』是會被逐出神國的罪,而『不至於死的罪』或『小罪』則不會;(c)『至於死的罪』是指這罪會帶來肉體上的死亡;(d) 把『至於死的罪』作『叛教』(apostasy)解,它所指的是信徒放棄信仰,並故意拒絕基督及其聲明;(e)『至於死的罪』就是一些特別的罪,在這些罪中最常被提起的就是褻潰聖靈的罪;(f) 『至於死的罪』等同於一些特別的罪之看法,是由特土良所提出,把一些道德上的罪,特別是殺人、拜偶像、不義、叛教、姦淫和淫亂,歸於此類;(g) 最後一種解釋是基於約翰的二元論所提出的立論,約翰清楚地區分出上帝的兒女與魔鬼的兒女(約壹3:10)。因此,當約翰說『至於死的罪』時,就歷史背景的考量下,就是特指那些敵對者所犯的罪,於是他們就在『死』的範疇內。就表面上來看,他們似乎是叛教,但實際上他們一直都不是上帝真正的兒女。這種拒絕基督的行為,表現在他們的自認無罪 (約壹1:8、10),既不認子(約壹2:23),也不認耶穌是成了肉身來的(約壹4:2),所以得不到耶穌的救贖恩典(約壹4:9),因而自絕於上帝的生命之外。換言之,他們的罪之所以會『至於死』,是因為他們對基督的基本態度,使他們毫無可能得看基督的救贖。這個立場最能圓滿解釋約翰書信的背景與本段經文的涵義,並且也是大多數學者的立場。
(4) 注釋書作者在此作了簡單的結論:『不至於死的罪』是信徒所犯的罪;『有至於死的罪』就是不信的人(敵對者)所犯的罪。
加爾文注釋書的意見是:
如果再查考改教家加爾文所著的約翰壹書注釋書,會發現在(約壹5:16)此處,加爾文認為『弟兄』就是指蒙恩得救的基督徒;『不至於死的罪』以及『上帝必將生命賜給他』是指此罪雖不至於死,但照著罪的代價理當該死,只是上帝不將祂重生、重價買贖回來的人交給死亡罷了,所以是上帝賜生命給他,因此『上帝賜生命給他』是意味著上帝的赦免;『至於死的罪』是指『叛教』(apostasy)和褻潰聖靈的罪。
雖然(約壹5:16)經文,在解經時有多種路徑及解法,而且每一種解法都不是完美,都各自有一些困難無法回答。小弟個人對(約壹5:16),比較傾向接受的說法是:『弟兄』就是指蒙恩得救的基督徒、『不至於死的罪』是指一般性的罪、『上帝必將生命賜給他』是指上帝的赦免、『至於死的罪』是指敵對者、假教師所犯的罪。我想,也許當我們回到天家、面對主耶穌的時候,才能知道真正完美的答案(林前13:12)。

Posted by 蒙恩罪人 at 2008年07月16日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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